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管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及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和電視等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宣傳教育的義務和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生產事故及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和建築施工、礦山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該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在高危行業推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單位根據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標准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
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登記建檔;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三)制訂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九條 煤礦、從業人員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
位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三人。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配備兩名以上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廠、車間、崗位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和再培訓。非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記錄卡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有權制止、糾正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決策事項和日常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
單位,以及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生產狀況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防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
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的部門及審查人員或者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的部門及驗收人員,應當對審查或者驗收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
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由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並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三十二條 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儲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依法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准,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保障安全投入、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機制。具體賠償標准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准,及時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應當履行
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立即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八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
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
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高危行業企業集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嚴重、安全生產監管任務重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事項時,應當提出意見,要求其他有關部門及時改正或者做出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反饋改正或者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借審查、驗收強行要求被審查、驗收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學習、培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業務
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為委託方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並對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和咨詢機構資質認可,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前款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可,涉及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及人員定期演練,統一調配使用,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
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屬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關責任人員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
第四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
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干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安全
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公開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情況和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
(二)未依法履行審查、批准、許可等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
(四)阻礙和干涉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
責任追究的;
(五)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的;
(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七)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並可對其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給予罰款;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急性工業中毒,但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每少培訓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的標准進行處罰,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
行監督檢查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河北
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同時廢止。
2.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及文件,操作規程目錄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
為保護中心財產和人員人身安全,保證中心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責任制。
二.
