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山東省農村信用社一二三四六發展目標和工作思路是什麼
「一」就是一個總目標,即爭創一流金融機構;
「二」就是雙穩的經營理論,即穩健經營,穩內步發展;
「三」就容是三項經營原則,即風險防範優先,注重經濟效益,持續協調發展;
「四」就是「四個面向」的市場定位,即面向「三農」,面向社區,面向中小企業,面向縣域經濟;
「六」就是六大建設,即信用工程、制度規范、電子網路、督查體系、隊伍素質和企業文化。
「一二三四六」的發展目標和工作思路,是全省信用社集體智慧的結晶,是對歷史經驗的總結和實踐探索的歸納,是從實際出發,對科學發展觀、新農村建設和創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方針戰略的貫徹和細化,符合形勢發展要求,符合信用社自身特點,必須長期堅持下去,積極主動地抓好落實。
『貳』 如何實現農村信用社穩健審慎經營
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實現農村信用社穩健經營。農村信用社50多年的發展歷內程給我們留下容了很多經驗和教訓。大家可以清醒地看到:造成我省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低、歷史包袱重、經營效益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過去我們在經營管理中,依法合規意識不強,審慎經營觀念淡薄。省聯社成立後,依據國家和銀行業監管部門相關法規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按照這些規章制度辦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特別是一些人為的操作風險、道德風險。聯社主任要充分認識到依法合規、審慎經營的重要性,增強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帶頭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帶頭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帶頭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把各項規章制度實實在在、不折不扣地落實到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特別是信貸管理,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依規照章辦事,盡可能把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確保農村信用社的穩健運行。
『叄』 農村信用社成立於哪一年
成立於1950年。
從建國初期到1958年大躍進前,是農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發展時期。1950年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提出首先在華北試辦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屆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召開後,人行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則草案》等。
1955年人行又頒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新的政策環境下,一場合作金融發展熱潮在全國迅速掀起。到1957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達88368個,存款20.6億元,社員股金3.1億元。
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到行社脫鉤前,是農村信用社的恢復和發展時期。1984年,國務院轉發《中國農業銀行關於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決定恢復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
(3)對農村信用社穩健經營評估擴展閱讀:
2000年,經國務院同意,人行在江蘇省實行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並在常熟、江陰、張家港三地組建了股份制農商行。
同時,全國還試點組建了京、滬、渝、津、寧5家省級聯社,創建了浙、川、閩、黑、陝5個省級協會,組建了65家地市級聯合社。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進行了全方位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
『肆』 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我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安全和穩健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信用社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基本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一般員工。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系統各級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稽察辦主任(監事長)、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監事長、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員,是指聯社、信用社內設機構負責人及副職人員(含儲蓄所負責人)。
第四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信用社任何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在適用本辦法上一律平等;
(二)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要與違規事實和責任輕重相適應;
(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統所有員工(含臨時工)。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移送和處理的規定,移送其現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退休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系不在本系統的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以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一般不適用本辦法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二章 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七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通報批評、停職停薪、離崗清收、限期調離、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並處。
第八條 對於過失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違規行為,可以單獨適用罰款處理。但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替代。
單獨適用罰款的處罰,具體按照《XX市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處理辦法》執行。罰款所得款項,由處罰部門交本級財務會計部門列專戶管理。
第九條 因違規行為導致發生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因違規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應給予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的經濟處罰;受到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的,一律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受到警告處分的,扣發一個季度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扣發兩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扣發3至4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並且其工資標准按人事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
第十一條 一人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照所實施違規行為中應當給予的最高處分。對應給予撤職處分,但責任人沒有職務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有期徒刑(包括緩刑期較長)以上刑事處分的,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較輕刑罰,如本人一貫工作表現良好,犯罪後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過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期為半年,降級、撤職的處分期為一年,留用察看的處分期為一年至兩年。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取消評先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等級工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紀律處分期滿後,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請,由原處理單位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報市聯社審查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員工紀律處分解除後,職務晉升、工資晉級、職稱評聘和評先獎勵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對原職務、工資檔次和原專業技術職務的恢復。解除留用察看處分後,應當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工資檔次。
第十五條 各級聯社從防範和警示的目的出發,可以對所轄機構的違規責任人員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理。
通報批評可以單獨作出,也可以依據本辦法與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合並作出。
