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改建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農村改建房子,申請人要帶著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老房子產權證到村委會(居委會)填寫建房審批表,村委會(居委會)審批同意後,批准後到鄉鎮建房辦申報,鄉鎮建房辦看是否符合鄉鎮規劃建設,符合規劃的批准,發給建房(翻建)許可證,有了建房許可證後,就可以建房。但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改建的房屋必須具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該宅基地在城鎮規劃范圍內,還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改建房屋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城鎮規劃范圍之外,則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建房屋的面積變動進行審批,然後方可改建。
2、改建舊房要帶著身份證、戶口、原房照和土地證,去本地的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辦理相關登記,是危房改造的同時申請D級危房鑒定(原有危房主留好資料照片備審查),批准後才能進行房屋重建。
3、審批通過後到規劃部門辦理建築許可證,等房屋建好後,帶著這以上手續去當地房管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4、現在很多地方每年都有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可以先咨詢住建部門問一下當年的計劃。如果有,那抓緊上報相關資料,危房翻新維修報告,經村級評議、鄉鎮級審核、縣級批准,市級備案,有關部門能給一部分補助。
② 農村舊房改建需要什麼手續
分兩種情況
01
一是重建之前,如果宅基地空閑了兩年以上,按理應該重新申請宅基地,專經批准後屬再建,否則就有被拆除的風險。
依據如下: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也就是說,如果宅基地空閑了兩年以上,已不屬於你家了;未經批准就建房,屬於非法佔用土地建房,要拆除的。雖然有些地方可能在執行時並沒有這么嚴格,允許事後補手續,但這種做法還是有風險的。
02
二是重建之前,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或宅基地空閑未超過兩年,並在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內建房,那重建可不辦手續。
因為對於在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內進行房屋翻建是否要重新辦理用地手續,法律中沒有規定,一般認為,只要村民不違背「一戶一宅」、「使用權人不變」、「建址不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符合建房條件」、「不超過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宅基面積標准」等條件,在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的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不需要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③ 農村的房屋改建辦理產權證需要些什麼手續
依法利用宅抄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④ 農村舊房改建手續
依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需下列手續:農村內村民在村容庄、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⑤ 農村風貌改建,在原來舊房屋的基礎上擴建犯法嗎
2014年6月13日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消息,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切實做好2014年農村危房改造工作。通知明確,2014年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7500元,在此基礎上對貧困地區每戶增加1000元補助,對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貧困農戶、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分別增加2500元補助。
通知明確,2014年中央支持全國266萬貧困農戶改造危房,其中: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等貧困地區105萬戶,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15萬戶,東北、西北、華北等「三北」地區和西藏自治區14萬農戶結合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各省(區、市)危房改造任務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確定。
通知明確,農村危房改造補助對象重點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各地要按照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農戶自願申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補助對象的認定程序,規范補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同時,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將補助對象基本信息和各審查環節的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做好與經批準的危房改造農戶簽訂合同或協議工作,並徵得農戶同意公開其有關信息。
通知強調,2014年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7500元,在此基礎上對貧困地區每戶增加1000元補助,對陸地邊境縣邊境一線貧困農戶、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分別增加2500元補助。各省(區、市)要依據改造方式、建設標准、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等不同情況,合理確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檔次的省級分類補助標准,落實對特困地區、特困農戶在補助標准上的傾斜照顧。
