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建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戶領取房屋產權證。
(1)農村村民建房施工流程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 農村自建房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一、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二、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四、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七、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審批程序及要求。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3.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自己住)在施工中的安全責任
樓主的所言的合同屬於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而建設專工程合同本來就屬於一種特屬殊的承攬合同。
既然是承攬合同,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更談不上勞動關系了,所以定作人對承包人在房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是不需要負責人的,應該由承包人自己承擔責任。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樓主。
4. 農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樣的法律法規走流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戶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設施建設的主管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土地管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主管部門;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發展改革、農業、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基本原則)
農村村民實施建房活動,應當符合規劃、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農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術服務,應當尊重農村村民的生活習慣,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完善配套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六條(技術服務和知識宣傳)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會同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市環保局、市市容環衛局等部門組織編制村民建房的規劃技術標准、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布點、范圍和用地規模,統籌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項管理工作。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與質量安全知識。
第七條(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勵集體建房,引導村民建房逐步向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所在區域已實施集體建房的,不得申請個人建房;所在區域屬於經批準的規劃確定保留村莊,且尚未實施集體建房的,可以按規劃申請個人建房。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條(用地計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指標。
第九條(公開辦事制度)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將村民建房的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進行公示。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規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准。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准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農村村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參加集體建房的,應當在新房分配後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依法收回,並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整理或者復墾。
區(縣)人民政府在核發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並由鎮(鄉)土地管理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戶(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戶)居住人口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戶建房,且符合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分戶建房條件的;
(二)該戶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戶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險住房,是指根據我國危險房屋鑒定標準的有關規定,經本市專業機構鑒定危險等級屬C級或D級,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審查程序)
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戶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於30日。
公布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布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土地管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擬建房位置以及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准等。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審批。
建房用地批准後,由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審批結果的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村民建房的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宅基地范圍劃定和開工查驗)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土地管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范圍。
鎮(鄉)土地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到實地丈量劃定宅基地,並通知鎮(鄉)人民政府派員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
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市建設交通委應當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通用圖紙的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
第十八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
個人建房完工後,應當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到現場進行驗收。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提前通知鎮(鄉)土地管理所,由鎮(鄉)土地管理所派員同時到實地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經驗收符合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將驗收結果送區(縣)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戶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戶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章集體建房
第二十一條(集體建房的統籌安排)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村鎮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集體建房實施計劃。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可以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集體建房。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房的規劃和用地審批)
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向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詢環保、市容環衛等部門的意見,明確污水收集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村民委員會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憑以下材料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書(含項目選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規模、資金來源、原宅基地整理復墾計劃等情況);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
(三)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關於實施集體建房項目的決定;
(四)相關村民戶符合個人建房條件且同意參加集體建房的有關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對象情況、配售面積、按規定應當退還的原宅基地情況等)。
集體建房用地選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組之間的宅基地調整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時,除前款規定的材料,還應提交宅基地調整和協商補償的有關材料。
經審核批準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二十三條(集體建房的工程建設管理)
集體建房適用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管理規定。
集體建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向區(縣)建設管理部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申報、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建房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建房的配售)
集體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集體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事項,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住房配售的具體方案。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個人建房條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集體建房的配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送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公布集體建房的成本構成和配售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五條(集體建房的環衛設施配建要求)
集體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設施,並建造集中收集糞便的管道和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房的相關標准和規范)
實施集體建房,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住宅設計標准和配套設施設置規范。
第四章相關標准
第二十七條(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准)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個人建房用地面積的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予以制定。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個人建房的建築面積標准。
第二十八條(建築佔地面積的計算標准)
個人建房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住房、獨立的灶間、獨立的衛生間等建築佔地面積,按外牆勒腳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二)室外有頂蓋、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三)有立柱的陽台、內陽台、平台的建築佔地面積,按立柱外邊線或者牆體外邊線水平面積計算;
無立柱、無頂蓋的室外走道和無立柱的陽台不計建築佔地面積,但不得超過批準的宅基地范圍。
第二十九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准)
村民戶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人數,按照該戶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的常住戶口進行計算,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符合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村民戶內在本市他處已計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數的人員,或者因宅基地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的人員,不得計入用地人數。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關於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的具體認定辦法。
第三十條(用地程序和標准)
原址改建、擴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規劃易地新建住房的,均應當辦理用地手續,並按本辦法規定的用地標准執行。
