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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商業銀行內部監督與檢查

發布時間:2021-01-15 04:13:55

A. 如何構建與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監控體系

眾所周知,一個沒有免疫系統、或免疫力偏低的生命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而內部控制就是企業「生命體」的免疫系統。因此,欲使城市商業銀行這一新生的特殊企業不斷成長壯大,就必須在大力拓展各項業務的同時,更加有效地推進其自身免疫系統──內部控制建設,以保證城市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一、城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指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以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確保商業銀行的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為目標。為此,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必須保證在各級部門和各級人員中得到正確且充分地貫徹執行,以有效杜絕內部人員的違規操作、內部欺詐與犯罪行為。
1、城市商業銀行的定位
城市商業銀行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金融改革的產物。它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欲使城市商業銀行這一新生的特殊企業不斷成長壯大,就必須在大力拓展業務的同時,更加有效地推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保證城市商業銀行的穩健發展。
2、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需要
商業銀行特殊的經營對象—貨幣資金,特殊的經營方式—信用中介,決定了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高負債」的基本特徵及其在國民經濟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建立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既是城市商業銀行在追求自身經濟利益過程中安全穩健運行的可靠保證,更關繫到保障存款人利益,保障市場體系正常有序地運行和國民經濟持續協調發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不論是對決策層的權力控制,組織設置中的權力制衡,還是操作層的崗位監督,都不是新課題。但巴林銀行的倒閉、大和銀行的被兼並,以及近年來,金融系統的假按揭、內外部勾結轉移資金、員工監守自盜等案件屢有發生,一次又一次以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揭示了商業銀行經營活動中的巨大風險,如何建立規范、系統、可靠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有效地防範商業銀行巨大的經營風險對城市商業銀行則顯得更為至關重要。
3、城市商業銀行已初步建立內部控制體系
城市商業銀行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礎上組建,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較集中,內控體系基礎薄弱,但經過近十年的發展,隨著人員素質、經營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內部控制體系得到了初步建立,防範風險的能力得到不斷增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會下發的《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文件的推動下,城市商業銀行把加強內部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建立健全資金管理、信貸管理、財務管理、審計監督等內部控制制度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1)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經營效益。按「統一計劃、兩級經營、比例管理、適時調節、歸口調劑、綜合平衡」的原則,建立資金、負債比例、債券業務、利率、存款、現金、票據貼現等方面管理規定。初步實現了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統一。
(2)實行審貸分離,完善貸款風險防範機制。城市商業銀行為了防範信貸風險,加強了對信貸工作的管理力度,不斷健全信貸風險管理制度。一是成立貸款審查委員會並制定其工作規則,實行嚴格的審貸分離,採取集體評審的方法,避免人情貸款,降低決策風險;二是加強貸款審批許可權管理,根據分支機構的資產風險狀況、貸款種類,分別下達貸款的審批許可權,促進信貸資金的優化配置;三是根據不同的貸款種類,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使每筆貸款的發放做到程序化和規范化。
(3)強化財務管理,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為強化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操作,防範會計風險,採取了「一級對外、二級經營」的財務管理體制。一級對外指城市商業銀行的稅收統一由總部進行繳納;固定資產、租賃費、鈔幣運送費等固定費用統一由總部列支,集中管理;大宗物品統一由總部進行采購。二級經營指城市商業銀行的各支機構獨立對外辦理各項業務,各支機構實行指標控制下的費用開支。
(4)提高審計地位,內部審計權威得到加強。一是堅持集中審計、下審一級的原則,保證審計活動能夠獨立公正地進行;二是完善審計組織體系,充實審計隊伍;三是規范審計程序,擴大審計范圍,完善審計手段。