第十六條 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信貸或其他資產風險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離崗清收處理。離崗清收的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離崗清收期間,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離崗清收期滿,根據清收期間的表現以及清收的實際效果,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違規行為,不夠開除條件又不適宜繼續在本系統工作的,除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以外,可以給予限期調離處理。受到限期調離處理的員工,應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由個人自行聯系接收單位。
處理決定作出後,三個月之內(含三個月)照發基本工資和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從第四個月開始,發放75%的基本工資,第七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一年期滿仍不能調離的,予以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直接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決策或指使、授意、強迫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明知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沒有前款所列行為,但對違規行為的發生負有領導不力、管理不嚴或失察責任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減輕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重或加重處理,直至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或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經營風險或者經濟損失、信譽損害的;
(三)多次違規,屢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違規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
(五)干擾、妨礙、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七)發生違規行為後,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九)指使、教唆、強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十)違規後逃匿的;
(十一)違規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理: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未造成經濟損失、信譽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二)違規後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坦白交待問題,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後果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賠償因違規行為給本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因違規行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再給予紀律處分;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幾種違規行為責任人的劃分:
(一)經辦人員和單位、部門的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誰直接違規,誰就是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指令經辦人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未向上級反映情況或違規不抵制的,經辦人員為共同責任人。
(三)由於經辦人員、營業單位等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經辦人員或提供情況的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應由決策單位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的,偏聽下級提供情況而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決策人為責任人。
(四)集體研究,違規違紀、弄虛作假,參加研究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發生違規行為責任不清的,經辦人員及其直接上級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違反資金計劃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年末擅自超存貸比例或者超限額發放貸款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金不能按時入賬的;
(二)違反資金調撥業務審批程序調撥資金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同業拆借、債券融資業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授權,辦理同業拆借、債券交易、債券回購等融資業務的;
(二)違規從轄區外拆入或者向轄區外拆出資金的;
(三)擅自進行權益性投資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賬外發放貸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變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
(四)違反規定,利用信用社資金為券商、企業或個人墊交證券交割清算資金的。
第二節 違反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貸款咨詢組織的;
(二)未按規定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報批、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在「雙摸底」過程中,不深入基層調查,憑空捏造填制摸底表,憑此發放資信證的;
(二)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貸款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
第二十九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
第三十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隱瞞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不堅持獨立審查原則,按照他人授意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未經調查程序進行審查的;
(二)審查通過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信貸投向的信貸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根據審查結果,提出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條款等建議的;
(二)對不同意的報批項目未按規定反饋審查意見的;
(三)未對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的;
(四)審查通過調查責任人、管戶責任人及第一責任人不明確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向關系人審批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於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
(二)審批發放需經貸審會審議而未審議的信貸業務的;
(三)審批發放貸審會審議未通過的信貸業務的;
(四)越權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
(五)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
(六)審批發放冒名、頂名貸款的;
(七)審批發放明顯不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 審批辦理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違規審批發放異地貸款的;
(二)違反規定,向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的;
(三)未經特別授權,超過核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額度審批發放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審批發放沒有明確調查、審查、管戶責任人的信貸業務的;
(二)審批信貸業務未明確簽署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貸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信貸指標弄虛作假,支農措施不落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對貸款形態及時進行認定、調整、登記的;
(三)在貸款發放後未按規定進行信貸跟蹤檢查,或無書面檢查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和確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保管情況的;
(五)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未予以指出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貸款使用情況、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七)發現信貸檔案資料損毀、遺失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追查、修補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資信證》年檢的。
第三十八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對已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如產權變動、抵[質]押物價值減損、法定代表人變更、逃廢債務、訴訟案件等)未及時報告或未按照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未按審批內容辦理信貸業務,對審批時所附的相關限制性條件不落實的;
(三)發放貸款用於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借新還舊業務的;
(五)不良貸款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貸款質量的;
