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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發布時間:2020-12-05 10:34:37

A.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對五保戶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

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

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九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准,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國務院民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標准制定工作的指導。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該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所有。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1)最新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第十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第十三條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管理資金,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民主管理和服務管理制度。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必要的培訓。

第十六條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

村民委員會可以委託村民對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照料。

B. 甘肅農村五保戶供養條例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41號)現發布《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理 李鵬1994年1月23日 第七條確定五保對象,應當由村民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發給《五保供養證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五保供養,是指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村民,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五保供養是農村的集體福利事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五保供養所需的經費和實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五保供養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在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五保供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五保供養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養的對象
第六條 五保供養的對象(以下簡稱五保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第七條確定五保對象,應當由村民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發給《五保供養證書》。
《五保供養證書》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八條五保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養,收回《五保供養證書》:
(一)有了法定扶養義務人、且法定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的;
(二)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三)已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第三章 五保供養的內容
第九條 五保供養的內容是:
(一)供給糧油和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
(四)及時治療疾病,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五保對象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條 五保供養的實際標准,不應低於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體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五保供養所需經費和實物,應當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不得重復列支;在有集體經營項目的地方,可以從集體經營的收入、集體企業上交的利潤中列支。
第十二條 災區和貧困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災救濟款物時,應當優先照顧五保對象,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四章 五保供養的形式
第十三條 對五保對象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
第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興辦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
第十五條 敬老院實行民主管理,文明辦院,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制度。
五保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十六條敬老院可以開展農副業生產,收入用於改善五保對象的生活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農副業生產應當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十七條實行分散供養的,應當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的扶養人和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議。
第五章 財產處理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其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得自行處分;其需要代管的財產,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
第十九條 五保對象死亡後,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五保供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第二十條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年滿16周歲以後,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停止五保供養的,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督促實施。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供養五保對象的,五保對象有權提出供養要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督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限期糾正。
第二十三條 按照五保供養協議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拒絕扶養五保對象,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五保供養工作人員貪污、挪用五保供養款物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全部退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C. 2019年農村五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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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所謂「五保」指的是回:保吃、保穿、保醫、答保住、保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因為2016年的各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還沒有算出來,所以2017年農村五保戶能領多少錢目前還無法確認。謝謝閱讀!

D.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原則上不能申請,其子屬於法定贍養人,理應承擔贍養義務。如果其子收入無保障,無贍養能力,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五保戶。一般農村五保理解為無子女,無配偶,無經濟來源的人員。

E. 2017年五保戶新政策規定

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七條規定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

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

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後,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5)最新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擴展閱讀: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1、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5、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F. 2019農村五保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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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申請條件
1、對象: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
2、條件(二選一即可):
2.1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2.2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註: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申請程序
1、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
3、在本村范圍內公告;
4、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20日內審核;
6、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7、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8、頒發《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註: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七條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進行復核。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G. 農村五保戶的「集中供養」與「分散供養」分別是什麼意思

1、農村五保戶集中供養

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專供供養服務。屬

2、農村五保戶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7)最新農村五保供養條例擴展閱讀

農村五保戶的供養內容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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