中心安全生產工作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方針,堅持生產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確保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三.
各科室負責人為本科室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本科室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教育工作,貫徹落實中心安全生產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本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細則,同時督促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
各科室負責人要堅決貫徹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定崗定人做到事事有人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不留空白。
五.
各科室必須設立安全生產檢查員,負責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生產督促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並做好記錄,每月將安全檢查記錄上報總務科,積極配合總務科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
各科室必須加強本科室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務必使職工樹立起「安全第一、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的思想,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七.
提高本科室職工的安全保護意識,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八.
各科室負責人要教育引導本科室職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多提有助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九.
發生人身、設備事故時必須按規定的處理原則和程序進行處理。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的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領導責任未追究不放過;事故發生後沒有整改措施的不放過;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的不放過。)
十.
各科室安全生產工作按中心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予以獎懲。
十一.
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年終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實行一票否決制
3. 請問河北省農村信用社存款安全嗎受存款保險條例嗎
安全!
4. 河北信用聯社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始終圍繞「以改革促發展,抓管理求穩定」這一中心,以服務「三農」為宗旨,堅持依法穩健經營,不斷探索、大膽創新,創出一條獨具特色的信合發展之路,為全省農村信用社經營效益的提高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2004 年 6 月 10 日,全轄各項存款突破 2000 億元大關,余額達到 2001 億元,較年初增加 171 億元,各項貸款余額 1304 億元,比年初增加 119 億元,存貸款余額均居全省各金融機構之首,已成為全省存款數額最多,資產規模最大,營業網點覆蓋面最廣,服務最貼近農民的金融機構,為全省農村經濟發展增添了無限生機。
2000 億元存款 河北信合異軍突起
河北省共有地(市)級農村信用聯社 3 家,縣(市)級農村信用聯社 153 家,農村信用社 2858 家,信用分社及儲蓄所 1790 家,信用代辦站 32067 個,幹部職工 44690 人,網點遍布全省城鄉,是全省網點覆蓋范圍最廣的金融機構。他們在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大上存款,增資擴股」的發展目標。從領導班子入手,更新理念、明確目標、精心謀劃、大力組織存款,擴大資金實力。
原省信合辦每年都制定存款增長計劃,各地信用辦、信用聯社根據當地實際,分別出台了關於大力開展資金組織工作的計劃、目標、考核辦法和具體措施,抓住國家加大對「三農」的關注和支持力度、國有商業銀行農村營業網點撤並等大好時機,組織各基層聯社、信用社拉開了宣傳大幕。他們利用當地廣播、電視、報刊以及戶外媒體,廣泛宣傳各項金融政策,塑造了農村信用社良好的社會形象。全省城鄉還開設了不同規模、不同形式的宣傳站、咨詢台,萬名信貸人員背包下鄉,走村入戶,張貼標語,到田間地頭散發資料,解答咨詢。僅 2004 年上半年,全省農村信用社先後出動宣傳車 26000 多台 ( 次 ) ,張貼和散發宣傳材料達 10 億份(條),解答群眾咨詢 2.9 億人次。
同時,全省各地農村信用社積極採取各種形式的櫃組承包,績效掛鉤考核制度,大規模、全方位開展資金組織工作。石家莊市農村信用聯社強化服務、競爭意識,確保存款增長,截止 2004 年 5 月底,該社各項存款已達 339 億元,比年初增加 18 億元。滄州市農村信用聯社,不斷完善改革用人機制,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內部管理和內控措施,加速電子化建設進程和企業文化建設,成為全省唯一一家連續四年盈利的地市級聯社。到 2004 年 5 月底,該市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已達 202 億元,比年初增加 12 億元。一直被虧損困擾的唐山市農村信用社系統,堅持「安全為本,效益立社,夯實基礎,穩中求進」的經營管理指導思想,在對勞動用工、信貸、財務等方面進行大膽改革的基礎上,狠抓規模化管理,在減虧增效的道路上邁出了可喜的一大步。到 2004 年 5 月底,該市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達到 248 億元,較年初純增 25.2 億元,同比多增 14.06 億元,共實現利潤 3553 萬元,同比增加 1925 萬元。
全省各地農村信用社瞄準勞務輸出、個體經商戶、農村種養殖大戶等特殊客戶群體,努力滿足他們對存款「安全、方便、獲益」的需求,將他們手中大量閑置資金吸收到農村信用社。保定市唐縣農村信用聯社掌握了本縣外出務工人員多、收入高的信息後,多次派出得力人員到北京、山西等地,與工程隊、包工頭聯系,通過提供周到、方便、細致的服務,將全縣 10 余萬人的務工收入引存到信用社,僅五個月此項就增存 5000 多萬元。
全省農村信用社在不斷鞏固和完善傳統業務的同時,加強硬體建設,大膽創新服務手段,實現了金融服務的新突破。大部分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結合當地實際不同程度地開辦了代收國(地)稅、行動電話費、水電費、網通話費、代理保險、代發工資等一系列中間業務,增加了營業收入。部分地(市)與當地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信用社積極開展合作,開辦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網上銀行的代理業務,擴大了省轄特約電子聯行網點覆蓋面,部分開通了地、縣范圍內通存通兌業務,不僅大大加快疏通了支付結算體系,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全省農村信用社的綜合競爭力。截止 2004 年 6 月 10 日,在全省 11 個地市中,已有石家莊、保定、唐山、邯鄲、滄州等五個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分別突破了 200 億元。存款的大幅增長,不僅壯大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為加大支農力度籌集了充足的信貸資金。同時,也標志著肌體健康豐滿的河北農村信用社已經駛入了可持續發展的快車道,已成為全省經濟發展的金融勁旅和不可缺少的支農生力軍。
服務「三農」 努力打造「信用工程」
全省農村信用社堅持定位農村、立足農業、服務農民,充分發揮紐帶作用。 2002 年,河北省信合辦結合全省實際出台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推廣小額信用貸款創建信用村(鎮)工作實施方案》 , 要求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進一步提高對「推廣、創建」工作的認識,增強自身的工作自覺性,切實提高全員對這一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並將此項工作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和政治任務,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為真正解決農民貸款難,信用社放貸難的問題,他們依靠地方黨政領導,引導農民樹立正確的信用觀念,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並將完善農村信用體系作為「推廣、創建」工作的突破口,層層下發文件,相繼成立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指導轄內「推廣、創建」工作的開展。同時,把信用戶的評定、信用村(鎮)的建設、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納入當地政府的工作目標和政績考核管理。健全並完善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資金供給機制,實施了科學、合理的獎懲機制,調動了員工發放農村小額信用貸款的積極性。全省縣、鄉、村層層召開動員大會,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創建工作的重大意義。並面對農村信用社服務農村經濟發展實際,面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實際,面對農民生產、生活實際,努力實現農戶小額貸款向小額信用貸款轉移,實現從以糧食為主的傳統農業向商品化、產業化的高效農業轉移,實現從單一的種養業向生產、生活的多元化需求轉移。實踐中,積極探索有效的防範風險手段,建立了小額信用貸款風險監督機制,強化了審計、稽核部門的監督功能,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做到了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稽核。根據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額度、期限、對象和投向不同確定風險系數,建立預警機制,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及時有效地實施了風險預警和防範,有效控制了小額信用貸款的風險。
