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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公告

發布時間:2020-11-27 14:25:57

農村建房是否需要資質

濮陽李先生來電咨詢: 我是農村建築工匠,從小就在當地為別人建房,現在自己組織了一建築隊,工人都沒有資格證書,我們這里的其他建築隊也都沒有什麼證書,我最近聽說農村建房需要資質,否則與房主簽的建房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有的說農村建房不需要資質。請問,?另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人員傷亡,責任該如何承擔? 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席慶超解答:目前我國農村建築市場秩序不太規范,多數是個體瓦工、木工自行招募組織起來的,既沒有工商企業登記,也沒有建築施工資質,實踐中對這些人員所簽合同的效力與責任資格問題、歸責原則等存有較大爭議。 我個人認為,目前階段,應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把個體工匠相應資質的有無作為合同效力的判定依據 。一般認為個體工匠資質的有無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不同於其他一般的活動,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只有嚴格規范建築施工活動的管理,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我認為,農村建房應考慮其特殊之處,首先,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故對承建農村居民低層住房的行為,一般視為承攬行為,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其次,雖然我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對個體工匠的資質審查均作出了相應規定,但目前而言,我國針對個體工匠的資質審查尚沒有相應的專門機構,或者雖明確了相應的機構但實際並未開展相關業務。在此情況下,如將行政部門未履行職責所造成的後果由個體工匠承擔明顯有悖於公平。最後,國務院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要求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的范圍僅限於「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而非全部建築活動。因此,在存在個體工匠資質審查機構的地方,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個體工匠從事建築活動應屬於非法建築活動;而在沒有個體工匠資質審查機構的地方,原則上不宜就工匠沒有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特別是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外的建築活動。 由不具有資質的個體工匠承建住房時,如果發生人身傷亡事故與房主之間的責任劃分我個人認為應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承建方個體工匠與房主是承攬關系,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於僱傭關系的規定,而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謂選任有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的選擇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攬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如果需要個體工匠有資質,而房主明知個體工匠沒有資質而使用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Ⅱ 農村拆扦房屋公告一般在哪裡

