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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使用地

發布時間:2020-12-06 23:48:19

農村建房用地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適應郊區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築、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條 農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第四條 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徵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土地。非法批準的佔地一律無效。

第二章 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應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確定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鄉鎮企業事業、公用設施、綠化、場院、道路等用地,各項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村鎮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村鎮建設一般應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經市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具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制訂,集鎮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制訂,分別由村民大會或有各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三分)。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准,超出標准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買賣房屋等原因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方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手續。
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戶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
第十二條 國家幹部、職工在農村的家屬申請住宅用地的,應與其它村民同等對待。
長期在遠郊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等,願在農村落戶,所在單位無力解決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在當地劃撥宅基地。
第十三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申請宅基地的,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劃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執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申訴,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解決
前,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

❷ 如何判斷農村自建房劃地是否合法

  1. 如果自建房建在耕地等農用地上,則基本屬於違建。

  2.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項規定,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據此,農村村民未經審批在農用地上建住宅,將面臨兩個後果:一是住宅本身屬於違建,遇徵收時原則上不予補償;二是建設行為本身涉嫌非法佔地,當地國土部門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83條之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國土部門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房屋最終可能面臨被司法強拆的厄運。

  4. 如果自建房建在宅基地上,則要區分情況處置: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件事兒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經過確權登記頒證的宅基地范圍內,農村村民也不能隨便新建、擴建房屋。要建房,必須經過審批,這是基本的原則。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可以實行規劃許可管理,規劃許可管理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管理應當與服務相結合,並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據此,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農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實施的是規劃許可管理。換言之,沒有經過規劃許可審批,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直接建房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是違法的。

❸ 請問農村建房用地要找那些部門辦那些手續

以海南為例,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❹ 農村建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戶領取房屋產權證。

(4)農村建房使用地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❺ 農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嗎

農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子的,只要不是大面積農田和耕地。土地不能買賣,只能轉讓。按道理來說農民自種果園,政府應當補貼,收費都是不正當的。

(5)農村建房使用地擴展閱讀:

一、農村個人建房土地辦理土地登記、發證需備資料:

1、戶主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一份);

3、地籍調查界址確認表(一份);

4、農村私人建房用地呈報表(已經政府批準的一份);

5、土地使用登記表(一份);

6、其他要求提供的證明資料。

二、自建房簡介: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

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

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三、相關新聞:

辦法規定,農村居民建房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統一安排、節約用地的原則。選址必須符合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

城中村內選址的,必須符合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地處洪澇、地震、台風、滑坡等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村莊,農村居民選址建房應按村莊規劃中制定的防災抗震措施執行。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遵循「一戶一宅」原則,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劃撥宅基地,且每戶宅基地佔地面積不超過175平方米。

農村居民建房應以低層為主,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農村居民建房應留有適當的院落空間,建築基底面積不宜大於宅基地面積的75%。

農村居民利用已有宅基地或在原有舊宅基地上進行翻修新建的,原宅基地面積超過175平米,超出175平方米部分用地的容積率不得大於1.5,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600平方米。

農村居民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辦理報建手續的,房屋建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其所在鎮政府應按竣工備案面積給予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該費用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屬於農村危房改造並辦理報建手續的,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將其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

補助資金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撥付到位。已經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房戶不再享受每平米30元的報建獎勵。

該辦法同時還明確了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程序和相關法律責任。鎮人民政府對農村居民建房實行監督、巡查管理,並建立農村村民違規建房舉報制度。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參考資料:

網路自建房

中新網萬寧市農村居民建房從此有規定 快來看看!

❻ 農村宅基地建房需要什麼手續

_農村復辦理宅基地的手續及制流程以及地點: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❼ 農村林地建房與空閑地建房有什麼區別

1,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包括用材林、內經濟林、薪炭林和防容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佔用的土地。
2,農村空閑地是閑置、廢棄的宅基地和空白帶。
3,土地的使用性質是不能隨便更改的,兩者相比,林地的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為居住用地是很難的,空閑地變更使用性質用於建房的話是要簡單許多的!

❽ 農村土地(非城市規劃用地)建房需要什麼部門同意

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是:由農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具體辦理: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8)農村建房使用地擴展閱讀:

農村建房用申請條件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❾ 農村蓋房申請土地需要怎麼一個程序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是怎樣的?

以長沙為例, 長沙規定,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房申請,至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審批時限控制在20個工作日,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具體申報宅基地程序如下:

(1)村民申請宅基地,首先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張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申請者向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提交用地申請和相關材料,相關材料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建房的審查意見(包括是否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建房、表決結果是否在本村公示7日以上、是否符合「一戶一基」政策等)、村集體經濟組織關於申請建房村民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材料等。

(2)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審查申請人員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擬建房位置是否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是否做到耕地佔補平衡等,並經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後上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條件的發放《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

(3)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收到村民提交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申請表》後,上報至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經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核發《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許可證》。

(4)房屋開工建設前,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應到實地放樣定樁。涉及切坡建設的必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諾按要求採取防護措施。

(5)房屋竣工後30日內,村民應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申請驗收;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對原宅基地拆除到位;驗收合格後,村民應當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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