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建房傷亡人,算不算工傷事故
農村建房,一般是請的左鄰右舍等非專業人員,一般也沒有企業介入,所以沒有勞動關系,故也不是i工傷。
應該是一般人身損害事故,受損害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的解釋等主張賠償。
② 農村自建房出現傷亡,房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沒有註明,承包給乙方,那麼乙方就應該給自己購買保險或者安全防範應該做好,甲方把所有事項交由乙方全權負責,不負全責,但作為甲方,應該做好善後……
③ 農村蓋房,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房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這個房主確實需要負一定的責任,但不需要負主要責任。
④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出現傷亡事故
農村私人建房施工出現傷亡事故
盡管此事件沒有一份書面合同、協議。但相互的專承包事實已屬經存在,並發生意外。
對此事承擔責任是以各自的過錯為依據的。
首先受傷的原因是什麼:是個人失誤或違章,還是別人的過錯。誰的原因就要承擔一些責任了。
再有參與的各方都沒有約定各自均有過錯再按實際能力各自承擔。
此事就是訴至法院也是這么個原則但還的給法院、律師出些錢。全都要參與人最後結賬。所以建議各自拿出誠意協商解決為好。
⑤ 農村建房中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⑥ 農村建房工人死亡的責任劃分
你親戚負主要責任,包工頭負次要責任(一般執行不了或者很輕對於農村來說)
⑦ 農村建房中工人傷亡怎樣賠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內損害的,定作容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⑧ 農村建房事故傷亡賠償
農村建房事故傷亡責任和賠償可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⑨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傷亡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傷亡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盡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1996年頒布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傷亡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設備,而房主提供的設備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設備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設備,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傷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傷亡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傷亡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傷亡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傷亡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