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農村發展 > 農村信用社權利制衡

農村信用社權利制衡

發布時間:2021-02-27 23:45:29

1. 求問如何完善欠發達地區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

周志平 胡雄勇 褚鴻飛
當前,張家界市農信社管理體制運作效果已初步顯現。
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是以縣聯社為法人,省聯社在全省范圍內行使管理服務職能,並按行政區域設立市級聯社(辦事處),以利於省、縣聯社之間的管理與協調。在農村信用社改革初期,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管理薄弱而形成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大量歷史包袱,需要藉助外部力量制衡和靠政府幫助化解,成立省聯社加強行業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實選擇,省聯社也充分發揮了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使農村信用社改革得以順利進行。
法人治理結構發生改變,抗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一是明晰了產權、組織架構和運作機制。通過逐步規范的增資擴股,使農村信用社長期模糊的產權逐步明晰。二是股金數額擴大,資本充足率提高,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張家界市農村信用社股金從2004年的1.58億元增加到了2008年的1.63億元,增加了3%。三是產權制度開始起步,法人治理結構初步建立。農村信用社在明晰產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初步形成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體系,形成了縣聯社、市聯社、省聯社依次向上入股,向下管理服務的組織結構。
內控機制明顯強化,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省聯社成立後,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對人、財、物經營等方面加強了管理。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管理制度體系。二是規范了人事、財務、經營、考核等管理程序,推行績效考核的管理模式。三是加大了對違規問題、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資金設立了安全屏障。四是開通了綜合網路系統,開辦了福卡業務,實現通存通兌,全市農信社的服務功能明顯增強,服務水平進一步提升。
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使農信社距離「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目標還十分遙遠,因此強化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成為農信社改革細化、深化的重要目標。
優化股權結構,提高社員參與意識,真正做到所有者到位。
農信社股權結構的設計和實施要與當地區域經濟特徵相協調,以增強法人治理結構的「適應性」。在此基礎上,要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要求,在自然人、法人和國家之間確定適當的比重;建議在提高最低注冊資本和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同時,放寬對非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限制,大力吸收與引導各類資本投資農村金融機構。在股權設置上有所側重,即側重吸納有農村金融服務需求的戰略投資者(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加盟,使之成為農村信用社的股權主幹;在理事會、監事會中側重吸收涉農、愛農、支農的優秀企業家、投資家、實業家加入,以影響決策,加強監督。積極吸收養殖大戶、私營業主、企業法人等有能力參與農信社管理的投資人入股,擴大其入股面,提高入股金額,加大經營者持股比例和數量,吸引具備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和優秀市場經營理念的經濟組織進行戰略性投資,優化和調整農信社股權結構,提高決策和管理能力,但也要防止股權過於集中。要規范資本金籌集渠道,有序地開展增資擴股工作,取消保息分紅,堅決杜絕存款化股金和以貸扣收等違規做法。可將股金轉為優先股,入股社員享受優先分紅,不參與決策,以防止「用腳投票」的問題。要從嚴控制股金的轉讓,保持社員的相對穩定,進而建立、落實社員與農信社「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