農村拆扦房屋公告一般貼在村委會的村務公開欄,大的村莊還應在人口聚集的明顯處張貼數份,做到家喻戶曉。

Ⅲ 農村公告欄該寫些啥內容

一般應該有:
1.村財務/政務公開榜
2.村計劃生育指標及動態情況公開
3.村宅基地審批公開
4.農資價格\信息等
5.村規民約
6.文明創建內容
等等

Ⅳ 農村規劃拆遷沒有公告算違法嗎

拆遷必須有公告的,沒公告就拆遷不符合規定是違法的。

Ⅳ 農村自建房辦房產證貼公告自己貼嗎

這位知友,農村自建房辦理房產證公告由鄉鎮政府在村子公告欄中公示,不必自己張貼。

Ⅵ 農村分樓房村委會發布公告需要公示幾天

村委會的涉及貧困資助、異地拆遷安置等事項,一般公示期為5-7個工作日。具體時間可以向村委會幹部咨詢。

Ⅶ 農村宅基地批復的問題有哪些

【1】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以下五項原則: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
2、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規范管理、合理布局、統籌安排、保護耕地的原則;
4、根據輕重緩急,堅持個人申請、條件限定、計劃控制、先無房戶後住房困難戶、公正確定,嚴禁平均分配住宅用地指標;
5、堅持先用原基後新建,能用劣質地不用優質地,能用非耕地不用耕地的原則。
【2】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無房或原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的;
4、因發生或為防禦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或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調整宅基地的;
5、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 3】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房屋後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3、不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4、子女未達到法定婚齡或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住宅用地不符合規劃的;
6、擬建房用地難以落實的;
7、本村組年度用地指標已用完的;
8、有違法用地行為未經依法處理結案的;
9、其他不符合用地條件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佔用同一處宅基地。
【5】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居住,但原宅基地實際使用面積已達到或超過法律規定用地標準的分戶合計面積,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
【6】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報批程序及時限
農村村民申報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首先向所在村、組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寫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住址、家庭人口、年齡、職業結構、現住房宅基地利用情況、擬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城鎮村、交通等規劃,原基面積、擬建房用地面積、建房原因等要素),經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蓋章後報轄區國土資源所;
(二)國土資源所接到預報申請後進行登記,派員進行地籍調查和用地條件審查,對符合建房條件,選址符合規劃的,發給《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佔用耕地需報縣國土資源局現場踏勘規劃,縣國土資源局派員現場勘查並確認符合規劃後再發給《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三)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如實填寫由縣統一規定的《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所在村民小組、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申報材料,涉及建新繳舊的,村委會應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
(四)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並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村、組或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五)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村委會簽署意見連同公告結果一並報轄區國土資源所;
(六)轄區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實地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根據實地調查情況,寫出現場勘查意見,並按照當年度分配下達的宅基地用地指標,依據先急後緩的原則,初步確定建房對象,經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由轄區國土資源所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
(七)縣國土資源局接受申請後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要求的,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八)批復下發後,應將縣人民政府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組進行公告,公告期應不少於五天;
(九)公告期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異議的,轄區國土資源所應會同村組管理人員按批準的面積、規劃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現場定點放線,並做好工作記錄;
(十)村民住宅建成後,轄區國土資源所應會同村組管理人員,實地對照檢查。是否按照原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一)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內必須進行建設,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建設的,須向原批准機關申請延期,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有效(延期最多不超過兩年),否則,批准文件作廢,收回土地使用權,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基建完工後60日內必須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十二)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8】用地標准
嚴格實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城關鎮鎮區規劃范圍內每戶不超過134平方米(2分),其它建制鎮鎮區規劃范圍內每戶不超過160平方米(2.4分),其它區域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3分)。
城鎮規劃區內的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
【9】關於原宅基地的規定
(一)為節約用地,建房戶能原基拆建的,盡量不申請新建,能使用非耕地的,盡量不使用耕地,能使用劣質地的,盡量不使用優質地,對確須新建,原基達不到保留標準的,原房必須拆除的,原基復耕交集體安排使用,用地人在申請新建用地時,本人必須書面申請交回原基土地使用權並申請注銷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對轉讓、繼承等原因取得宅基地後申請原基拆建的,必須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方可申請建房,否則,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
(二)農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舊的,必須在新住宅建成後3個月內拆除原住宅,將原宅基地交還土地所有者,否則按有關法律規定嚴肅查處。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繳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2、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佔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1、2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Ⅷ 農村分樓發布公告需要公示幾天

既然公示,就有可能有反饋問題。最少應公示七個工作日,即九天。

Ⅸ 農村要拆遷,公告落款是鎮政府,這樣可以嗎

很有可能屬於要拆遷范圍。一般城市中會發拆遷通知,發完通知之後,不可以再建任何建築物,建了也不會賠錢的,另外還得會強制拆除;農村是不會發什麼通知的,規劃要開發的地方,什麼都不說就是不允許你蓋房子了,你蓋,他就來拆,也不會給你解釋很清楚到底怎麼回事,要怎麼樣,都悶在葫蘆里,搞得大家都很莫名其妙,內心懸疑不決的,誰也不清楚到底要怎樣。
一點都不透明,都不公開的辦公處理方式,是個問題,需要領導同志們注意在農村工作的方式方法。

