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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權利歸屬

發布時間:2021-03-05 21:04:11

❶ 農村房屋自建房產權如何變更(戶主如何更改)

農村房屋房產證更換名字戶主,具體如下:
辦理農村房產證改名手續,只需攜帶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產證改名的手續,根據房屋交易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
(一)添加夫妻另一方作為所有權人
男方或女方在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或者雖然用雙方財產購買的房產,但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要求將自己的名字也加到房產證上手續也較為簡單。
(二)夫妻離婚
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三)房屋贈與
一般來說,房屋贈與手續有五個步驟:首先,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寫明贈與人、受贈人、贈與事項等相關內容。其次,房屋贈與的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合同,按規定繳納有關契稅,辦理公證。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申請書、身份證件、原房地產產權證、贈與書及公證書等書面材料。由房地產管理機構頒發房屋產權證及房屋共有權證。最後,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至此,贈與行為履行完畢。
(四)房屋繼承
繼承房屋,先要去辦理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的遺囑。辦理完繼承權的公證,就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以前購房時候的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進行房地產繼承的登記了。

❷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離婚時如何處理房屋產權歸屬

首先,按規定,離婚時進行房產分割,並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須遵守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規定。並且,起訴離婚後,法院也不能以拍賣方式分割。其次,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佔有人。根據離婚的規定,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離婚房產的分割,確定誰佔有房屋,是否進行房屋補償等。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訴離婚時,將房產分割問題交給法院處理時,法院會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3、有利於生活,方便生活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共同生活時遭到損壞後,另一方不予補償。因此,雙方取得該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過因為離婚後女方繼續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實踐中的做法是,將房子判給男方所有,不過男方要按房屋價值的一半補償女方。

❸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麼產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3)農村自建房權利歸屬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❹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權應歸誰所有

無論當事人對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權有無約定,該房屋都應歸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集體成員內部的轉讓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進入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參照國家土地管理局於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給浙江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中的具體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通過他人出資翻建房屋,給出資者使用,並從中牟利或獲取房屋產權,是屬「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之一。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二款「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具體規定,以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的方式變相轉讓宅基地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4)農村自建房權利歸屬擴展閱讀:

無論宅基地使用權人和擬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資人之間有沒有約定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處分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通過贈與、附條件合同的方式變相實現宅基地使用權的處分,擬在建房屋的所有權都應歸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出資人與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應按照上述觀點予以處理。因為,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一戶一宅」的規定相悖(受讓人無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資人系與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屬於同一集體組織成員的人,認定錯誤的話勢必會與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本集體成員的基本原則相悖。

❺ 產權歸屬糾紛,宅基地自建房

農民自建房能不能辦產權證,主要看該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質是國有的還是集體的,這個在土地使用證上可以體現出來。如果土地性質是國有的,則可以自由轉讓,也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則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集體內部轉讓。
農村自建房可以進行買賣,但宅基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轉讓和受讓。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屋登記辦法》第87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❻ 自建房的使用權 歸屬 正房所有人, 這屬於物權法哪一條規定的

這屬於民法基本原理添附的概念,正房屬原物,你的自建房屬添附物,不動產添附物的歸屬原則,一般是房隨地走,故自建房的歸屬權屬為原房地所有人。

❼ 國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屬於什麼產權

國有土地上的自建房屬於小產權房。

農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內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容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小產權房實際上也是擁有產權的,只是因為是在宅基地上建蓋的房屋,所以只能在本村村民內進行房產交易,而不能公開上市交易,所以叫做「小產權房」。

(7)農村自建房權利歸屬擴展閱讀:

自建房小產權辦理手續:

先到當地國土、建設部門(如果是危房重建主要是建設)咨詢是否有暫停審批,可以審批的話,再做下面手續:

1、原來的舊房是否有雙證(土地使用證、規劃建設許可證),沒有的話先補齊雙證。

2、沒有土地使用證,如果是86年之前的老房子,向國地部門以確權為由,申請土地使用證登記。

3、有雙證的舊房就不用補雙證,對於老房子申請重建,一般以危房為由申請重建,

先向村級申請(申請表格村級蓋章後),再到鄉、鎮蓋章上報,後縣建設部門審批。

❽ 宅基地自建房 歸屬問題

你提到的復60年代的事是比較好的制,現實中國家調整行政區劃可以隨意分割土地,這在當時應該有一個非常美好的稱謂即響應上級號召,你說是劃出有點牽強,你提到的開出的條件也不符合實際,應該是完全服從政府領導,聽從政府安排,執行政府決定。宅基地這個概念是用於村莊的,不是村莊就沒法批成宅基地,想另立村莊是不可能的。不過有土地而且沒有人阻止就先蓋房,別的事讓政府看著辦吧,反正不能讓群眾無家可歸

❾ 農村自建房歸屬權協議怎麼寫

協議書
甲方xx (小叔公 )乙方 xx (你姐)見證人xx
一,甲乙雙方依照相關法律,自願簽署本協議,
二,協議內容
1.甲方由於臨近結婚 需要自建婚房,但是沒有宅基地,想借用乙方的自建房上層空間,在上面加蓋一層用做婚房,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同意甲方在自己的自建房上加蓋一層用做婚房。
2.甲方雙方約定,甲方日後有錢一定另外選擇地方再建房子,並且在乙方自建房上層空間投資加蓋的房產無條件贈與乙方。(注意,這一條最好約定一個時間 期限不然的話可能是一輩子哦 對乙方很不利 )
三,本協議一式XX份 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即日起生效。
甲方 (簽字 按手印) 乙方(簽字 按手印)
見證人 (簽字 按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樓主要注意 見證人越多越好 另外在寫這個協議的時候提醒了的 最好約定甲方搬出房子的的時間 不然真的會很麻煩 根據本協議對方一直說自己沒能力再建的話 就能一直賴著住下去了

最後
本協議絕對原創 求採納 聲明 : 採納之後版權轉歸樓主所有 呵呵
3

❿ 我出資蓋農村自建房歸屬

首先,你有來沒有辦審批源手續,不符合土地和建設規劃,未履行合法審批程序的本身是違法建築,肯定是不能獲得所有權的。

如果你建房是經過了審批的,符合土地和建設規劃,辦理了合法審批手續,那麼建造人可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參見《物權法》第30條。)誰建的所有權歸誰,不需登記,但前提是你必須是集體組織成員。房屋原始取得者的主體范圍受限制,僅限於本集體組織成員;你利用農村宅基地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建房,必須是該組織的成員。
另外這種房屋屬於小產權房,買賣受限制,僅限於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但實踐中超出限制買賣主體范圍的情形很多;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限制或者管控,所以只要合同簽清楚了也是可以的,只是有一定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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