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保持股本金的穩定性。
加快提高股權集中度,對經營好的機構,可以通過定向溢價增發,建立股權流通轉讓機制,促進股權適度集中;對經營相對較差的機構,進一步放寬投資人地域限制、放寬企業法人入股盈利年限限制,提高投資者入股積極性。要加快推進省內、省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之間的戰略合作、區域聯合和兼並重組,支持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業務合作和資本聯合,通過引資實現引智、引技、引進制度和機制,解決歷史包袱,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議制定股本金櫃面交易政策,增強股本金的流動性;規定社員可享受若干優惠政策,為社員提供同等優先貸款權、貸款利率相對優惠條件;制定股本金抵押貸款政策,完善穩定社員持股的有關政策條款,從而激發股金最優潛能,保持股本金的穩定性。
淡化省聯社的行政管理職能,讓權於基層農信社。
省聯社與基層社應理順關系,明確各自職能,積極維護基層社的完全法人地位。防止省聯社通過強化行政管理職能,形成實質上的法人地位。在短期內,鑒於農信社所處區域經濟發展不均衡,金融環境普遍較差,農信社自主經營能力薄弱等原因,省聯社應加強對基層社的指導和協調。但這不等於二者之間的關系就是上級行與分支機構之間的關系,省聯社應將信用社基本決策權交給其理事會、經營管理層,由其對資本所有者負責,並逐步放開對信用社主任、理事、監事的任命權,向社會公開招聘過渡。探索省級聯社改革的目標模式,適應湖南省城市化程度低、城鄉差別大、縣級機構多的特點,改組為加盟形式,逐步取消其行業管理職能,專職為會員機構服務,此舉有利於保持縣級機構一定程度上的聯合。
設計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消除和限制各級經營者「逆向選擇」。
將激勵、監督機制運用於管理人員績效獎勵的設計中,通過引入期權報酬、責任追究等機制,促使其個人利益與農信社利益趨同。建立健全「三會」議事規則和程序,明確理事會、監事會和執行機構之間的職責關系,促其各歸其位,形成有效的責權利制衡機制。具體來講:一是要細化理事長與農信社主任二者的職權范圍,明確二者的權力、職責和義務,將理事會與主任的委託代理關系制度化、規范化。二是改革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和程序。從組成人員上,引進高薪聘任的外部人員等非職工監事,參與對重要經營事項的論證、決策;從人員結構上,監事會組成人員中非職工監事不得低於1/3,進一步增強對農信社經營活動的監督,提高透明度;從議事程序上,形成監事會定期辦公制度,賦予其更大的權力,使監事會行使的職責不受制於理事長和主任。三是強化社員大會職責,在章程中規定社員大會的權力、義務,並進一步明確履行方式,將社員大會制度化,涉及農信社改革、重大投融資決策、高層人員的聘用、更換及其薪酬水平等重大問題由社員大會投票決定等。
完善農信社內外信息披露制度。
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要建立在掌握真實、充分的經營與財務信息的基礎上,因此,首先要從制度上固化、細化農信社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要盡快出台農村信用社強制性信息披露規范及其實施細則,對該行業信息披露內容、形式、時間、報告格式、程序、對象進行明確規定;其次要在農信社內部建立暢通的信息傳導機制,由各級農信社理事會負責制定內部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應由哪個部門提供什麼信息、何時提供,提供信息的內容、格式等相關問題;最後要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對已披露信息的合法、公允程度實施審計和評估,藉助外部監督力量增強農信社披露信息的可信度。
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革進程。
按照「先經濟發達地區、後經濟欠發達地區,先城市地區、後農村地區,先符合條件機構,後不符合條件機構」的工作要求,先對城區和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地區的機構實施股份制改造,再逐步向農村地區擴展推廣。適合合作制條件的地方,可以繼續保留和探索豐富合作制。建議建立市級法人股份合作制銀行,大力發展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

