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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村建房規劃標准

發布時間:2021-01-11 02:58:51

A. 農村建房用地面積可以申請多少,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有什麼區別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青海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加強農村牧區宅基地管理,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准為:(一)城市郊區及縣轄鎮郊區,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二)其他地區,水地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過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三)牧區的固定居民點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平方米。宅基地申請條件和批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廣西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二)丘陵地區、山區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北京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四十條規定: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准,近郊區以及遠郊區人多地少的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3 畝。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綜上,各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是不同的,具體可查看當地的實施辦法或咨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

B. 最新規劃區外的農村自建房如果拆遷按照什麼標准賠償

對於農村房屋的拆遷,國家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去規范它,除了國有土地上有國有土地回上房屋徵收答與補償條例外,集體土地只能夠參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來處理這個徵收的補償問題。
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農村房屋會被視為地上附著物,一般是一個房屋的重置成新價,但是具體補償多少,還是要根據拆遷部門委託的評估機構評估之後才能確定下來。畢竟全國各地的房價地價都有所不同,所以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

C. 2020年農村蓋房政策,"七個不許"是指哪七個

目前在農村建房越來越嚴格,2020年農村蓋房七不許,違規將禁止建房!

6.不許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

我國土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能隨便改變土地用途。宅基地就是用於蓋房子的,不允許“掛羊頭賣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設規模化的工廠,是會受到嚴厲處罰的。

7.不許長期閑置宅基地

現在農村空閑的宅基地和房子很多,有些廢棄多年,這非常地浪費資源。所以,我國政策規定,凡是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應當由集體收回。

D. 農村建房用地必須遵守法律規定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適應郊區農業現代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加強農村建房用地的管理,防止亂占濫用耕地,根據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郊區農村建房。
農村建房系指住宅建築、生產建築、公共建築和公用設施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用地的審批,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三條 農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閑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第四條 郊區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本辦法公布實施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村民的各種私有的地照或土地證自然失效。
宅基地及鄉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由區、縣人民政府頒發使用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除國家依法徵用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外,長期不變。
農村建房用地不得買賣、出租,也不得變相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建房用地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土地。非法批準的佔地一律無效。

第二章 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 村鎮建設必須統籌安排、配套建設。應按因地制宜、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乎衛生、綠化環境的要求,確定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合理安排宅基地和生產建築、公共建築、鄉鎮企業事業、公用設施、綠化、場院、道路等用地,各項用地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村鎮建設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建設。規劃可先粗後細,首先解決合理布局、控制用地問題,然後進行詳細規劃。村鎮建設一般應在原址改建,易址新建的,須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經市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村莊規劃在鄉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會同具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制訂,集鎮規劃由鄉人民政府制訂,分別由村民大會或有各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和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會同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區、縣人民政府
批准。批准後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修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 住宅用地
第九條 村民可按本辦法申請宅基地。村民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零點三畝(三分)。具體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分別作出規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一九八二年二月清理亂占濫用耕地以前的老宅基地,可按當地情況另行規定用地標准,超出標准部分應根據村鎮建設規劃,逐步進行調整。老宅基地用地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劃撥宅基地應由本人提出,經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組織審核,不動用耕地的,由鄉人民政府批准;動用耕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報市農村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有房出租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劃撥宅基地。
第十一條 村民因買賣房屋等原因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買方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手續。
村民遷居拆除房屋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全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業戶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
第十二條 國家幹部、職工在農村的家屬申請住宅用地的,應與其它村民同等對待。
長期在遠郊農村工作的教職員、醫務人員、科技人員等,願在農村落戶,所在單位無力解決住房的,本人可以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在當地劃撥宅基地。
第十三條 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申請宅基地的,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劃撥。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執的,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各方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申訴,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糾紛解決
前,應維持現狀,任何一方不得搶占。

