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建房與鄰居的糾紛問題!!!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回結互助、答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根據以上規定,你們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只要你家不侵犯對方宅基地使用權,按照當地風俗留出相應距離的滴水即可。如果對方阻撓,可錄像取證,並報警,調解或通過訴訟解決。
『貳』 農村修房子,作為建房小組成員收到包工頭一人7萬的賄賂。讓其中標。屬於什麼性質的案件通常如何判決
對於作為建房小組成員收到包工頭一人7萬元的賄賂的情形,屬於非國家工作人版員受賄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權管轄,一經定罪,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叄』 農村宅基地兩家有爭議怎麼辦
您好,關於宅基地的爭議問題有以下幾大類。您可以參考: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後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後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採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於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佔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准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准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後,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於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
『肆』 農村蓋房子滴水問題糾紛
農村建房子,原則應保留滴水。
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的責任內。
任何一方容無權擅自堵截。
法律鏈接:《民通意見》98、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伍』 農村自住建房傷亡賠償案件分析及對策
案件範例:2014年初,劉某在自家宅基地上自建兩層半樓房,經人介紹認識李某,經商談口頭約定劉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李某。劉某負責提供材料,李某負責施工,按照140元/㎡收取費用,施工所需的其他工人由李某自行僱傭。2014年4月,由於工程量加大,李某臨時僱傭呂某參與建房,2014年4月29日在建房過程中,呂某被安裝在二樓的吊機墜落砸傷,經鑒定九級傷殘。各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該案經法院審理,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承辦法官提出合理的責任分配方案,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劉某賠償呂某20000元,李某賠償呂某60000元,呂某自擔損失20000元。
一、農村建房傷亡賠償糾紛成因分析
農村建房中傷亡者賠償糾紛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具有以下幾點特點:
(一)農村建房中勞務關系不明確。農村建房房主、承包人、工人等之間大多隻有口頭約定,有的甚至是一邊建房一邊商量。一旦發生事故,無法明確是承攬關系還是僱傭關系,在賠償的時候就會互相推卸責任。
(二)建房工匠的資質問題。農村大多數工匠並沒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所請的工人也是出賣勞力的農村民工。絕大多數沒有經過正規的培訓,工作時不注意操作規范,致使事故發生的幾率大大提升。
(三)安全意識不到位、監督管理缺失。農村建房中經常出現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干,出現意外傷害。有時為節約成本,偷工減料。至於安全帽、警示牌等都不具備,還存在酒後爬樓上梯的現象。政府職能部門對房屋設計的安全性、施工隊的資質、施工過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監管。
(四)房主法制觀念淡薄、受害方維權能力欠缺。房主認為房子已經承包給建築隊就沒有責任。受害方不能及時的保全證據,造成建築承包人否認案件事實,甚至在起訴時分不清誰是賠償人,造成訴累。
二、農村建房傷亡賠償糾紛的審理難點
(一)農村建房中房主與承包人之間是建築工程合同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農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包工頭承建,包工頭和房主達成的協議屬於一般承攬還是建築工程合同,筆者認為應當將其定性為一般承攬關系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首先建築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認可的施工資質,而農村工匠均無資質證書,認定為建築工程合同就導致合同訂立就處於無效狀態。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自建底層建築不適用該法的規定,那麼認定為建築工程合同就於法無依。最後農村建房技術含量低,工程小,無監理、設計、勘察等程序,定性為承攬關系更符合實際。因此結合實際考慮,應當將農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間的關系定性為承攬關系。對於提供勞務的傷亡者應當與承包人形成的是僱傭關系。具體到本文案例中劉某和李某應為承攬關系。呂某與李某是僱傭關系。
(二)房主、承包人、傷亡者三方的責任劃分
1、房主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關於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作為定作人,明知道承包人無建房資質仍聘請為其建房,所以應當承擔選任過失范圍內的責任。且在建房的過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現場監督,在建房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的與承包人溝通,妥善處理。房主未盡到以上義務,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因此綜合認定房主對於建房中傷亡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2、承包人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這符合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承包人一無施工資質,二施工安全措施不力,三對施工人員沒有進行安全防範教育,這些是造成傷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擔傷亡者的主要責任。
3、傷亡者本身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傷亡者也是施工人員,根據工程要求也應當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再次施工人員在工作中應有安全意識,也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傷亡者未達到以上要求盡到以上義務,可以適當承擔相應責任,以減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作為房主的劉某明知李某無相應資質,且在施工中監管不力,應該承擔次要責任。李某作為呂某的僱主,應對呂某盡到安全防範義務。因此李某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本案中呂某明知自己無相應資質,並且在工作中未採取安全措施,有過錯,也應當認定為次要責任,可以適當減輕劉某和李某的責任。本院在調解本案中適時提出劉某、李某、呂某三人按2:6:2的責任劃分,經過釋明和教育得到各方的認同,最終達成一致賠償意見。
