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面臨的新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的錯位。首先,縣聯社的股金是由社會法人和自然人構成,而省聯社股金則由縣聯社繳納構成。理論上講,縣聯社是省聯社的股東,應該由縣聯社管理省聯社。但實際上恰恰相反,省聯社在吸收各市(縣)的股金之後,還對縣聯社實行管理職能;同時,縣級聯社還要按照營業總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聯社繳納管理費。這無疑是「花錢買了個婆婆」。
2、「三會」制度的虛位。一是缺乏健全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清流聯社現有股金1006萬元,擁有社員7379個,人均入股1363元。由於股權分散,常常以職工社員代表會代替社員代表大會,其職能得不到有效發揮,形同虛設;特別是在領導幹部任免管理,實行的是行政任命制。即縣、鄉(鎮)兩級信用社班子成員均由銀監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後,再由上一級主管部門進行任免,社員代表大會的舉手錶決只是一種表面形式;二是做為農村信用社股東的農戶,對信用社經營情況知之甚少,其所有者權利,包括表決權、罷免權、決議權、分配權等,均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夠。監事會的監督管理主要通過聯社的稽核部門發揮作用,而稽核部門屬聯社組成部分,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從而使監事會缺乏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權力約束機制難以保障。
3、服務方向的移位。一是經營宗旨偏差。農村信用社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往往將資金投向收益率高的工業、水電等行業上,而對農戶生產的資金需求難以完全滿足;二是服務方向偏離。農村信用社是以農戶為主要服務對象,入股農村信用社本應享受到貸款利率優惠,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農村信用社的利率浮動幅度遠大於商業銀行,使入股社員貸款時所支付的利息遠遠高於商業銀行貸款利息,農戶社員有被邊緣化的傾向。
4、監督管理的多位。銀行業監管體制改革給農村信用社發展帶來了新的課題,在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金融監管的同時,規定省級政府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管理,事實上形成了中央銀行、銀監會、省級政府對農村信用社多頭管理的格局,導致基層農村信用社對管理者容易出現無所適從。
http://www.zgjrjw.com/document/difangjinrong/xysgg/200612/18/78914.shtml
❷ 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什麼要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
隨著代發展經濟斷變化家金融政策斷調整農村信用社制度幾經變遷已與農村合作組織相甚遠農村信用合作社現問題越越:產權清、管理混亂、排擠農民股東… 我農民自20世紀50代並未真實行入社自願、社自由直集體化我能現行農村信用社存著集體化問題徹底否定價值應該試著改革使適應金融代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社員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所主要服務象三農廣農民自銀行三農問題根本所能市場經濟所淘汰所必須轉換身份、改革體制用現代化公司管理制度使農信社換式徹底起同我《民通則》組織外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團體等四類農村信用社屬於哪類知現行政策明確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由前農民合作經營組織改造農村金融企業所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必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必 ()改制農村商業銀行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需要 目前全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向基本確定政策給予力支持銀監提爭取用5-10間農村信用社期批渡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特色社區性農村銀行機構使農村信用社真市場主體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專門發《關於加快組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工作意見》(豫農信文〔2008〕65號)《關於加快推進縣級農商行組建工作通知》(豫農信文〔2013〕53號)要求股份制、商業化改革目標加快銀行類機構組建工作進程根據《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案通知》精神全省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工作按照熟家、組建家原則持續深入展 (二)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發展效途徑 隨著社經濟快速發展及金融業競爭壓力逐步增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組織形式已經越越適應新形勢變化需要農村信用社持續發展形制約農信社改制農商銀行利於明晰產權關系強化資本約束基礎激經營機制增強抗風險能力進步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實現發展速度穩健程度更高層平衡;利於優化經營機制管理機制按照績效掛鉤權責利等原則進行考核、配充挖掘力資源潛能;利於用現代金融經營管理理念指導具體經營工作進步促進經營管理水平提升實現持續發展 (三)改制農村商業銀行完善治理結構迫切需要 2003央本著花錢買機制原則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產權制度改革核農村信用社改革並央行專項票據或再貸款形式幫助消化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改革僅使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進行益探索且其經營機制經營效益發深刻變化農信社改制農商銀行能進步構建架構規范、運作科、治理效、適應社區性特點公司治理模式切實增強股東權力責任意識使股東真關農商銀行經營同進步健全股東、董事、監事制度完善董事決策、高級管理層經營、監事監督治理模式終建立科、合理、效營運管理機制形職責明、相互制約、運作規范權利相互制衡現代治理結構徹底解決產權明、內部控制、內控管理薄弱、股東參與管理積極性高等問題 (四)改制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適應農村金融市場元化競爭格局迫切需要 近,我金融改革取實質性進展,初步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互配合金融體系農村信用社性質看盡管承擔部政策性金融業務實質仍商業性銀行機構再加全金融改革四商業銀行商業化股份制改造已經全部完外資金融機構已進入市場其各類股份制商業銀行快速崛起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已經銀行業改革座堡壘隨著市場放各股份制商業銀行滲透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金融市場家獨格局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越越競爭壓力抓住改革機遇加快發展步伐盡快實施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終激烈市場競爭喪失陣甚至淘汰局 (五)改制農村商業銀行推進社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 