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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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農村合作醫療,針對的是農村戶口的居民。單位給上的社會保險,及其包含的社會醫療,針對的是職工。兩者對象是不同的。因為目前社會保險還不能做到統一,形成了公費醫療、職工社保、城市居民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並立的局面。
社保的特點是:第一,下有門檻,上有起付線。也就是說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都會有一個起付線,無論是門診,還是住院。起付線以下,不予報銷。高於起付線,且在報銷項目以內的,按照比例保險,但不超過最高限額。第二,保障水平不一。因為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居收入水平、當地政府財政狀況、醫療水平不一樣,保障的程度也會不一樣。第三,報銷比例不一樣。國家提倡小病在社區,大病到大醫院,合理分流,減緩醫患矛盾。使得,在社區醫院、鄉鎮醫院、縣級醫院、市級醫院之間,報銷比例逐次下降。形成小病報銷比例高,大病報銷比例低。等等。
建議您目前不要停其中任何一個。首先,假如在老家的時候,有個頭疼腦熱,那麼用新農合報銷,是合適不過了。如果是在工作地點,可以用社保中的社會醫療報銷。其中一個報銷完了,也可以用另一個做補充報銷。總體的報銷,加在一塊兒不會超過花費的錢。
而且,社保這塊兒,如果說工作穩定還好,要是不穩定,銷了再上,可能就比較麻煩,關鍵是這中間會有一段時間沒有保障。有農合擔著底,還是不錯的。
我的回復對您有幫助。
❷ 買了社保還需要交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嗎
不需要,新農合指的是醫療保險,社保指的是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一般居民繳納的是城鎮居民醫保,員工繳納的是職工醫保。雖然社保和新農合都可以買,但是看病治療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不會重復報銷。這兩種醫保都比新農合報銷比例要高。
因此買了社保是沒必要購買新農合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社保的最新解析,到底有什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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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陝西新農村合療以獎代補政策
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
農業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國家中醫葯局
關於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
(衛農衛發[200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農業(林)廳(局、委)、食品葯品監管局、中醫葯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展改革委、民主局、財務局、農業局、食品葯品監管分局: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開展以來,各地認識明確,組織有力,工作扎實,穩步推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為探索新形勢下做好農民醫療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積累了經驗。根據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和2005年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精神,從2006年起,將調整相關政策,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積極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解決農民看病難問題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提高農民健康水平、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以人為本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統一思想,明確目標,精心組織,扎實工作,把這項造福廣大農民的大事抓緊、抓實、抓好。各省(區、市)相關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完善試點方案,規范運作機制,形成2~3種比較成熟的試點模式,供今後推廣時借鑒。
二、明確擴大試點的目標和要求
各省(區、市)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關政策,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2006年,使全國試點縣(市、區)數量達到全國縣(市、區)總數的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國基本推行;2010年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目標。東部地區可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加快推進速度,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形式的農村醫療保障辦法。在推進試點工作中,各地區要貫徹自願、互助、公開、服務的原則,堅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不搞強迫命令;堅持合作醫療制度的互助共濟性質,動員農民共同抵禦疾病風險;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規范操作,加強監管;堅持便民利民,真正讓農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持力度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農民健康的關心,提高農民的受益水平,引導農民踴躍參加,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10元。財政確實有困難的省(區、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別增加5元,在兩年內落實到位。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應主要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農民個人繳費標准暫不提高。同時,將中西部地區中農業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高於70%的市轄區和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六省的試點縣(市、區)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中央財政對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和廣東省按中西部地區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在年初預算中足額安排,並及時下撥到位,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順利開展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四、不斷完善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監管機制
各地要認真總結試點單位的好做法,積極進行農民個人繳費方式的探索,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建立穩定的籌資機制。如果農民個人自願,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組織代為收繳農民的個人繳費。要加強基金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實行基金封閉運行,確保合作醫療基金和利息全部用於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農民又便於監管的合作醫療審核和報銷辦法,實行基金使用管理的縣、鄉、村公示制度,把合作醫療報銷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探索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專項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科學合理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
隨著試點數量的增加和政府補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總結合作醫療制度和基金運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真測算,科學制定和調整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調整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要在建立風險基金的基礎上,堅持做到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於大病統籌基金,也可適當用於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平;三是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鄰縣之間差別不宜過大;四是補償方案的調整應從新的年度實行,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六、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能力建設
