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自建房後,大門前沒有通行道路,根據那條法律規定申請通道
世上本來沒有路,走的人多了就變成了路。道路不是老百姓申請來的,是國家統一規劃的。
② 農村相鄰兩家公共通道被另一家建房子墊上1米多高的土,嚴重影響這家通行該怎麼
在農村,只有來現的,感覺有影響當時就直接不讓他弄,或者現在感覺有影響,直接給他挖回去,,沒有其他好辦法。
③ 農村蓋房有什麼講究
(1)農村住宅講究地離水源近,以位於河流交匯處的高台上為最佳。
(2)住宅坐北朝南以避風向陽,免受風雨的侵擾。重視「坐北朝南屋,住著好享福」、「坐北朝南,冬暖夏涼」、「屋朝南,人向陽」的原則。
(3)集市住宅講究陽面、順路、順眼、人流量高。
(4)建房奠基,民間俗稱「下屋基」,一般要在牆基上砌一塊青色的奠基石,上刻「泰山石敢當」五個大字作為鎮宅符,寓意所向無敵、百鬼可鎮、災禍敢當。
(5)上樑求吉,選擇上樑木,有的用榆木,榆的諧音「余」,取「余糧萬石」之意。有的用棗木做檁,取「早積余糧」之意。
(6)上樑披紅,由木工用紅綢或紅棉布包梁,起梁時間大多選擇在正午時分,石、瓦、木、鋸四匠齊集,左鄰右舍都來捧場湊熱鬧,在掌墨師傅的口令下,由四個木工小伙用新繩索將房梁向上提升到位,在場的人們興高采烈,房主放鞭炮,撒喜糖。
(7)喝待工酒,待工酒是款待匠人和幫工者酒席的總稱。一日三餐,餐餐佳餚,其中還需擺開工酒、上樑酒、圓工酒。建房耗資大,故民間有「沒有三年陳酒漿,不能動用木瓦匠」的說法。
參考資料
網路-建房風俗
④ 關於農村兩戶建房應該留多少維修通道
一般來說 耕地的性抄質是不能隨便發襲生改變的 耕地轉為建築用地是需要經過審批的,未經審批是不得建房 中間的手續是很繁瑣的
再則 他們應該就農田的採光問題給予你經濟補助 多遠的距離不會影響採光 這還要根據當地的地理位置 太陽高度等來決定 但是根據物權法之規定 他們應該就採光權問題給予經濟補償 你可以跟他們協商 協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起訴 同時 你還可以查詢一下他們將耕地變作宅基地是否合法 是否有正當手續 沒有合法合理的程序 可以向國土部門檢舉
⑤ 農村建房該留多寬的通道
一般兩幢房子之間的通道嗎?
應該是保證兩個房子的屋檐挑出的距離,不能低於60-80公分吧,應該一邊挑出至少三四十公分的。最好大一點,1米以上,可以走人比較好!
⑥ 農村建房鄰里通行、採光必要的間距是多少
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指相鄰建房的間距了。農村建房,相鄰房屋間距沒有定規,在土地緊的地方,那是屋緊挨屋建的,不允許留太多的空。要是土地情況不緊的,中間一般會留有一米寬的通道。如果兩屋間是屬於規劃道路的范圍,那就必須留出規劃道路建設的寬度,其寬度多少就要看村委規劃是多少了。若是你家與鄰裡屋與屋之間不屬村道路規劃范圍,留有一米間隔就很可以了。看來你說的情況是,不多留間隔就不批,那你的鄰里肯定是掌權人物了。這事就難辦了,土皇帝說了算啊,你沒地方可以說理去的。但是有一點可以提醒你,只要你的新建房是建在原宅基上的,靠鄰里一邊的牆基是在自己原宅基地上,你鄰里也無話可說,這是有定規的。你可以去村委,建委申訴力爭,我想你會成功的。如果你建成的房不在自己原宅基上,那你只能另選地方建房了。
⑦ 農村自建房兩家房子之間共用通道對方在共用通道徹牆磚是否違法
共用通道屬於兩家,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壘牆,影響對方通行,損害對方利益,如果影響到你的通行,可以到村委會反映,也可以到鄉政府土地所反映
⑧ 農村宅基地建房後,道路有什麼規定
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規定:
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3、農村建房應滿足如下的退縮要求:
(1)退縮水庫邊≥50米;退縮河涌、池塘邊≥20米;
(2)退縮村道邊線≥30米,退縮鄉(街)道邊線≥50米;退縮縣道邊線≥100米;退縮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邊線≥200米。
(3)同時應滿足《增城市建築物退讓規劃管理規定》和其它城鄉規劃的要求。
(4)房屋之間的前後距離不小於10米,房屋之間的左右橫向間距不小於4.5米,房屋只允許在屋前外挑,陽台挑出不超過1.5米。
4、農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2)原舊住宅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相關退縮規定的;
(3)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4)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
(8)農村建房影響通道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⑨ 關於農村建房影響鄰里通行的問題
這種情況你可以通過管理部門制止。
不清楚可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