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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農村建房是怎樣審批的

發布時間:2021-01-15 05:23:17

農村建房超出審批面積的該怎麼辦

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1)現在農村建房是怎樣審批的擴展閱讀:

如確有證據證明該村民的宅基地面積超過標准,該村民多佔的面積即是非法佔用土地。村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措施。有條件返還的,可以要求其返還,或者由村委會徵收超占部分面積的有償使用費。

也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⑵ 農村自建房審批流程有哪些

一、農村新舊宅基地均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二、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廚房、禽畜圈舍、廁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三、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四、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2、一戶1子(女)有1處以上(含1處)宅基地的;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4、年齡未滿18周歲,又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5、雖在農村居住而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應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六、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再張榜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由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七、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審批程序及要求。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⑶ 農村住宅地基建房說不審批,如何才能審批下來

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如果村裡不批准,在法律上沒有辦法處理。

⑷ 農村自建房如何審批 房子審批要去找哪個部門

農村自建房由當地的規劃建設局審批。

農村自建房審批辦理程序:

1、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委會審核同意,簽字蓋章。

3、向鄉鄉建辦提出申請。

4、鄉建辦工作人員實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鄉鄉建辦領取房屋建設申請表。

6、經鄉建辦簽字同意。

7、鄉主管領導簽字蓋章,核實同意。

8、交縣規劃建設局審批(縣行政服務中心)。

9、建房戶領取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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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農村自建房佔地面積規定:

1、2018年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自建房不得超過三層,每戶的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3、農村聯排別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⑸ 農村的房子要如何報建要如何辦理手續謝謝

一、農村自建房報建申請流程:

1、農村自建房報建簡易流程:

申請→審核→報備→勘察→劃線→出圖→填表→審批→通知→建房。

福居庫認為,農村自建房報建程序雖沒有商品房報建程序那般繁瑣復雜,但也不簡單,其中涉及到的部門便有2~3個,步驟手續就達到9個之多。

2、農村自建房報建詳細流程: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農村自建房應按照下列程序步驟合法申請辦理建房手續。

(1)農村自建房報批程序流程圖:

二、村民申請建房報批流程:

1、凡是在轄區內的建設,必須到建設管理站辦理報建手續(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砌圍牆、開門口)。

2、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建設用地需經規劃辦批准、國土資源分局辦理用地手續。

3、各項建築設計必須遵守《建築設施防火規范》,按規定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4、建築物四鄰部分的基礎要小於自有用地邊界二厘米。

5、排水管一律安裝在建築物落水位一側,不得安裝在臨街的一面。

6、十米路以下巷道只准外飄窗楣、雨蓬,不準外飄陽台建築物。十米路以上按規劃外飄。

7、落水位:東區轄區分新舊區。新區落水位一米,舊區落水位70公分,落水位在基建完成後封閉落水位,中間留一小門可以進入清理落水位衛生。

8、臨街巷的門口不得設置步級,內地坪不得高於街巷十厘米。

9、凡已建的建築物不得隨意變更使用功能和建築架構。

10、建築面積超500平方米需辦理質、安監手續。

11、建築面積超5000平方米需辦理計委立項和規劃局辦理「兩證一書「和綜合驗收。

三、程序:

1、建設單位或個人,將土地證地形圖(屬村民分配宅基地未辦理土地證的,需有協管員點界址的測量宗地圖)復印到協管員處加具意見,然後到建管站審批(未辦理土地證的需到居委會主任處審批),再到城建大堂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紅線圖。

2、領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找有資質的設計人員設計圖紙,圖紙設計後到城建大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領到建設用地和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填寫報建表、四鄰協議,堆放沙石申請表,質、安監資料找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單位並蓋章後到建管站辦理報建手續,然後把報建資料和經審驗的圖紙一套到城建大堂備案和交納建築管理費、建築稅,並返回建管站領取進場施工許可證和水電開戶證明。

4、辦理好上述手續後,由建管站派員到施工現場開線,未領土地證的由小欖鎮兩家測量隊進行座標開線,然後由鎮建設一區派員驗線,驗地梁。

⑹ 農村自建房審批手續有哪些

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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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2、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⑺ 農村建房土地審批規定是怎樣的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市建設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申請用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審核報市建設局批准。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現在農村建房是怎樣審批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⑻ 農村建房最多可以審批多少平方米

根據村情與所處地理條件不同,有不同的標准,但農村建房最高可以審批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

⑼ 農村建房審批面積如何計算的呢

農村建房審批現在機構改革由農村農業部門管理。
土地面積以土地管理法為准,不過當地對宅基地也有規定,可以登錄當地官網查詢。
建築面積一般以當地村鎮建設所或住建部門批准面積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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