B. 商業銀行內部監督部門應向什麼提供獨立的綜合理財業務風險管理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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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商業銀行應指定什麼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有效防範風險,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參與的,通過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實現控制目標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保證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三)保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證商業銀行業務記錄、會計信息、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和及時。
第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制衡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構或開辦業務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四)相匹配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產品復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控制職責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由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業務部門組成的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清晰的內部控制治理和組織架構。
第八條
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並實施充分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保證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審慎經營;負責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保證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監督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
第十條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制定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負責組織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控管理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和檢查評估。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履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職能,負責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報告審計發現的問題,並監督整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負責參與制定與自身職責相關的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負責嚴格執行相關制度規定;負責組織開展監督檢查;負責按照規定時限和路徑報告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並組織落實整改。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業務部門是指除內部審計部門和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外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內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確定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風險控制點,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執行標准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確保規范運作。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對各類主要風險進行持續監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控制,通過內部控制流程與業務操作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結合,加強對業務和管理活動的系統自動控制。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合理確定部門、崗位的職責及許可權,形成規范的部門、崗位職責說明,明確相應的報告路線。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重要崗位,並制定重要崗位的內部控制要求,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強制休假制度,原則上不相容崗位人員之間不得輪崗。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規范員工行為的相關制度,明確對員工的禁止性規定,加強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排查,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舉報、查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構和各部門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風險狀況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明確各級機構、部門、崗位、人員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並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會計准則與制度,及時准確地反映各項業務交易,確保財務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和重要憑證及時進行盤點。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機構、開辦新業務、提供新產品和服務,應當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確外包管理組織架構和管理職責,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涉及戰略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及其他有關核心競爭力的職能不得外包。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定期匯總分析投訴反映事項,查找問題,有效改進服務和管理。
第四章 內部控制保障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所有業務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統和業務操作系統,及時、准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信息的安全控制和保密管理,對各類信息實施分等級安全管理,對信息系統訪問實施許可權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相關部門和員工及時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制度和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與其戰略目標相一致的業務連續性管理體系,明確組織結構和管理職能,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組織開展演練和定期的業務連續性管理評估,有效應對運營中斷事件,保證業務持續運營。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加強員工培訓。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的績效考評體系、合理設定內部控制考評標准,對考評對象在特定期間的內部控制管理活動進行評價,並根據考評結果改進內部控制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對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區別於業務部門的績效考評方式,以利於其有效履行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培育良好的企業內控文化,引導員工樹立合規意識、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水準,規范員工行為。
第五章 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是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和運行結果開展的調查、測試、分析和評估等系統性活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制度,規定內部控制評價的實施主體、頻率、內容、程序、方法和標准等,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當由董事會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納入並表管理的機構進行內部控制評價,包括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的頻率,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當商業銀行發生重大的並購或處置事項、營運模式發生重大改變、外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有重大實質影響的事項發生時,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內部控制評價。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根據內部控制缺陷的影響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劃分內部控制缺陷等級,並明確相應的糾正措施和方案。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質量控制機制,對評價工作實施全流程質量控制,確保內部控制評價客觀公正。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評價結果運用,可將評價結果與被評價機構的績效考評和授權等掛鉤,並作為被評價機構領導班子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經董事會審議批准後,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對其履行法人監管職責的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按上述時限要求,報送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均承擔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職責,應根據分工協調配合,構建覆蓋各級機構、各個產品、各個業務流程的監督檢查體系。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監督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業務部門人員應將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按照規定報告路線及時報告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整改機制,明確整改責任部門,規范整改工作流程,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管理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級負責,並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管理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內控管理職能部門應當對未適當履行監督檢查和內部控制評價職責承擔直接責任。
(三)業務部門應當對未執行相關制度、流程,未適當履行檢查職責,未及時落實整改承擔直接責任。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持續監管,並根據本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按年度組織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進行評估,提出監管意見,督促商業銀行持續加以完善。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應當責成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銀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D. 商業銀行的內部組織結構包括哪些

一、決策系統

商業銀行的決策系統主要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組成。股東大會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本招募中購買銀行發行的優先股票的投資者成為銀行的優先股東,購買銀行發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資者成為銀行的普通股東。

花旗銀行是典型的集團制銀行股東大會的主要內容和許可權包括: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並決定有關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銀行各項經營管理方針和對各種重大議案進行表決;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決策機構。

董事會代表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商業銀行董事會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權力:確定銀行的經營決策,董事會一般不直接參與銀行的日常工作,但銀行經營的重大問題要與董事商議,由董事會作出決策;董事會有權任免銀行管理人員,選擇熟悉銀行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來具體管理銀行;設立各種委員會或附屬機構,如執行委員會、貸款委員會、考評委員會等,通過其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組織、指揮和監督。

二、執行系統

商業銀行的執行系統由總經理(行長)和副總經理(副行長)及其領導的各業務部門組成。總經理(行長)是商業銀行的最高行政負責人。總經理(行長)的主要職權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組織領導銀行的業務經營活動。在總經理(行長)的領導下,商業銀行還要設置若干個業務、職能部門及部門經理。