2003 年,河北省信合辦依據省財政廳、省教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辦法》及相關要求,出台了《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全轄當年發放助學貸款 3817.5 萬元,幫扶貧困學生近 8000 名,產生了很大反響,也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全省「推廣、創建」工作的開展。
全省信合員工發揚「背包下鄉,走村串戶」的光榮傳統,起早貪黑,頂烈日、冒嚴寒,晴天一身汗,雨天一身泥,到田間地頭,走村串戶開展摸底調查,評定農戶信用等級,張榜公示,核發資信證,上門發放貸款。實行地、縣兩級領導成員包片、包村,信用社、站員工包戶制度,他們將「推廣、創建」工作與清非工作相結合、與吸儲攬存相結合、與增資擴股相結合、與資信證年檢相結合、與評先創優相結合,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信用社資金實力、辦社方向及利潤返還、股金分紅等優惠政策,幫助農民算經濟賬,促使社員、農民到信用社入股、存款。他們還堅持把好村級領導班子關,把好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關,把好農民科技興農意識關,把好信用關系和信用基礎關,把好農民自願關。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確定一個,不搞形式,不走過場,不搞「一刀切」。從而使這項活動搞得既扎扎實實,又轟轟烈烈。
隨著全省「推廣、創建」工作開展的不斷深入,原省信合辦精心安排,認真組織,積極引導,並將這一工作作為一項「信用工程」在全省范圍內廣泛展開。滄州市農村信用聯社早在 1999 年,就開始了以小額貸款《資信證》為載體,以農業增產、農民增收、信用社增盈為目標的「進萬家門、知萬家憂、解萬家難、助萬家富」的信用工程創建和小額信用貸款發放活動。 2002 年,他們結合自身實際,又出台了一系列關於推廣和創建工作的意見措施,自己編印了《信用工程創建專刊》,創辦了《滄州信合》報,極大地推動了此項工作的開展。截止 2003 年 5 月,該市共發放《資信證》 42 萬份,發放小額信用貸款 2.05 億元,轄內 321375 個農戶掛上了金光閃閃的「信用戶」牌, 1475 個村樹起了象徵榮譽的「信用村」碑。該市大徘徊村原是個傳統的農業村,農民苦於沒路子,又缺乏資金,全村經濟一直處於低迷狀態。信用社會同村班子成員,共同分析村裡的發展現狀及自然條件,奔波於吉林、黑龍江等地考察,選准了風險低、市場好、見效快的肉牛養殖業。信用社在該村召開了現場貸款營銷會,農民憑資信證與信用社現場簽訂的貸款合同,資金直接劃入農民專戶保存,農民可現場領牛。只需交納一定的飼料費和飼養費,交給技術實力雄厚的養殖公司代養,省心又省力。目前,該村肉牛存欄多達 300 余頭,靠養牛改變了村裡貧窮落後的面貌。衡水市農村信用聯社作為全省開展小額農戶信用貸款工作較早的地區,他們制定並實施了小額信用貸款管理和考核辦法,將發放小額信用貸款證和小額信用貸款作為全年經營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標,收到很好效果。到 2003 年 5 月末,該社已在轄區內 80% 的村、 30% 的農戶中,發放貸款證 36.5 萬多本,累放小額信用貸款 5.55 億元。阜城縣在農村信用社支持下,已發展精品果園 10 萬余畝,優質抗蟲棉 9 萬畝,新增優質小麥、高澱粉玉米 10 萬畝,新增西瓜種植 3 萬畝,支持獺兔養殖戶 6000 戶。僅 2002 年的全縣農業產業化收入就達 4.5 億元,農民收入增加 860 元。
「信用工程」如一縷春風吹綠了河北大地,激活了一方經濟,一本本資信證為農民架起了致富的橋梁,一筆筆飽含信合人深情的小額貸款撐起了農村經濟發展的藍天。這項工作的開展不僅促使了農村信用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加深了地方黨政、信用社與農民之間的魚水關系,加速了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也使得全省農村信用社獲得了較好效益。到 2004 年 5 月底,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已達 40.7 億元,較年初增加 5.9 億元,全省有 90% 以上的農村信用社開辦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共有 200 多萬農戶獲得了貸款支持。先後評出信用村 4291 個,佔全省行政村的 8.7% ;評出信用鄉(鎮) 49 個,信用戶達到 248.8 萬戶,佔全省農戶數的 18% ,貸款證的發放量已達 248 萬份。國家及人總行、銀監會的有關領導先後來河北考察指導,稱贊河北省的推廣和創建工作走在了全國前列。河北省委、省政府對此也分別作出指示,充分肯定了農村信用社系統實施了一項了不起的工程。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牢記服務「三農」的宗旨,大力促進結構調整和農業產業化進程。他們瞄準市場,把支持農業規模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作為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來抓,將信貸資金投放重點放在優先支持「兩高一優」農業及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開發上。積極支持以自然資源優勢、地理位置優勢的項目及特色產業基地建設。
在農村信用社貸款支持下,全省已形成以蔬菜、葯材、花卉、果品種植以及奶牛、羊、瘦肉型豬等為主要種養項目的綠色生態種植基地 1000 多個,扶持種養大戶 10 萬余戶。至 2004 年 5 月底,全省信用社農業貸款余額為 680.2 億元,比年初增加 65.6 億元。有效解決了農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了全省「綠色農業」的發展,拉動了經濟平穩增長。
針對民營經濟發展迅速的實際,河北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加大對農牧漁及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優先支持;對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守信用的農村「能人」優先扶持;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項目優先支持,工作中,既扶優扶強,又扶困幫貧。據不完全統計,唐山、承德、邯鄲的礦業;衡水、張家口的無公害蔬菜基地建設;滄州的管件基地建設;承德的旅遊業開發;保定的石刻業幾乎都有農村信用社信貸資金的注入。巨額的資金投入,為河北農村經濟的發展增添了無限生機,實現了農民增收,信用社增盈的目標。
為簡化貸款手續,及時滿足農戶、個體私營企業貸款需求,他們採用有價證券質押和不動產抵押以及聯戶聯保貸款的方式,採取「建立檔案、完善手續、一次核定、限額控制、周轉使用」的信用等級管理辦法,解決了一些規模較大的種養戶和企業的貸款難、手續多、等待時間長等難題,做到了及時、快捷,深受農民歡迎。
5.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管理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並安排配套資金予以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及相關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及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和電視等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宣傳教育的義務和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單位為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生產事故及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表彰、獎勵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應當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建設;
(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
(三)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和建築施工、礦山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該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在高危行業推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單位根據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標准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
