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阜寧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版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徵用權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