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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建房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07 07:12:57

① 江蘇省農村建房是否交費有沒有規定標准多,

農村建築房屋間距各省份差異很大,均有各自不同規定。
以江蘇省為例:
農村新建房屋內根據浙江省《村鎮規劃標准容》有關技術規定,居住建築的日照間距為:
(1)、南北朝向時,南面的建築物地面至檐口高度與間距之比,老區不小於1:1,新區不小於1:1.1
(2)、東西朝向時,東面建築物高度與間距之比不小於1:0.8 拆舊建新日照間距不足的要徵求四鄰意見。四鄰同意的,可按實際情況進行審批。

② 農村建房用地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適應郊區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築、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條 農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第四條 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徵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土地。非法批準的佔地一律無效。

第二章 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應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確定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鄉鎮企業事業、公用設施、綠化、場院、道路等用地,各項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村鎮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村鎮建設一般應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經市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具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制訂,集鎮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制訂,分別由村民大會或有各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三分)。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准,超出標准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買賣房屋等原因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方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手續。
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戶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
第十二條 國家幹部、職工在農村的家屬申請住宅用地的,應與其它村民同等對待。
長期在遠郊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等,願在農村落戶,所在單位無力解決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在當地劃撥宅基地。
第十三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申請宅基地的,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劃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執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申訴,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解決
前,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

③ 關於農村建房的規定

只要你有宅基地,什麼時間建都可以,如果你在老家沒有宅基地,只要村委會有分配給你或你妹妹的宅基地,都可以建房的。

④ 土地法關於農村建房有什麼規定

第六十二條 農村來村民一戶只源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⑤ 農村蓋房有沒有法律要求不能超過多高啊

沒有高度限制,關鍵要符合城鄉規劃,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

第四十二條農村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房屋權屬證明、村民委員會意見、新建住宅相關圖件等有效證明文件,

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村民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住房的,

應當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開工前,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

未經驗線,不得開工。農村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規劃驗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進行。

(5)江蘇省農村建房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申請蓋房的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農業戶口。

2、申請人的戶口必須在當地或者是本村。

3、申請人或者是家屬必須沒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證。

申請辦理農村宅基地時需要的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所在地的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登記表。

申請宅基地的必要條件

1、農村居民無宅基地的。

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它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准,這里所說的標准時平均低於267平方。

3、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等需要建房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4、原來宅基地影響到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者是搬遷過以後而又沒有宅基地的。

⑥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江蘇省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根據區劃來確定的,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一戶在農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准,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鼓勵建造公寓式住宅,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經批准後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

(6)江蘇省農村建房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被徵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⑦ 農村建房法律有沒有規定限高

村委會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沒有限制房屋高度這項規定,村委會強制收取限高押金,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住建部印發的文件《農村住房建設技術政策(試行)》,農村住房建設要堅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可採用兩種布局方式:

一種是垂直分戶(2-3層),適用於從事農業生產或發展庭院經濟的農戶;

另一種是水平分戶(4-5層),適用於部分脫離農業生產的農戶。

住房層高以2.6米到3米之間為宜,最高不能超過3.3米。

而對於住房面積,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標准。如廣東的宅基地標準是山區每戶15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每戶120平方米以下,平原地區或城市郊區每戶80平方米以下;

而福建的宅基地政策則規定每戶建築面積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內,多層單元住房,每戶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並且,建築層數一般不得超過三層。由於南北習慣差異、經濟水平差異等,宅基地面積標准會有較大差別。

(7)江蘇省農村建房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國家政策對於宅基地建房的限制:

1、使用時有面積限制

按照政府所審批的面積來間房屋,超出的面積是屬於違法的,被執法部門查到,要接受行政處罰的,比如罰款、沒收、拆除等,嚴重的還可能坐牢。

2、不能擅自改變用途

宅基地就是用於蓋房子住的,不能「掛羊頭賣狗肉」,比如建設規模化的工廠更加不能出售。

3、不能非法轉讓

宅基地是村集體所有不能隨便的轉讓給他人(特別是外村人和城裡人),可以經過集體的同意本村相互之間調配。

4、不能閑置著長期不用

現在很多人都會把農村的房子修建很好,然後放置閑著覺得不住也是自己的東西,不管是升值還是賣了都很劃算,但是不幸的是要告訴你,新規定閑置2年的房屋經過政府和集體的批准就能無償收回。

5、要服從政府的統一規劃

現在很多地方的農村個人自建房,都有建房的模板。就算沒有模板,也會有一些具體規定,比如高度不能超過3層等。任何新建、改建、重建和擴建行為,都要經過規劃許可。未批准建設的房子,屬於違章建築。

⑧ 農村自建房有關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⑨ 農村自建房規定條例

就是現在一般農村建房,手續都比較復雜,要房產證,如果沒有的話,每天就有人來拆你房子,現在猶豫全國都在搞新農村建設,一般很少有人能自己建房的,不能打亂規劃,其實你可以讓你們村委會開個證明,就說你家樓房是危房,或者說是暫住在別人家的,或許能夠得到批准,允許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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