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婚後自建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婚後房子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個問題,你說的農村的房子,應該是在自己的地上面也就是宅基地上修的房子,土地不擁有所有權,因為農村的宅基地是歸集體所有的,你只擁有使用權。所以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幫你們協調,訂一個定期付款的協議。如果房屋無法平分,會判一方擁有房屋,同時折市價給付另一方房屋面積一半的價格。
『貳』 農村自建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婚後建的房,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時應平分。
『叄』 農村自建房我一個人出資蓋的,離婚怎麼分
農村自建房我一個人出資蓋的,當然是歸你所有了。
『肆』 農村自建房時如何繼承的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伍』 農村自建房一人償還欠款離婚後怎麼分
自建房一人償還欠款離婚後如房產平分,離婚前屬共同財產,離婚後餘下的欠款應共同承擔
『陸』 無產權農村自建房可否遺產繼承分割
農村自建房因不是產權房,不涉及繼承問題,這類房是建在集體所有土地上,以宅集地的形式享有使用居住權,有居住權人唯一條件必須是本村村民。如果你和你舅舅同屬一村人。又有和舅舅共同出資一起共建了6層的證明。你舅舅死後你應該獲得該房部分使用權的。
『柒』 農村自建房,離婚財產怎麼分配.和他父母住在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專自治區、直轄市規屬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房子的使用與宅基地保持一致,與所有沒有關系,不是財產,離婚就別提這了
『捌』 關於農村自建房的離婚分割及繼承問題
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築,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
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後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後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標簽:夫妻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 共同財產分割 作者:萬州律師 冉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更多]哪些行為不能被認定為彩禮,結婚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