近幾連續台央號文件及《關於建設社主義新農村若干意見》頒布使農村產力進步解放農村經濟步入快速發展期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業產業化進程加快及社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信用社提更新、更高服務需求需要通進步深化改革加快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步伐利於擴業務范圍拓寬服務領域廣度深度加經濟支持力度能更加效提高服務三農水平能更適應支持經濟發展促進建設全面康社目標快速實現 (六)改制農村商業銀行防範化解農村信用社風險具重要意義 利於化解現實風險近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斷發展、實力斷壯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原風險效化解存量風險仍較高通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獲政府支持藉助政府力量化解農村信用社現風險二利於防範潛風險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規范管理風險防範等面存些問題通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完善治理結構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同吸收現代銀行先進經營理念管理經驗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強化約束機制效防範化解農村信用社潛風險進步完善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切實轉換經營機制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著力增強抵禦市場風險能力促進農村金融事業持續發
❸ 為什麼農村信用社要改制
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三農」的概念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農業比重很低,有些只佔5%以下,作為信用社服務對象的農民,雖然身份沒有變化,但大都已不再從事以傳統種養耕作為主的農業生產和勞動,對支農服務的要求較少,信用社實際也已經實行商業化經營。對這些地區的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
❹ 農村信用合作社為什麼要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
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大陸地區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經濟來源的公民,可以向發卡行申請信用卡;人申領信用卡則必須具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並向銀行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個人擔保、單位擔保和個人資金擔保
❺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歷程是什麼詳細的!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歷程及其評價 我國農村信用社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農村信用社組建和發展階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質。二是反復和停滯階段(1959-1980)。農村信用社下放給社隊,成為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籌資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農行代管階段(1980-1996)。信用社歸農行管理,兩套編制,兩本賬薄。農村基層信用社入股組建縣聯社,信用社與縣聯社為兩級法人體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脫離農行,開始恢復合作金融性質。1996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社正式脫離與農業銀行的行政隸屬關系,逐步改變為「農民自願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之後進行了一系列理順外部關系、明晰產權、強化內部管理的改革。並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開始了多種形式的改革試點。《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根據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的基礎上,有步驟地組建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性質是股份制的商業銀行」。1997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意見》(國發[1997]20號)要求堅定不移地把農村信用社辦成合作金融組織,按合作制原則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完善和加強縣聯社建設,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督管理,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增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專門承擔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工作。1998年11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社改革整頓規范管理工作意見》(國辦發〔1998〕145號),要求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按合作制進行規范改造,中國人民銀行加強監管,防範化解風險,組建農村信用社縣以上行業自律組織,行使對農村信用社管理、指導、協調、服務的功能。 1999年4月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召開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會議提出,根據需要,逐步組建地(市)聯社,承擔行業管理和服務職能;在全國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協會,主要職能是對信用社提供聯絡、指導、協調、咨詢、培訓等方面的服務。2000年7月 經國務院領導批准同意,人民銀行和江蘇省政府在江蘇全省進行了信用社改革試點。在明晰產權、完善經營機制的基礎上,全省信用社實行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在常熟、江陰、張家港三個縣級市組建了農村商業銀行;在縣(市)聯社入股基礎上,組建了江蘇省聯社。2002年3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企業改革,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2〕5號),提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點是明確產權關系和管理責任,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機制,進一步增強為「三農」服務的功能,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農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人口稠密地區和部分糧棉主產區,具備條件的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建立縣一級法人體制。