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信社跟農商行有什麼區別呢
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兩種不同形態,可以說專是向銀行轉化屬的階段的形態。農村信用社為最初服務於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為適應於經濟發達的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而生,實現商業化經營,性質已接近於商業銀行。
Ⅱ 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商業銀行的股東,董事(監事),經理構成商業銀行的法人結構,其對應的股東大會、董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及其運行規則形成商業銀行治理分級、分權負責結構,叫做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Ⅲ 中國農村商業銀行股金分紅比例最高是多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Ⅳ 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一樣么
一、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是一樣的。通過改革,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
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共同體。
二、可以在農村商業銀行給農村信用社存錢。農村信用社的主要任務就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4)農村商業銀行法人治理情況匯報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社的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Ⅳ 廣東農信社和農商行是什麼關系
沒有任何關系。農信社就是以前的農村信用社。兩家銀行是獨立的金融機構。
Ⅵ 村鎮銀行能轉制農村商業銀行嗎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的不斷變化,國家金融政策的不斷調整。農村信用社制度幾經變遷,已與農村合作組織相去甚遠。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產權不清、管理混亂、排擠農民股東…
我國農民自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並未真正實行過「入社自願、出社自由」,而是一直「被集體化」了。我們不能因為現行農村信用社存在著被集體化了的問題,就徹底否定它的價值。而應該試著去改革它,使它適應金融時代的發展。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他所主要服務的對象是三農,他是廣大農民自己的銀行,而三農問題又是國之根本。所以他不能被市場經濟所淘汰。所以他必須轉換身份、改革體制,用現代化的公司管理制度使農信社換個方式,徹底活起來。同時,我國《民法通則》在組織外觀上把法人分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四類。農村信用社屬於哪類,無從得知。而現行政策明確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由從前的「農民合作經營組織」改造成」農村金融企業」。所以,農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是必然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必然的。
(一)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的需要
目前全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展方向基本確定,在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銀監會提出「爭取用5-10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過渡到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區性農村銀行機構」,使農村信用社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對此,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專門下發了《關於加快組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工作的意見》(豫農信文〔2008〕65號)和《關於加快推進縣級農商行組建工作的通知》(豫農信文〔2013〕53號),要求以股份制、商業化為改革目標,加快銀行類機構組建工作進程。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全省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工作按照「成熟一家、組建一家」的原則持續深入開展。
(二)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金融業競爭壓力的逐步增大,農村信用社的產權制度、組織形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變化的需要,對農村信用社的持續發展形成了制約。農信社改製成農商銀行,有利於明晰產權關系,在強化資本約束的基礎上,激活經營機制,增強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實現發展速度和穩健程度在更高層次上的平衡;有利於優化經營機制和管理機制,按照績效掛鉤和權責利對等原則進行考核、分配,充分挖掘人力資源潛能;有利於用現代金融經營管理理念指導具體經營工作,進一步促進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迫切需要
2003年以來,中央本著「花錢買機制」的原則,開始了以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農村信用社改革,並以央行專項票據或再貸款形式幫助消化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這次改革不僅使農村信用社對產權制度改革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其經營機制和經營效益也發生了深刻變化。把農信社改製成農商銀行後,能進一步構建架構規范、運作科學、治理有效、適應社區性特點的公司治理模式,切實增強股東的權力和責任意識,使股東真正關心農商銀行的經營活動。同時,將進一步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完善董事會決策、高級管理層經營、監事會監督的法人治理模式,最終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營運和管理機制,形成一個職責分明、相互制約、運作規范的權利相互制衡的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從而徹底解決產權不明、內部人控制、內控管理薄弱、股東參與管理積極性不高等問題。
(四)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信用社適應農村金融市場多元化競爭格局的迫切需要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初步確立了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互配合的金融體系。從農村信用社的性質來看,盡管承擔了一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但實質上仍是商業性銀行機構。再加上全國金融改革,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商業化和股份制改造已經全部完成,外資金融機構已進入了中國市場,其他各類股份制商業銀行快速崛起,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改革的最後一座堡壘。隨著市場的開放,各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滲透,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一家獨大的格局將被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如果不抓住改革機遇,加快發展步伐,盡快實施股份制改造,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那麼農村信用合作社最終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喪失陣地,甚至被淘汰出局。
(五)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近幾年,連續出台的中央「一號文件」以及《關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若干意見》的頒布,使農村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農村經濟將步入快速發展時期,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對農村信用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服務需求。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組建農村商業銀行步伐,有利於擴大業務范圍,拓寬服務領域,從廣度和深度上加大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能更加有效地提高服務「三農」水平,能更好地適應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促進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快速實現。
(六)改製成農村商業銀行對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化解現實風險。近年來,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不斷發展、實力不斷壯大,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和原有風險得到有效化解。但是,存量風險仍然較高,通過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可以獲得地方政府支持,藉助地方政府力量,化解農村信用社現有風險。二是有利於防範潛在風險。目前,農村信用社在產權制度、規范管理和風險防範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通過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可以明晰產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同時,可以吸收現代銀行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經驗,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強化約束機制,有效防範和化解農村信用社潛在風險。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切實轉換經營機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著力增強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促進農村金融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我們通過對舞鋼聯社、鞏義聯社、滎陽聯社、登封聯社、寶豐聯社、永城聯社、商水聯社、沈丘聯社、太康聯社等的改制,都是取得了巨大的改製成效,上述聯社的存、貸等業務,抵抗市場競爭的壓力等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有了質的飛躍。這說明國家的對農信社改革的政策和方向都是對的。農信社改制,將是我國金融歷史的一次巨大飛躍,一座不可磨滅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