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炒股開戶流程
如果您是抄年滿18周歲且持有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開立證券賬戶。
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營業部現場臨櫃辦理或則自助開戶。您需要准備好您本人的二代身份證以及同名銀行儲蓄卡(部分銀行支持存摺)。
如需臨櫃辦理,需要本人帶上開戶所需的身份證以及銀行卡在交易日9-16點直接到營業網點辦理。臨櫃辦理需要進行錄音錄像。
如您需自助開戶,可以通過券商官網或者手機應用商城下載開戶APP,比如廣發證券的為「廣發證券開戶」或「廣發易淘金」,自助完成開戶手續。不需要到營業部現場申請開通。開戶流程一般是支持7*24小時提交的。流程提交後,由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審核。審核通過後,系統會在交易日9:00-16:00開通證券賬戶。
一般流程包括上傳身份證照片、風險測評、密碼設置、銀行卡綁定、視頻認證(雙向/單向,廣發證券為單向視頻,無需排隊)、協議簽署等。
如有更多疑問,客戶聯系券商客服咨詢,比如廣發證券線上實時真人客服,實時解疑。
『貳』 銀行屬於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
現在小編發現,不少非金融專業的考生也特別想進銀行,銀行似乎成為了「多金、體面」的代名詞,殊不知,銀行不是人人都能去的,你需要具備過硬的素質才可以有進銀行的資格!比如,必須要良好的氣質、談吐,最好有相關從業資格證書,還有的比如你的人脈啊,知識儲備等等,都是非常重要滴!
銀行校園招聘考試內容
各大銀行歷年校園招聘筆試的內容和題型大同小異,銀行校招的考試內容大體上可分為四大類:行政職業能力測試類(即我們平常說的行測)、英語類、綜合知識類、性格測試類。
一、行政職業能力測試類
銀行行測考試題型主要以選擇題形式出現。主要包括言語理解、數量關系、判斷推理、資料分析、常識五大部分。
二、英語類
銀行考試英語部分:一般銀行英語考試內容包括英語詞彙與語法、英漢互譯、改錯、完型填空和閱讀理解等,主要考察考生的英語讀寫能力;而部分銀行招聘高級管理培訓生和涉及外匯業務崗位的考生還會考察考生聽說能力。
銀行英語考試試題類型分為兩種:一種類似於四六級考試題型;另一種是托業考試題型,托業的測驗內容以日常使用的英語為主,是以職場為基準的英語能力測驗。托業比其他考試題量大,但是由於它是全球承認的商業英語能力測試標准,能更加客觀、准確的對考生商業英語能力進行評估,,所以一般銀行英語考試更加傾向於選用托業考試題型;
三、綜合知識類
銀行考試綜合部分主要會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如圖)包括:經濟學、國際金融、貨幣銀行、會計基礎、管理學、市場營銷、經濟法、計算機基礎、時事政治。
其中經濟學、會計學、貨幣銀行學、計算機以及經濟法又是考核的重點
盡管這都是一些基礎知識,大學學習相關專業的考生可能並不陌生;但是由於知識考察范圍大,專業性強,復習起來還是有一定困難的。因此該部分是考試復習的重中之重,所以建議考生一定要提早復習。
四、性格測試
銀行考試性格測試部分類似於MBTI職業性格測試、霍蘭德職業性格測試等,主要考察性格是否有偏差以及考生的職業匹配性。性格方面只要不是過於極端,都不會被刷掉。性格測試不用花過多的時間復習,只要在答題時真實回答,不要過於極端就可以了。
『叄』 青島農商銀行的前身是農村信用社,它的資格股股東都是怎麼處置的
農村信用社改制農商行以後,原來的原始股股東基本上都是折價換成新股的
『肆』 農村合作銀行又上不了市,資格股又不給退,現在又不給分紅了,只是增股,我感覺合作銀行好像是騙取資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