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1、土地管理法太長,只舉出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如果你的戶口不是這個村子的,那麼,村長等人的做法完全正確,反之亦然。
3、你們是不是這個村的人得視戶口決定,如果戶口簿上家庭住址是在你們村,那麼,你家就是這個村子的人,就算姓氏不一樣也是同一村人。
4、如果你們是這個村子的人,則可以分這筆賣土地的錢,反之則無權分享這筆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貳』 2016農村土地徵收標准
國家征地補償標准計算
標准怎麼定: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補償費用怎麼算:
土地徵收補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標准: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計算公式:土地補償費=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6-10)倍。
2、青苗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標准: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3、 附著物補償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標准: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4、安置補助費
定義: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公式:安置補助費(每個農業人口)=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4-6)倍。但每公頃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註: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目的:為維護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
適用范圍:*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補償對象: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的補償。男女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補償權益。
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且需共同確權。
聽證權利: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准、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到款期限:征地單位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經被征地農戶同意,也可以與被征地農戶約定分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征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劃分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征地補償費專戶,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不得用於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布,並接受群眾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布征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違法追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佔、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至今關於農村土地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 年 3 月 4 日) 5.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國土資源部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記辦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關於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 導意見》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節錄) (2008 年 10 月 12 日)
『肆』 2016農村土地新政策
土地政策指的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內的政治和經濟任務,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
方面規定的行動准則。它是處理土地關系中各種矛盾的重要調節手段,一般包括地權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賦稅政策等。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征地越來越
多,農民的土地補償又進入了新一環節的窘境,農村征地賠償標准又是怎麼計算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具體的內容,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製定本條例。
(一)征地補償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採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乾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准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准;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後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准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於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佔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註:補償系數=臨時佔地(指佔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2.5--5倍;永久佔用(指佔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鎮)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佔用期一年為1.5-3倍,佔用期二年為5倍)
(十六)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於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准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十七)對於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十八)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徵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伍』 新土地法,所有土地國家所有,農村不曾擁有土地
縣土管局和鄉土管辦過來說所有土地都是國家的。
他們在違法做事。
「所有土地都是國家的」這句話是對的。
但是農民可以用土地30年不變.
宅基地是70年不變。
他們在做違法的事。
你們可以通過大型媒體曝光他們的做法。
你們可以上訪,去省委
『陸』 2016年農村土地三項改革試點主要內容有哪些
農村土地改革三項試點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
二、農村宅基地改革試點;
三、征地制度改革試點。
所謂農地入市,全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以出讓、租賃、入股等模式參與市場交易。
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引導農民自願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規范宅基地管理和利用、改善村莊環境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
而土地徵收制度改革,圍繞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徵收程序和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進行了有益探索。按照要求,農村土地三項改革試點工作要確保在2017年底前完成試點任務。