2. 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中的性質和地位是什麼

其實應該是農村的商業銀行,但現在的情況是很多地方把信用社當作了不官不民的機構。
信用社是面向農村的,所以它在對農業的支持方面的作用是別的機構無法替代的。

3. 農村信用社歸那個部門管啊

受人民銀行代管來,農村信用源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3)農村信用社權利制衡擴展閱讀

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4. 農村信用社最高權力機構

農村信用社最高權利機構是各法人聯社的社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監事會。

5. 談談違規違法對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危害

農村信用社經脫鉤農行隸屬關系後,由於點多面廣、管理難度大,加上管理體制未能真正完善、產權不明晰、內部管理相對薄弱、員工素質普遍較低的等多面的因素,幾乎具備操作風險發生的一切條件,長期以來不斷發生的操作風險給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後果。2005年開始,按照中國銀監會的統一部署,全國各地金融機構開展了操作風險防範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結果顯示在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發案率接近佔50%。可見農村信用社的操作風險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嚴重,潛在操作風險和隱患時時存在,使農村信用社防範操作風險的形勢十分嚴峻,加強操作風險的防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防範工作刻不容緩。

一、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的特點
從全面的操作風險防範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暴露出的問題分析,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操作風險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涉及面廣,以信貸為重點區域。從已經查出和暴露的違規操作和各類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貸、投資、融資、結算、財務會計、安全保衛、計算機等業務的方方面面,幾乎每個業務領域均有違規、違章、違紀、以致違法現象。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也是操作風險多發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貸違規違紀現象多種多樣,違規手法五花八門。一是對同一貸款戶由多個信用社多次發放貸款,從而達到化整為零、逃避貸款審批的現象較為嚴重,成為違規發放貸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貸款損失嚴重。二是貸款管理不嚴,貸款跟蹤檢查不到位,貸款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三是信貸檔案資料不規范、不全面,給貸款安全留下隱患。四是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沒有及時做好貸款五級分類。有的信用社還違規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借新還舊貸款;跨地區、壘大戶等其它違規貸款也屢見不鮮。
(二)危害性大,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由於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風險是主觀性的以侵佔資金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對農村信用社危害性相當大。一是大大降低了貸款質量。農村信用社實施改革前,全國農村信用社實際不良貸款率在50%以上;二是造成直接資金損失。違規拆借資金、攜款潛逃、票據詐騙、計算機犯罪、安全保衛事故、櫃台操作失誤等均帶來嚴重的資金損失。三是留下風險隱患。有的操作風險雖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損失,但卻留下風險隱患,給經營帶來無法估量的困難。四是引起法律糾紛。由於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一旦對簿公堂極有可能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操作風險製造者其主要目的無不是為了侵佔資金,給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後果是資金損失和風險增加。
(三)作案手法低劣,違章操作是主要形式。從各類操作風險事件和案件的實施形式看,違章操作是主要形式。無論是無知或非主觀性引起的操作風險,還是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犯罪作案,均是無視各項規章制度的存在,或者是尋找制度的漏洞和真空加以實施。作案人大多作案手法低劣,但由於制度形同虛設,相關工作人員明知不對或熟視無睹,聽之任之,或怕得罪領導不敢糾正和制止,甚至協助辦理,有的持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的大案經過很多的稽核和檢查卻安然無恙,直至展開拉網式排查或專項檢查時才暴露。
(四)違規代價低,對當事人以教育為主。從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看,普遍處理較輕,只處理基層社不處理管理機構,只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不追究上級領導責任。有的雖然追究了相關領導人的責任,但多避重就輕,起不到對違法違規人員的懲戒和對其他員工的警示作用,缺乏應有的威懾力和公信力。這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員工親緣化現象嚴重,人際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個別領導在對責任人的處理上大多怕得罪人,而不敢或不願從嚴查處,降低了違規和犯罪的成本,違規代價低,提高了違規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觀上起到了鼓勵違規和犯罪的作用。
二、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原因分析
從淺層次看,農村信用社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不力,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監督檢查流於形式,不合理考核激勵機制是發生各類操作風險事件的直接原因。
(一)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據銀監會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80%是有章不循造成的,另有20%的案件是無章可循造成的。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的內控制度建設非常薄弱,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有些業務領域還存在制度盲區,由於無章可循和制度本身不科學不合理,致使大量的違規操作和案件發生。另外,由於執行制度不力,制度效力遞減。
