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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跨組建房

發布時間:2021-01-26 06:08:20

1. 農村化糞池和村民房屋有無距離要求

一般20米左右,至少10米以上。

2. 我是農村村民要蓋樓房房後鄰居不讓我留後窗戶他們是違法嗎

法律規定了相鄰權,如果蓋房子侵犯鄰居的相鄰權,可以要求補償或者拆除。如果留後窗並沒有侵犯鄰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話,不應當阻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2)農村村民跨組建房擴展閱讀:

廠房蓋到鄰家窗下侵犯採光權被判賠

唐兵與張非兩家的住宅前後相鄰。2002年,唐兵在其舊房基礎上翻建了兩大間磚混結構房屋用於居住,後牆上開設3個窗戶。2013年7月初,張非在其住房以南,唐兵住房以北,修建了一彩鋼結構廠房,距唐兵房屋後牆最東邊1.1米,最西邊1.4米。

唐兵認為張非新建的廠房影響了自家的採光權。雙方協商無果。唐兵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張非賠償其因侵犯採光權、通風權等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兩萬元。

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張非向唐兵賠償4000元。張非不服,向烏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同時,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建設標准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規定,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建築間距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等有關專業規范規定,其最小間距低層為6米,多層為12米,高層為18米。

本案中,唐兵與張非宅基地相鄰,唐兵住房修建在先,張非廠房修建在後。現雙方房屋間距約為1.1米至1.4米之間,遠遠小於上述規范中6米的規定,對唐兵住房採光、通風等確有一定的影響。

3. 請問農村房屋原建有什麼規定

您好,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4. 農村村民不能建房子嗎

能建,但應完善報批相應的建房手續:
首先村民在建築房屋前應先向村集體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取得國土部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然後向當地鎮(街道)規劃建設辦申請房屋建設的報批手續,才能進行施工建設。房屋建成後村民應當向規劃建設辦申請房屋竣工驗收,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明。
然後經過規劃建設辦批准建設及驗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向當地房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土地使用證、報建驗收證明、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等資料。房管部門在受理農村村民要求辦房產證的申請後。將會檢查相關資料,並將申請登記的事項在村集體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將給予登記發證。

5. 農村村民符合建房條件而行政機關不審批造成的違法行為的處理

您好:

根據你對事實的描述,嘗試回答以下依照有關法律,以供參考:

1,我去網上看看仔細檢查通知是根據「大田縣人民政府田折嗯源文(2007)文」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和違法性住房建設整治工作的發展的通知「,」發現「特別從9月24日的工作,2007年開始,到2008年1月起至在31日。「我的房子建於2007年,建房子的整個過程從開始到結束,為什麼不告訴我們哪個部門不能建立一項罪行,或阻止我們繼續建立(我們不給予住房情況村鎮從來沒有可能不知道),使我們能夠回來建成「精品錢」呢?

這個問題需要得到回答的內容的「通知」的組合:

PS:通知

XX村XXX,

大田縣人民依照與天榮格(2007)文字政府「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和違法性住房建設整治工作的發展,」實地測量調查的部署,您的家庭擅自非法佔用土地153平方米,兩層樓房房子共支付您的家庭億元,可處罰款$違法建築,總金額支付76500元,限於2008年12月1日,收306非法平方米的耕地開墾費,否則加倍處罰,直至刪除。

XX特此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26日

第一:對於違法佔地的住房,以行政處罰權是行政: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66條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

本法第74條,農田窯,修墳或房屋的土地,挖沙,採石,采礦,從而破壞種植條件,或者造成的荒漠化,鹽漬化,通過土地開發

違規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療,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對違反土地管理執法必須是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利,你的家人收到「通知」非法的,沒有效果:

首先:通知行政機關不與相應的電網進行。

二:本通知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也沒有處罰依據等通知。

2,「分管領導」是否已經沒有房子的批准,已經完全建成了鄉政府的人民的土地隨便拿起大鐵錘錘擊,以「錢力「?如果你想敲他們應該如果法院被刪除?

分析的第一部分,以確保人民群眾和鄉政府的「分管領導」沒有執法的土地法律的權威之地。

佔地為您的家庭建設:

是不是非法的,

如何懲罰,

怎麼發罰款通知,

以及如何執行,,,

其他問題,人民政府,縣級以上都需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所以,可以肯定,他們沒有權力這樣做。

如果你想拆,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你,你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按照書面決定拆除的行政處罰已經生效,法院。

3,他們不停地說,如果我們不交了,他們的報道,所以全縣的執法單位使用挖掘機拆除我們的房子,這僅僅是一個威脅嗎?目前,我們有一個非正常工資15000元不打算付錢,他們將這種情況報告給拆我們的家?如果你真的想分手了,然後還要付的錢應該退還給我們?

是不是就不說了威脅。

有可能會被報告了處理。當然

是不是退還你的錢,主要是看你付出的錢是不是有法律依據,如果是依法作出的處罰,將不退還。

如果它是非法的收你的錢,你可以報告,請求處理。錢是沒有根據的充電,當然應該返回。

4,該村被稱為工作人員不收取罰款收據或發票的土地(給別人說,也是如此),這種做法是違反了什麼?讓我在這個問題上,委員會開證明是有用的?

