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宅基地建房後,道路有什麼規定
不得阻止或堵塞道路,不能影響
鄰居
們的正常出行。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
建築物
范圍
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
所有人
、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
建築
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
施工方
應合理使用,完工後
恢復原狀
,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B.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面積是多大
農村宅基地建房標準是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C. 2019農村宅基地自建房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確權是為實施物權法而開展的專項工作,對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進行物權登記,即執行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蓋房與物權法與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有關系,即蓋房之前先執行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以後再登記物權,這是基本程序、過程。
D. 農村宅基地房子重建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宅基地房子重建手續: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須具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該宅基地屬於城鎮規劃范圍內,則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改建房屋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城鎮規劃范圍之外,則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建房屋的面積變動進行審批,然後方可改建。
2、首先帶著身份證、戶口、原房照和土地證,去當地的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辦理相關登記,同時申請D級危房鑒定(這個鑒定時間較長,具體需攜帶資料請咨詢以上兩個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房屋重建。
3、批准後再到規劃部門辦理建築許可證,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帶著這些手續去當地房管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就可以了。
4、填寫危房翻新維修報告,經村級評議、鄉鎮級審核、縣級批准,市級備案,可以申請維修補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村宅基地-網路
土地管理法-網路
E. 我三口之家現是城市戶口,還能再農村老宅基地蓋房嗎
不可以,根據農村一戶一宅政策,城市戶口不能在農村購買房產(辦理房產證)或者在農村宅基地上蓋房子。
F. 農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規定、
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主要原則就是一戶只批一處宅基地、流轉受內到限制。
《土地管理法》容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G. 農村60歲老人可以申請建房嗎,一戶規定佔地面積多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專
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屬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H. 關於農村宅基地建房
農村宅基地建房批示標准:
1、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佔用農用專地作為宅基地建房屬的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作為宅基地建房的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農村戶口,符合下列標準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
(1)已具備分戶條件,子女結婚等運營需要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
(2)因國家建設、鄉村規劃需要搬遷重建房屋的農村居民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
(3)外來人口,在本村落戶成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沒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
(4)因發生自然災害,村子實施集體規劃需要搬遷的農村居民,可以申請宅基地建房;
I.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9)農村老宅基地建房規定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