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新農村建設規定建幾層樓
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中文名: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適用區域:重慶市
作用: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
文件號:渝辦發〔2011〕372號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Ⅱ 重慶市最近幾年有計劃修新農村嗎
重慶市最近幾年是有計劃修新農村的啊。
Ⅲ 2018重慶市農村拆遷政策
南川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效推進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川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做好政策宣傳、調查摸底、方案擬訂、公告、聽證、報批、補償安置審核、協議簽訂、資金兌付、糾紛爭議調解、信訪穩定等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人房分離、按房補償、以人安置」的原則辦理,即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先對房屋進行補償,再對人員實行住房安置;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只對房屋進行補償。
第二章 房屋補償
第五條 房屋補償以被拆遷人持有的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為依據計算補償。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六條 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附件1所列標准予以補償。
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圈舍和簡易結構除外)按附件1所列標准上浮50%予以補償。
第七條 下列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但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自然滅失的房屋;
(三)未經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構)築物;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第八條 征地安置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其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征地范圍內房屋的附屬設施補償,按本辦法附件2所列標准補償。
第十條對被拆遷房屋室內(外)不能拆除的裝飾,根據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圈舍、簡易結構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面積量算,按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被拆遷的征地安置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員;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戶籍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人員的住房,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補償。其中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按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監管由各鄉鎮(街道)負責。
第十四條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住房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單位應與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安置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貨幣安置款等於貨幣安置價格與磚牆(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准之差再乘以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
第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准,以附件1磚牆(條石)預制蓋補償的標准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住房安置對象所選房屋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戶的應安置住房面積標准。若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每戶超過規定標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價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超過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購買。
住房安置對象按就近安置面積選房後,剩餘應安置建築面積按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補償。
在安置房交付時,因戶型設計限制或施工建設等因素,住房安置對象選購安置房面積未達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補償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在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加購買建築面積15平方米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子女為城鎮戶籍人員,經鄉鎮(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在優惠購房時,每人可申請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15平方米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
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戶籍人員,具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鄉鎮(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核同意後,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時,每人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統建安置房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無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時,每人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附件1磚牆預制蓋標准優惠購買住房。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類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時,貨幣安置款等於貨幣安置價格減去相對應的統建優惠購房標准再乘以該人員的應安置面積。
第十九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並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Ⅳ 重慶市2018年農村拆遷補償』安置對象有何文件
現在的農村,很多都在進行拆遷,拆遷補償很多地方都是不同的,那麼專農村的拆遷補償款是由哪屬些費用組成的呢,一般情況下一個人能夠拿到多少錢呢,今年最新政策是怎樣的,北京拆遷安置律師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農村土地拆遷賠償款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
Ⅳ 重慶新農村建設補償
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准為每畝18000元。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准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38000元。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准執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後的面積為准,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搬家補助費,3人及以下的每戶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戶1000元。
(5)重慶新農村改造名單擴展閱讀: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
2、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3、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准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Ⅵ 本人現在是重慶市農村戶口,居住地即將面臨拆遷,若轉城鎮戶口,5年之內拆遷賠償是否仍按農村戶口賠償
拆遷補償包括很多,如土地補償、房屋等建築物補償、苗木補償等等,針對「農回村人」的補答償,有「耕地復墾基金」(指另行開墾耕地的基金)一般不發給農民個人,另有一項叫就業基金(指沒有可開墾的耕地,農民無法再種地,只能從業其他),但是這兩項額度都很少。有一個關鍵的環節您沒說清楚——您轉為城鎮戶口以後,村裡是否收回了您的土地(我國絕大多數村組織都不收回,這叫「生的不填,死的不減。」),苗木、房屋等是否還屬於您的,換句話講,有什麼就補什麼。如果什麼也沒有,單就「農村人」本身就沒多少補償項目,您若轉為城鎮戶口以後,估計連就業基金或耕地復墾金也沒有了。
Ⅶ 重慶市2018年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准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築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准期限或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准。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裁決。
Ⅷ 重慶農村房子折迀過後還可以另外修建嗎
不可以了,你那房子已經是別人的了,國家以給了你賠償款了,只只能去其它地方買房子了,所以重慶農村房子折遷後就不可以另外修建了。
Ⅸ 誰知道重慶市最新的關於農村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的賠償標准
經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4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表2、3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4、5執行;其餘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 主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確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3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2萬元的標准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1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0.5萬元的標准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區縣(自治縣)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渝府發〔2005〕67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Ⅹ 重慶市農村房屋賠償2019年的政策文件號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費是不同的,同地區房子結構不同補償的費用也是不同的,建議根據自己房屋情況咨詢徵收部門,感覺不合理的地方可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