第一:我個人認為,基於收取罰款應已收到罰款,如「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收繳的罰款應當出具正式的沒收法案。

這種做法違背了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如果你能證明他們的進攻可以報告,上訪,要求解決,要求查處其違法行為。

5,鄉鎮明確告知,甚至被「請求」,以清償所有的罰款,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等手續,只能給我們發票,並說再查找就是了。可靠的方法來做到這一點的交易?我們有沒有風險?

,是非法的。你肯定有風險。

但是它在整個操作似乎更常見的是這樣的,依照處罰代管的行政機關,被罰錢不再找工作,那麼你如何決定。

個人建議,要交罰款的官方說明,或支付罰款,申請法律所需土地程序,以防止問題在未來再次。

6,村莊,或在這個問題上的一些村幹部是否腐敗行為?

不好評價。然而,該費用不啟動Notes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你可以報告他們。

7,村民的住房面積應該沒事未經審批或拆除?

這不一定。為了區分土地的性質,如果是耕地,國家實行了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因此,非法佔用耕地,應予以拆除。如果宅基地,那麼你可以去辦理手續,繳納罰款。

土地管理法:

第62條農村家庭只能有一個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准。

農村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可能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閑置土地的村莊。

土地建房,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政府;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第44條。

村民出售或出租的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法第74條,農田窯,修墳或房屋的土地,挖沙,採石,采礦,從而破壞種植條件,或者造成的荒漠化,鹽漬化,通過土地開發

違規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治療,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7條村民未經批准或核准以欺騙手段,非法佔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蓋房責令非法佔用的土地歸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

超過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大部分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的。

所以,你需要清除佔用的土地的性質。

如果是耕地的話,很可能會被刪除。

如果宅基地本身,然後再通過適當的程序應該是。具體可以咨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上面的意見是基於一個簡單的介紹,並回答您的問題之作,是律師的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鄭州曹律師

6. 農村村民繼承房屋後可以擁有兩處宅基地嗎

  1. 繼承的可以有2處。

  2. 如果是向村裡申請,一戶只能申請一處。

7. 農村非同村村民買賣房屋合同因違反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無法登記過戶如何處理

1.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受到嚴格限制
農村的房屋流轉有其特殊性,主要受限於其宅基地使用權性質。盡管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但是由於房屋是不能脫離土地而單獨存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該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是一致的,不得分離。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交易應該遵循「房地一致」原則,即房屋轉讓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做到房屋所有權主體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主體保持一致。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物權形式,它是指農村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但是就所有權而言,宅基地仍然是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均明確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轉,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也就是說,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轉移受到限制主要是由宅基地為集體所有的性質所決定。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和住宅,就無法在農村生存,會造成很嚴重的社會問題。禁止農村宅基地自由流轉,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房,讓農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需要,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需要。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違反規定私自流轉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界定
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民集體管理集體經濟而設立的組織,其主要形式包括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經濟合作社、農村農工商公司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於村民委員會。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農村基層社會的自治組織雖然是村民委員會和其下設的村民小組,但在當前的農村基層組織中,大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是同一機構,即兩枚印章一套機構。二者決策機制相似,實踐中職能相互重疊,特別是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管理與服務,二者無法截然分開,具有「政社合一性」。綜上可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如何認定哪些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本來想做出規定,但是考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屬於《立法法》規定的專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事項,因此沒有規定。但是,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規對此做出了規定。例如,《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下列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一)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出生,且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二)因合法的婚姻、收養關系,戶口遷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四)戶口遷人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實際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五)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校學生;(六)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的規定,有權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員。」
3.農房轉移的可登記情形
目前,法律和政策允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條件的農民之間流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權利,而是一種與一定的身份相聯系且具有一定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性質的權利,因此,農民在轉讓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時,就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換言之,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轉讓。至於農村房屋能不能在村與村、鄉(鎮)與鄉(鎮)或者更大范圍內的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之間進行流轉,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地方將其擴大到鄉鎮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比如2004年4月21日修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一款規定:「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二)居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轉讓的受讓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三)居住房屋轉讓的申請,已經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款規定:「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轉讓給前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受讓人的,應當在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手續後,方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

8. 農村房屋同村人之間能否買賣

《土地管理法》規定:抄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准。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置。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並轉移。宅基地轉移必須要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去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的變動,然後建議你盡快到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房屋登記。有一點你的注意,那就是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你只是買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將來重建必須向村委會重新提出申請,不過只要你買的房屋不倒,你就可以長期使用。

9. 《房屋登記辦法》中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轉讓。
《房屋登記辦內法》中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容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受理。
農房轉移的可登記情形:目前,法律和政策允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條件的農民之間流轉。宅基地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權利,而是一種與一定的身份相聯系且具有一定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性質的權利,因此,農民在轉讓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時,就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換言之,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轉讓。

10. 農村造房是否一定需要鄰居簽字才能審批

農村造房不一定需要鄰居簽字才能審批
一、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二、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四、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七、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審批程序及要求。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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