第三十一條(間距和高度標准)
村鎮規劃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有規定的區域,按照村鎮規劃執行。村鎮規劃尚未編制完成或者雖已編制完成但對個人建房的間距和高度標准未作規定的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4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標准改建確有困難的,朝向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朝向為東西向的房屋的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倍。
(二)相鄰房屋山牆之間(外牆至外牆)的間距一般為1.5米,最多不得超過2米。
(三)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其中,底層層高為3米到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宜為2.8米到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三十二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圍牆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非法佔地建房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超過本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新建房屋竣工後,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照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的執行)
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第三十六條(個人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農村村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房、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農村村民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等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
農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層高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土建工程造價2%至10%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集體建房違反規劃管理的處罰)
集體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的;
(二)擅自擴大建築佔地面積、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房等違反規劃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或者沒收後仍未完全消除影響的,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的20%至100%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違法建設工程的強制拆除)
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的農村違法建設工程,市和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證和認定,並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當事人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築的,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違反質量和安全要求的處罰)
實施集體建房的村民委員會和參與集體建房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集體建房的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區(縣)建設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執法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村民建房審批手續,不得假借各種名義收取費用。
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房地資源局、市規劃局和市建設交通委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的《上海市農村個人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5. 怎樣規范農村村民個人建房
近日,該局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該市實際,出台文件進一步規范該市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
農村村民建住宅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涉及到確需佔用耕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並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個人興建、改建房屋申報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辦事處所在地國土資源所(分局)審核,並進行現場踏勘,確定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查地類和用地標准,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其中佔用耕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占補平衡;佔用林地的,應該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禁止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削坡選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處理農村個人建房管理中遺留問題
對於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已建房的農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規劃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准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於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建住宅的,應當依法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法定面積標准建住宅的,按照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處理後補辦用地手續,並實行有償使用。
四是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強化各自職責
要求各國土資源所(分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強化各自職責。國土資源所(分局)工作人員是農村個人建房申請用地現場踏勘第一責任人,在現場踏勘時,必須嚴格審查申請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請用地條件,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確定土地類型。到中心村或異地建房的應督促建房戶與村集體簽訂拆遷協議,限期將原宅基地交回村集體,並將拆遷協議作為申請用地報批附件。現場踏勘人應將個人建房申請書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清楚,特別是現場踏勘意見一欄要明確表述相關條件。所長(分局長)對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報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市局將組織規劃股、執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發現違法、違規申報個人建房用地現象,局黨組將從嚴處理。
6. 辦理農村自建房房產證有哪些流程
需要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 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築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自建房: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來源烏魯木齊律師http://china.findlaw.cn/wulumuqi
7. 農村蓋房申請土地需要怎麼一個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8. 農村村民建房的一些相關法律知識,辦事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是:由農民向農村集體經專濟組織或村民屬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j
具體辦理: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9. 求助農村建房過程要怎樣走訪
一、農村村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明顯低於第十三條規定標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擴大住房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集體建設徵收(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三)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建設規劃,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四)因騰優佔劣將原址復耕復植,需搬遷的;
(五)成年子女因婚嫁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準的;
(六)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七)農業人口遷入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無宅基地的;
(八)因外出打工、上學、服軍役、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後繼續從事農業勞動,且無住房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農村村民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宅基地申請:
(一)村民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
(二)戶口簿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原土地使用權證、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並交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新建戶除外);
(四)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證明並經原籍地國土資源部門蓋章(遷入戶提供)。
三、 村委會接到申請後,應及時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查,討論通過後在所在村組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於7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委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四、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收到村委會上報材料後,對宅基地是否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審核。
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材料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審核擬批准用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規劃部門實地勘測,確定規劃用地范圍,繪制規劃紅線圖,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縣市區政府審批。涉及佔用林地或公路、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的,還需提供林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批准建設文件。
六、縣市區政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批復。
七、縣市區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縣市區政府的批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並到實地丈量,定點放線。
八、農村村民應同時持有《建設用地批准書》和規劃、住建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手續後,方可施工。
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動工之日起1年內竣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竣工的,報原批准單位同意,可延長竣工日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十、村民住宅建成後,縣市區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等部門應當實地驗收。
10.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要怎麼寫
參考格式:
XX村委:
我是本村村民XX現居住本村XX路XX號,因家庭居住環境和人口原因(或是因結婚)現有面積不夠正常居住,特向您申請新的建房用地,請村委會根據我家實際情況給予批准。
此致XXX村委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個人建房申請流程:
具體步驟如下
1、村民遞交宅基地申請書,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經村民會議討論。
3、村榜公示:公示戶主名、用地面積等內容,一般是7天。
4、遞交國土所或鄉鎮街道審核,核查平面、剖面、建房條件等,核查通過後並公示。
5、遞交縣規劃局或國土部門、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門審核。
6、專員下村進行現場勘查,對面積、選址等內容進行核查。
7、核實無誤後上報人民政府審核,審核無誤後有國土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等相關文件。
8、放樣。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等文件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相關文件後,申請人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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