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程序。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而用地單位應首先向國土、規劃、建設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後,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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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屬性以外,還有下面的特性:
1、綜合性
集體土地也是由氣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質、生物及人類活動的結果所構成的綜合體。土地的各組成部分緊密結合,相互影響,協同進化,互為因果,人類不可能改變一種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變。
2、生產性
集體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產力,可以生產出人類需要的某種植物產品和動物產品。
3、競爭性
土地面積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導致人們對集體土地的競爭行為。一方面要發展經濟,進行城市建設,要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就要佔用土地資源,由於城市的土地資源緊張,城市在擴大的過程中就要佔用集體土地。
另一方面,要發展農業,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而集體土地面積在不斷減少,耕地被佔用。這對集體土地而言,導致了競爭的行為。
2. 高鐵佔了村上個別人的責任地,村上沒有辦法調整補給土地,其它村民有權分得土地賠償款嗎
高鐵佔了個別村民的地,村裡不能調整補給土地,也就是說被佔地的村民永久沒有土地了,那就佔地補償費歸被佔地村民,其他村民無權分領佔地䃼償費。
3. 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後土地徵收後能獲得補償款嗎
二輪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且以戶為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在二輪承包期內,只要該戶還有人在該村,就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因此,該村村民戶口遷移到城市後,能否獲得征地補償,分兩種情況:承包方全家戶口遷出該村,該戶不是該村農戶,發包方應當收回該戶承包的土地。
征地補償,該農戶不能享有;承包方全家部分戶口遷出該村(即使還有一人戶口還在該村),承包合同繼續有效,該戶享有繼續承包土地的權利。土地被徵收後,該戶享有相應的補償(含戶口遷出該村的人)。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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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監察部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
通知指出,今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徵收范圍、補償標准和徵收程序,依法徵收、公平補償。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政策規定,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工作。農民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要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通知強調,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暢通被征地拆遷群眾反映問題、表達訴求的渠道,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通知要求,切實加大查辦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案件力度,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後仍然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等問題。
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規動用警力參與征地拆遷的,因工作不力、簡單粗暴、失職瀆職引發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對違法違規征地拆遷行為不制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鏈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物權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4.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依據什麼來補償怎麼補償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准沒有規定具體金額,只有標准,標准如下:
1、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征地補償的依據是根據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補償方法: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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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財會[2004]12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二十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產品物資銷售收入、出租收入、勞務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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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尤其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一些農民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農村社區或突破社區界限,自發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經濟組織,提高了組織化程度和收入水平。
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參考資料:農村集體經濟-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