(二)員工素質偏低,教育和管理不夠。由於沒有統一的進人標准,農村信用社進了不少低學歷、低素質的員工,進入信用社後又得不到系統的業務技能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少數員工自身免疫力不強,在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觀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僥幸。信用社人員的任用、考核機制存在缺陷,重要崗位人員使用失察,平時對個人行為缺乏考核和監督,交流、輪崗、強休制度不落實,為少數人利用職務便利作案提供機會。
(三)檢查監督不到位,稽核工作流於形式。農村信用社許多內部案子在實施時,往往在一連串的幾個環節和不同崗位都一路「綠燈」,究其原因是檢查監督作用沒有發揮好,導致違規行為發生。本來基層網點是實行雙人臨櫃、相互監督的制度,但臨櫃人員對憑證不認真核對,也沒有對同時臨櫃的同事盡到監督之責。第一道防線就失去了有效監督約束。事後監督本來是第二道防線,但有的農村信用社沒有設立事後監督崗,因此作案分子乘虛而入。稽核和檢查可以作為第三道防線,但稽核檢查工作不深入、不細致、不全面,使之流於形式,於是使違規問題和案件得以長期隱藏、並連續作案。
(四)考核激勵不科學,做假現象嚴重。過去各基層信用社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紛紛加大績效考核的力度,存款、收息、「雙降」、貸款營銷等指標齊全,並將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個人業績的主要依據。員工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往往不擇手段,各種踩線違規現象愈演愈烈,正向激勵作用明顯走樣。在考核中長期處於劣勢的一部分人,就會產生各種為個人考慮的不良思想,有的乾脆破罐子破摔,利用職務之便以獲取資金為目的實施作案。
以上導致了各種操作風險事件的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從深層次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紊亂、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產權不明晰、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抗風險弱是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深入分析這些深層次原因,有利於對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既治標又治本。
(一)系統管理體制紊亂。農村信用社從成立以來,管理體制幾經變化,使農村信用社缺乏強有力的管理,很多問題由此滋生開來。在農行、人行、銀監局管理的過程中,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工作實際上委託一個部門來完成,成為其全部工作的一個附屬,這個部門在管理時有職無權,監督和執行完全脫節,造成行業管理形同虛設,拾得本來需要行業管理來完成的重大事項,如制定統一的制度體系和行業標准、整體維護行業權利、形成整個行業的信息網路等無法實施,使農村信用社內控體系不健全、不科學或五花八門。在缺乏法人自律、內控和有效監督的情況之下,又沒有強有力的行業管理,就導致了一些法人社為所欲為的局面。管理體制幾經更迭導致行業管理的乏力是長期以來形成操作風險的一大根本原因。
(二)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由於產權不清晰,所有者管理職能缺位,內部法人治理機制幾乎處於空白,社員大會(股東會)、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無法按規定職責和程序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混淆。有效的監督機制沒有形成,導致極少數聯社的理事長違規經營,把企業推向崩潰的邊緣。
(三)有效的外部監管不到位。在行業管理職責歸屬省社以前,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先後統一履行行業管理和外部監管雙重職責,既當「教練」,又當「裁判」。由於這雙重職責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相容性,導致人民銀行、銀監局都無法充分發揮好職責,尤其是有效的外部監管明顯弱化,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更多的是「保護」、「縱容」,對其違規現象基本上是視而不見,致使很多問題不能浮出水面,基本上是內部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觀上助長了一部分基層社負責人不把違規經營當回事的心理,各種違規操作屢查屢犯。
(四)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使農村信用社處於弱勢地位。改革前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實行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加上服務對象的社會弱勢地位,決定了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上的弱勢地位,使之無法有效抵制來自外部的干預和各種侵害利益的行為,農村信用社為了生存不得不屈服於行政干預和有權部門不合理的攤派,有時不得不違背經營宗旨,不得不以違背規章制度為代價而違心地按照有權部門的指令去提供各種「服務」。
三、防範操作風險的思路及具體措施
風險管理能力是構成銀行競爭力的根本。在農村信用社這樣一個管理基礎薄弱、抗風險能力低、各項改革尚處起步階段的金融機構,要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必須深化改革,完善管理體制,健全法人治理機制,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信用環境,同時提升經營管理理念,創新防範操作風險思路。
(一)必須加快構建防範操作風險的管理體系。加快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建立防範操作風險的長效機制,努力構建一個多層次、有機協調、有效控制操作風險的多層次的管理體系。這個管理體系包括六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人治理機制。要推進產權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最終建立社員股東對理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和制衡。第二個層次是內部控制體系。要建立適應農村信用社特點並與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接軌的內控體系。第三個層次是有效的行業管理。建立強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體系,層層管住可能產生的風險。第四個層次是黨的建設。明確黨組織在防範風險中的監督保障作用,按照黨組織在作風建設中解決勤政廉政問題的方法,解決防範道德風險的問題。形成上下級之間和黨員幹部之間的相互制衡與監督。通過黨內的民主機制和科學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的可能。第五個層次是合法的外部監督。積極地引進和歡迎銀監部門、審計部門、紀律檢查部門和司法部門外部的監督。第六個層次是道德和文化建設。進一步弘揚農村信用社的企業精神,全力推進以提高職工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為目標的企業文化建設,建立內外兼容的宣傳機制,培養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形成有利於防範操作風險的企業價值體系。