各試點縣(市、區)要加強經辦機構建設和管理。要按規定解決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編制,同時要支持保險公司參與合作醫療業務服務的試點。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要求,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經辦機構(保險公司)及定點醫療機構的權利、義務,保障參合農民的合法權益,為農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務。要繼續加強合作醫療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提高合作醫療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醫療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審核報銷、監管和信息傳輸,加強規范管理。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將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證,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新增試點縣(市、區)適當提供啟動經費。中央財政將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的試點工作予以支持。
七、進一步解決好貧困農民的看病就醫問題
要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加大各級政府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主導作用,動員紅十字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慈善機構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明確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水平,重點解決好農村五保戶和貧困家庭的問題。在幫助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同時,對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重、難以承擔的部分,應給予適當補助。針對農村貧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難大的實際,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中對農村救助對象應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協調互補,共同解決貧困農民看病就醫難的突出問題。
八、加強農村醫療服務監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和費用的監管,採取有效措施遏制農村醫葯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葯費用負擔。要建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競爭機制;制定合作醫療基本葯品和診療目錄,嚴格規定目錄外葯品和診療費用占總醫葯費用的比例,並實行病人審核簽字制;嚴格控制定點醫療機構平均住院費用、平均門診費用的上漲幅度,控制定點醫療機構收入中葯品收入所佔的比例。要加強對鄉鎮衛生院的監管,維護公立衛生院的公益性質。要重視和加強中醫葯和民族醫葯的應用,應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列入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適宜的中葯和中醫葯診療項目列入合作醫療基本葯品和診療目錄,滿足農民對中醫葯和民族醫葯的需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探索建立符合實際的農村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和醫葯價格標准。
九、繼續加強農村葯品監督和供應網路建設
要繼續加強農村葯品監督網路建設,促進農村葯品供應網路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網路和人員,建立適合農村實際的葯品供銷體系和監督體系,規范葯品供銷渠道,加強質量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葯品經營活動。逐步推進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集中采購或跟標采購;也可由縣級醫療機構或鄉鎮衛生院為村衛生室代購葯品;鼓勵葯品連鎖企業向農村延伸,對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實行集中配送。通過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葯品供應渠道,保證農民用葯安全、有效、經濟。
十、加快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要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縣、鄉、村三級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網路。把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十一五」規劃,以加強縣、鄉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並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傳染病、地方病重疫區的村衛生室建設給予適當支持。各級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公立衛生院,並由縣級政府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整合現有衛生資源,建立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更好地承擔農村疾病預防控制、基本醫療、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各地要結合鄉鎮機構改革,明確鄉、村級公共衛生工作職責並落實到位。各級政府要按照明確職責合理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村衛生經費保障機制。
十一、加強農村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加強農村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建立終身教育制度,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高等醫學院校要加強面向農村需要的衛生專業人才培養,擴大定向招生試點。研究制定農村衛生技術人員職稱晉升的傾斜政策,鼓勵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安心工作。建立城市衛生支援農村的長效機制,城市醫院要選派醫務人員輪流定期到縣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幫助開展醫療服務和技術培訓。城市醫生晉升主治或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在縣或鄉醫療機構累計服務滿1年。城市醫療衛生機構新錄用的大學畢業生,在獲得醫師執業證書後分期分批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服務1年,服務期限可以計算為城市醫生在晉升主治和副主任醫師前必須到農村服務的時間。縣級醫院也要建立對鄉、村醫療機構的定點幫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導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志願服務。
十二、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維護農民健康權益、提高農民綜合素質、切實解決「三農」問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措施,切實擺上工作日程,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組織好各方面力量,積極支持這項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作用,加強管理和政策指導;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籌集、使用的審核和監管;農業部門要配合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協助對籌資的管理,監督資金的使用;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支持合作醫療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葯品監管,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健康發展;中醫葯管理部門要注重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發揮中醫葯的優勢和作用。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調動廣大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通過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我國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適應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醫療衛生需求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衛生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農業部