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名單如下:
33個試點縣市區分別是: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
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余江縣、山東省禹城市、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
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6)新農村土地法2016擴展閱讀:
自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啟動,尤其是2016年9月進一步統籌協調推進三項試點以來,各試點地區積極謀劃並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目前改革綜合效益日益顯現。
這是記者當日從國土資源部召開的統籌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工作現場交流會上了解到的。
據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張德霖介紹,目前33個試點地區累計出台約500項具體制度措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地塊共計278宗,總價款約50億元。
3個原征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按新辦法實施征地的共59宗、3.85萬畝。15個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退出宅基地7萬余戶,面積約3.2萬畝。
從統籌推進三項試點與其他改革看,目前,33個試點已全部納入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14個納入農村改革試驗區,15個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全部列入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
還有不少試點地區納入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幾類試點共同推進、相互配合,取得了很好的改革聯動效應。
與此同時,隨著三項試點的開展,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門還穩步有序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也將積極推進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規規章的研究起草。
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0個左右縣(市)行政區域進行試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5年2月27日經表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決定指出,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綜合效益日益顯現
『柒』 2016農村土地怎樣確權
農村土地確權,依照以下五個要點來執行。
(1)依法依規、規范操作。
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農辦經〔2012〕19號)的要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症。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
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系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尊重農民意願,結合村組實際,在保持家庭承包權長期穩定的原則下,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允許村組對承包地適時適當作調整。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耕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
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選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准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系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
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捌』 2016年新農村土地承包法
人大專職委員詳解土地承包法修訂爭議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出台,「大包干」始得到法律確認。然而,農地產權改革仍行至中途,隨著城市化、農業現代化需求,矛盾愈加復雜。《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已於今年4月正式啟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透露,目前有關部門和專家在許多關鍵問題上仍有爭議。不過,有一個問題基本達成一致:在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要不要設期限問題上,現在基本傾向於設一個期限。
7月30日,劉振偉在由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辦的「2015中國農村發展高層論壇」上,詳細了《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中的爭議問題,涉及公眾關心的是否設置承包期限、是否允許調地、如何界定各項權利和權能、進城農民土地如何處置等。劉振偉是2003年全國人大首次設立的10名專職常委之一,曾任《農民日報》副總編輯,農業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等職。
對於十八屆三中全會後中央定下的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法律屆定,劉振偉表示,所有權、承包權的法律界定問題不大。「需要界定的是土地經營權,怎麼對它定義。」他表示,有人認為土地經營權就是一個耕作權,一個收益權,但有人認為這樣設置不夠太簡單了。到底怎麼定義,需要進一步研究。此外,土地經營權怎麼定性?眾說紛紜,有些人認為是債權,有些人認為是物權。還有一些很權威的專家說要看承包期限,流轉的期限短就是債權,期限長了就是物權。劉振偉表示,如何定性法律必須要明確。不過,即便是債權,現在國際上對債權的物權化管理也是一個趨勢。
第二個就是賦予土地經營權的抵押擔保融資功能,「中央精神搬上去就是了」。不過,劉振偉表示,現在的問題是,如果土地經營權界定為債權,它是不能抵押的,只能質押或者擔保。
第三即落實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具體形式。他介紹,要不要設置承包期限「這個問題通過這一段的調研,基本明確了」。開始調研的時候是兩種意見,一種認為要有期限,一種應該不設期限。他稱,座談的時候搞民法的同志不同意不設期限,認為既然是用益物權,就有期限,「期限多長可以商量,不設期限可能說不過去」。但起點怎麼算、期限搞多長,還要研究。
還有一個問題是,承包期內土地小調整要不要在法里開個口子。劉振偉表示,現行《土地承包法》中對此有個小口子,允許在遭遇自然災害時,按照民主程序並報上級政府同意後搞一些小調整。「第一次調研的過程中,有人提出,國家徵用土地這部分是不是也放進去,還有一些農民把地退出來之後,要不要開這個口子。我們正在研究。」他表示,已經和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中農辦主任陳錫文主任匯報過這個問題,「不管開與不開這個口子,土地絕不能打斷重分,這條意見是明確的,也是一致的。」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是關於進城農民是否交回承包地。這方面目前中央政策和現行《土地承包法》不一致。現行法律規定,農戶進到小城鎮以後地可以不交,但是進入設區的市,原來的承包地是要交回。中央政策則明確,現階段不把農民退出承包地作為進城落戶條件。法律和政策需要銜接起來。不過,他透露,研討中出現一種意見,認為「完全不收也有問題,人在變,地怎麼能永遠不變呢?」
提出這種意見的來自「各個層面」的人都有。這些人士主張有條件地收回。比如,對於已經在城裡落戶,有了住房和穩定收入來源,納入城鎮職工或居民社保體系,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資格,鼓勵在承包期內無償收回承包地。但劉振偉稱,這是自願的。如果你不想無償交回可以有償退出。
對於這些問題,劉振偉建議與會的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等地方代表在調研的時候做一些實證分析的,「既聽幹部的,主要聽農民的」。
『玖』 新農村土地政策
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分配政策以《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