(二)必須推出建立長效機制的有效措施
1、切實增強操作風險意識。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操作風險自始至終與業務活動相伴而生,每一個業務點都是操作風險點,因此防範操作風險必須從每一名員工做起,將每位員工作為防範風險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對員工風險意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對操作風險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和強化「違規就是風險」的觀念,養成高度的敬業精神和專業態度以及扎實的工作作風,從小處著手,力求把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和第一道關口。
2、不斷完善內控制度體系。制度建設是防範操作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在制定製度時要貫徹「把防範農村信用社系統性風險作為加強管理的關鍵環節」科學理念,秉承「審慎經營,內控優先」的經營方針,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使各項風險管控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及時更新、完善、補充各項規章制度。內部規章制度要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監管要求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和補充。對一些在實際執行中出現操作性不強、或已經過時或不適應業務需要的制度,要及時廢止;對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時修正和完善。二是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對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是防範風險的主要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風險,並將風險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風險管理部門要針對各地風險監測情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同時監控下級報告的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掌握轄區農信社風險狀況。同時為防患未然,必須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即按預案要求進行快速處置。
3、強化崗位監督約束。操作風險主要發生在一線崗位,科學調配崗位,使崗位與崗位之間相互制衡,人與崗位實行互動是防範操作風險的有力保證。一是科學設置內部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並按制度和內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員。二是有力推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員工崗位輪換制度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使違規行為及時得到暴露,有效控制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重點加強對信貸、儲蓄、財會、聯行等涉及錢、賬等重要崗位及其操作人員的管理。四是建立對違規違紀事項舉報獎勵制度,實現違規違紀行為的群防群治。五是實施分級監控,形成連環責任監督,使一線員工、信用社、聯社三個層次通過相互監督和檢查,進一步強化崗位監督約束,形成一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控防範運作機制。
4、發揮稽核檢查工作事後糾錯和警示作用。稽核檢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經常化,提高稽核檢查手段,強化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稽核監察隊伍系統。建立系統的稽核隊伍體系,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和程序,通過培訓提高稽核隊伍履職水平,通過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樹立稽核檢查權威。二是要突出稽核檢查的重點。注重日常的常規稽核檢查,實行防範風險關口前移,變過去事後被動式的核查為事前主動式的預防性檢查。對案件高發機構、高風險業務、易發案件部位,要增強稽核的深度、廣度和頻率,徹查所有相關問題及其根源。三是改進稽核方式。要實行內外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業務進行排查,對難以通過一般對賬查出的問題,要採取公告的方式與存款人、借款人進行核對。
5、增強基層執行能力。基層信用社是整個風險防範的基礎,基層員工又是風險防範的真正主體。增強基層的執行能力是建立防範風險長效機制的關鍵。要從提高執行力出發,切實加強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建設,一是要選好一個靠得住、能幹事的信用社主任;二是要打造一個優秀的、有戰鬥力的團隊;三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發展業務、防範風險的機制;四是要形成一套適合農村信用社特點和農村金融特點,並有利於農村信用社發展業務、減少風險的工作方法;五是要創造一個能夠促進農村信用社良性發展的良好的外部環境。把各個基層農村信用社都打造成具有完美執行力和強大凝聚力、戰鬥力的團隊,使之成為有效防範風險的牢固堡壘。
6、加強內控文化建設。良好的內控文化能夠提高全體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降低內控執行成本,有效防止內部團伙作案,是內控體系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將良好的內控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企業文化與農信社經營管理的最佳結合點之一,讓「內控優先、審慎經營」的內控文化理念,紮根於員工的思想深處,落實到日常行為上,讓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明白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什麼風險要防範,什麼事情要監督。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風險防範的文化氛圍。

