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2新拆遷法怎麼補償 新農村改造
還沒出來
㈡ 誰知道新農村拆遷補償的法律法規,和補償細節
第二章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
第八條 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 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 建3種方式。
實行農民自建的,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 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 根據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重置成新 價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價確定。 計算公式:貨幣補償金額=被拆遷集體土 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單價×被拆遷居住房 屋建築面積+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 單價×核定的補償面積。
核定的補償面積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 第二款計算。
如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宅基地用 地面積,按宅基地用地面積確定貨幣補償 金額。
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單價由 評估確定。
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 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不給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價。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 ,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第十條 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確定的 補償金額低於最低補償金額的,按最低補 償金額予以補償。最低補償金額計算公式 :最低補償金額=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 屋重置成新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 面積—核定的補償面積)+集體土地住宅 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核定的補償面積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參考 被拆遷房屋同區域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 標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綜合區 片價、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
第十一條 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區位補償單 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 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廣州市國民經濟發展 水平、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 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後定期公布。
第十二條 被拆遷人只有一處集體土地住 宅房屋且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5平方米的 ,按人均25平方米的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可以 根據規劃要求統一申請安置房建設用地, 支付申請安置房用地的所有費用,並出資 統一建設安置房;或者由拆遷人提供自有 產權房屋安置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 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准核定: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平方 米/人的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超過40平 方米/人的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在25~ 4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 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 ;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 的按3人核定。
第十五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 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金額 ,並與安置房的市場價格結算差額。
第十六條 以下情形,被拆遷集體土地住 宅房屋按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不再提供 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遷人除被拆除的集體土地住宅 房屋外,尚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 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達到人均建築面積 40平方米的。
㈢ 農村房屋拆遷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從具體操作程序進行劃分的話,土地徵收工作程序分為征地報批前工作程序、征地報批材料組卷和征地批准後組織實施程序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工作有發布《征地前告知書》或者《擬征地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簽字確認,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利,向他們送達聽證告知書;第三階段工作主要有組織實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其具體程序如下:
流程
【征地情況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征地告知書》並公告或者直接發布《擬征地公告》,將擬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告知書》或《擬征地公告》由國土資源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內張貼。在有條件的地方,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將《征地告知書》在互聯網上發布、在當地電視台播出。張貼、發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書》的過程,應當進行攝像和錄像,取出的照片和視頻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征地告知書》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規格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並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所有人蓋章和簽字予以確認。
【函告征地情況】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確認的擬征地的權屬、種類、面積和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等情況函告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時確定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並函告同級國土資源局。
【征地聽證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將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對象的條件、人數、養老保險費的籌資渠道、繳費比例等內容,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並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告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張貼並告知被征地農民。
【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報批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涉及社會保障有關事項的,邀請勞動保障部門參加。舉行聽證的,應當製作《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全面准確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確有必要的,應當對征地補償標准和安置途徑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願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 [3]
材料組卷
按要求逐級上報有批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文字材料】
1、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2、省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意見(附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控制性規劃;涉及劃撥供地的,附劃撥用地項目名單)
3、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
4、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意見(附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及控制性規劃,其中涉及劃撥供地的,附劃撥用地項目名單)