(六)違反規定核銷貸款呆賬和利息壞賬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私自銷毀、隱匿、篡改信貸資料、數據或憑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導致貸款擔保無效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導致借款、擔保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節 違反風險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收回貸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的;
(二)實施以資抵債後,未及時注銷貸款本息、未轉登記待處理抵債資產台賬的。
第四十一條 在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過程中,因失職造成信用社債權不能落實或導致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沖銷相關墊款後,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或未足額沖減的;
(二)未對接收的抵債資產建立分類卡片或登記簿,並記錄抵債資產相關要素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定期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發現後未及時處理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抵債資產損失的;
(五)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以貨幣資金支付抵債資產接收價格高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
(六)抵債資產接收後,無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
(七)未經批准將抵債資產自用或無償出借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審批或超越許可權接收、處置抵債資產的;
(二)接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轉讓的資產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債資產的;
(四)擅自放棄抵債資產接收價格低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部分追索權的;
(五)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失職、弄虛作假或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因失職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或未在規定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第四十四條 在處置和監督管理經濟實體及權益性投資工作中,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債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信用社債權,制止企業逃廢信用社債務不力,造成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原貸款資料、有關核銷資料未專戶登記、入檔和保管的;
(二)對已批准核銷的貸款或其他損失,未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或未定期實施檢查的;
(三)為掩蓋責任,對應核銷的其他損失,不申報核銷、長期掛賬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採取化整為零分次申報或其他虛假手段,申報呆賬貸款或其他損失核銷的;
(二)違反呆賬貸款和其他損失核銷申報、審查、審批程序規定的;
(三)核銷工作中超越許可權審批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核銷工作中泄漏核銷信息或內外勾結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銷後收回呆賬貸款,不入帳的。
第四節 違反儲蓄存款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現金交接沒有按券種登記的;
(二)業務人員進行交接班時未作交接登記,或違反規定調劑現金、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
(四)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儲蓄賬戶開立手續,或開戶審查不嚴的;
(五)辦理儲蓄賬戶當日存入款項的取現和轉帳業務時,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六)儲蓄賬戶的大額現金管理,未按規定操作的;
(七)業務專用章未按規定移交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規使用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等賬證卡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儲蓄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存款人死亡後或所有權有爭議的存款過戶、支付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提前支取、續存等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泄露儲戶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三)對司法機關已經凍結的資金擅自解凍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挪用備付金的;
(二)沒有據實開立存款證明書的;
(三)虛開存單(折)的;
(四)貪污利息、挪用儲戶存款的。
第五節 違反會計出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二)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三)無特殊原因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四)不堅持雙人臨櫃、錢賬分管(櫃員制除外),當日核對賬款,賬表憑證換人復核,雙人管庫的;
(五)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按日軋賬、總分核對(使用計算機賬務處理除外)和各種往來賬定期核對的;
(六)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不相符的;
(七)白條頂庫、假幣抵庫、票據抵庫的;
(八)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九)臨時離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不入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營業終了,未將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入庫(櫃)的;
(十)不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的;
(十一)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抵制和糾正,也不向單位負責人及時反映的,或者在抵制無效時,未按會計法規定及時報告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會計科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二)因嚴重失職或保管不當致使會計檔案發生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編制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虛報存款、弄虛作假篡改報表數字或用貸款轉儲,通過內部往來科目進行空收空付儲蓄存款等違規操作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
(二)挪用庫款、有價單證的;
(三)經營收人未列入會計賬冊的;
(四)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第六節 違反聯行結算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本幣賬戶或開銷戶手續不齊全、印鑒卡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以及預留印鑒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查詢、查復,或者查詢、查復中互相推倭,差錯處理不及時的;
(三)不執行印、押、證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發生印、押、證丟失的;
(二)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密押、印鑒即處理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印鑒、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遺失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辦理票據付款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盜用往來資金的;
(二)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的。
第七節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保管、運送、領用重要空白憑證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未做到逐份銷號、登記的;
(四)作廢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處理的;
(五)營業終了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管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重要空白憑證使用前加蓋業務專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資金損失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監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有價單證保管違反證賬分管和證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價單證未指定專人保管,未視同現金管理的;
(三)有價單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印製、偽造或變造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二)擅自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三)盜竊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第八節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集中采購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對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核對、驗收、登記的;
