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房吊磚機繩子突然斷裂是不好的預兆嗎
建房吊磚機繩子突然斷裂是不好的預兆嗎?其實也許就是碰巧而已,不去想它就沒事了。
❷ 農村建房中房主、包工頭與受傷工人之間的賠償責任認定
農村建房中,提供勞務一方(民事案由規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的,如何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
當前因農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受到傷害後,一般會涉及到三方賠償主體:即房主、包工頭及其他有過錯的第三人(農村建房活動中,提供勞務一方因過錯第三人致害的情況還比較少見,主要是在建房活動中因勞務自己受害為主,故本文僅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因此,要裁判好這類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頭(接受勞務一方或僱主,民事案由規定為接受勞務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勞務一方或雇員)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其法條中的勞務與僱傭、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僱主與接受勞務一方、雇員與提供勞務一方的含義已無本質區別,只是在不同語境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筆者在此不做詳細分析,本文中僱主與接受勞務者、雇員與提供勞務者、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皆為同一含義)。
❸ 我父親和工頭在農村私人家建房吊磚,在抬吊磚機下樓過程中摔傷,請問工頭和房主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