在沿海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少數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可進行股份制改造。全國農村信用社的監管由銀行監管機構統一負責。各省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指導本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加強自律性管理,並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置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2003年1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關於做好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中發〔2003〕3號),提出農村信用社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總的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下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3]15號),文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改革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把信用社交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為了解決信用社不良資產問題的自有資本不足問題,2003年《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規定,中央政府按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的數額的50%發放專項再貸款或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幫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化解歷史包袱。央行准備拿出一筆資金解決農信社的5000多億不良資產和虧損掛賬的50%,另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擔,然後將農信社交給地方。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票據操作辦法》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借款管理辦法》。專項票據的兌換與信用社改革的效果掛鉤。國家開發銀行負有發放、監督和回收專項再貸款的義務。 從1996年以來迄今為止的改革實踐看,以產權清晰為導向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模式,無外乎三種創新:一是江蘇模式,即以縣為單位統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蘇蘇南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模式;三是浙江寧波農村合作銀行模式。但實踐證明這三種模式均難以徹底同時解決產權清晰和信貸支農問題。2003年的試點改革是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分別進行不同產權形式的試點。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進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難而又適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進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組織形式方面也要多樣化,一是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比較高、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少數地區,可以組建股份銀行機構;二是在人口比較稠密或糧棉基地縣(市),可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到目前,我國信用社有三種形式: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盡管農村信用社經過一系列改革,但無論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合作制銀行,還是信用合作社,離完善的產權制度仍有一定距離。縣聯社統一法人形式,沿襲了原有的信用社產權結構特徵,仍存在所有權缺位的問題,民主管理有名無實,成立縣聯社統一法人,使信用社離農民越來越遠,對信用社的參與程度越來越低。在信用社擴大規模和信貸業務高度專業化以後,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難以實現。在省聯社與縣聯社之間,在組織形式上,省聯社是行業自律組織,承擔著規范與管理縣聯社的職責,而實際上,縣聯社是省聯社的股東,作為一級法人,它有合法經營的自主權,省聯社對縣聯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會出現縣聯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業銀行來說,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東所佔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東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較大比例,可能造成內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對信用社的行政干預,為信用社偏離其經營目標埋下了隱患。合作制銀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合作制中,自然人股東多,股本小,農民的無知和對合作社的不關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無法落實。而且,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使大股東也沒有對合作銀行的實際支配權,而成了行長說了算。
❻ 如何看待農村信用社的人事改革
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在產權制度方面採取多樣化方針,各地區根據自身發展水平以及信用社自身狀況來選擇不同的產權模式: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少數地區實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具備商業銀行模式改造條件的信用社可以選擇合作銀行模式在人口相對比較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市),可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對其他還達不到條件的地區,可繼續實行原先的體制,同時通過降格、合並等手段,對高風險信用社進行兼並和重組,並對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較少的信用社,可考慮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
這樣,我國農村信用社出現了三種新型的基本發展模式:農村信用社制度框架內重組模式、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模式和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各地都有不同選擇。但在管理模式上,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各地基本上都選擇組建了省級聯社。