E. 怎樣規范農村村民個人建房

近日,該局為了切實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耕地,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該市實際,出台文件進一步規范該市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嚴格實施土地利用規劃和計劃管理
農村村民建住宅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涉及到確需佔用耕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並按規定許可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個人興建、改建房屋申報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審批程序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辦事處所在地國土資源所(分局)審核,並進行現場踏勘,確定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查地類和用地標准,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其中佔用耕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占補平衡;佔用林地的,應該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禁止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削坡選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處理農村個人建房管理中遺留問題
對於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已建房的農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鎮規劃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准予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對於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建住宅的,應當依法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於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法定面積標准建住宅的,按照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處理後補辦用地手續,並實行有償使用。
四是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強化各自職責
要求各國土資源所(分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強化各自職責。國土資源所(分局)工作人員是農村個人建房申請用地現場踏勘第一責任人,在現場踏勘時,必須嚴格審查申請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請用地條件,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確定土地類型。到中心村或異地建房的應督促建房戶與村集體簽訂拆遷協議,限期將原宅基地交回村集體,並將拆遷協議作為申請用地報批附件。現場踏勘人應將個人建房申請書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清楚,特別是現場踏勘意見一欄要明確表述相關條件。所長(分局長)對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報批材料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市局將組織規劃股、執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發現違法、違規申報個人建房用地現象,局黨組將從嚴處理。

F. 農村 自建房最高可以建幾層,最高多少米,國家有相關規定嗎

  1. 層數要求:砌體結構按當地設防烈度,不設防及6度、7度設防的,7層21米;8度0.20g設防的,6層18米;8度0.30g設防的,5層15米;9度設防的,4層12米。、

  2. 高度要求:框架結構的,烈度6度的60米;烈度7度的55米;烈度8度的45米;烈度9度的25米。

  3. 相關規定:詳見GB50011-2010《建築抗震設計規范》。

G. 農村宅基地建房後,道路有什麼規定

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規定:

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標准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准。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確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採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3、農村建房應滿足如下的退縮要求:

(1)退縮水庫邊≥50米;退縮河涌、池塘邊≥20米;

(2)退縮村道邊線≥30米,退縮鄉(街)道邊線≥50米;退縮縣道邊線≥100米;退縮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邊線≥200米。

(3)同時應滿足《增城市建築物退讓規劃管理規定》和其它城鄉規劃的要求。

(4)房屋之間的前後距離不小於10米,房屋之間的左右橫向間距不小於4.5米,房屋只允許在屋前外挑,陽台挑出不超過1.5米。

4、農村村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擴建原舊住宅。

(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設用地的;

(2)原舊住宅不符合村莊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相關退縮規定的;

(3)原舊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風貌建築的;

(4)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內的。

(7)湖南省農村建房規劃標准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H. 如何建設美麗鄉村和規范農民建房

建設「天藍、地綠、水凈,安居、樂業、增收」的美麗鄉村是實現美麗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美麗鄉村的環境建設包括農業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等生活污染防治,以及村容村貌整治等內容。北京中農富通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在美麗鄉村規劃中遵循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協調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和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充分尊重田、塘、梗、丘、園、林、路等生態要素,打造山水與休閑宜居一體的生態網路。提升農業技術水平,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推廣畜禽廢棄物處理新模式,降低農業污染;完善農村生活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業濕地保護水平;恢復提升鄉村風貌,構建看得見山、望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美麗鄉村。
規范村民建房,明確提出「兩鼓勵兩禁止」(鼓勵適度集中建房、鼓勵按示範圖建房,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質災害易發點和影響水工程運行地段建房)和「五有三到場」(有村莊規劃、有示範圖集、有審批手續、有施工管理、有綠化美化,批前選址到場、開工放樣砌基到場、竣工驗收到場)要求,規范村民建房在全市創新鋪開,全面落地。
規范村民建房,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以創新發展激發農村活力,以協調發展補齊農村短板,以綠色發展美化農村生態,以開放發展增強鄉村魅力。

I. 中國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定的標準是多少

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內蒙古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准: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9)湖南省農村建房規劃標准擴展閱讀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准,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准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准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J. 「十項措施」規范建房行為

日前,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政府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嚴控村莊膨脹外延,助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土地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頒發《寧陵縣人民政府關於整頓規范農村居民建房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1000份,廣為宣傳張貼,作為這次行動的綱領。

《通告》指出: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居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由縣建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縣14個鄉鎮和364個行政村進行科學規劃。凡沒有進行規劃的集鎮、村莊,停止一切建設行為,待規劃批准後,按規劃進行建設。凡已經規劃的集鎮、村莊,必須按規劃實施。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資料,由鄉鎮政府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通告》強調:農村居民建住宅,應遵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按省定標准批准用地,超過規定標准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批准單位注銷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凡未經批准或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凡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該宗地上的建築物,並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罰款。

據悉,該縣對農村居民點經過科學規劃,不僅有效遏止了佔用耕地行為,還騰出集體建設用地10萬多畝。

(原載2008年1月14日《商丘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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