A. 關於農村信用社轉賣呆滯貸款債權的問題
甲可以當做什麼也沒有發生,因為銀行的訴訟期限以及超過了。
但是銀行有不良記錄。回去其它金答融機構貸款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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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承認簽字了。該筆借款就馬上重新生效(期限兩年追訴)!
借債還錢,天經地義。如果是甲借給乙使用,建議歸還貸款。
B. 農村信用社把債權拍賣給個人了這樣合法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通常是基於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
在經濟理論上,債權屬於產權或財產權,也可以稱為財產所有權,在一定條件下,債權可以轉變為有關主體的所有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債權人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權有如下體征:(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並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債權拍賣,是指將債權資產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轉讓形式。
根據我國《拍賣法》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於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因此,農村信用社把其自身所擁有的債權,該債權應限定為合同債權,該債權作為金融資產以拍賣方式轉讓給第三人,法律上允許的。當然,農村信用社作為社會經濟主體,在債權轉讓過程中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該轉讓方式(包括拍賣)就應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
C. 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債權轉讓合法嗎
齊魯網財經頻道10月24日訊(記者 陸明 楊婧)最近一段時間,菏澤鄆城縣多個鄉鎮的村民打來熱線電話稱,一些社會青年頻繁的登門騷擾,聲稱是為銀行來討要債務的,這些小青年的某些極端行為讓村民們惶恐不安,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響。記者通過調查發現,引發這一系列問題的背後原因,竟然是由當地農信社的一紙債權轉讓公告引發的。
村民反映:討債行為威脅人身安全
10月19日,齊魯網記者按照熱線反映的情況,前往菏澤市鄆城縣張魯集鄉見到了陳先生。"他們都很囂張,來到家裡坐著,在門口打牌不走。"陳先生說。
陳先生告訴記者,從衣著打扮來看這些上門"賴著不走"的人都是一些社會小青年,身上刺有紋身,"車上還放著刀,威脅你,放在車上的砍刀我們都看到了。"陳先生有些膽怯的說,這些人並不把刀拿出來,但是會在車上不停的舞弄。這些小青年之所以這么做,為的就是催促討要陳先生拖欠銀行的債務。
在2005年之前,陳先生曾經在張魯集鄉農信社分兩次,貸過10萬塊錢,但是由於償還能力有限,一直沒有還上,雖然銀行的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收,但是由於經濟不寬裕,時間又久遠,陳先生自己都有些遺忘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陳先生一直強調的一句話,但是錢是從銀行里貸的,陳先生說即便現在有償還能力,也不可能把錢交給這些社會小青年。對於這些頻繁上門騷擾的人,陳先生很不理解他們為什麼會如此的囂張。
和陳先生一起接受記者采訪的其他村民也說,他們在最近一段時間遭遇了同樣的情況。
張樓村的村支書張先生拿著一張有些發黃的"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擔保貸款憑證"告訴記者,這是他1997年4月30日從農信社貸的"種大棚"款證明,一共是450元。雖然農信社一直在催收,但由於時間久遠,貸出來的錢又不是自己用的,所以一直就沒有當回事。
讓張支書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最近一段時間,那些社會小青年頻繁上門討要這筆貸款,由於實在無法忍受他們的騷擾,張支書索性就把錢給了他們,但是錢給了對方,張支書卻沒有拿到任何還款確認的單據。
社會青年催討欠款的事情不僅發生在張樓村,在鄆城縣其他各鄉鎮的諸多村莊,類似的事情在最近一段時間里多次發生。
當地經營油氈廠的馬先生給記者出示了一張貸款催收通知書,這個簽發日期為2011年8月17日的催款通知書蓋有"鄆城縣隆鑫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章。"20歲上下的小孩子,紋著身,穿著褲頭子,上門來要錢。"馬先生說,這些小青年的舉動嚇得他全家都寢食難安,這些人為了討要馬先生15萬的貸款,多次上門催討。"你欠銀行的錢,轉讓給他們公司了,抓緊時間還錢,否則後果自負。"
在外打工的郭先生說,那些社會小青年的做法實在太猖狂了,不僅多次上門討要貸款,還把威脅電話打到了他那裡,"他們要殺我全家,又要把我家炸掉。"隻身在外、擔心家人遭受傷害的郭先生接到電話後,趕緊放下手頭工作,坐車連夜趕了回來。但是更讓他生氣的是,這些上門討要債務的人,見了面居然拿著郭先生和家屬沒有見過的貸款字據上門討要,單據上的貸款信息甚至連郭先生家屬的身份證號都對不上。"是我借的錢,我就是賣房子我也還,不是我借的我一分也不還。"
陳先生所說的情況屬實嗎?馬先生提及的"債權轉讓"是怎麼回事?出現在鄆城縣各鄉鎮有關社會青年討要債務的事情,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當事人口中提到的農信社。
信用社回應:債權轉讓公平公開合法
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齊魯網財經頻道的記者來到了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了解情況。
在這里,記者看到了一份關於"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暫行辦法"的文件。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監事長李山告訴記者,在今年的7月21日,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根據"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暫行辦法",在菏澤日報上刊發了關於"債權轉讓公告",並在7月28日公開拍賣了鄆城縣農信社的不良債權一宗,總計31個債權包。"我們遵守公平、公正,還有最基本的一點是合法,按照這一系列流程,完成的這次債權轉讓。"李山監事長說。
記者了解到,對於不良資產的債權轉讓額度,縣聯社擁有自主許可權,李山監事長表示此次公開拍賣的31個債權包並沒有超過縣聯社的審批許可權。
在公開拍賣之後,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於今年的10月8日,在菏澤日報上刊登了關於債權轉讓的公告。對於記者關於"債權轉讓是否已經告知了每一位借款人"的疑問,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韓修良副主任說:"在報紙上公告了,就視同通知了,沒有必要再逐戶進行通知了。"
對於最近一段時間,發生在鄆城縣各鄉鎮關於社會青年討要債務的事情,李山監事長和韓修良副主任都表示有所耳聞,但對於具體的情況卻並不知情。
韓修良副主任告訴記者,此次的債權轉讓縣聯社總共賣給了十四家公司。在當事人馬先生貸款催收通知書上蓋章的"鄆城縣隆鑫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確在這十四家買受公司的名單之內,但對於這家公司是否涉嫌違規催收,韓修良副主任表示並不知情。
但在韓修良副主任的辦公室里,記者看了一段有關十四家公司在鄆城縣公安局簽署承諾書的錄像。韓修良副主任說:"當時是在縣公安局簽的,並且在縣公安局都有備案。"