(二)固定資產處置不按規定報批、備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配置車輛或配置的車輛超標准、超編制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出售、報廢車輛的;
(六)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固定資產購建中,投資額超過批准額的;
(二)對建築、安裝、維修工程和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物品,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採取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未經招標領導小組同意,擅自發布中標結果的;
(四)違反工程招標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降低安全標准和工程質量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或者購置建設項目的;
(二)在固定資產購建中,亂用會計科目或資金來源不當形成賬外固定資產的;
(三)未經批准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開標前向利害關系人泄露標底的;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
(六)購置的車輛以私人或其他單位名義上戶的。
第六十七條 在購建固定資產、物資采購、設備維修、保險與索賠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從中漁利或收受回扣占為己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節 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不按規定核算各項收入、支出的;
(二)違規列支各項費用的。
『伍』 如何做好農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
隨著改革的春風,農村信用社開啟了嶄新的一頁。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而言,希望與困難同在、機遇與挑戰並存。信用社要穩健發展,適應當前新形勢,基層信用社「當家人」的素質、責任心、心態尤為重要,對一個信用社的發展壯大具有重要的影響。 一、信用社主任要樹立經營意識 效益是信用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實力、形象、聲譽的象徵。作為一名信用社的班長必須清醒的認識到如果信用社不具備一定的盈利水平,就會弱化市場的競爭力,影響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會消弱防範化解自身風險的能力,會使增資擴股工作缺少動力,影響社員入股的積極性,不利於信用社調整信貸結構,更好的為「三農」服務,也不利於信用社加強經營管理。因此,信用社主任必須牢固樹立「效益興社」「的意識,處處、時時、事事講求效益。只有這樣,才能多方面增收節支,使信用社沿著健康穩定發展的軌道運行。 二、信用社主任要確立兩個觀念 作為主任,首先要有開拓創新的觀念,適應新的形勢,熟悉新的業務,牢固樹立市場意識,時間意識,績效意識,風險意識和信用意識,大力拓展中間業務,拓寬服務范圍,走綜合化多功能的路子,為企業和農戶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其次,要確立優質服務的觀念。金融業是服務行業,競爭的焦點就是服務。信用社要提高服務品位,檔次。一要強化服務意識,牢固樹立「客戶第一,服務第一,信譽第一」的觀念;二要健全服務體系,如電話銀行、ATM機,建立多功能的代辦站;三要創新服務手段,參加全國特約匯兌,開通省轄范圍內的儲蓄通存通兌業務等;四要完善服務設施;五要改進服務方式,變被動為主動,變模糊為透明;六要美化服務環境,作到門面寬敞,裝潢高雅。 三、作為一名信用社主任要具備三種能力 首先,要具有較好的心理品質,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心。要具有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能吃苦耐勞,高度負責,認真抓好本社的經營和管理工作;要具有敏捷的思維和應變能力,面對市場經濟激烈競爭的大潮,審時度勢,排除干擾,保證信用社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要具有管理者的氣質,善於觀察分析問題,善於積聚別人的智慧,善於冷靜的處理問題,而不計較個人的恩怨得失。 其次,要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熟悉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及金融法律法規。信用社主任既要增強知法,守法,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又要依法維護信用社自身的合法權益。要熟悉金融理論和信用社的業務知識,各項操作規程,具有較好的業務專長和組織領導能力,做到懂會計能查帳,懂統計能分析,懂法律會管理,懂微機能應用,懂寫作能綜合。 再次,要具備較高的經營管理能力。信用社主任必須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行情,按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把握信貸的投向,決定資金的運用途徑。在內部管理上,要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要求,不斷優化資產負債比例結構,實現穩健經營。要增收節支,開源節流,減少非盈利性資產的佔用,提高資金運用率。要不斷完善崗位責任制,充分挖掘內部潛力,要不斷完善內部機制,加強崗位監督與制約,確保不出任何事故。要建立健全經營目標責任制和考核激勵機制,長計劃,短安排,使本社的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條理化。只有這樣才能在提高社會效益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經營效益,在金融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四、作為信用社主任要正確處理好四個「關系」 信用社主任是一個管人管錢管事的操心官,責任大,「上邊千條線 ,下邊一根針」,方方面面都重要,忽視哪個也不行,上下左右都得兼顧。因此,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一要處理好與駐地政府的關系;二要處理好與聯社的關系;三要處理好與企業單位客戶的關系;四要處理好與鎮直單位的關系,如財政、稅務、工商、人行等職能部門,經常與他們溝通和匯報工作,徵得他們對信用社工作理解和支持,消除不必要的隔閡和麻煩,為業務經營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作為信用社主任要做好五個結合 一要進行思想教育與組織有益的活動相結合。信用社主任要把握好職工的思想脈搏,不拘形式,不定場合,因人而異的進行談心,開展雙向交流,要針對年輕人的特點發揮「五小建設」的作用,經常性的舉辦健康有益的活動,陶冶職工的情操,增強職工的向心力,凝聚力。 二要弘揚先進與適度批評相結合。對待職工要一分為二,實事求是,正確看待功過長短,善於發揮個人的長處,挖掘其潛能,調動工作積極性。一方面要大力弘揚先進,樹正氣,樹典型,另一方面對後進在職工談話中有針對性的指出缺點和錯誤,使其盡快克服並不斷總結提高。 三要關心人與理解人相結合。對職工的實際困難要關心,盡可能的幫助解決。對職工的缺點和錯誤已經認識並改正的要給予理解,一有進步要及時鼓勵,感召有錯誤和缺點的職工。 四要尊重人與理解人相結合。每個職工都有自尊心和上進心,所以主任在批評職工的缺點,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要講究方式方法,切不可諷刺、挖苦、揭老底,要使受批評者樂意接受,口服心服。 五要會議教育與個別談心相結合。職工存在的共性問題要在會議上解決,個性問題最好通過個別談心解決。只有這樣,才能密切主任與職工的關系,融洽相互間的感情,使大家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全心全意的開展業務經營。 六、作為信用社主任要堅持六個帶頭 一要帶頭勤學習,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二要帶頭樹立全局觀念,正確處理好集體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三要帶頭遵章守紀,與職工一視同仁,不要把自己凌駕於政策、原則、制度之上。四要帶頭開展各項工作,如打掃衛生,值班守庫等,時刻當好排頭兵。五要帶頭廉潔奉公,嚴於律己,潔身自好。六要帶頭勇挑重擔,主任既是指揮者又是執行者,以身作則帶頭做好各項工作。只有這樣,才能達到「不令而行」,才能促進信用社各項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陸』 山東農村信用社和山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有什麼區別嗎,
回答你的問題:他們是同一家,只是文字表達上的不同,其實是一樣的。
山東省農村信用社最早成立於1951年,經歷了60多年的風雨歷程,因農而生,伴農成長,由小到大,由弱變強,在新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為農民增收、農業增產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山東省聯社成立後,引導全省信用社堅持「穩健經營、穩步發展」的經營理念和建設「地方性、社區性的股份合作制零售銀行」的發展方向,不斷向一流金融機構邁進。
全省信用社堅持服務「三農」的宗旨,大力開展農村信用工程建設,推
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戶聯保貸款,強制推行貸款證和貸款上櫃台,努力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通過不斷完善支農服務功能,真正成為支農的主力軍和聯系「三農」的金融紐帶。到2006年末,全省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1780億元,佔全省農業貸款的95%,農業貸款余額、增加額等5項指標連續3年位居全國同行業第一位。
今後一個時期,全省農村信用社將努力爭取用5-6年的時間,建成規范化的現代銀行機構,為新農村建設和全省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2006年,全省農村信用社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果,主要經營指標創歷史最好水平。到2006年12月底,全省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達3433億元,各項貸款余額可達2699億元,全年實現賬面利潤35億元。存、貸款余額穩居全省各銀行類金融機構首位,全國同行業第三位。
『柒』 如何做好農村信用社員工的人事管理工作