Ⅹ 關於農村宅基地問題

征地主要指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准一次性給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
一般來說,只要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於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可以進行強制徵用。但是,我國為了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的行為。
編輯本段報批流程
報批基本流程
征地申請①→政策審查②→勘測定界③→發布征地預公告④→征地調查⑤→社會保障情況調查⑥→社會保障方案審查⑦→組織征地聽證⑧→征地報批⑨→繳納報批費用⑩
報批流程詳解
一、征地申請:項目業主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征地報批的有關規定,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項目征地申請。
征地申請須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征地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復文件、項目審批文件(項目核准或項目備案材料)、項目用地規劃范圍圖相關資料等。屬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需提交地質災害和壓礦評估報告備案文件;項目涉及佔用佔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項目涉及土地復墾的,需提交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
二、政策審查。市國土資源局對項目業主提交的征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征地條件的,將征地任務分解、下達給轄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拆遷辦及相關部門,並由項目業主委託測繪技術單位(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開展土地勘測定界工作。
三、勘測定界。轄區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群眾配合市國土資源局、市征地拆遷辦、測繪技術單位實地踏勘征地范圍和權屬界線,測繪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類等工作;
四、發布征地預公告。市征地拆遷辦根據土地勘測定界初步結果,擬訂《徵收土地預公告(送審稿)》,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市國土資源局將《徵收土地預公告》轉市征地拆遷辦交由轄區人民政府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進行張貼、公告,同時抄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關單位;
五征地調查。市國土資源局組織轄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拆遷辦及相關部門對征地涉及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進行調查,調處土地、房屋權屬糾紛,核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和征地前後人均耕地變化情況,地上建(構)築物和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結構、產權等情況。轄區政府及其征地拆遷辦組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戶及相關權利人在《征地情況調查表》、《徵收土地面積確認表》及《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登記表》等征地報批材料上簽字、確認並報送市征地拆遷辦;
六、社會保障情況調查。轄區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遷辦、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衛生局的指導下,調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戶人口、戶數及其就業、社會保障情況,編制被征地農民花名冊,核定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人口、戶數,計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及政府、個人的分擔份額,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按規定公示後,報送市征地拆遷辦審核、市勞動保障局審定;
七、社會保障方案審查。市勞動保障局對轄區人民政府、市征地拆遷辦報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查意見》並抄送市征地拆遷辦、市國土資源局;如屬報國務院審批征地的建設項目,上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審查意見》,並送市征地拆遷辦、市國土資源局;
八、組織征地聽證。市征地拆遷辦對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送的征地材料進行審查,擬訂《征地聽證告知書》,報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由轄區人民政府將《征地聽證告知書》送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者及相關權利人;對申請聽證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組織召開征地聽證會;
九、征地報批。市征地拆遷辦根據征地報批材料齊備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擬訂征地報批「一書四方案」,收集和組織征地報批相關資料並協調市財政局或項目業主單位落實征地報批費用後,將征地報批材料送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
十、繳納報批費用。市財政局根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繳費通知單、市國土資源局繳費函及征地報批費用上繳財政單據,辦理征地報批費用上繳和入庫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協調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編輯本段批准流程
當征地的對象屬於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或者其它土地超過70公頃三種情況的,必須由國務院批准。不屬於這三類土地的,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後銜接的兩大塊,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在征地過程中,征地的對象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規定。所有土地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方能徵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後擬訂徵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後逐級上報。
5、徵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征地的實施程序 :
1、發布征地公告
(1)發布機關:市縣政府。
(2)發布范圍: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
(3)公告內容: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用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4)發布後果:公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3)登記期限: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不列入補償范圍。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准。
(3)方案內容: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5)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准。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確定和批准機關:市、縣政府(並報省政府地政部門備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組織實施機關:縣級以上政府地政部門。
(2)費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個月內俠客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征地補償標准數額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五)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歸屬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六)征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准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編輯本段當家作主網解析
征地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地上附屬物補償和拆遷過渡期補償。其中搬遷過渡期補償較好了解,就是拆遷開始到入住新房期間,給予您的住房補貼和搬家費等等。而房屋補償和附屬物補償的計算方法相對比較難弄清楚。在當家作主網有詳細的解析和計算方法講解,在這里將三類都給大家普及一下。
拆遷房屋補償
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計算公式分別為: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並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附: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布。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的安置面積按照以下標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準的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並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附:以下情形,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被拆遷人除被拆除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外,尚有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且其他集體土地住宅房屋達到人均建築面積40平方米的。
(二)拆遷非本村籍的外來人員的居住房屋。
三、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
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為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
拆遷人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本村戶籍人口每戶可享受搬遷補助費;
非本村戶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遷區域的被拆遷人每戶可享受拆遷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搬遷的,拆
遷人將申請依法強制拆遷,並不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獎勵。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徵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的拆遷和青苗補助費補償
土地拆遷補償=土地種類×畝產量×該類土地補償標准
土地種類:土地種類、稻田、專業菜地、魚塘、旱地、果園、茶園、水塘、渠、壩等
青苗補助費=果樹種類補償×青苗生產期標准×果園面積
果樹種類: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葯、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樹
林木種類:杉樹、國外松、樟、梓、楠、稠、馬尾松、泡桐、其他喬木、其他樹木及竹類
青苗生產期標准:果樹類按栽種年限劃分;林木類按樹苗高度和胸徑來劃分。
附:水池、糞池、井、排水溝、曬坪、擋土牆護坡、圍牆、水渠、墳地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種類劃分與各類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定價。
編輯本段相關法律法規
國土地管理法對農田徵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陝西的相關政策法規依據
1、耕地開墾費 陝政發[2000]44號建設項目類型 水田、水澆地、菜地公共設施及工益事業用地 5 3333元/畝基礎設施、國防、軍事、黨政機關、科教文化、經濟適用房 7-10 4666元/畝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用地 9-13 6000元/畝工礦企業用地 14-18 9300元/畝金融、商貿用地 16-20 10666元/畝旅遊、餐飲業、房地產開發、休閑、娛樂業用地 22-25 14666元/畝 2、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陝財辦綜[2006]77號 咸財綜合[2007]23號咸陽市屬10等地類 28元/平方米 18600元/畝 3、水利開發基金 陝政發[1998]68號菜地1100元/畝 水澆地900元/畝 旱地400元/畝 4、耕地佔用稅 3870元/畝 5、土地出讓金 國土資發[2006]307號 06年12月23日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准07年1月1日實施咸陽市屬10等地類 168元/平方米 11.2萬元/畝 6、城市配套費3.5萬元/畝 預計還要調整到8萬元/畝 7、契稅 征地費用的3% 8、土地管理費 計價格[2001]585號 陝價調發[2001]113號征地費用總額的2.8% 9、土地測量費 小宗用地按點收取,640元/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或線性工程按公里收取,每公里1.5-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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