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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子事故負責

發布時間:2021-03-16 10:13:57

農村建房事故責任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❷ 農村建房事故責任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❸ 農村建房沒有簽合同,又是包工頭找的人出現安全事故誰負責

這個問題需要看雙方在合作之前所訂下的條款和合作方式來認定法律關系。專
一、如果是工程全價承屬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錢發給承包方完全負責,在法律上屬於合同關系,出了這種工傷事故,發包方可以不承擔責任,應當由包工頭負完全責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麼,在法律上就屬於僱傭關系。這樣子的責任認定比較復雜。若按勞動合同法,凡是在發包方工作過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則上由發包方負責。通過以往法院判決案例,一般都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擔50%的費用或者賠償。
可能在農村的建築慣例中,大多數都是口頭約定,那麼,按照資方舉證原則,這對發包方是相當不利的。如果沒有合法的證明文件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事故免責協議,往往由發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當然,在農村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是協商解決。不過,到了法院法官也會考慮到實際情況,做出合適的判決的。

❹ 農村請人裝修房子出了事故怎麼劃分責任,主人需要承擔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僱主責任的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❺ 農村房屋建築事故誰的責任

您好,開發商當然要負主要責任啦,但我想問一下,有沒有簽合同,如果有,您最多隻是部分事故責任,其他的要找開發商。

❻ 關於農村修房子,將房子承包出去修建,出現死人事故的責任問題!

1)主要責任在於A。其轉包出去沒有合同,且默認工人(死者)上崗幹活,就如同是他自己手下工人那樣的地位。但是,A履行完賠償義務後,可以向B追討索賠的;B也可以向C索賠的。
2)房主承擔次要責任。雖然和A簽有承包合同,同時具體施工是在房主的家所在地,房主負有現場安全監管義務的。

3)死者沒有父母,也就是沒有他必須贍養的對象;下有22歲成年兒子(身體正常,有勞動能力),也不屬於他必須撫養(供養)的對象。
4)基於以上,責任方只要賠償喪葬費以及當時的一些必須費用(交通費等)。
5)多方共同協商無果的,其中某方都可以單獨向法院起訴的。

❼ 農村建房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僱工受損害 房主(僱主)負全責
實例:東陽人李某,多年從事建築施工。年5月,李某將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夠,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帶領下施工。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繩子突然斷裂,導致王某受傷,住院花去2000元醫療費。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僱傭合同關系是指受雇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王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第1款「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無償幫工受傷 房主應承擔責任
實例:去年9月18日,蘭溪農民陳某正在建造樓房,鄰居林某主動前去幫忙。但陳某嫌林某年紀大,且做事不靈活,讓林某不要來幫工。上午9時,林某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平台跌下,導致八級傷殘。後林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
律師點評:《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林某系無償給陳某幹活,屬於義務幫工,陳某接受了林某的幫工,就應對其安全承擔保護義務。現因陳某防護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曾明確拒絕過林某的幫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 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實例:市開發區農民楊某建房時,將房屋「包清工」給有施工資質的張某施工。曹某是張某僱傭的一名工人。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時因腳手架斷裂跌下受傷。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楊某和僱主張某共同賠償醫葯費等共計4萬余元。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楊某將房屋發包給有資質的張某承建,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張某僱傭曹某為其做小工,雙方系僱傭關系。根據《解釋》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和第11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張某在承建過程中對曹某造成損害,應由張某負責賠償,發包方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 承擔按份責任
實例:李某與劉某糾紛發生前並不相識,楊某本身沒有建設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但以個人名義承包民房建築的泥瓦工活。2008年春劉某籌建北京平房四間面積140平方米,楊某與劉某協商,將劉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並找李某等約七、八個人開始施工建房。2008年7月3日早8時許,李某在往椽子上鋪磚時椽子突然折斷,將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鎮市中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共支付醫療費18371.33元,矯型器費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時建議繼續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請求。劉某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價格包給楊某,事先與李某並不相識,李某為楊某出工,身體受到傷害後與劉某無關。楊某承認本人從劉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購料和木工,李某在幹活過程中由於劉某椽子質量不好,致使李某摔傷,對此列舉有關證人證言證明事發經過,主張李某的損失應由劉某予以賠償,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
律師點評:根據事實,李某與楊某是僱工與僱主關系是恰當的。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與劉某之間是何法律關系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因此,房主劉某與包工人楊某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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