近年來,農村信用社積極踐行科學發展觀,內部改革不斷深化,服務功能日趨完善,營運能力持續增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在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項業務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因為農村信用社經營地域環境、服務對象和歷史因素等多方面影響,農村信用社仍面臨很多突出問題,既面臨外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同時又存在著內部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如何控險防案,是農村信用社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以人為本,圍繞思想、制度、監督、激勵、約束幾條主線,協調聯動,是構建農村信用社控險防案的長效機制的關鍵所在。 一、加強思想教育,增強全員控險防案意識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當前,農村信用社很多風險的產生都是源於信用社員工責任意識差,沒有愛崗敬業;道德意識差,利用職務崗位之便謀己私利;風險意識差,漠視崗位之間的約束控制;法紀意識差,意氣用事違規操作。從思想教育入手,切實解決信用社員工存在的思想問題是信用社控險防案的思想基礎。各級信用社領導者要做愛崗敬業的表率,做遵守職業道德的楷模,做遵章守紀的典範,用自己的實際行動引導帶動全體員工。要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不流於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風險警示教育、法規法紀教育,不能把教育活動看作可有可無,可做可不做之事,不能把教育活動只掛在嘴上而不落實在行動中。要通過多形式多途徑的教育,讓員工真正樹立「社興我榮,社衰我恥」的理念,激發員工的事業心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事業觀,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愛崗精神,強化員工風險意識和法規法紀觀念。同時要為思想教育提供足夠的物質支撐,讓員工真正對信用社事業忠誠負責,真心願意為信用社發展盡心盡力。 二、著力內部控制,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經過近些年的改革發展,農村信用社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規章制度體系。但是,制度執行力仍有待加強。一是要樹立制度先行的理念。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新產品的經營,新業務的拓展,都必須先有規章制度,在制度設計的框架內運行。二是要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梳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信用社經營形勢的變化和業務發展需要,規章制度該廢止的要及時廢止,該修訂完善的要及時修訂完善,讓制度做到與時俱進,力求制度設計科學合理。三是要細化崗位職責、業務操作規范和行為管理辦法。讓幹部職工明確自己的權力和職責,明白自己應該做什麼,應該怎樣做;不應該做什麼,做了會有什麼後果;使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各個工作環節、各項業務操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真正形成責權明確、制約有效、獎罰分明的高效控制體系。四是要強化制度執行。現在發生的很多案件,不是因為沒有制度,而是因為制度沒得到有效執行,制度流於形式,成為擺設。要強化員工的制度執行力,不能用同志之間的信任代替了規章制度;要樹立執行制度既是對自己負責,同時也是對別人負責觀念,樹立正確的同事觀、朋友觀;讓規章制度在思想上、行動上落到實處,發揮其控險、防案、保安全、促發展應有的效能。 三、突出防控重點,加強風控薄弱環節控制 要抓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當前農村信用社面臨的風險很多,但有兩個方面的風險控制應進一步加強。一是信貸風險。農村信用社面臨的信貸風險,既有政策方面的,又有市場方面的;既有道德因素,又有操作因素;既有外部信用環境層面的,又有內部管理層面的;信用社經營環境和服務對象的特殊性,增加了信用社信貸風險管理和防控的難度。要解決好信用社信貸風險,關鍵還是在於人的因素,在於各級管理幹部和重要崗位人員的配備,特別是信用社主任的配備。相同的經營政策,類似的經營環境,不同的信用社主任卻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經營結果。以代縣農村信用社為例,全縣共設有16個分支機構,而農村信用社的大部分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貸款和存款業務等,大都分布在這16個機構中。試想,一個信用社的核心人物「主任」不配備好導致管理不到位、經營不善,信用社會面臨多大的經營風險?一個合格稱職的信用社主任,輔之以制度規范、檢查監督和有效的激勵約束,信用社的信貸風險應該能得到有效防控,業務也能得到有效拓展。二是網路科技風險。隨著業務的快速發展,網路科技已廣泛運用於信用社各項工作之中,如信用社支付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還有很多的應用系統等等。相對於傳統業務風險而言,網路科技產生的風險對信用社有更大的殺傷力。當前對網路科技風險關注度不夠,但就網路科技現狀及其可能產生的破壞力而言,是信用社風險防控的薄弱環節,應作為當前控險防案的重點。 四、推進崗位監督,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能 監督是為了更好的執行。現在農村信用社有多種監督形式,除了外部有關職能監管部門的監督外,還有信用社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包點監督,分業務線條的督導監督,專業內審隊伍的審計監督,崗位之間的制約監督,本機構負責人的管理監督等等,逐步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式、全方位監督格局。為提升監督效果,有兩個方面要進一步強化:一是崗位之間的制約監督。這種監督應是信用社監督工作的核心,必須用力推進,增強其有效性。 崗位監督是我們工作中最常見的監督,也是最有效的監督,能夠實現時時監督,連續監督。要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崗位自我約束制度;規范崗位之間的銜接程序,建立崗位互控制度。要激發各崗位之間的互控意識,規范崗位之間的制約監督行為,發揮崗位制約監督效能,特別是增強信用社一線業務崗位制約監督的有效性,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崗位監督到位了,同時就節省了信用社大量的監督管理資源。二是專業內審監督要抓重點,提升監督效能。現在地市聯社按照10個信用社配一名審計員,縣聯社按2-3個信用社配一名審計員的標准,分別成立有稽查中隊和小隊。這一支隊伍應當是監督工作的一把利劍,突出重點,不能面面俱到;要掌握監審工作的主動性,不能當臨時的救火隊員;要做信用社經營管理的醫生,發現問題,解剖問題;通過有效監審促合規穩健經營。 五、打造企業文化,建立健全正向激勵機制 控險防案需要正向激勵。正向激勵是要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通過物質、精神等多層面的方式方法,全面激勵員工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企業和員工價值的提升。當前,農村信用社要以打造企業文化為核心,對現有的正向激勵政策進行系統化,完善化。一是思想工作機制。思想工作是管理要素之一,應受到充分重視。要將員工思想工作科學化、程序化納入信用社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不要為應付檢查而做些流於形式的思想工作。要切實幫助員工提高工作能力,改善工作習慣,妥善解決員工工作中的困難和思想上的問題。培養員工團隊意識,激勵員工奮發向上。通過民主生活會、座談會、徵求意見等多種形式,傾聽員工對信用社經營管理的想法,讓員工真正感覺到自己是信用社的主人。二是獎懲工作機制。按照實事求是、標准統一的原則,以德、能、勤、績為主要內容,對員工進行內部評價。對成績突出、工作創新、管理規范的單位、部門和個人給予精神上、物質上和政治上的多重獎勵。對有違規違紀行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給予精神上、物質上和政治上的多種懲罰。三是人才培養、選拔和任用機制。培養人才和選拔人才是激勵人的重要手段。作為基層信用社最重要的是做好人才的發現和推薦工作,給員工以提拔升遷的機會。建立信用社與員工「共同成長、共同發展、共創未來」的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實行公開選聘、競爭上崗,完善淘汰、辭職、解聘等制度,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將能做事、敢做事、做好事的年輕人安排到重要崗位上學習業務經營與管理,讓他們有緊迫感、責任感,為信合事業盡職盡責;要積極鼓勵年輕人到艱苦的地方去鍛煉,磨練他們意志,培養吃苦耐勞精神。對於那些表現突出,有強烈事業心和責任感、有進取精神的年輕人要大膽提拔、破格起用,為其施展才華創造條件、提供機會。四是績效工資機制。理想的工資制度不僅有助於吸引人、留住人,而且能在合理成本的基礎上激勵員工取得良好的績效,也使信用社獲得更大的利益。五是構建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員工利益,更是激勵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信用社要引導員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依法保護員工各項權益,讓員工對信用社有歸宿感。 六、嚴格責任追究,嚴肅處理各類違規違紀 有章必行,違章必究。一方面,要科學制定風險責任認定及處理的辦法,力求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對出現的風險問題和違規違紀問題應該追究哪些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不同風險情況、不同的違規問題和不同的責任人員應如何追究、如何處理,都要有明確的標准和程序,並讓全體員工所熟知。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保持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對經營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嚴肅處理;對重大案件,特別是形成重大風險、造成重大損失的,堅決追究有關責任人、有關管理部門和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同時要把案件防範納入對各級領導班子的考核范圍,與其評級、晉升和效益工資掛鉤。要通過加大案件的查處力度和實施嚴格的風險問責,促進廣大幹部員工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增強按章規范操作意識,有效防範農村信用社的案件風險。 七、加強隊伍建設,全面提高員工整體素質 信用社要控險防案,實現可持續發展,關鍵是要造就一支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過硬的幹部職工隊伍。一是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做好人才戰略儲備。通過營造優厚的政策環境吸納優秀人才,留住高素質專業人才,不斷優化農村信用社員工隊伍的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二是加強現有員工隊伍教育培訓,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建立科學化、制度化的培訓教育體系,制定教育培訓的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採取多種形式,分類別多層次地強化員工的培訓,建立員工輪崗、交流、上掛下派等管理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對員工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員工的政治思想覺悟、道德修養和敬業愛崗意識。三是充實基層農村信用社員工隊伍。通過向大專院校和社會招工、幹部員工下派交流等方式,把一些思想素質好、有進取心的同志吸收補充到基層營業機構之中,不斷夯實農村信用社隊伍基礎。 呵呵!!!有點話多了!!!謝謝你選擇我的答案為最佳答案!!!