記者調查:債權被"一賣了之" 監督制約缺位
記者注意到,承諾書上明確標注了"催收人員不得剃光頭、紋身,不得對債務人使用侮辱人格的語言和行為。"而在采訪過程中,幾乎所有的被采訪者都說,登門催討債務人員的言談舉止明顯違反了這一條規定,村民們說個別催收人員攜帶管制刀具,語言中明顯存在威脅恐嚇之詞,這也與承諾書上標注的"不得攜帶危險工具,不得採取違法手段"的承諾相悖。
在此次債權轉讓買受方的選擇上,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參照"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債權轉讓暫行辦法"沒有選擇個人,而是選擇了公司,監事長李山在接受記者采訪的時候說道:"怕控制不住他,個人跑了,無法追究他的責任。"資產管理部的尹利廣經理也證實,十四家買受公司都是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都是有實力的公司。"當時就要繳納了足額的保證金。"尹經理說。
雖然催討債務的人員並不是縣農信社的職員,但出現目前的情況,完全超出了縣農信社的管理范圍,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對此顯然已經無法控制,並且無法採取有效的制約措施。
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通過債權轉讓,甩掉了"陳年"的不良資產,卸下了沉重的"呆賬"包袱。但卻因為這一紙債權轉讓公告,讓某些唯利是圖的"清帳公司"鑽了空子。雙方簽署的承諾書,更是成了一紙空文。
在記者采訪的過程中,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韓修良副主任說:"目前還沒有發生一起關於討債引發的沖突。"但是記者卻通過某幾位當事人提供的線索,在鄆城縣城關鎮派出所證實了一起因催討債務引發的糾紛。今年9月20日,在鄆城縣閆庄村,催討債務的社會青年和貸款人發生沖突,導致貸款人被打,肇事者外逃的治安事件。
截止記者發稿為止,鄆城縣各鄉鎮因為縣信用社債權轉讓而引發的各類治安事件,如恐嚇威脅、潑油漆堵門等極端行為,還在不斷上演,很多受害者因此而報警。
目前,鄆城縣警方已經介入了事件的調查中,對於鄆城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債權轉讓引發的糾紛,我們齊魯網財經頻道也將做進一步的關注。
D. 家父七幾年在農村信用社借了七、八十元,現已過世二十年二年,請問法律上有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如果要還
1、您好,法律上並沒有父債子還一說,人死亡後,其一切債權債務即告總結;
2、如果發生繼承,那麼其債務需要從繼承財產中扣除。
3、計算結果是使用銀行貸款年利率進行復利計算,再加上滯納金得出的。
E. 銀行貸款貸款人意外死亡,擔保人和貸款人的家人應付什麼責任
一、貸款擔保人視具體的擔保方式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專種是一般保證,即屬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貸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續關系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家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銀行的貸款若是有抵押的,不還款銀行將會處置資產。
F. 我喝醉酒後在農村信用社為別人做擔保,並簽了擔保合同,過了一年多才發現,借款人不是我認識的那個人
我想閣下問錯地方了吧??
唉!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擔保在以下情況無效
一、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擔保的無效。
二、後果
1. 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擔保合同無效:
1.1 擔保人無過錯時,擔保人免責;
1.2 擔保人有過錯時,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
2.1 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
2.2 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時,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像閣下這種情況即喝醉酒後可以認定為內容違法,因為這違背擔保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擔保。
最好閣下再去看看有關這方面的資料,畢竟我國法律有些地方還是存在不少缺陷。
G. 20年前農村信用社分行金銀站貸款1000元,現在叫我爸還貸,關鍵他們也記不清,還用還么債權還在
過期作廢,不還
H. 邳州市農村信用社房屋抵押貸款要不要手續費
一、汽車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區別如下:
1、汽車抵押貸款,指的是將汽車抵押給債權方,但是仍由債務方使用,一定期間過後,債務方無法償還其債務時,債權方有權將抵押汽車進行拍賣處置;
2、汽車質押貸款,指的是將汽車質押給債權方,但是債務方無法使用,一定期間過後,債務方無法償還其債務時,債權方有權將抵押汽車進行拍賣處置。
所以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二、關於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相同點,如下論述:
1、抵押貸款、質押貸款都是指借款者以一定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兩者均是銀行常見的放款形式之一。
2、抵押、質押都屬於擔保。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三、關於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不同點,如下論述: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一樣。抵押的擔保物通常為不動產(比如:土地、房屋)、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比如:存款單、債券)。
(2)占管形態不一樣。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產,但該房產仍由我佔有並保管。若我質押了存款單,該存款單則由債權人佔有並保管。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I. 農村信用社貸款,過了擔保期限,擔保人要負的責任
方法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9)農村信用社債權拍賣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行擔保,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執行擔保,是指擔保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擔保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
第二條 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財產擔保或者保證。
第三條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並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
第四條 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於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願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