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生產企業的發包人對發包後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刑事責任嗎
還是有一定的責任的,不是你合同上說發包後都不管就沒事的,那是無效條款。
⑵ 承包過程發生事故死亡發包方責任
首先要分析你所謂的這個發包與承包的具體含義,這個就要看雙方的約定,因為所謂的承包在法律上的意義上很寬泛的,承包經營,工程承包,勞務承包,每個的法律效力都不同。
⑶ 農村自建房三層,總價36萬,發包給有農村建築工匠資質的包工頭,工人出工傷事故誰擔責在江蘇蘇州常熟
如果包工頭有營業執照,性質屬於工傷,由包工頭承擔工傷責任。如果包工頭沒有營業執照,性質屬於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原則上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建設部《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被廢止,因此對農村的建築工匠現在沒有具體的強制性的資質規范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⑷ 在建築中發生事故發包方有責任嗎有多大的責任
如果發包方明知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還進行發包而發生事故,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賠償的責任。
具體到多少,應該是責任的一半。
有相應的承包資質,則只是監管不到位的責任,相對要小的多。
⑸ 如果發生事故,工程發包單位有連帶責任嗎
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並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發包單位也是要承擔責任的。相反,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⑹ 承包方的工人發生事故,發包方要承擔什麼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⑺ 建設單位將工程直接發包,其分包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出安全事故與總包單位需要負什麼責任
這種情況很多。fidic條款中,這叫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可以由總承包商一回同管理,但是需答要另行支付管理費和配合費。上海環球金融中心,業主是日本開發商。就有很多指定分包商。總包單位是中建和上海建工聯合。管理費在12%左右。(指定分包的合同金額為基數)。指定分包商也可以由業主直接管理。但是,這時候就應該叫做平行發包,不是分包了。這種情況少,往往非常多後遺症。你要的合同,很多都很機密。可以參照FIDIC條款。
⑻ 店面裝修合同中的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他人,發生事故後,責任如何承擔
店面裝修合同中的承包人將工程發包給他人,發生事故後…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