『捌』 網頁怎樣登錄山東農村信用社手機銀行
山東農村信用社手機銀行
業務簡介
個人手機銀行(WAP)是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基於WAP技術,依託移動通訊網路,新推出的電子服務渠道,為您提供通過手機辦理賬戶查詢、卡內互轉、貸款管理、轉賬匯款、自助繳費等非現金銀行業務。使您隨時隨地7×24小時享受安全便捷地銀行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2.業務開通
您需持有我行開立的、狀態正常的銀行卡,一部可以正常上網的手機。
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到簽約賬號所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任一營業網點申請開通。
3.使用方法
打開手機的互聯網瀏覽器,輸入網址:https://wap.sdrcu.com登錄即可
詳見:http://www.sdnxs.com/Info/2188073
『玖』 海南省農村信用社的簡介
省聯社於2007年8月10日揭牌成立,經省政府授權,省聯社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 海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及轄屬225個法人信用社,共384個營業網點,在崗從業人員3084人。截至2008年末存款余額158.62億元,貸款余額90.52億元。分布在海口、三亞等18個市縣的213個鄉鎮。網點機構佔全省銀行業營業網點總數的30 %,是全省營業網點最多的金融機構。
省聯社大力發展小額信用貸款為主的金融系列產品,努力實現地方經濟與地方金融良性互動;以制度建設為切入點,建立健全制度體系,為穩健經營提供保障。目前,市場份額逐步提高,經營水平迅速提高,支農服務功能明顯增強。2008年末,農業貸款余額35.82億元,佔全省各家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總數的88.9%,已成為地方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地方農業經濟發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省聯社目前主推的金融系列產品有大海借記卡、抵(質)押貸款、個人一抵通貸款、個人工資擔保貸款、農墾職工安居樂住房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瓊中小額信貸項目、格萊珉模式小額信貸項目等。
農信社正式揭牌成立已經有六個年頭了,截至2014年4月18日,農信社總資產1300億元,存款過900億元,貸款過570億元。業務類型眾多,其手機銀行業務,免費辦理開通,隨時隨地可用手機進行轉賬,跨行跨省隨意轉,單筆5萬,日累計20萬,馬上轉馬上到,零費用!起網上銀行方便快捷,只要有一台電腦操作全搞定,無需出門辦理業務。
海南農信,96588,貸款送到家!海南省農村信用社唯一客服熱線:96588!
『拾』 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個人客戶信息在綜合系統里無法維護,新建客戶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維護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保障我市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資產安全和穩健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信用社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本系統各項基本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一般員工。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系統各級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稽察辦主任(監事長)、副主任、主任助理,各信用社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監事長、分社主任等。
主管人員,是指聯社、信用社內設機構負責人及副職人員(含儲蓄所負責人)。
第四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信用社任何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在適用本辦法上一律平等;
(二)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要與違規事實和責任輕重相適應;
(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系統所有員工(含臨時工)。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可以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有關移送和處理的規定,移送其現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退休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
第六條 人事檔案關系不在本系統的員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本辦法的規定,以經濟處罰或其他處理方式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一般不適用本辦法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二章 處理方式及規則
第七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
(一)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三)其他處理,包括通報批評、停職停薪、離崗清收、限期調離、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辭退、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並處。
第八條 對於過失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違規行為,可以單獨適用罰款處理。但對於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罰款替代。
單獨適用罰款的處罰,具體按照《XX市農村信用社稽核處罰處理辦法》執行。罰款所得款項,由處罰部門交本級財務會計部門列專戶管理。
第九條 因違規行為導致發生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因違規行為受到紀律處分的,同時應給予扣發崗位考核性工資的經濟處罰;受到記大過以上紀律處分的,一律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受到警告處分的,扣發一個季度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記過、記大過處分的,扣發兩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扣發3至4個季度的崗位考核性工資,並且其工資標准按人事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
第十一條 一人實施本辦法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照所實施違規行為中應當給予的最高處分。對應給予撤職處分,但責任人沒有職務的,給予降級處分。
第十二條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處理。
有期徒刑(包括緩刑期較長)以上刑事處分的,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較輕刑罰,如本人一貫工作表現良好,犯罪後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過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期為半年,降級、撤職的處分期為一年,留用察看的處分期為一年至兩年。
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內,取消評先資格、不得晉升職務、等級工資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紀律處分期滿後,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請,由原處理單位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在紀律處分期間工作表現特別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報市聯社審查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員工紀律處分解除後,職務晉升、工資晉級、職稱評聘和評先獎勵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受到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解除處分不視為對原職務、工資檔次和原專業技術職務的恢復。解除留用察看處分後,應當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工資檔次。
第十五條 各級聯社從防範和警示的目的出發,可以對所轄機構的違規責任人員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理。
通報批評可以單獨作出,也可以依據本辦法與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合並作出。
第十六條 因違規行為,給信用社造成信貸或其他資產風險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離崗清收處理。離崗清收的最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離崗清收期間,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離崗清收期滿,根據清收期間的表現以及清收的實際效果,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違規行為,不夠開除條件又不適宜繼續在本系統工作的,除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理以外,可以給予限期調離處理。受到限期調離處理的員工,應即行離開工作崗位,由個人自行聯系接收單位。
處理決定作出後,三個月之內(含三個月)照發基本工資和政府規定的各種生活補貼,從第四個月開始,發放75%的基本工資,第七個月開始停發工資,按本系統規定的標准發給生活費。一年期滿仍不能調離的,予以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直接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決策或指使、授意、強迫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的;
(三)在職責范圍內明知下屬員工實施違規行為而不予制止的。
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沒有前款所列行為,但對違規行為的發生負有領導不力、管理不嚴或失察責任的,按照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檔次減輕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重或加重處理,直至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或內外勾結實施違規行為的;
(二)因違規行為造成事故、案件、經濟糾紛、經營風險或者經濟損失、信譽損害的;
(三)多次違規,屢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違規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
(五)干擾、妨礙、阻撓、抗拒調查和處理的;
(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隱匿、篡改、毀滅證據的;
