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慶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分別能領取的金額是多少,需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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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為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貫徹落實工作,根據市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可從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起申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二)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
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託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及書面委託書到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社會保障服務所為其辦理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出具參保登記憑證。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准。
三、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
1.繳費標准申報
(1)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年滿16周歲且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或開展試點之月後年滿16周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正常參保人員),可從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參保登記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個年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准並在當年內完成繳費申報。正常參保人員繳費標准均應按年申報。
(2)戶籍地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之月已滿60周歲及以上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2009年試點區縣老年參保人員年齡界定統一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條件且自願繳費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個月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准並進行一次性躉繳申報。繳費檔次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申報的,經本人出具書面授權書,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代為申報。
2.養老保險費繳納
正常參保人員應按申報的繳費標准,於每年12月28日前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一年繳納一次。
老年參保人員應一次性完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按選擇的繳費檔次乘以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確定。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除因病、因災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可在次年補繳外,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得補繳。因病、因災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繳納的,以後不再補繳;需繼續繳費的,應重新申報繳費標准。
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可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二)集體補助
村集體對當年已繳費的正常參保人員給予的繳費補助可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村集體給予繳費補助時,應向參保人員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繳費補助申報,並提交經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的補助對象、標准及辦法。
村集體補助資金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並從資金到賬之月起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三)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實行不繳不補原則。政府補貼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入時間為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賬之月。
正常參保人員按規定完清養老保險費後,政府每人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老年參保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躉繳的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四、養老待遇給付
(一)基本養老金的按月領取條件及支付時間如下:
1.老年參保人員
(1)選擇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在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當年參保並在當年內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從開展試點之月(2009年試點的區縣,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周歲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跨年後參保或完清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不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按同《戶口簿》子女確定,下同)在開展試點當年內已參保繳費的,從開展試點之月(2009年試點的區縣,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周歲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在試點當年之後參保繳費的,從子女參保繳費之年的1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
2.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
(1)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的人員,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自願選擇按達齡上年度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到15年的,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補足費用後,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願意補足到15年的,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並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2)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但之後有間斷的或未在開展試點之年參保繳費但年滿60周歲前已參保繳費的,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不執行一次性補足到15年政策,應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並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3.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
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4.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
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期滿之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經戶籍地區縣(自治縣)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發給《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
(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構成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8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正常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確定;老年參保人員未選擇繳費的,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後年滿70周歲的人員,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領保人員),應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於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到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接受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三個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之後通過資格核查的,暫停發放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五)領保人員被判處勞動教養或被處拘役以上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除外)的,勞動教養期間或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及其調整;從勞動教養期滿或服刑期滿的次月起,按勞動教養前或服刑前的標准發給基本養老金。
