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建房用地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適應郊區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築、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條 農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第四條 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徵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土地。非法批準的佔地一律無效。
第二章 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應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確定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鄉鎮企業事業、公用設施、綠化、場院、道路等用地,各項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第七條 村鎮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村鎮建設一般應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經市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具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制訂,集鎮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制訂,分別由村民大會或有各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三分)。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准,超出標准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買賣房屋等原因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方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手續。
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戶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
第十二條 國家幹部、職工在農村的家屬申請住宅用地的,應與其它村民同等對待。
長期在遠郊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等,願在農村落戶,所在單位無力解決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在當地劃撥宅基地。
第十三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申請宅基地的,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劃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執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申訴,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解決
前,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
2. 以後農村改造拆並,統一規劃建房,該支持嗎
支持,①農村的統一規劃和住房建設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農村地區,因為國家有建設住房的計劃和步驟。如果所有的房子都一次建好,那肯定是不現實的。因為沒有那麼多錢,我們只能先選擇幾個城市,以後再逐步增加。②農村房屋統一規劃建設只是少數地區的試點。畢竟,中國農村太多,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規劃到位,也不是所有人都會同意規劃,所以不能執行,但首先要到實地調查研究。最重要的是涉及的范圍太大,後期難免會出現各種問題。
隨著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為了縮小城鄉居民的差距,新農村建設正在農村實施。近年來,我們可以明顯感覺到,農村發生了巨大變化,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完善。因此,實現農村統籌建房也是新農村建設的良好願景,是改變農村居民居住環境的重大舉措。
3. 農村建房,是按規劃圖,還是按老地基
我覺得農村建房應該按照老宅基地,因為這是土地確權的結果,而規劃圖只能依照老宅基地進行設計。
4. 農村自建房房頂排水怎樣規劃
羅勒網查看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對於農村自建房的房頂處理,可以選擇這樣的規劃:
一、現澆坡屋頂:
這是目前在農村建房中採用最多的結構形式,整體比較穩固全部採用鋼筋混泥土現澆,防水性能優越!
這種屋面的製作首先你要支好模板,綁扎屋面的鋼筋(這個和普通平頂屋面相同,沒有說明分別但是就是在屋脊的位置要設計一個拉結筋),然後現澆混泥土!施工的時候要稍微注意下樑、板節點上的處理,和現澆屋面的混泥土澆築質量的把控!
2、現澆悶頂坡屋面
悶頂形式是很多人也挺喜歡的一種形式,很多地區現在建房都會限制樓層,那麼家中人口有比較多,希望房子面積再一點,有個悶頂來做做閣樓放放東西,或者裝修下家裡來人可以作為房間小住一下!
這種的施工一般是先正常按照我們以前的平屋面的施工工序,先澆築一個平頂出來後,在平屋面上再支模,現澆一個坡屋面出來,其實就是房子你多了一個閣樓層!
希望羅勒網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哦
5. 在規劃區之外建房是否違法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依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6. 如何判斷農村自建房劃地是否合法
如果自建房建在耕地等農用地上,則基本屬於違建。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項規定,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據此,農村村民未經審批在農用地上建住宅,將面臨兩個後果:一是住宅本身屬於違建,遇徵收時原則上不予補償;二是建設行為本身涉嫌非法佔地,當地國土部門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83條之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國土部門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房屋最終可能面臨被司法強拆的厄運。
如果自建房建在宅基地上,則要區分情況處置: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件事兒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經過確權登記頒證的宅基地范圍內,農村村民也不能隨便新建、擴建房屋。要建房,必須經過審批,這是基本的原則。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可以實行規劃許可管理,規劃許可管理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管理應當與服務相結合,並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據此,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農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實施的是規劃許可管理。換言之,沒有經過規劃許可審批,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直接建房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是違法的。
7. 農村統一規劃蓋房子,是永久產權嗎
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農業的發展。眾所周知,2018年,國家將邁出「鄉村振興」戰略的第一步——全面統一規劃農村住房,改善鄉村面貌。其中,有一些問題是我們比較關心的。
我相信很多人都在投資房子。很多人可能在其他地方有房子,但他們不想放棄他們的舊房子。如果他們有機會蓋新房,他們能買賣嗎?畢竟,有人想換錢,有人想買房。這與第3條有關。這取決於房子的性質。如果房子的性質不同,規則就一定不同。房屋的統一規劃應該大大方便大家的生活和統一管理,比如醫院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很多人認為這是件好事,但在此之前,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總之,好的農民政策一定會得到大家的支持。
8. 農村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要鄉鎮規劃站規劃許可
農村宅基地建房需要鄉鎮規劃站的規劃許可。
1、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宅基地上建房的,需要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1款規定:「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據此,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宅基地上建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城鄉規劃法》第41條第3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建房注意事項:
1、 申請宅基地建房時:通常應由申請人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本(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書等證件及資料;
2、 向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再由戶口所在地的工作人員(如:村主任等)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用地指標,經批准後再辦理相關證件即可;
3、 需要說明的是:宅基地政策為地方性政策,各地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建議當事人事先咨詢村主任等明確。
城鄉規劃法-網路
9. 農村建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戶領取房屋產權證。
(9)農村建房規劃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