6. 農村信用社適用什麼法律

【時效性】有效
【法規名稱】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分類】司法解釋及案例
【頒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1998年4月20日
【實施日期】1998年4月20日
【正 文】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管理,促進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
法》、《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社、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農村信用社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農村信用社儲蓄所(以下簡稱儲蓄所)。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獨立履行對農村信用社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和監管職責。任
何地方政府、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
第四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應遵循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符合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經濟核
算、保證安全、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信用社和聯合社可根據需要下設分社、儲蓄所。聯合社可根據需要設立營業部。分社和儲蓄所不
具有法人資格,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合規開展業務。營業部是聯合社的內設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下設其他
機構網點。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許可證管理。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和聯合社頒發《農村合作
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社和儲蓄所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
一律不得開業。 第二章 機構名稱及設立的條件
第七條 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分社和儲蓄所必須以所在地的縣(市)、鄉(鎮)、村等地名命名。機構名稱
統一規范為:
(一)農村信用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適用於直轄市、省轄市設置在城市郊區,以區的名稱命名的機構,下同)
(二)聯合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三)分社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分社」
3.「××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分社」
4.「××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分社」
(四)儲蓄所
1.「××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
2.「××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儲蓄所」
3.「××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儲蓄所」
4.「××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儲蓄所」
農村信用社及其網點不得冠以其他名稱。
第八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入股社員一般不少於500個;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從業人員中必須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員從事過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中專學歷。
從業人員一般不少於5人;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七)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二)、(三)、(五)款,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第九條 設立聯合社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轄區內農村信用社達到8家以上;
(三)注冊資本金一般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四)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從業人員中必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人員從事過一年以上的金融工作或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大中專學歷;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及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本條(二)、(三)、(五)款,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條 設立分社和儲蓄所的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和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第十一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及聯合社應由發起人或發起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
支行初審,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復審,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核準的機構規模指標范
圍內審核、批准,並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審批設立聯合社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二條 設立分社和儲蓄所由農村信用社或聯合社提出申請,報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初審,由中國人
民銀行地(市)分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總行核定規模下達的機構規模指標范圍內審核批准,並頒發《農
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設立農村信用社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四條 申請籌建農村信用社,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其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
次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籌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籌建,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
效。自動失去籌建資格或被取消籌建資格後,自終止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如遇特殊情況,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籌建期內不得從事金融活動。
第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籌建就緒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農村信用社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等);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或有關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主要投資
者的背景資料、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報表;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四)發起社員名單和出資額;
(五)從業人員的有關情況;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七)章程;
(八)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公安、消防合格證明;
(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
(十)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聯合社的程序和要求與申請設立農村信用社的程序和要求相同。
第十九條 申請籌建農村信用社分社和儲蓄所除向人民銀行提交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供其上級機
構的經營和財務情況。
第二十條 農村信用社分社和儲蓄所籌建就緒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
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擬任主要負責人的名單和簡歷;
(三)從業人員的有關情況;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公安、消防合格證明;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收到申請開業文件之日30日內,書面通告申請人是否批准其開業申請,未予批
準的,在通知書中註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開業的農村信用社,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
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辦妥上述手續後方
可營業。
第二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自領取許可證6個月內必須開業。逾期未開業者,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人民