(六)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按規定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領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在發給的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及領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五、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內容。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規定產生利息,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市政府確定的個人賬戶利率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
正常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記入金額×本年記賬利率×1/12×(12-n+1)(n為本年度資金到賬月份,且1≤n≤12)。當年有集體補助且集體補助到賬月份與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時間不一致的,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按照本年度記入金額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賬月份分別產生利息。
領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積數=∑〔m月份支付額×(12-m+1)〕(m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領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有餘額的,應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余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計算公式為:
退還金額=個人賬戶余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六、其他
(一)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規定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原老農保基金債權由各區縣負責清理並作妥善處理。對申請將個人賬戶合並計算的,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已領取待遇人員為個人賬戶余額)足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
(二)按照《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的暫行辦法》(渝府發[2005]121號)規定領取生活費補貼的人員,自願選擇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之月起,不再領取渝府發[2005]121號文件規定的生活費補貼。
(三)本實施意見所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會議」程序形成的決定。
(四)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或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五)參保人員對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行為及計算發放基本養老金行為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六)《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
(八)本實施意見從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79號)停止執行。
Ⅱ 重慶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准多少
重慶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全文如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主城區征地補償安置標准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准為每畝18000元。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38000元。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准執行。
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和林地後的面積為准,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農村宅基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具體標准由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二、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相應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並制定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生效。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標准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四、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解釋。
Ⅲ 2018重慶市農村拆遷政策
南川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合法權益,有效推進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川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級相關部門(單位)、鄉鎮(街道)做好政策宣傳、調查摸底、方案擬訂、公告、聽證、報批、補償安置審核、協議簽訂、資金兌付、糾紛爭議調解、信訪穩定等工作。
第四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人房分離、按房補償、以人安置」的原則辦理,即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先對房屋進行補償,再對人員實行住房安置;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只對房屋進行補償。
第二章 房屋補償
第五條 房屋補償以被拆遷人持有的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為依據計算補償。
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六條 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附件1所列標准予以補償。
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圈舍和簡易結構除外)按附件1所列標准上浮50%予以補償。
第七條 下列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的房屋;
(二)具有房地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及其他合法手續,但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自然滅失的房屋;
(三)未經依法批准修建的建(構)築物;
(四)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第八條 征地安置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因國家建設需要徵收其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征地范圍內房屋的附屬設施補償,按本辦法附件2所列標准補償。
第十條對被拆遷房屋室內(外)不能拆除的裝飾,根據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圈舍、簡易結構除外)按120元/平方米的標准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面積量算,按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屋被拆遷的征地安置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三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但未征地安置的人員;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戶籍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三)項規定人員的住房,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補償。其中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按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宅基地建房的監管由各鄉鎮(街道)負責。
第十四條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住房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按每人45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予以安置。
第十五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實施征地房屋拆遷單位應與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安置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貨幣安置款等於貨幣安置價格與磚牆(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准之差再乘以應安置房屋建築面積。