(七)發生違規行為後,不採取積極措施挽回影響或防止損失發生、擴大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九)指使、教唆、強迫他人實施違規行為的;
(十)違規後逃匿的;
(十一)違規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規定的具體違規行為處罰檔次基礎上從輕、減輕處理:
(一)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未造成經濟損失、信譽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二)違規後認識錯誤態度較好,能主動檢查糾正錯誤或者坦白交待問題,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輕損害後果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規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四)主動賠償因違規行為給本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 因違規行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再給予紀律處分;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幾種違規行為責任人的劃分:
(一)經辦人員和單位、部門的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誰直接違規,誰就是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指令經辦人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經辦人員在辦理過程中未向上級反映情況或違規不抵制的,經辦人員為共同責任人。
(三)由於經辦人員、營業單位等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經辦人員或提供情況的單位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應由決策單位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的,偏聽下級提供情況而導致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決策人為責任人。
(四)集體研究,違規違紀、弄虛作假,參加研究決策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五)凡信用社管理中發生違規行為責任不清的,經辦人員及其直接上級的主要負責人為責任人。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處理
第一節 違反資金計劃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年末擅自超存貸比例或者超限額發放貸款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反資金管理規定,造成資金不能按時入賬的;
(二)違反資金調撥業務審批程序調撥資金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進行同業拆借、債券融資業務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授權,辦理同業拆借、債券交易、債券回購等融資業務的;
(二)違規從轄區外拆入或者向轄區外拆出資金的;
(三)擅自進行權益性投資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賬外發放貸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變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挪用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
(四)違反規定,利用信用社資金為券商、企業或個人墊交證券交割清算資金的。
第二節 違反信貸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未按規定建立貸款咨詢組織的;
(二)未按規定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
(三)未按規定執行信貸業務報批、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在「雙摸底」過程中,不深入基層調查,憑空捏造填制摸底表,憑此發放資信證的;
(二)幫助客戶編造虛假材料套取信用社貸款的;
(三)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故意隱瞞,誤導貸款審查的。
第二十九條 信貸調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開除處分:
(一)未按規定對信貸業務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或調查嚴重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核實抵押物、質物、質押權利及保證人情況,造成擔保合同無效或保證人、抵(質)押物、質押權利不具備擔保條件的。
第三十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隱瞞審查中發現重大問題的;
(二)不堅持獨立審查原則,按照他人授意進行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未經調查程序進行審查的;
(二)審查通過明顯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信貸投向的信貸調查報告和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信貸審查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根據審查結果,提出貸與不貸以及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條款等建議的;
(二)對不同意的報批項目未按規定反饋審查意見的;
(三)未對送交的信貸資料、調查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的;
(四)審查通過調查責任人、管戶責任人及第一責任人不明確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向關系人審批發放信用貸款或以優於其他借款人的條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
(二)審批發放需經貸審會審議而未審議的信貸業務的;
(三)審批發放貸審會審議未通過的信貸業務的;
(四)越權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變相越權審批信貸業務的;
(五)逆程序或變相逆程序審批信貸業務的;
(六)審批發放冒名、頂名貸款的;
(七)審批發放明顯不符合信貸政策和貸款條件的信貸業務的。
第三十四條 審批辦理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違規審批發放異地貸款的;
(二)違反規定,向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或企業發放貸款的;
(三)未經特別授權,超過核定的客戶最高授信額度審批發放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 信貸審批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審批發放沒有明確調查、審查、管戶責任人的信貸業務的;
(二)審批信貸業務未明確簽署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貸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的。
第三十七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信貸指標弄虛作假,支農措施不落實,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對貸款形態及時進行認定、調整、登記的;
(三)在貸款發放後未按規定進行信貸跟蹤檢查,或無書面檢查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檢查和確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保管情況的;
(五)對貸款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未予以指出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六)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貸款使用情況、項目工程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的;
(七)發現信貸檔案資料損毀、遺失未及時報告,或未及時追查、修補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資信證》年檢的。
第三十八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對已發現的風險預警信號(如產權變動、抵[質]押物價值減損、法定代表人變更、逃廢債務、訴訟案件等)未及時報告或未按照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貸款損失的;
(二)未按審批內容辦理信貸業務,對審批時所附的相關限制性條件不落實的;
(三)發放貸款用於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借新還舊業務的;
(五)不良貸款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貸款質量的;
(六)違反規定核銷貸款呆賬和利息壞賬的;
(七)未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的;
(八)向貸戶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 信貸經營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私自銷毀、隱匿、篡改信貸資料、數據或憑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擔保手續,導致貸款擔保無效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向借款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導致借款、擔保合同超過訴訟時效的(不可抗力的除外)。
第三節 違反風險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收回貸款本金或利息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的;
(二)實施以資抵債後,未及時注銷貸款本息、未轉登記待處理抵債資產台賬的。
第四十一條 在不良貸款清收、處置過程中,因失職造成信用社債權不能落實或導致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沖銷相關墊款後,應沖減待處理抵債資產而未沖減或未足額沖減的;
(二)未對接收的抵債資產建立分類卡片或登記簿,並記錄抵債資產相關要素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定期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對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工作中的違規行為發現後未及時處理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抵債資產損失的;
(五)在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前,以貨幣資金支付抵債資產接收價格高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
(六)抵債資產接收後,無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有關過戶手續的;
