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建房有規定收取建築隊費用嗎鄉鎮聯合地方亂收費
農村建房有規定收取建築隊費用嗎?我覺得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為不受你上邊的管理,為什麼收人家的管理費?
② 誰有規范農村建房聯合審批會議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農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③ 你好,購房簽的卻是聯合建房合同,開發商五證都沒有,請問這合同有效嗎
這種合同有效性存疑,開放商五證沒有的話他是沒有權利進行房屋銷售的,但這個各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建議你直接去你房屋所在地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咨詢。
④ 農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協議有效嗎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有效。大體說,在農村合作雙方系同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符合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該建設符合鄉村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辦理了相關審批手續,有效;否則,無效。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非本村村民,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⑤ 國家對合作建房合資建房有什麼政策或規定
山東:允來許住房困自難企業集資建房 為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山東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許困難家庭較多的工礦區和困難企業,利用本單位存量建設用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對集資、合作建房有剩餘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公開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居民。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交易條件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鼓勵將集資、合作建房的土地置換到住宅小區內進行集中建設
⑥ 合作建房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⑦ 南京農村地區居民如何申請辦理聯合建房合同書
(一)聯合建房合同書的條件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⑧ 關於審理聯合建房法律法規
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產聯建的法律風險防範
(一)主體資格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經營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房地產開發聯建也屬於房地產開發的一種,因此也必須遵守此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了這一條件限制。因此在進行房地產開發聯建時,其風險首先來自合作對象。在選擇聯建合作對象時,有土地使用權但缺乏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首先應當核實對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條件;有資金或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但無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須確認對方是否合法持有用於項目建設的土地的使用權。否則,雙方所簽的參建、聯建合同可能會因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件而導致無效甚至受到行政處罰。《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4條、第35條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當然,如果企業既有土地使用權,又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僅僅是缺少資金,那就好辦多了。
為此,應要求合作方提供經過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最好復印一套存檔備查)並仔細審查;同時,還可以委託律師對對方進行資信和土地權屬等調查,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
(二)聯建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確定聯建的合作對象後,就進入雙方合作具體事宜的談判、簽約階段。
本階段,雙方一般至少應就下列事項(風險包含於其中)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聯建合同(或協議):(1)雙方合作事項概況,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項目報批手續、項目拆遷與前期開發等;(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項的約定事項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合作方式及相應許可權、項目總投資數額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登記、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許可證書的辦理、資金到位進度安排、利潤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稅費承擔、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的事項;(3)違約責任;(4)合作期限;(5)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6)糾紛的解決方法。
在本階段,聯建方應作的主要事項有:(1)核實對方持有的該建設項目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真實性、合法性。這是因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建設項目屬於違法建設,會導致國家有關部門的查處。(2)簽訂合同應當注意如下原則:合同條款尤其是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必須明確、具體、詳細,用詞(包括標點符號)准確而不發生歧義,切忌模稜兩可、含混不清;口頭協商一致的事項最好能夠落實到具體的書面合同中。俗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畢竟發生糾紛時需要用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和請求,寧願簽訂合同時麻煩一點,也不要在以後發生爭議、己方利益受損時索賠無憑無據,吃啞巴虧。
這里,聯建主體最好是委託律師參與合同的談判、合同的擬訂,或達成初步協議後將合同草案交由律師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再簽訂正式合同。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和建設項目相關證書變更登記的法律風險防範
聯建合同簽訂後的風險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按照法律、法規之規定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變更登記,辦理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許可證書和其他相關批准文件的變更手續。如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登記變更則該合同無效,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並獲得批准後,聯建方才獲得該土地使用 法律之所認規定要求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變更登記,是因為參建、聯建名為合作,而聯建方往往並沒有申請土地使用權,但通過參建、聯建,其變相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而又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參建或聯建等於變相變更了土地使用權的歸屬。
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主建單位和聯建單位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文件:要求變更土地使用權申請書;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項目地形圖;聯建合同;營業執照或法定代表人證件等有關文件。
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後10日內,聯建雙方應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項目開發人變更等有關手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如下文件:參建、聯建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參與聯建方應有對項目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資本金;計委立項批復和商品房計劃;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程建設總平面圖;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批文及安置清單和安置情況說明;建委對工程初步設計意見批復;「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開發項目手冊」;參與聯建方的財務報表(上一季度資產負債表及銀行當月對賬單)或銀行資信證明;聯建雙方企業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聯建雙方簽定的「聯建合同」或「聯建協議」原件;項目建設進度計劃;項目未抵押的證明;聯建雙方確認的該項目的「項目法人」、「項目質量責任人」的書面文件。經批復後方可開始房地產聯建。
有關建房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⑨ 合作建房協議合法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9)四川省農村聯合建房的規定擴展閱讀: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另一種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為:共同出資、籌劃方案、選購地塊、設計房屋、建設施工、驗收入住。
2004年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劃,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6年溫州商人趙智強在國內首創個人合作建房「溫州模式」並嘗試「移植」北京。
合作建房,就是住戶聯合做開發商,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大家按各自購買能力一起出資金,綜合匯總戶型並計算總面積,選購合適地塊,找設計公司設計、找建築公司施工,最後驗收付款入住。
通俗解釋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夥出錢,自己買地,自己僱人蓋房子,而現在由於種種原因很難達到這種初始意義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實施。
發起人提供項目方案(成本價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認可項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驗資。錢存到同一個銀行,每人自己的存摺里,有目標地塊可以購買時,建立監管賬戶。
每個人在自願前提下,簽署合同,參加合作。不認同項目,不願簽合同的,不要影響大家即可。如果沒買到地,大家的錢,銀行直接從共管賬戶全額歸還。
買到地以後,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請專業金融機構管錢,專業機構建設,每月開會公示賬目,大家共同審核。蓋好以後,各自取得商品房產權,共有各種收益。非常安全、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