三、農村建房傷亡者賠償糾紛案件的對策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黨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的逐步落實,廣大農民的經濟收入穩步提高。農民手裡有了錢,最迫切的願望就是修房建屋,改善自己的居住狀況。於是,各地農村掀起了又一輪建房熱潮。而如何防止傷亡糾紛的出現,筆者建議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加大宣傳,加強監管,增強房主、承包人、傷亡者的安全防範意識。為了有效防止農民建房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建議有關部門對農村建房強化管理,加強監督,規范農村建築市場。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實行農村建築設計、施工資質認定、審核制度,在農村培養一批有一定安全施工條件的單位和個體工匠,向其頒發資質證書,對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允許其承攬建房工程。定期對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訓。對農村建房加強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施工條件的,不允許開工,以防患於未然。
(二)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農村建房審批程序;建立農村建房開工審查制度,嚴把工程質量安全關;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力度,進一步整頓農村建房秩序。
(三)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國家可以考慮推行農村建房強制保險制度,房主或承包人必須為建築工人投保人身傷害意外險等保險,以確保事故發生後能得到及時的經濟賠償。從而最大程度減輕了房主、承包人的損失,保障了傷亡的利益,增強各方抗風險能力。
(四)強化對農村個體工匠的資質問題的管理。可以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對農村個體工匠進行統一管理。具體到鄉鎮一級可以由建管所進行管理,強化該部門的管理職責,要求對轄區內的個體工匠登記造冊,對個體工匠的資質等級、工作年限進行登記,並實施進行安全、技術等培訓、考核,將個體工匠市場規范化、統一化。只有這樣,才能減少農村自建房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只有這樣,法院才能更好地對三方主體的責任分配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
『陸』 農村自建房質量糾紛,怎麼要求賠償.以施工質
合 同 書甲方(負責人)乙方(承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則下,通過雙方協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達成協議,為規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雙方的民事行為,特製定本合同規定,希望雙方嚴格執行,共同遵守。一.建築工程概況:開工期為2011-10月下旬。本工程為磚混結構,在xxxxxxxxxx迎賓街北面,西鄰xxx東至xxx,建一棟二層樓門面房,連地下室實為三層建築。面積約300多平方米, 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二.合同價:本工程為甲方包料,乙方包工,包工價一次性包死,每平方米包工價為:壹百玖拾伍元人民幣,總包工價以實際面積為准。 1. 承包方式: 工程採取包工不包料形式,甲方建房所用的鋼材、水泥、砂石料、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用的各種機械設備,如攪拌機、卷揚機、振動設備、模板、頂木、搭架木料、鐵鏟、手推車等施工工具由乙方負責。 2、工程內容: 從基礎打灰土連續完成甲方要求的主體框架結構,室內外的抹灰,樓房高度以及前面部份式樣,到封頂。 及電路,上下水安裝。 3.工程質量: 施工中要按規定進行,質量要求牆面平直,磚頭縫滿漿,樑柱要求垂直平整,房屋四角要水平 ,鋼筋兩頭彎角。三.雙方的責任: 1.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須保證通電,通水,通路,建築面積平整,不能影響施工。與周邊鄰居因地界,建築物,線路等糾紛由甲方出面解決。 2.工程必須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施工方式,因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問題,確實需要變更的,需雙方協商一致。 3.乙方在施工中必須做到安全生產,安全施工,要有足夠的安全保障機制和措施,因乙方不注意安全,出現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擔一切責任。四.結算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甲方根據工程進度計算付給乙方部分工資款,甲方工程完工後,如無重大質量問題即一次性付清餘款。五:如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手印):乙方簽字(手印):二零壹壹年 月 日
『柒』 農村建房工傷賠償糾紛
如已將外來牆貼磚承包,由承攬人承自擔責任;否則你方作為作為僱主,應承擔責任,如該工人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你方責任;如竹架工人存在過錯,你可以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但舉證比較困難
《侵權責任法》3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11條
『捌』 農村地基糾紛怎樣解決
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村委會、鄉鎮司法所調解;還不是可以向法院起訴。
『玖』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常見的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拾』 農村老宅基地有糾紛怎麼解決
常見的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後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後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採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五、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於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佔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准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准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後,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六、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對於未經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界址有爭議、四至不明而引發矛盾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到當地政府申請處理。當事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處理。對經過統一規劃和確權的宅基地因界址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直接受理,查明土地使用證上的四至是否明確,長、寬、面積等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除四至確實被移動外,應以四至為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如果爭議一方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面積與實際情況相符,另一方不相符或提供不出土地使用證的,人民法院應將該宅基地處理給實際情況與土地使用證相符的一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