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農村社區建設的房屋沒有房產證拆遷會有賠款嗎
你好,具體事情需要和當地開發商或者是拆遷辦進行協商,如果沒有正規的房產證,應該是不予理賠的
2. 買賣新農村社區的房子需要什麼
一般農村房屋流轉的情形,只能在本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進行流轉,流轉的二十宅基地所有權。如果是該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和對方應當簽訂買賣協議,到相應部門登記且有中間人在場證明,即可。
具體農村房屋買賣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應當首先到當地司法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之後,買方應該到當地財政所繳納3%的房契稅;然後,雙方到當地房管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管部門根據當事人協議書內容,審核後進行定案登記並實行公告,30天之內房屋產權無異議的,變更房屋產權登記。在辦理產權變更過程中,需繳納一定手續費。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文件計價格(2002)121號文件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辦理住房交易手續過程中,住房轉讓手續費收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收費標准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適用房減半計收;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通知另規定:住房交易手續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由經批准建立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務,辦理交易手續時收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平調、扣繳、提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因此,在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後,還應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若是1992年以後修建的住宅房,除變更土地證外,還應到當地建設局城鄉建設管理辦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證等相關手續,交取房屋造價1%—2%的手續費
3. 農村社區房是不是沒有產權,以後是不是也不能繼承新農村社區搬遷有搬遷費么
農村社區房不是沒有復產權制,只是「小產權」,不能上市交易,但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或互換,也可以由非農業的子女和農業戶口的子女共同繼承,農村房產正在改革之中,將來也許會有更多許可權。
房主百年後,子女當然可以繼承。
如果遇上拆遷,當然也會給拆遷費。而且農村房子面積大,拆遷費還是一大筆錢呢。
4. 新型農村住宅社區的房子能不能買
新型農村住宅社區的房子只限於農民之間交易,是不可以轉讓給城鎮居民的。
5. 新型農村社區有沒有房產證
新農村社區房地產許可證是作為集體產權發行的證明。 它將集體向村民頒發集體土地財產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它本質上與商品房不同。 如果要出售,必須得到集體的批准。 個人擁有的房屋的性質仍然屬於小型房產。
小型房產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費用。 產權證書不是由國家住房管理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鄉政府發布,也稱為「鄉鎮房產」。
「小型房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種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習慣用語。 國家在此類房屋中沒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 購買合同不會在土地和房屋管理局備案。 所謂的產權證書不是有效的有效產權證書。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6. 我是農村戶口,夠買相鄰村子建設的新農村社區的房子,可以嗎
這個要看地方性政策,並不是全國統一的,所以你只能問當地房管部門。
7. 新農村建設新建的房屋屬於安置房嗎
當然屬於了。。。。。 但多數還是集體地。
8. 「新農村社區」之外,也能夠房屋確權嗎
」我很願意支持這一說法,我也很想「樂觀」一點,但我只能說這不過是「如果」而已。 在讀到社論之前,我也看到了相關新聞。我想大家應該已經注意到,這樣的房產證只限所謂的「新型農村社區」之內房子可以有,也就是說,農民只有搬進當地政府統一規劃,並由開發商建造的房子才能拿到房產證。因為拿不出「測繪圖紙」的農民也就拿不到房產證,「新型農村社區」之外擁有住房的農民,有幾個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測繪圖紙」? 據我所知,由於「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在一些地方已經成為「國家政策」,正在逐步展開,因此開始限制農民在原有宅基地自主建房。顯然,政府並不打算給「新農村」之外的農民發放房產證,這恐怕也意味著「新農村」之外的農民財產仍然得不到保護,這算不算「通往真正確認農民房屋完整產權的一個重要步驟」也就很值得懷疑了。事實上,在一些地方,所謂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就是撤並現有的自然村,把農民集中到政府劃定的地方居住。所以我擔心,這邊「新農村」之內農民房屋確權的同時,那邊地方政府可能根本就不承認農民原有的房屋財產權,而是更大膽地在農村大范圍強制拆遷,借口建設「新農村」放開手腳推倒「舊」農村裡農民的房屋。這能讓人樂觀得起來嗎?(來源:南方都市報南都網) 進一步而言,「新農村」內的房子恐怕跟城市商品房一樣,居民只有居住權,大概最多也就是70年,因為完全喪失了對宅基地的使用權,還不如在原來的村莊,農民的宅基地可以由子女繼承,是可以超過70年而無須向政府提交申請的。我認為,搬進「新農村」拿到房產證所享有的財產權不過是一種嚴重打折了的權利,農民如果接受了,也許是面對強勢的政府而無可奈何沒有選擇,要麼就是被地方政府的宣傳搞得懵懵懂懂有點受騙上當了。 除非「新農村社區」建設並不等於逼農民集中搬遷,除非也給「新農村」之外的農村房屋同樣發放房產證,認可「舊」農村裡農民的財產權,否則,「新農村社區」內的農村房屋確權就不值得樂觀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