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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統規聯建房手續

發布時間:2020-12-07 12:34:41

① 雲南怒江異地搬遷扶貧政策2019還有嗎

依據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扶貧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和《雲南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對有關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給予解讀和答疑,供參考。
七、資金使用過程中有什麼規定?
一是中央預算內投資人均0.8萬元必須用於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安置房建設,不得用於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
二是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同步搬遷人口的資金安排、使用,嚴格實行分類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債務資金、專項建設基金和低成本長期貸款要「專款專用、物理隔離、封閉運行」,只能用於納入國家規劃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得用於同步搬遷戶建房補助或借款,更不能挪作他用。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安置區建設用地征地費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由地方政府自籌及整合其他資金解決。
三是縣級不負擔還款責任,將原由縣級承擔的地方政府債務本金、專項建設基金本息和國家低成本長期貸款本息調整為省級承擔,地方政府債務利息由州級承擔,縣級不再承擔各項債務的還本付息責任。
八、如何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
易地扶貧搬遷的建設內容包括安置房建設、水電路網,衛生室、活動室、籃球場、幼兒園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安置點建檔立卡搬遷人口住房實行統歸統建。同步搬遷人口和分散安置點建檔立卡搬遷人口住房,在嚴格執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確保住房面積不超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確定住房建設方式,可採取統歸統建、統規聯建或統歸自建等方式建設。為堅決打贏易地扶貧搬遷攻堅戰,怒江州委、州政府和雲南建投集團創新合作模式,精心謀劃、迅速行動、積極作為,創新打造EPC總承包合作共建新模式,實行交鑰匙工程。
九、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建設的標準是多少?
結合怒江州實際,全州新增任務實行城鎮化集中安置,執行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最大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的標准,其中單人單戶安置住房可採取集中建設公寓或與養老院共建等方式解決,確需集中建設公寓的單人單戶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來源:怒江州易地扶貧搬遷攻堅戰指揮部】

② 綿陽市關於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③ 磨家為什麼得不到土地補償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④ 現在農村改造成社區有什麼政策嗎還沒蓋就要交錢好像說是定金要房子就交10000元,有知道詳情的嗎

一般都是分步驟交錢,完成某個工序,繳納一部分。比如基礎完成、主體封頂等。看你們情況應該是統規聯建~~~~,修建面積應當是按照戶籍人數,具體可能會有時間截止,詳細的話需要按照當地政策來看

⑤ 統規聯建房是什麼意思

統歸聯建房應該是溫州地區所特有的一種建房方式。在溫州各個鄉鎮都有存在。
統歸聯建房是土地部門賣出單間的土地給私人(一般面積為3.8米乘12米),也有可能是拆遷安置所得。再由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私人業主聯合建設成商品房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聯建房建設也是合法的住宅開發模式。建設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因著有關部門要保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益,所以聯建房的產權手續還有所限制。目前聯建房產權證辦理還需要政策的扶持! 溫州市平陽縣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經公開辦理聯建房的房屋產權證。但因為辦理費用極其昂貴,所以市面上的聯建房大多沒有取得房產證。也有一些房子曾經辦出過產權證,聯建房的產權證和房開公司開發的住宅產權證是一模一樣的!

所以聯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沒有取得產權卻會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比如賣房人有經濟糾紛、死亡、破產等,都有可能讓購房者蒙受損失)
現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續的聯建房一般價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間地基30萬價格計算。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築成本一平方600,一個平方的聯建房不包括辦證費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費用支出大概成本為1600元)。
如果經濟比較緊張,這樣的房子還是非常實惠的。住房內部品質和房開的房子基本沒有區別。聯建房不用物業管理費用! 負擔比較輕!

⑥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金土地政策具體實施措施農民的房屋土地被徵用了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 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戶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准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准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著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確定的相應標准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並進行套、戶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准,無償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戶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布的綜合造價標准執行。
第三十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戶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征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戶共同承擔。由征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准在支付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並撥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戶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戶直接收取。
第三十一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成本。
第三十二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戶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准,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戶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戶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范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⑦ 農村房地產發展中存在的市場問題

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第一階段:確權登記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第二階段:實現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證同權

「拿到了房屋產權證,我最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去貸款把房子修一修!」清泉村村民余安中開心地告訴記者。昨日,成都市重災鄉鎮災後首批農村房屋產權證頒證儀式在崇州市文井江鎮隆重舉行。崇州市文井江鎮清泉村、萬家社區的72戶受災群眾領到了大紅的房屋產權證證書。擁有了法律上屬於自己的房屋後,村民們就可以用自己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抵押貸款用於生產自救了。

頒證儀式上,市房管局局長何立祥介紹了市房管局在文井江鎮災後重建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及今後的工作思路,強調了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對於災後重建的重要性,指出對農民房屋的確權頒證有利於盤活農村資產,擴大農民災後重建資金的籌集渠道。