食品葯品監管局
中醫葯局
❹ 2016年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多少錢
1、2016年度我市城鄉居民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一檔110元/人.年、二檔280元/人.年。
2、在渝高校大學生參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學年度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准:一檔80元/人.年,二檔200元/人.年。
3、按規定享受參保繳費資助的困難城鄉居民和困難大學生,其資助標准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城鄉居民2016年度居民醫保的門診定額包干標准,仍按2015年80元/人標准執行,其個人繳費增加額度中的30元用於建立基層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費用報銷,促進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制度落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❺ 低保戶需要購買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嗎
需要。
新農合政策:
1.繳費時限: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待遇享受專時間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參保對象:本縣內未參屬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保的所有城鄉居民。
3.繳費標准:2017年個人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50元。參加新農合的參保人員,同時享受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4.繳費地點:戶籍所在的村(社區)或者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區)。
5.所需資料: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
6.年內最高支付限額:45萬元(具體實施方案以當年文件規定為准)。
❻ 新農村合療證證號是幾位數
新農村合療證證號一般是18位。一般是以身份證號來編的。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採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2002年10月,中國明確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9年,中國作出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確立新農合作為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位。
2015年1月29日,國家衛計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准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380元。2017年,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標准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450元。
其中:中央財政對新增部分按照西部地區80%、中部地區60%的比例進行補助,對東部地區各省份分別按一定比例補助。農民個人繳費標准在2016年的基礎上提高30元,原則上全國平均達到180元左右。探索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可持續籌資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是專門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管理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為指導和規范全國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提高新農合的科學管理水平,保障和促進新農合制度持續健康發展。
(6)2016陝西新農村合療擴展閱讀:
北京政策
2014年4月,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京衛基層字〔2014〕8號,以下簡稱《通知》)。
標志著北京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工作正式啟動。
《通知》中規定,本市參合人員在享受當年新農合報銷後(符合民政救助條件的在享受救助政策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的部分,由新農合大病保險資金再次給予補償報銷。其中,起付線為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
起付線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含)以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補償50%,超過5萬元(不含)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補償60%,上不封頂。一個參合年度結算一次。
據介紹,2013年度參合人員享受新農合補償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報銷標准參照上述標准執行,2013年度確定的起付線為16476元。北京市衛計委方面表示,下一步將對各區縣進行工作部署和培訓,督促各區縣加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參合患者盡快享受到此項政策。
❼ 2017年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交多少錢
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究竟交多少就是個無底洞,年年交年年漲,漲到多少是個頭,究竟是減少負擔還是增加負擔?從10元飆升到220元,到什麼時候才不漲價了?
❽ 在寶雞買的新農村合療在西安臨潼看病能報銷嗎
1、可以的,但抄是必須事先襲辦理轉診手續才能享受醫保待遇:參保人於異地的定點機構就診前;
2、應向社保關系所在地的社保部門申請轉診手續,經過當地的社保部門出具同意轉診的書面意見的,才能享受醫保待遇;
3、辦理該手續時:應由本人憑身份證、社保卡、當地的定點機構出具的轉診意見(由當事人社保關系所在地的定點醫 院出具)等;
4、向當地社保部門指定的定點機構的工作人員申請辦理轉診手續,再由當地的社保部門批准(蓋章)後再到異地的定點機構就診;
5、出院後,再帶上異地就診機構開具的出院小結、住院證明、收據及明細、社保卡、轉診證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證等回當地的社保部門報銷即可;
6、以上參考資料來源及更多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❾ 新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手冊詳細內容
◆ 詳細內容
《鄉鎮新醫保與新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幹部技能培訓指導手冊》
第一篇 最新文件精神
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衛農衛生第319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第3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第3號)
第二篇 合作醫療方案設計
第一章 基線調查
第二章 方案設計的基本要素
第三章 實施合作醫療的基本步驟
第四章 合作醫療方案實施的案例材料
第三篇 合作醫療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一章 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的渠道
第三章 合作醫療資金籌集水平
第四章 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的方式和時間
第五章 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第四篇 合作醫療的受益范圍和補償
第一章 合作醫療的受益范圍
第二章 現金受益與補償
第三章 衛生服務受益
第四章 設計合作醫療受益權利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五章 合作醫療的資本預算
第五篇 合作醫療基金的測算
第一章 合作醫療費用的測算原則
第二章 合作醫療費用測算的基本項目與測算公式
第三章 合作醫療補償比測算的基本公式
第四章 合作醫療對衛生服務的剌激作用估計
第五章 合作醫療費用測算綜合模型
第六篇 合作醫療的組織管理
第一章 合作醫療管理機構
第二章 衛生服務機構的管理
第三章 合作醫療參加者的管理
第四章 合作醫療管理者的基本內容及其職責
第五章 合作醫療提供者的基本內容及工作職責
第七篇 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及醫療評價
第一章 合作醫療信息系統
第二章 合作醫療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表格
第二章 合作醫療評價程序與方法
第四章 合作醫療評價指標體系
第八篇 合作醫療運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合作醫療監督的作用和原則
第二章 合作醫療監督制度
第三章 合作醫療監督的基本步驟
第四章 合作醫療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章 合作醫療醫患糾紛仲裁與處理
第九篇 合作醫療應用文件
第一章 有關決議文件和通知文件
第二章 操作應用性文件
第三章 記錄用文件
第四章 合作醫療統計報表
第十篇 合作醫療實施典型經驗
第十一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