三、監督系統

商業銀行的監督系統由監事會和稽核部門組成。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進行監督。商業銀行的稽核部門是董事會或管理層領導下的一個部門,其職責是維護銀行資產的完整和資金的有效營運,對銀行的管理與經營服務質量進行獨立的評估。

E.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的風險監管

1.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向中國銀監會報送與市場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市場風險的性質、水平及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提交外部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2.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下列事項:
(一)出現超過本行內部設定的市場風險限額的嚴重虧損;
(二)國內、國際金融市場發生的引起市場較大波動的重大事件將對本行市場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的影響;
(三)交易業務中的違法行為;
(四)其他重大意外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市場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3.中國銀監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市場風險管理系統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六)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七)市場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銀行內部市場風險報告的獨立性、准確性、可靠性,以及向中國銀監會報送的與市場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九)市場風險資本的充足性;
(十)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一)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4.對於中國銀監會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市場風險管理的問題,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中國銀監會可以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出整改建議,包括調整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模型、假設前提和參數等方面的建議。
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有效採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市場風險報告的次數;
(二)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資料;
(三)要求商業銀行通過調整資產組合等方式適當降低市場風險水平;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披露其市場風險狀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承擔市場風險的類別、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市場風險的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
(二)有關市場價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匯率變動對銀行的收益、經濟價值或財務狀況的影響;
(三)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風險管理的總體理念、政策、程序和方法,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市場風險計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參數和假設前提,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情況,市場風險的控制方法等;
(四)市場風險資本狀況;
(五)採用內部模型的商業銀行應當披露所計算的市場風險類別及其范圍,計算的總體市場風險水平及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水平,報告期內最高、最低、平均和期末的風險價值,以及所使用的模型技術、所使用的參數和假設前提、事後檢驗和壓力測試情況及檢驗模型准確性的內部程序等信息。

F. 銀行內控的三道防線是什麼

銀行內控三道防線是指預防性風險管理、存款保險制度、緊急救援制度,是商業銀行為防範內部風險設置的內部制衡與監督機制。

目前,對商業銀行如何設置「三道防線」,已無明確的監管要求。但是,經營管理中各項活動對既定目標的偏離和偏差無時不有、無處不在,不但可能形成風險、造成損失,還可能釀成刑事案件,甚至導致商業銀行破產。

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面性。

銀行的內部控制不是只針對某一方面進行的,而應當滲透到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不能留有死角和空白,要做到無所不控。

二、審慎性。

內部控制應當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都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三、有效性。

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真正落到實處,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四、獨立性。

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並有直接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6)農村商業銀行內部監督與檢查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是:

一、保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監管規章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保證自身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保證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四、保證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及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完整和真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內控

G.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第三章 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