通知強調,2014年中央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230億元(含中央預算內投資35億元),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達。中央補助資金根據農戶數、危房數、地區財力差別、上年地方補助資金落實情況、工作績效等因素進行分配。各地要採取積極措施,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將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資金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有機銜接,通過政府補助、銀行信貸、社會捐助、農民自籌等多渠道籌措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地方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和項目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要切實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幫助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特困戶解決危房改造資金問題。各地要利用好中央財政提前下達資金,支持貧困農戶提前備工備料。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88號)等有關規定,加強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健全內控制度,執行規定標准,直接將資金補助到危房改造戶,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變相使用。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及時下達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通知強調,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認真組織編制2014年農村危房改造實施方案,明確政策措施、任務分配、資金安排和監管要求,並於今年8月上旬聯合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3部委)。各省(區、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務要綜合考慮各縣的實際需求、建設與管理能力、地方財力、工作績效等因素,確保安排到貧困地區的任務不低於中央下達的貧困地區任務量。各縣要細化落實措施,合理安排各鄉(鎮)、村的危房改造任務。
通知強調,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農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擬改造農村危房屬整體危險(D級)的,原則上應拆除重建,屬局部危險(C級)的應修繕加固。危房改造以農戶自建為主,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願的,地方政府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幫助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堅持以分散分戶改造為主,在同等條件下保護發展規劃已經批準的傳統村落和危房較集中的村莊優先安排,已有搬遷計劃的村莊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義推進村莊整體遷並。積極編制村莊規劃,統籌協調道路、供水、沼氣、環保等設施建設,整體改善村莊人居環境。陸地邊境一線農村危房改造以原址為主,確需異址新建的,應靠緊邊境,不得後移。
通知強調,農村危房改造要達到基本建設要求,改造後住房須建築面積適當、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結構安全和基本功能齊全。原則上,改造後住房建築面積要達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戶均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可根據家庭人數適當調整,但3人以上農戶的人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8平方米。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設要求加強引導和規范,積極組織制定農房設計方案,注重為危房改造戶將來擴建住房預留好介面,防止群眾盲目攀比、超標准建房。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基本建設要求及時組織驗收,逐戶逐項檢查和填寫驗收表。需檢查項目全部合格的視為驗收合格,否則視為不合格,凡驗收不合格的須整改合格方能全額撥付補助款項。
通知強調,各地要建立健全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農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試行)》(建村〔2011〕115號)。農房設計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築風格,注重保持田園風光與傳統風貌,可以選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推薦使用的通用圖、有資格的個人或有資質的單位的設計方案,或由承擔任務的農村建築工匠設計。農村危房改造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農村建築工匠或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承攬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農村建築工匠或者單位要對質量安全負責,並按合同約定對所改造房屋承擔保修和返修責任。鄉鎮建設管理員要加強對農房設計的指導和審查,在農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礎、抗震措施和關鍵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及時到現場逐戶技術指導和檢查,發現不符合基本建設要求的當即告知建房戶,並提出處理建議和做好記錄。
通知強調,地方各級尤其是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組織技術力量,編印和發放農房抗震設防手冊或掛圖,向廣大農民宣傳和普及抗震設防常識,同時加強危房改造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巡查與指導監督。加強地方建築材料利用研究,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標準的就地取材建房技術方案,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開設危房改造咨詢窗口,面向農民提供危房改造技術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結合建材下鄉,組織協調主要建築材料的生產、采購與運輸,並免費為農民提供主要建築材料質量檢測服務。各地要健全和加強鄉鎮建設管理機構,加強鄉鎮建設管理員和農村建築工匠培訓與管理,提高服務和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通知要求,農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對傳統民居的保護。對於傳統村落范圍內的傳統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護發展規劃未經批准前,原則上暫不安排農村危房改造任務;保護發展規劃已經批準的,要嚴格按規劃實施修繕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證安全和經濟的條件下,提高農村危房改造的農房風貌建設水平。加強對農房風貌建設的技術指導與管理,注重在建築形式、細部構造、室內外裝飾等方面延續民居風格,推動建設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現代農房。加強農房風貌綜合建設,開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後農房與院落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通知要求,農村危房改造實行一戶一檔的農戶檔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戶、建檔一戶。每戶農戶的紙質檔案必須包括檔案表、農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議等材料,其中檔案表按照全國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公布的最新樣表製作。在完善和規范農戶紙質檔案管理與保存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農戶紙質檔案表信息化錄入制度,將農戶檔案表及時、全面、真實、完整、准確地錄入信息系統。各地要按照績效考評和試行農戶檔案信息公開的要求,加快農戶檔案錄入進度,提高錄入數據質量,加強對已錄入農戶檔案信息的審核與抽驗,合理處置系統中重復的農戶檔案。改造後農戶住房產權歸農戶所有,並根據實際做好產權登記。