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登記建檔;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
(三)制訂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九條 煤礦、從業人員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
位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煤礦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三人。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配備兩名以上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和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廠、車間、崗位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安全生產再教育和再培訓。非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記錄卡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產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有權制止、糾正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決策事項和日常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
單位,以及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生產狀況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防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
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的部門及審查人員或者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的部門及驗收人員,應當對審查或者驗收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
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由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牢固。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並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三十二條 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儲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依法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准,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保障安全投入、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機制。具體賠償標准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准,及時支付賠償金。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二)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四)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事項上應當履行
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四)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立即向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八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
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
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高危行業企業集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嚴重、安全生產監管任務重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以及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事項時,應當提出意見,要求其他有關部門及時改正或者做出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反饋改正或者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借審查、驗收強行要求被審查、驗收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學習、培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四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業務
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中介服務活動,為委託方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並對做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可,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評價和咨詢機構資質認可,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前款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可,涉及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組織及人員定期演練,統一調配使用,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
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職責的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屬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當地公安、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關責任人員逃逸或者轉移、隱匿財產。
第四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
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干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安全
生產狀況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公開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情況和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
(二)未依法履行審查、批准、許可等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
(四)阻礙和干涉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調查處理,或者生產安全事
責任追究的;
(五)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後未按規定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的;
(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七)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
(八)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並可對其所在生產經營單位給予罰款;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急性工業中毒,但未造成人員死亡的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
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每少培訓一人處以五百元罰款的標准進行處罰,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
行監督檢查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河北
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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