第二十二條非零售風險暴露的內部評級包括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兩個相互獨立的維度。
第二十三條債務人評級用於評估債務人違約風險,僅反映債務人風險特徵,一般不考慮債項風險特徵。違約債務人的違約概率為100%;商業銀行可以設定1個違約債務人級別,也可以根據本銀行管理需要按預期損失程度設定多個違約債務人級別。
第二十四條同一債務人不同債項的債務人評級應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條債務人級別應按照債務人違約概率的大小排序;若違約債務人級別超過1個,違約債務人級別應按照預期損失大小排序。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採用高級內部評級法,應通過獨立的債項評級評估債項的損失風險,債項級別按照違約損失率大小排序。商業銀行應考慮影響違約損失率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產品、貸款用途和抵質押品特徵等。對違約損失率有一定預測能力的債務人特徵,也可以納入債項評級。經監管部門認可,商業銀行可以對不同資產考慮不同風險因素,以提高風險估計的相關性和精確度。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採用初級內部評級法,債項評級可以基於預期損失,同時反映債務人違約風險和債項損失程度;也可以基於違約損失率,反映債項損失的風險。債項評級應按照債項違約損失的嚴重程度排序。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設定足夠的債務人級別和債項級別,確保對信用風險的有效區分。信用風險暴露應在不同債務人級別和債項級別之間合理分布,不能過於集中。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債務人評級應最少具備7個非違約級別、1個違約級別,並保證較高級別的風險小於較低級別的風險。根據資產組合的特點和風險管理需要,商業銀行可以設定高於本指引規定的債務人級別,但應保持風險級別間排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第三十條若單個債務人級別風險暴露超過所有級別風險暴露總量的30%,商業銀行應有經驗數據向監管部門證明該級別違約概率區間合理並且較窄,該級別中所有債務人的違約概率都在該區間內。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避免同一債項級別內不同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差距過大。債項評級的標准應基於實證分析,如果風險暴露在特定債項級別的集中度較高,商業銀行應保證同一級別內債項的損失嚴重程度相同。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可以採取時點評級法、跨周期評級法以及介於兩者之間的評級方法估計債務人的違約概率。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應同時考慮影響債務人違約風險的非系統性因素和系統性因素。商業銀行應向監管部門說明所採取的評級方法如何考慮系統性風險因素的影響,並證明其合理性。
前款所稱非系統性因素是指與單個債務人相關的特定風險因素;系統性因素是指與所有債務人相關的共同風險因素,如宏觀經濟、商業周期等。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估計債務人未來一年的違約概率。監管部門鼓勵商業銀行採用長於一年的時間跨度。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評級既要考慮債務人目前的風險特徵,又要考慮經濟衰退、行業發生不利變化對債務人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影響,並通過壓力測試反映債務人的風險敏感性。如果數據有限,或難以預測將來發生事件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影響,商業銀行應進行保守估計。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書面規定評級定義、過程和標准。評級定義和標准應合理、直觀,且能夠有意義地區分風險。
評級定義應包括各級別風險程度的描述和各級別之間風險大小的區分標准。
評級標准應與商業銀行的授信、不良貸款處置等政策保持一致性。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的評級標准應考慮與債務人和債項評級相關的所有重要信息。商業銀行擁有的信息越少,對債務人和債項的評級應越保守。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可以參考外部評級結果,但應同時保證考慮了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確保評級定義的描述詳細、可操作,以便評級人員對債務人或債項進行合理劃分。不同業務線、部門和地區的評級標准應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異,應對評級結果的可比性進行監測,並及時完善。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採用基於專家判斷的評級時,應確保評級標准清晰、透明,以便監管人員、內審人員和其他第三方掌握評級方法、重復評級過程、評估級別的適當性。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可將外部評級結果應用於內部評級,但不能僅依賴外部評級進行評級,並滿足下列條件:
(一)了解外部評級工具考慮的風險因素和評級標准,確保外部評級的結構與內部評級保持一致。
(二)有能力分析外部評級工具的預測能力。
(三)評估使用外部評級工具對內部評級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信用風險計量模型應在評估違約特徵和損失特徵中發揮重要作用。由於信用風險計量模型僅使用部分信息,商業銀行應通過必要的專家判斷保證內部評級考慮了所有相關信息。專家判斷應考慮模型未涉及的相關信息。商業銀行應就專家判斷和模型結果如何結合建立書面的指導意見。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使用以模型為基礎的內部評級體系時,應監測計量模型的預測能力,持續改進模型表現。商業銀行應有能力評估模型局限性,建立人工復議程序,檢查並控制模型錯誤。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水平建立多種評級體系,並保證每個評級體系都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各評級體系進行准確性和一致性的驗證。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定期進行模型驗證,包括對模型准確性和穩定性的監控、模型之間相互關系的復議以及模型預測結果和實際結果的返回檢驗。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能證明用於建模的數據代表了商業銀行資產組合的規模和特點,建立定期評估建模數據的准確性、完整性和適當性的程序,確保基於建模數據的風險參數較好應用於本銀行信貸組合。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充分了解評級模型的基本假設,評估假設與現實經濟環境的一致性。在經濟環境發生改變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現有模型能夠適用改變後的經濟環境,評級結果差異在可控范圍之內;如果模型結果達不到上述要求,商業銀行應對模型結果進行保守調整。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非零售風險暴露內部評級的設計,建立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文檔。
第四十八條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內部評級的重要過程,至少包括:
(一)評級目標。
(二)資產組合分類。
(三)各類風險暴露評級體系的適用性和依據。
(四)內部評級在資本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應書面記錄評級標准以及各級別的定義,至少包括:
(一)評級方法和數據。
(二)債務人評級和債項評級級別結構的確定依據及其含義,包括債務人和債項級別的數量、債務人和債項在不同級別之間的分布等。
(三)債務人各級別之間基於風險的關系,根據債務人級別的違約概率和區分信用風險大小的標准,確定各級別的風險。
(四)債項各級別之間基於風險的關系,根據預期損失嚴重程度和區分信用風險大小的標准,確定各級別的風險。
(五)選擇評級標準的依據和程序,確保能夠對內部評級區分風險的能力做出分析;如果採用多種評級方法,應記錄每種評級方法的選擇依據和程序。
(六)違約和損失定義。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評級過程中使用計量模型的,應就模型的方法論、使用范圍等建立完整的文檔。文檔應至少包括:
(一)詳細描述各個級別、單個債務人、債項所使用的模型方法論、假設、數學及經驗基礎、建模數據來源。
(二)建模數據對信貸組合的代表性檢驗情況。
(三)運用統計方法進行模型驗證的情況,包括時段外和樣本外驗證。
(四)模型有效性受限制的情形,以及商業銀行的解決方法。
第五十一條採用外部模型也應達到本指引規定的文檔化要求。