第十六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建優惠購房安置方式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准,以附件1磚牆(條石)預制蓋補償的標准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住房安置對象所選房屋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戶的應安置住房面積標准。若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每戶超過規定標准在5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准在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建安造價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超過 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貨幣安置價格購買。
住房安置對象按就近安置面積選房後,剩餘應安置建築面積按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補償。
在安置房交付時,因戶型設計限制或施工建設等因素,住房安置對象選購安置房面積未達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面積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結算補償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在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加購買建築面積15平方米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子女為城鎮戶籍人員,經鄉鎮(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在優惠購房時,每人可申請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15平方米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安置。
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戶籍人員,具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鄉鎮(街道)、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核同意後,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時,每人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統建安置房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無住房的被征地安置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全部徵收時,每人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附件1磚牆預制蓋標准優惠購買住房。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類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時,貨幣安置款等於貨幣安置價格減去相對應的統建優惠購房標准再乘以該人員的應安置面積。
第十九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並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Ⅳ 現在重慶市是不是出了一政策:國家以每平方米167元收回農村的破舊土房
沒說具體補償好多一個平方!但必須是要你申請了農轉城才可以得這個!請仔細看下面的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 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了確保全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斷順利推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在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層面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結合實際,認真細化工作措施,盡快制定出台相關配套辦法,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一、關於對農村居民轉戶後退出的質量較好的農房與農村現有危舊房置換後進行整治的問題 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流轉。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村居民轉戶後可自願將質量較好的農村住房與其他村民的危舊住房進行置換,並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將置換的危舊房屋按規定退出並獲得補償,退出的宅基地及危舊房屋實施復墾整治。國土房管等部門要依法指導轉戶居民做好宅基地、農房置換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關於戶改前已轉戶,農村居民將農村宅基地及農房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後,享受宅基地和農房退出補償政策的問題 根據《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與利用辦法(試行)》(渝辦發〔 2010 〕 203 號)第七條規定:「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 2010 〕 78 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戶改前已經轉為城鎮居民的,不納入本次戶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圍,已將宅基地使用權及其農房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的,不能享受相應的退地補償政策。 三、關於戶改前家庭已有部分成員轉戶,戶改後該戶其餘成員轉戶後作為整戶退地享受相應補償的問題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前家庭部分成員轉戶的不適用本次戶籍制度改革土地退出相關政策,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後家庭其餘成員全部轉戶的,家庭其餘成員按整戶退出時的規定獲得相應退地補償,但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農轉城退地補償政策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四、關於農村居民轉戶後享受集體組織資產分配的問題 農村居民轉戶後,未退出農村承包土地的,繼續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為城鎮戶籍的繼續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收益分配權。農村居民整戶轉戶後,自願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輪土地承包期剩餘年限內,保留轉戶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量資產收益分配權。 五、關於農村居民轉戶後繼續享受土地補償權的問題 2010 年 8 月 1 日 之後,農村居民按戶籍制度改革規定轉戶後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退出時獲得相應退地補償的權利或土地徵收時按規定獲得土地徵收補償的權利,但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農轉城退地補償政策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六、關於已轉戶未退地居民土地處置的問題 2010 年 8 月 1 日 前已經轉為城鎮居民尚未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不納入本次戶籍制度改革退地政策范圍。但若其自願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按我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相關規定,向當地鄉鎮國土所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按規定獲得相應收益。未退出的承包地可以自主經營,或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也可以委託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服務機構流轉,按當地流轉市場價獲得土地流轉收益。 七、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移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承包地處理的問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移民征地後剩餘的承包土地,其原承包關系不變,轉戶後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不能無償收回。 八、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轉戶後享受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問題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戶後,已進入企業工作的按城鎮職工身份參加養老保險。沒有工作單位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財政補貼。自轉戶之日起,不再享受農村移民後期扶持政策。 九、關於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享受低保的問題 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前,在農村享受低保的,轉戶後在轉戶地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關於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享受征地補償權的問題 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權。其個人征地補償權保留至整戶轉戶退出土地或實施征地時為止,但土地徵收補償政策、農轉城退地補償政策只能選擇其一,不能重復享受。 十一、關於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問題 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市農村籍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仍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辦理。 十二、關於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 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依據《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學。 十三、關於符合租房轉戶條件群體轉入集體戶口的問題 租房轉戶應堅持在租房處入戶原則,但為了推進農村居民轉戶工作,全市各城鎮街道、農村鄉鎮設立集體戶專戶,承接租房入戶和大中專學生轉移落戶。 