通知強調,建築節能示範地區各縣要安排不少於5個相對集中的示範點(村),有條件的縣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範點(村)。每戶建築節能示範戶要採用2項以上的房屋圍護結構建築節能技術措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總結近年建築節能示範經驗與做法,制定和完善技術方案與措施;充實省級技術指導組力量,加強技術指導與巡查;及時組織中期檢查和竣工檢查,開展典型建築節能示範房節能技術檢測。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建築節能示範監督檢查要求,實行逐戶施工過程檢查和竣工驗收檢查,並做好檢查情況記錄。建築節能示範戶錄入信息系統的「改造中照片」必須反映主要建築節能措施施工現場。加強農房建築節能宣傳推廣,開展農村建築工匠建築節能技術培訓,不斷向農民普及建築節能常識。
通知要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工程進度月報制度,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危房改造進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省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並上報有關農村危房改造計劃落實、資金籌集、監督管理等情況。各地要組織編印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將建設成效、經驗做法、存在問題和工作建議等以簡報、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報3部委。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於2015年1月底前將2014年度總結報告和2015年度危房改造任務及補助資金申請報3部委。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編報2015年農村危房改造投資計劃,並於7月中旬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通知要求,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定期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要公開曝光,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加強農戶補助資金兌現情況檢查,堅決查處冒領、剋扣、拖欠補助資金和向享受補助農戶索要「回扣」、「手續費」等行為。
通知要求,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發改稽察機構將對各地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大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的監督檢查和懲處力度。
⑥ 農村從別人那邊買房子,有房產證,房子改建可以不經過原來房子的主人的同意嗎
由於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專屋屬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才受法律保護,有沒有房產證都不足以判定交易的合法性,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
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⑦ 農村房屋改造需辦理些什麼手續
需要先和被轉讓人簽好協議,村委會蓋章證明。帶上協議、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本戶土地使用證到當地國土所更改。如果需要房產證,帶上已經更改好的土地使用證到房產局辦理。
⑧ 新農村房屋改建房是否可以買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見,農村村民買賣、出租房屋並無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是出賣後不能再申請宅基地而已。
關於宅基地上住房轉讓的審批權尚未見明確的法律規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條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條則修改為:「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新老《土地管理法》的不同規定,僅表述為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並未明確規定為轉讓行為的審批權。但土地管理法中審批許可權的變化,可以反映出來的傾向卻是集體土地的管理趨向嚴格。
一般對於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因為集體成員本身就是該集體的一員,對於該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本身從宏觀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的購買行為,都應該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確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⑨ 一個關於農村宅基地改建,擴建的問題:需要什麼手續
1、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首先必須具有《集體建設用地使專用證》。如果該宅基地屬於屬城鎮規劃范圍內,則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改建房屋選址意見和《規劃許可證》;如果屬於城鎮規劃范圍之外,則需要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對改建房屋的面積變動進行審批,然後方可改建。
2、首先帶著身份證、戶口、原房照和土地證,去當地的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一般是土地所、住建所辦理相關登記,同時申請D級危房鑒定(這個鑒定時間較長,具體需攜帶資料請咨詢以上兩個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房屋重建。
3、批准後再到規劃部門辦理建築許可證,等房屋建成完工了,再帶著這些手續去當地房管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就可以了。
3、現在很多省份都有農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議你先去村委會問一下。如果有,那抓緊填寫危房翻新維修報告,經村級評議、鄉鎮級審核、縣級批准,市級備案,可以申請維修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