銀行收回許可證。但遇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信用社,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機構管理許可權在指定的報紙上向社會公告,公告
費用由被公告的農村信用社支付。 第四章 注冊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的注冊資本金必須是實繳資本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入賬到位。
第二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的股東資格、股東數量和股本結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的注冊資本金必須真實、充足,其來源應是投資者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以借入
資金、債權作為資本金。
第二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設立機構網點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機構網點的
營運資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章 變更事項
第二十九條 下列變更事項應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審查,並辦理變更手續。
(一)增減注冊資本金,變更持有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更換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負責人;
(五)變更名稱;
(六)機構分立、合並;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所在地或營業地址;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三十條 農村信用社變更事項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參照本辦法第三章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的變更申請答復期為60天,逾期如未獲批准,90天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六章 接管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經上級聯合社採取自我救助措施無效,中國人民銀行可
以按有關規定實施接管。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農村信用社的經營
管理權。
第三十三條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農村信用社採取必要的措施,改善資產負債狀況,恢復農村信用社的正
常經營能力。
第三十四條 被接管的農村信用社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三十五條 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機構管理許可權決定並組織實施,並於作出接管決定的同時報上一級行備
案。
第三十六條 接管期限屆滿,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可以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農村信用社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農村信用社被合並或者被宣告破產。
第三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的終止包括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
第三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按機構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方可解散。
農村信用社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
清算過程。
第四十條 農村信用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將其撤銷並吊銷許可證:
(一)嚴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的;
(二)在申請設立過程中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
可證》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延期,領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後180天內未開業的;
(四)已喪失本規定第八、九條關於設立農村信用社機構要求條件的;
(五)已連續停止營業六個月或累計停止營業1年以上;
(六)連續三年年檢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七)嚴重資不抵債的;
(八)已發生支付危機且無法挽救的;
(九)中國人民銀行接管期限屆滿或者接管延期屆滿後仍然無法恢復正常經營的;
(十)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應予撤銷的情況。
第四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的撤銷必須事先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由省級分行組織實施。撤銷時由中國人民
銀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第四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因嚴重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經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產,並以農村信用社的全部資產清償債務。農村信用社破產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同意,由人民法院
依法宣布。
第四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被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時,其清算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第四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終止後應及時繳回《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
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農村信用社,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
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擅自經營金融業務以及偽造、變造、轉讓《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
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締,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出租、出借、丟失、塗改《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
業許可證》,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
款。
第四十七條 農村信用社在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詐行為的,除吊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外,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並對主要責任者處以1萬元以
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在籌建期擅自辦理金融業務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按違規經營的金額處以萬分之五
但不高於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四十九條 農村信用社超越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經營
活動,沒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農村信用社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未經批准分立、合並分支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責令
其立即糾正,同時取消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拒絕和阻撓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進行年檢和日常檢查的,處以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同
時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期糾正;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六)責令停辦部分業務。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執行。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
書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和起訴,處罰決定生效。對不
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期間和人民法院審理期間,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原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農村信用社機構許可證管理、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和機構年檢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有關
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中
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設立的農村信用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規范。具體方
案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確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7. 農村信用社主任有哪些權力