(七)未經批准將抵債資產自用或無償出借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審批或超越許可權接收、處置抵債資產的;
(二)接收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轉讓的資產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債資產的;
(四)擅自放棄抵債資產接收價格低於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額部分追索權的;
(五)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過程中失職、弄虛作假或詢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貸款管理、處置中,因失職造成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或未在規定期間向法院申請執行的。
第四十四條 在處置和監督管理經濟實體及權益性投資工作中,未按規定要求落實債權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未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落實信用社債權,制止企業逃廢信用社債務不力,造成貸款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原貸款資料、有關核銷資料未專戶登記、入檔和保管的;
(二)對已批准核銷的貸款或其他損失,未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或未定期實施檢查的;
(三)為掩蓋責任,對應核銷的其他損失,不申報核銷、長期掛賬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採取化整為零分次申報或其他虛假手段,申報呆賬貸款或其他損失核銷的;
(二)違反呆賬貸款和其他損失核銷申報、審查、審批程序規定的;
(三)核銷工作中超越許可權審批業務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核銷工作中泄漏核銷信息或內外勾結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二)核銷後收回呆賬貸款,不入帳的。
第四節 違反儲蓄存款業務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現金交接沒有按券種登記的;
(二)業務人員進行交接班時未作交接登記,或違反規定調劑現金、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
(四)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儲蓄賬戶開立手續,或開戶審查不嚴的;
(五)辦理儲蓄賬戶當日存入款項的取現和轉帳業務時,未按規定進行操作的;
(六)儲蓄賬戶的大額現金管理,未按規定操作的;
(七)業務專用章未按規定移交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違規使用儲蓄重要空白憑證等賬證卡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儲蓄存款的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存款人亡後或所有權有爭議的存款過戶、支付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提前支取、續存等手續的。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泄露儲戶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三)對司法機關已經凍結的資金擅自解凍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挪用備付金的;
(二)沒有據實開立存款證明書的;
(三)虛開存單(折)的;
(四)貪污利息、挪用儲戶存款的。
第五節 違反會計出納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二)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三)無特殊原因庫存現金超限額的;
(四)不堅持雙人臨櫃、錢賬分管(櫃員制除外),當日核對賬款,賬表憑證換人復核,雙人管庫的;
(五)不堅持當時記賬、賬折核對,按日軋賬、總分核對(使用計算機賬務處理除外)和各種往來賬定期核對的;
(六)賬賬、賬款、賬據、賬實、賬表、內外賬不相符的;
(七)白條頂庫、假幣抵庫、票據抵庫的;
(八)會計出納人員離崗離職,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九)臨時離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不入箱、不加鎖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營業終了,未將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入庫(櫃)的;
(十)不按規定辦理掛失手續的;
(十一)對違規的財務會計行為不予抵制和糾正,也不向單位負責人及時反映的,或者在抵制無效時,未按會計法規定及時報告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會計科目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二)因嚴重失職或保管不當致使會計檔案發生霉變、毀損、遺失、被盜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編制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虛報存款、弄虛作假篡改報表數字或用貸款轉儲,通過內部往來科目進行空收空付儲蓄存款等違規操作的。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出具虛假資信證明的;
(二)挪用庫款、有價單證的;
(三)經營收人未列入會計賬冊的;
(四)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第六節 違反聯行結算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本幣賬戶或開銷戶手續不齊全、印鑒卡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以及預留印鑒變更不按規定辦理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查詢、查復,或者查詢、查復中互相推倭,差錯處理不及時的;
(三)不執行印、押、證分管分用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一)發生印、押、證丟失的;
(二)故意壓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無理拒付的;
(三)未按規定核對密押、印鑒即處理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印鑒、密押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遺失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辦理票據付款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降級至開除處分:
(一)盜用往來資金的;
(二)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的。
第七節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違反規定保管、運送、領用重要空白憑證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三)重要空白憑證使用未做到逐份銷號、登記的;
(四)作廢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處理的;
(五)營業終了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入庫保管的。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重要空白憑證使用前加蓋業務專用章(信用站除外),造成資金損失的;
(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監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處理或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有價單證保管違反證賬分管和證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價單證未指定專人保管,未視同現金管理的;
(三)有價單證未納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賬實不符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留用察看至開除處分:
(一)擅自印製、偽造或變造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二)擅自銷毀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三)盜竊重要空白憑證或有價單證的。
第八節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及集中采購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處分:
(一)對固定資產不按規定核對、驗收、登記的;
(二)固定資產處置不按規定報批、備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標書和投標保證金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配置車輛或配置的車輛超標准、超編制的;
(五)未經審批擅自出售、報廢車輛的;
(六)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給信用社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記過至撤職處分:
(一)固定資產購建中,投資額超過批准額的;
(二)對建築、安裝、維修工程和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物品,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或採取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未經招標領導小組同意,擅自發布中標結果的;
(四)違反工程招標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建築施工企業降低安全標准和工程質量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撤職至開除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或者購置建設項目的;
(二)在固定資產購建中,亂用會計科目或資金來源不當形成賬外固定資產的;
(三)未經批准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四)開標前向利害關系人泄露標底的;
(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
(六)購置的車輛以私人或其他單位名義上戶的。
第六十七條 在購建固定資產、物資采購、設備維修、保險與索賠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從中漁利或收受回扣占為己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九節 違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行為及處理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罰款或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一)不按規定核算各項收入、支出的;
(二)違規列支各項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