十四、關於新增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父母及子女轉戶的問題 新增農村籍退役士兵轉戶為城鎮居民後,其父母、子女按照「三投靠」原則自願申請轉為城鎮居民。 十五、關於計生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政策五年過渡期滿後延續的問題 為保障轉戶居民的利益,使其順利過渡到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適應城鎮生活,給予五年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政策的過渡期是必要的。五年過渡期滿後,轉戶居民已經成為城鎮居民,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政策,不再繼續享受農村計生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政策。 十六、關於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供養標準的問題 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享受當地城鎮「三無」人員供養標准,城鎮「三無」人員現行供養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自行制定。目前,市政府相關部門正抓緊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三無」人員供養標准。 十七、關於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享受承包地退出政策的問題 農村集中供養五保對象轉戶後是否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以其承包關系是否實際存在為依據。對目前擁有承包土地、存在承包關系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退出承包土地的,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二輪承包時未承包土地,沒有承包關系的,或雖然參加了二輪承包,但在戶籍制度改革前已自願將承包土地交回集體經濟組織,承包關系已終止的,不再享受承包土地退出政策。 十八、關於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進入敬老院後戶口處理的問題 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申請入住敬老院,成為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後,根據本人自願原則,可申請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十九、關於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購買家電、汽摩下鄉產品享受政府補貼政策的問題 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在退出土地前仍繼續享受家電、汽摩下鄉產品補貼政策。「農轉城」人員須持派出所出具的轉戶確認書和戶口本、身份證購買家電、汽摩下鄉產品,按照已有的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 二○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 主題詞:公安 戶口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 年12 月23 日 印發
Ⅳ 重慶新農村建設補償
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准為每畝18000元。
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不分地區,按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計算,標准為每畝18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38000元。
農村房屋補償按附件所列標准執行。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批准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村宅基地後的面積為准,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搬家補助費,3人及以下的每戶800元,4人及以上的每戶1000元。
(5)重慶省新農村示範片資金擴展閱讀: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相關要求規定:
1、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
2、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3、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准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Ⅵ 重慶市2018年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政策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准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築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准期限或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准。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裁決。
Ⅶ 重慶市墊江縣農村戶口轉城市戶口有哪些補助政策及具體補助金額
墊江縣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墊江府發〔2010〕18號
墊江 縣 人 民 政 府
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屬各企事業單位:
為推動全縣統籌城鄉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城鄉資源要素的有序流動,實現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當前,現行戶籍制度已不適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於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惠及民生。戶籍差異影響了社會公平。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賦予有條件的農民工城鎮居民身份,有利於實現同工同權,使農民工享受到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
(二)有利於促進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鎮化進程。我縣城鎮戶籍人口比重較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利於集聚城鎮人口,形成城鄉一體的經濟社會發展格局。
(三)有利於擴大內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進城農民工難以獲得城鎮戶籍,影響在城鎮的消費積極性。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村居民進城後真正成為城鎮居民,有利於拉動消費,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四)有利於促進城鄉要素流動,盤活城鄉資源。長期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使城鄉資源要素流動渠道不暢,成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城鄉交流障礙,有利於加快農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資源流動,提升城鄉資源要素價值。
(五)有利於促進農村生產力提升,繁榮農村經濟。農村人多地少,生產方式粗放,資源利用效率低,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轉戶進城,有利於擴大農村人均耕地面積,提高農業生產集約化水平,推動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二、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總體要求,以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轉戶進城為突破口,引導農村居民向城鎮有序轉移,逐步縮小附著在戶籍上的城鄉差異,消除農民向城鎮轉移的體制性障礙,促進城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最終形成科學有序的人口城鎮化機制,全面促進「五個墊江」和內陸開放型經濟高地建設,全面助推城市和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探索統籌城鄉改革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
(二)基本原則
一是統籌規劃。總體設計,明確階段性改革目標,分級設置准入標准,建立完善各類群體轉戶進城的制度通道,最終實現城鄉戶籍制度一體化。
二是自願有償。充分尊重農民轉戶意願,依法辦理,有償退地,完善社會保障,確保農村居民進城後,生活得到保障,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是積極穩妥。充分兼顧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鎮資源承載力,分類分階段有序推進,防止損害農民利益,防止農民居無住所,防止出現城市貧民窟現象。
四是綜合配套。強化制度設計,通過改革創造資源增量,以市場手段將資源增量變為財富,以財富增量推動實現改革目標。
五是促進發展。著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動障礙,激活城鄉各類要素,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目標
結合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自然環境、資源承載等因素,分階段推動人口向鄉鎮、縣城聚集,實現縣域內戶籍合理轉移,逐步建立城鄉人口和資源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體系。
2010―2011年,重點推進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轉為城鎮居民,解決戶籍歷史遺留問題,力爭新增城鎮居民5.37萬人,其中:有條件的農民工3.2萬人,農村籍大中專學生0.52萬人,歷年已用地未批准未轉戶的1.42萬人,農村集中供養五保戶0.18萬人,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0.05萬名。
2012―2020年,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進一步放寬城鎮入戶條件,非農戶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以上,形成合理流動、權益公平、城鄉一體的戶籍制度體系。