拿到房產證 貸款修房子

「余安中,文井江鎮清泉村1組12號,崇 房權證 監證 字第 0036466號,房屋狀況:結構磚木,房屋層數:1層,建築面積149.10平方米……」紅彤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這是在山上住了一輩子的余安中夢寐以求的本本,從此以後,他和妻兒就正式擁有屬於自己的房屋了。「感謝政府對老百姓的關心,這是政府為我們辦的大實事大好事!」他告訴記者,自己的房子在對面的山上,地震後房屋受到了一定的損壞,一家三口住在這個屋子裡就等著籌錢加固。「有了房產證,我就可以去貸款修房子了!」

他告訴記者,在以前,他們要是想貸款,得讓村上開證明;今後,有了房屋產權證,就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了。除了加固自己的房屋,余安中還想做的事情就是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貸款擴展自己的幾畝葯材地。

在萬家社區1組2號,記者見到了馬玉清一家。馬家70多平方米的小屋還是解放前修的,老馬從小就住在這里。在地震中,老馬家的煙囪被震倒了,屋頂也破了好大一個洞。現在,拿到了房屋產權證,老馬懸著的心總算落了地。他拿著房產證在自家屋前高興地說:「我准備用房產證去抵押貸款,蓋一幢一層樓的小洋房,舒舒服服過個晚年!」

頒發房產證 籌集重建資金

地震後,文井江鎮的災後重建雖然已引進了4家開發企業,但還不能覆蓋鎮上所有受災的地區。在確立的統規統建、統規聯建、統規自建、原址重建、維修加固的5種重建方式中,除了一個統規統建點是「交鑰匙工程」,其餘的災後重建全部需要災區農民自力更生與生產自救。對災區農民未損毀房屋進行確權頒證,以保證房屋產權人能夠及時運用房屋產權證做抵押,進行擔保融資,是災區農民籌集重建資金的一項行之有效的途徑。

9月底,有關部門開始對文井江鎮村民進行確權登記。「這是我市在重災區災後首批發放的農村房屋產權證,而因此擴大的災後重建資金的籌集渠道,激發村民自建家園的積極性,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市房管局副局長周鴻彬這樣告訴記者。

農村房屋將與城市房屋

同證同權

市房管局副局長周鴻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頒發農村房屋產權證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讓農村房屋與城市房屋一樣做到同證同權,享受同樣的權利。他表示,對這部分房屋的確權頒證,對於推進城鄉統籌,使農民的這部分資產依法得到確認,同時得到法律的保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房屋的確權頒證,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最基礎的工作,它可以為下一步農村房屋的流轉打下一個基礎。「我們的工作目標是要做到統一的登記機關、統一的登記平台、統一的權屬證書。這次文井江農村房屋的確權頒證,就是按照這個要求。它的房屋的權屬證書跟城市房屋權屬證書是一樣的,我們的目標要實現農村房屋同城市房屋同證同權。」

他介紹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在於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今年以來,全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在都江堰試點的基礎上,開始穩步推行,目前已經給1萬多戶農民頒發了產權證,「改革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權登記,目前正在進行;第二階段就是實現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的同證同權,這是我們改革的方向和目的。」

○專訪

讓農村房屋權屬清晰

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

就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問題,本報記者專訪了成都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專家組成員、市政府法律顧問李世亮律師。

問:為農民頒發房屋產權證,這一舉措有什麼重大意義?

答:首先確定了農民的物權,體現了市委市政府「還權賦能」的宗旨。「還權」是把法律法規賦予農民的土地、房屋等要素的權益還給農民,恢復農民應有的自主權;「賦能」是讓農民擁有發揮自主權的能力,使農村的生產要素與城市的生產要素一樣流動起來,使農村產權真正成為資本的載體。 第二,為農民資產轉變為資本,為下一步資產的流轉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第三,對解決農民收入問題和「三農」問題提供了有利手段和途徑。

問:農民擁有了房屋產權證,如何能夠增加他們的收入?

答:農民有了房屋產權證,就可以進行融資,擴大再生產。隨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配套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也將進行,將進一步為農民拓寬融資渠道。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已經成立了小額貸款擔保公司,為農民解決融資問題。

問:這次改革的目標是達到農村房屋同城市房屋同證同權,能夠具體解釋一下這個目標背後的意義嗎?

答:改革以前,城市居民擁有城市房屋所有證,而農民所有的是宅基地或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從《物權法》角度來看,農村房屋權屬不明確,流轉受限制,不能夠體現出與城市房屋同等的權利。「同證同權」就是對農民的房屋進行了物權登記,讓他的物權得到了保證,擁有與城市居民所有的房屋同等的權利。從而建立權屬清晰、流轉順暢的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推動農村資產資本化。

⑧ 玉溪統規聯建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嗎

一般是可以的。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2、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十二個月以上;

3、在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並已付清規定首付比例以上購房款;

4、個人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購建的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擔保。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1、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七)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3、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4、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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