當前問題:首先,當前的農村信用社在產權制度方面是一種混合產權模式,出資方主要是各級政府,監管方面還是以政府指導為主,產權沒有明確的界定,信用社的性質還存有「官辦」金融機構的跡象。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各省級地方政府都無一例外的選擇了易於行政管理的聯社模式,這造成了信用社不是對股東和社員負責,而是對上一級的聯社負責,同時也傷害了農民參股入社的積極性。
最後,在股權設置方面,農村信用社的「非農」問題日益突出,出現了排擠小股民和農民股民的現象,改變了信用社「支農惠農」的核心目標。 (1)資產情況。2000年以後,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規模開始迅速加大,但信用社的資本充足率並沒有完全達到國家8%的標准要求。從2004年以來,農村信用社再次出現增資擴股高峰,資本充足率有明顯提高趨勢,可以預見資本不足的問題不久將會得到解決。不良貸款近年來也有所好轉,但由於大多數是屬於歷史積累,在短期內很難收回,這就使得各個信用社的不良貸款率居高不下,甚至有的地方超過了50%,成為信用社經營困難的主要原因。
(2)負債情況。從信用社的負債總體來看,農民仍然是最主要的儲蓄者,其存款額大約佔到信用社總存款的70%。從存款流動性和結構來看,信用社保持較高的流動性水平,但流動性較高的同時也削弱了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尤其是上存制度限制佔用了大量資金限制了放貸規模。
(3)盈利情況。農村信用社從農業銀行脫離出來後,一方面被轉嫁了許多沉重歷史包袱,制約了其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行業競爭加大,擠壓了信用社的盈利空間,而其服務「三農」的宗旨使得社盈利水平長期處於低位。 (1)1996年中國農村信用社從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後,農村信用社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決定》要求,建立了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的核心治理制度。理事會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並向信用社經營層提出經營目標和戰略方針;監事會負責對經營層的監督管理。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對代表大會負責。三會之間權責分明、各司其職、相互制約。
農村信用社體繫上自上而下分為四個層級,分別是國家級、省級、縣級、鄉鎮級,該體系的採用自下而上的所有權控股方式。
(2)當前問題。首先,農村信用社「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社員代表大會沒有成為真正的最高權力機構,自身受到信用社的控制和操縱。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規范制度還沒有建立,理事會受到上級的控制,監事會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有效的內部監管,信用社的經營活動更多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開展。
其次,省級聯社控制制度與法人產權治理機制相互矛盾。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三權分立模式,解決了農村信用社、信用社股東和政府之間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配問題。但改革中將信用社的管理權下放給省級政府,造成了各省都毫無例外的建立了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這為地方政府控制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地方金融提供了機遇,制約了不同產權主體共同參與決策的權力。
最後,管理水平有限,管理效率不高。農村信用社職工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放貸時不能准確有效的向農戶傳達信貸信息,同時存在機構冗餘、人員龐雜的現象,行政成本高而經營效率低下。 (1)建國之初,農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供銷社共同監管,監管的內容多是對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的規范。80年代後,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由中國農業銀行負責監管,監管手段多是強制性的行政式命令。1996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社開始逐步脫離農業銀行的附屬地位。
(2)2003年6月,國務院出台《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確定了監管的總體原則。2004年銀監會經國務院審批下發的《關於明確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權責分工的通知》經一步將監管體制中各級政府、省級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的權責明確。
(3)當前問題。首先,沒有有效的執行對省級聯社的監管工作。隨著國家將農村信用社的權力逐步下放給省級政府,省級聯社的特殊地位就必須要有更高層的國家機構嚴格管理,這方面銀監會監管不完善,管理基本還是流於形式。而是否應當建立專門的全國性信用社監管機構還需討論。
其次,信用社與監管部門關系不暢,沒有建立適當的溝通機制。當前信用社還處於改革發展初期,很多業務還不規范,因此對監管機構存有戒心。而監管者也沒有主動建立與各級信用社的有效溝通機制。
最後,監管體系中忽略「三會」制度。「三會」中的內部監事會形同虛設,沒有與外部的監管部門內外呼應,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信用社管理層的附屬機構。
❼ 農村信用社改制農村商業銀行的好處有哪些
信用社改革可以成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條件更高,有些地方的信用社達不到商業銀行的標准只能改合作銀行。以後的信用社將全部改為商業銀行,改不了就改合作銀行。信用社不改制就不能長遠發展,就會失去既有市場。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❽ 中國的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難點是農村信用社的定位:農村信用社是政策性金融機構還是商業金融機構。
如果農村信用社是政策性金融機構,那麼其經營目標是為了實現國家的特定政策目標,如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維持農村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等。這樣,政策性金融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政府必需為此買單。
如果農村信用社是商業金融機構,那麼其經營目標是實現本身的盈利。
一般來說,同一個金融機構不能同時兼顧政策與商業性目標。
我國目前農村信用社出現了嚴重的經營困難,究其原因,主要有:政策性的定位模糊,國家既想讓農村信用社承擔政策性職能,又不願為起虧損買單。具體表現為:地方政府擁有對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控制權,把農村信用社作為一個實現特定目標的工具,壓制農村信用社對一些其他金融機構不看好的項目進行貸款,使農村信用社普遍管理混亂,虧損嚴重;
為了防止農村信用社退出農村市場,強制規定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范圍,業務地域。
我國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可以認為是:農村信用社在承擔政策性職能的信用同時盡量提高效益。
我國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措施主要有:建立省級信用聯社,將農村信用社的控制權收歸省級政府;強制各級政府入股農村信用社,增加資金來源。
可以認為,我國農村信用社會在一定程度上緩和農村信用社面臨的矛盾,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