四、集中解決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轉戶
結合墊江實際,堅持重點突破與面上推進相結合,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重點引導有條件的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自願進入城鎮定居,兩年內集中推動5.37萬本縣籍農村居民率先轉戶。
(一)推動有條件的農民工及新生代戶籍轉移
推動3.2萬在縣城務工3年以上的農民工轉為城鎮居民,解決其社會保障,處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權屬問題。
推動0.52萬名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在入學時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符合資助條件的繼續享受學費、生活費補助。
推動0.05萬名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義務兵的安置政策。
(二)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1.42萬名歷年已用地未轉非人員,按市政府確定的有關原則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手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建立養老保險。
0.18萬名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對象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城鎮集中供養的「三無人員」待遇。
五、科學設置戶籍准入條件
按照寬嚴有度、分級承接原則,進一步放開縣城、全面放開鄉鎮落戶條件,積極引導本縣籍農村居民向城鎮轉移落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
(一)縣城
1.在縣城務工經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2.重慶籍農村居民購買墊江縣城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遷移入戶。
3.重慶籍農村居民在墊江投資興辦實業,3年累計納稅5萬元或1年納稅2萬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穩定住所遷移入戶。
(二)25個鄉鎮
墊江籍農村居民本著自願原則,可就近就地轉為城鎮居民。
(三)其他規定
1.墊江籍農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可遷移入戶。
2.城鎮年老父母身邊無子女,其墊江籍農村子女可投靠遷移入戶。
3.墊江籍優秀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不受居住時間限制。
六、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相關配套機制
結合戶籍轉移,系統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支撐保障機制,逐步消除城鄉戶籍待遇差距,促進城鄉戶籍制度融合,推進城鎮化加速發展。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處置機制
1.對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允許自轉戶之日起3年內繼續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農房的收益權或使用權。在承包期內允許保留林權。鼓勵轉戶居民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及農房的,參照同時期墊江縣征地政策對農村住房及其構附著物給予一次性補償,並參照地票價款政策一次性給予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及購房補助,今後征地時不再享有補償權利。對自願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輪土地承包期內剩餘年限和同類土地的平均流轉收益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後整戶轉移中獲得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相應補償或收益的權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權利。待家庭成員整戶轉為城鎮居民時,退出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並享受相應補償。
3.組建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內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承擔補償費用。建立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用於農戶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農房所需資金的周轉。
4.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應積極盤活利用轉戶退出的土地。按照規劃及用途管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的要求,對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國土整治力度,促進承包地向經營大戶、龍頭企業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優先保障農村發展建設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過增減掛鉤、地票交易等方式,顯化其資產價值。產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權可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機制
1.將符合條件的轉戶農村居民納入廉租房等保障范圍,改善穩定就業農民工、新畢業農村籍大中專生、新退役農村籍士兵等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居住條件,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居民購置普通商品房。
2.縣城規劃區農村居民,具備條件的可轉戶進入統一規劃建設的集中居住小區。加大縣城規劃區內轉戶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設力度。集中居住小區、農民工公寓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並比照廉租房、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等相關優惠政策。
(三)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整戶轉為城鎮居民,自願退出宅基地,其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所需資金由縣國土局核準的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代繳。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不足以繳納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自籌資金繳納。若代繳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轉戶居民。
2.農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依法被徵收土地的轉戶居民按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過去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
4.農村籍大中專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農轉非手續,並隨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參照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辦法參加養老保險,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工作後接續參保。
5.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6.加快制定養老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養老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四)健全醫療保險制度
1.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在勞動年齡段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統一參保並按規定繳費;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達到規定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3.加快制定醫療保險不同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辦法,使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實現醫療保險的順暢轉移和有效連接。
(五)健全完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保障機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轉戶居民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建立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實現鄉鎮敬老院和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全覆蓋;加強城市社會救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城鎮擴容後社區服務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業保障機制
1.將轉戶居民納入城鎮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范圍,促進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有一技之長的,通過開展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信息,幫助其通過市場競爭實現就業。對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就業援助對象,開展「一對一」的幫扶,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對大中專畢業生提供就業服務和政策扶持,強化職業指導,搭建大中專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對接平台,引導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大中專畢業生到基層、工業園區、中小企業等實現穩定就業。