現在也沒啥權利了。
聯社是一級法人,信用社主任基本沒啥權利了。

8. 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政策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金融服務,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我國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持力量。針對目前農村信用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改革。
(一)觀念創新,提高認識。觀念創新是一切創新的前提和基礎。農村信用社要緊緊抓住《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出台的有利時機,積極借鑒發達國家金融改革與發展的成功經驗,牢固確立「以人為本」、「以風險管理為核心」、「以科技發展為支撐」的經營理念,以支農富民為己任,把農村信用社改革真正辦成「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農村信用社改革應是目標一元,模式和路徑多樣。只要農民的融資需求能夠得到滿足,農村信用社或組建獨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合作銀行,或作為農業發展銀行的基層機構,或在維持現狀的基礎上加強管理,改善經營,都是可允許的選擇。無論採取何種產權形式,都必須在法人治理結構、股權分配、運行機制的基礎上進行規范改造,使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地方性金融機構。無論採取何種產權制度和組織形式,農村信用社都要堅持服務「三農」的經營宗旨,從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增強和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功能。
(三)強化內部產權約束,規范法人治理結構。首先,要按照「三會分設,三權分開,有效制約,協調發展」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信用社的內部治理機制,以此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的組織結構和恰當的制衡機制,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其次,正確處理好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主要是要處理好農村信用社與人行、銀監會、地方政府及聯社的關系。經營監管由銀監會負責,銀監會根據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科學設計指標體系,依法監管。行業管理分兩個層次:縣以下兩級是實行一級法人或二級法人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縣以上通過專業機構進行行業管理。
(四)把握方向,科學定位。服務「三農」,是廣大農村信用社比較一致的市場定位,具有一定的政策取向。對經濟落後或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信用社必須搞好自己的主業———信貸支農工作,要以有利於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經濟增長為己任。隨著農村城鎮化發展步伐的加快,一些地方正從農業社會步入工業社會,「三農」的概念已起變化,再用這一概念去界定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就很難適應改革發展形勢。
(五)加快農村信用社科技興社步伐。首先表現在金融科技隊伍不能適應現代科技發展的需要,科技人員少,尤其是缺乏既精通現代計算機通訊網路技術,又精通金融業務的復合型人才;其次是金融科技應用率低,要打破制約農村信用社的科技「瓶頸」,僅靠一個個單一的農村信用社是無法解決的。農村信用社既需要運用先進的科學手段,未雨綢繆加大科技投入,解決好科技興社問題,更需要一級管理組織來組織實施,如系統網路的開發、利用,科技人才尤其是復合型人才的引進等。
(六)政策支持,優化環境。為使農村信用社在較為寬松的環境中得以休養生息和健康發展,一方面,鑒於其農村金融主力軍的重要地位和合作金融的特殊性質,再加上其服務於農業這一弱勢產業的較低收益性,國家應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一是國家稅務要減輕農村信用社的稅賦;二是國家財政要對農村信用社的保值貼補利息給予等額補貼;三是中央銀行設立專項貸款基金,把這部分基金列入每年的信貸總盤子中,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四是提高農村信用社的呆賬准備金提取比例

閱讀全文

與農村信用社權利制衡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天高科國際貿易 瀏覽:896
都勻經濟開發區2018 瀏覽:391
輝縣農村信用社招聘 瀏覽:187
鶴壁市靈山文化產業園 瀏覽:753
國際金融和國際金融研究 瀏覽:91
烏魯木齊有農村信用社 瀏覽:897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ipo保薦機構 瀏覽: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葯材種植產業發展規劃 瀏覽:748
博瑞盛和苑經濟適用房 瀏覽:708
即墨箱包貿易公司 瀏覽:720
江蘇市人均gdp排名2015 瀏覽:279
市場用經濟學一覽 瀏覽: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瀏覽:59
中國金融證券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814
國內金融機構的現狀 瀏覽:255
西方經濟學自考論述題 瀏覽:772
汽車行業產業鏈發展史 瀏覽:488
創新文化產業發展理念 瀏覽:822
國際貿易開題報告英文參考文獻 瀏覽:757
如何理解管理經濟學 瀏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