5、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
6、征地告知、確認、聽證有關材料
7、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關於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8、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承諾函(加蓋市、縣財政部門印章)
9、佔用林地的,應當先辦理佔用林地審核手續
10、現場踏看錶(見附件4)及影像資料
【圖件材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2、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可用A4局部彩圖,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或規劃審核章)
3、擬佔用土地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佔地位置並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4、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並加蓋報文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印章)
實施
【發布徵收土地公告】
征地經依法批准後,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徵收土地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和補償登記資料,在發布《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在被徵收土地的村內張貼。該公告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㈣ 新農村建設拆遷的房屋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拆建抄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㈤ 新農村房屋拆遷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給出如下建議:
堅持談判,不達標准不同意拆遷。
等待國家法律政策變化。但原則是你家的房屋和宅基地有合法農村房屋產權證和農村土地證。
按國家的農村土地法律和拆遷政策,農村房屋拆遷的原則是拆一還一,房屋價值必須經評估,如果宅基地也要交還政府,宅基地也要評估,按將來用途估價給予補償。最重要,農村的拆遷必須是自願的,也就是說,如果覺得拆遷補償太低,可以不拆遷。政府不得強迫,除非為高速公路、機場、國家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讓道,但這些拆遷一般有資金保障,拆遷補償也高。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系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3、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 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文件。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
㈥ 《新農村拆遷法補償規定》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拆遷補償規定,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㈦ 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房屋補償是怎麼補償的
新農村建設宅基地補償
一、新農村建設宅基地有補償嗎
一看你們和村裡簽了協議沒,有協議,按照協議辦;
二看你們當地政府是否出台相關政策沒有,宅基地是免費提供還是按照建築面積給與補貼。
二、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1、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一是貨幣補償,二是置換補償。貨幣補償就是根據相關補償標准,對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錢直接付錢給你;置換補償就是在規劃的安置區域按不同低價折換成多少平方米對你進行安置。
還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個補償的標的是物產所有權,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構築物、相關設施、樹木蔬果等等,在補償標准實施方案上應該是一欄一欄非常細非常清楚的,這個你可以向征地方要來看看。這項補償一般就只有一種補償方式了,就是貨幣補償。
3、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參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房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綜合確定。拆遷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經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標准。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標准由區縣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凱里律師】http://www.lawtime.cn/kaili
㈧ 關於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建設部醞釀修訂城市房屋拆遷條例
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今年10月即將實施的《物權法》部分精神相悖,其修改工作迫在眉睫。據本報記者近日獲得的消息,目前這項工作已經提上建設部的工作日程。
「法律法規修改建議正在由全國人大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匯總。」知情人士透露。
將條例上升為法律
3月下旬以來,有關《物權法》與房屋拆遷和土地徵用的議題備受關注。僅4月間,建設部就組織了數個研討會,討論《物權法》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影響。拆遷條例需要修改已成為各界的共識。
今年4月初,由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主辦的全國城市房屋拆遷理論工作研討會上,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和全國各地拆遷管理部門的代表參加了此次討論。
據會議總結資料顯示,與會代表就《物權法》對城市房屋拆遷的影響達成共識:首先是需要把條例做出修改並上升為法律,「與現實管理機制相適應的能保留的應該保留,從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變動,以免影響社會穩定和城市建設」。其次是,對拆遷和徵收的關系要進一步研究。
拆遷補償標准亟待細化
房屋拆遷是最敏感的話題。出於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物權法》規定,當公共利益需要時,可以徵收、徵用私人財產,個人不得抗拒。但如果是出於商業需要,房屋拆遷時就不能徵收,而是通過談判,個人也可以不同意拆遷,這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以往的法律通常用的是『合理補償』,這樣的字眼在《物權法》里被具體化。」《物權法》起草專家組組長江平教授稱,《物權法》已經分別就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等作了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還要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體現了人文關懷,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江平稱。
房屋拆遷中,開發商與拆遷戶往往就拆遷補償費爭執不下,這是拆遷條例面臨的現實難題。「我們給予拆遷戶的補償款完全是按照北京市建委發布的評估標准評估的,並沒有違背規定。若有更多的人效仿『重慶釘子戶』,將會使一級土地開發更為棘手。」目前層出不窮的新「釘子戶」,讓北京一位開發商對記者大倒苦水。
「重慶釘子戶」事件之後,土地學會也十分想了解當前拆遷戶和相關方的真實想法。「當前拆遷難主要問題是拆遷評估補償標准不合理,時至今日,補償標准依然依據2002年制定的標准。」北京土地學會理事長楊燕敏說。
一些地方已經開始依據《物權法》精神對拆遷規章進行修改。日前,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和福州市物價局聯合制定並公布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價格指導意見》,對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及異地安置等做出新規定。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劉桓以北京為例做出進一步解釋:目前北京市執行的是2001年頒布的《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其中,基準地價與基準房價為計算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兩個關鍵要素。
近年來,北京的房價持續大幅上漲,尤其熱點區域房價更是飛速上漲。目前北京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樓面地價和房價平均水平與2001年已經有天壤之別。
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權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蔡耀忠也認為,「《物權法》的出台只是對物業的權屬進行了規定,在有關部門沒有對拆遷補償標准等進行細化解釋之前,一切都將是空談。」(中國房地產報 吳穎)
㈨ 有關新農村建設的房屋拆遷法是怎樣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新農村建設房屋征地拆遷國家還沒有一項專門的法律法回規,還是沿用《土地管理答》和各地政府的征地拆遷的補償臨時方案,所以在征地拆遷上各地經濟條件不一樣補償差距很大,經常發生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發生。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土地改革有了一些新思路,對宅基地的流轉也有過設想,但要制定專項法規可能涉及與國家憲法某些條款有沖突,中國的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所以這項法規不可能在短期內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