3.墊江農村籍和農轉非的初高中畢業生就讀墊江中等職業學校的,可給予定額生活補貼,生活困難的給予定額學費補貼。
4.鼓勵大中專畢業生、農民工和其他轉戶居民自主創業。提供政策咨詢、創業培訓、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創業扶持,幫助其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凡辦理農轉非的納入城鎮創業扶持政策范圍。
(七)建立完善培訓機制
1.分類開展轉戶居民教育培訓。以提升綜合素質為目標,對所有轉戶居民開展新市民教育培訓;以提高學歷為目標,對16―30周歲的轉戶居民進行中等職業學歷教育;以提高就業能力為目標,對勞動年齡段的轉戶居民進行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促進轉戶居民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由農民向市民轉變。
2.組織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促使其在城鎮穩定就業。對企業新招用的農民工,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開展針對性強的崗前培訓,使農民工盡快上崗和穩定就業。對農村勞動力參加轉移培訓和農民工參加崗前培訓,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並對初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費用給予全額補助。
3.建立完善轉戶居民教育培訓管理體系。推行彈性學制,幫助轉戶居民開展工學交替、半工半讀,分階段、分時段以「累計學分」的形式完成學業。結合實際,開展送職業教育進鄉鎮、進社區、進企業活動。
4.提升教育培訓基礎能力。新建一批農民工培訓基地,建好農民工培訓學校。辦好中等職業學校骨幹專業,打造適宜轉戶居民學習、方便轉戶居民就業的特色專業。推行「特崗、特聘和特邀」計劃,建設一支適應轉戶居民教育的「雙師型」教師隊伍。
(八)建立完善城鄉教育保障機制
1.科學規劃城鄉學校布局,按照戶籍制度改革轉移人口目標和重點接受農民工轉戶的區域,准確把握城鄉適齡人口及中小學在校生規模變化狀況,留足教育用地,在縣城、鄉鎮按照城鄉規劃,加快新建一批幼兒園、中小學校。
2.加大教師隊伍建設力度,做好新增學校師資配備、師資專項培訓等工作,滿足新增學校教師需求。
3.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和資助體系,保障轉戶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轉戶居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條件,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標到校、統籌安排」的原則,解決轉戶居民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完善各級各類學生資助政策,確保轉戶居民子女享受國家政策優惠。
(九)建立完善衛生服務保障機制
按照城市功能區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建設,加快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逐步完善醫療服務基礎設施、設備建設,保障轉戶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體在縣內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十)完善計劃生育相關政策
1.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2.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轉戶居民,自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當年起,給予5年的政策過渡期。在政策過渡期內,轉戶居民繼續執行原戶籍所在地農村的生育政策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七、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
全縣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縣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縣政府縣長羅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朱茂、縣政府縣長助理、公安局局長趙和平、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程秩任副組長,縣委政法委、縣委宣傳部、發改委、公安局、財政局、經信委、教委、城鄉建委、農委、商務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國土房管局、規劃局、市政園林局、水務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工商局、統計局、林業局、金融辦、人武部、總工會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由程秩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發改委主任周行、縣公安局副局長徐玉倫兼任。按照工作需要,辦公室下設五個工作組,即:綜合協調組、戶口遷移組、土地退出組、社會保障組、資金協調組,各組組成人員及工作職責另文下發。
(二)明確責任分工,積極穩妥推進
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將戶籍制度改革作為一項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推進。縣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責,准確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關工作細則,確保改革平穩進行。發改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措施的協調平衡;公安局負責制定戶籍登記准入實施細則,具體組織實施戶籍登記准入工作;國土房管局、農委負責制定農村土地退出補償實施細則;人力社保局負責制定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國土房管局、城鄉建委負責做好轉戶進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經濟信息委負責用工企業農民工轉戶的動員和轉戶籍的服務工作;規劃局、城鄉建委、市政園林局負責城市人口擴容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教委負責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滿足新增學生的入學需求;衛生局負責做好城鎮醫療機構規劃建設工作;民政局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和服役期未滿10周年的士官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人口計生委負責調整轉戶居民生育政策和獎勵扶助政策,做好農村居民轉戶後的計劃生育工作;水務局負責推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基礎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的相關工作;金融辦負責結合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村金融創新;教委、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轉戶居民的集中培訓;財政局負責制訂戶籍制度改革資金平衡的具體方案,做好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所需資金的統籌工作。各鄉鎮、各部門推進戶籍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將納入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加強宣傳引導,確保和諧穩定
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在全縣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內容,對戶籍改革涉及的重點群體深入開展政策講解,引導群眾主動參與戶籍改革。在縣內主要媒體設置戶籍改革宣傳專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成效,為群眾答疑解惑,搭建政府與群眾溝通橋梁,形成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做好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情況的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制訂完善相關工作應急預案,及時掌控改革動態,有針對性地採取防範和控制措施,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主題詞:公安 戶口 改革 意見
抄送:縣委各部、委、室,縣人大、政協辦公室,縣法院、檢察院,縣人武部,各人民團體、駐墊單位。
墊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發
Ⅷ 重慶市農村房屋賠償2019年的政策文件號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費是不同的,同地區房子結構不同補償的費用也是不同的,建議根據自己房屋情況咨詢徵收部門,感覺不合理的地方可咨詢專業律師。
Ⅸ 重慶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分別能領取的金額是多少 ,需交幾年
新農保需要交納15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為例:
養老金標准: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其餘由市和區縣(自治縣)財政按繳費補貼分擔比例承擔。基礎養老金標准隨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2、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按國發[2005]38號文件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額÷139。
所以:每年交900元到時每月領的費用為:80+(900+30)x15÷139=180元/月。
(9)重慶省新農村示範片資金擴展閱讀:
新農保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Ⅹ 重慶市2018年農村拆遷補償』安置對象有何文件
現在的農村,很多都在進行拆遷,拆遷補償很多地方都是不同的,那麼專農村的拆遷補償款是由哪屬些費用組成的呢,一般情況下一個人能夠拿到多少錢呢,今年最新政策是怎樣的,北京拆遷安置律師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農村土地拆遷賠償款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