H. 監管當局的監管與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是什麼關系

銀行監管當局:1.銀監會 2.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 3.銀行業協會
這些屬於外部機構對銀行進行的強制性監管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則是公司內部的自我管理和風險控制,定期自查風險,保障自身風險安全。

I. 導致我國農信社監管不足有哪些原因,希望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方面分析

1. 文化因素(接受教育水平低)
2.經濟因素(小農經濟現象依然存在)
3.受農村接受的教育水平有限,農村信用社的宣傳不能夠深入進行。
4.農村經濟實力,購買力,支付力與擔保力等等缺乏,農村信用社的能力大大受限。
(一)合作制有名無實
合作金融的本質是社員個人為了獲得便利的、低成本的金融服務,以貨幣資本入股的方式,自願聯合起來,實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金融行為和金融組織。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農信社過分看重業績的增長,以追求盈利為主要目標,偏離了為社員服務的合作原則。監管機構、政府部門、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也沒把農信社視為合作金融組織,表現為:監管部門將農信社視為商業銀行,各項監管指標均參照商業銀行標准實施,《商業銀行法》是監管農信社的主要法律依據之一;主管部門將農信社視為盈利目標很強的金融機構,每年都要對其下達經營指標;而在資金需求者的心目中,農信社就是經營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只是名稱不同罷了。這說明,我國眾多的農信社不具備合作金融的「自願、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基本特徵,其「合作制」是有名無實,我國農村的合作金融嚴重不足。
(二)所有者不到位,形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
目前的農信社,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三會制度」流於形式。主要原因就是由於社員准入的門檻過低、特別是﹁些因受突擊入股活動影響而參股的社員,對信用社的監督缺乏動力和條件,致使大部分信用社仍然被經營者所控制。
農信社的民主管理缺乏實質性內容,社員民主管理沒有保證,入股社員真正參與管理的意識淡薄,參與管理能力較低。同時由於農信社社員只就微小的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社員對信用社的關切程度和入社動機都很成問題。在社員貸款額普遍超過出資額的情況下,個別社員甚至可能因為極其自私的理由,做出有害於信用社長遠發展的決定。
產權主體虛置,導致法人治理中權力義務責任的嚴重失衡,從而引發了一系列侵害信用社利益的行為,如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濫用職務、粗放經營、奢華消費等等。經營目標、薪酬待遇等完全是經理層自己決定,短期行為在所難免,使得最有效的所有者監督機制形同虛設,造成內部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貸款審批、運作制度不嚴、隨意性大,財會制度不嚴密,財務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財務質量不高,不良貸款比例較高、虧損嚴重。截至2004年6月末,全國農信社不良貸款余額4720.76億元,不良貸款率達24.38%;16221家農信社資不抵債,資不抵債面為48.1%,總額為1779億元;抵債資產風險隱患較大,待處理資產503.95億元,至少有一半無法收回;而呆賬准備金余額僅為258.17億元,與實際風險資產總量相比嚴重不足。這是目前農信社系統最大的風險。
(三)人員總體專業素質較低,機構臃腫
農信社員工隊伍數量雖然龐大,但員工的文化程度、專業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總體較差,且觀念保守、知識老化。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現代管理意識不強,民主管理觀念不足,多年延續下來的習慣性經驗作法在短期內難以徹底糾正和解決,制約了農信社的發展空間。機構網點總體數量偏多,但其中低效網點佔比較大,既增加了經營成本,又放大了經營風險。在承擔了「普遍服務」的同時,加劇了經營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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