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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建房繳納耕地佔用稅

發布時間:2021-01-08 05:53:33

❶ 交了耕地佔用稅可以建房嗎

答: 交了耕地佔用稅不可以建房
耕地佔用稅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屬於不同的稅種內,它自1987年開征至容今一直在執行。耕地佔用稅以耕地為徵收對象,納稅人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人為拋荒的耕地)。佔用魚塘、藕塘、打穀場、曬場及其他農用土地建
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園地和其他農用土地,應按章征稅。
1987年4月1日以前建房的農村居民,原則上免徵耕地佔用稅。如果沒有土地證證明是4月1日以前所建,當地財政所應調查取證,實事求是地處理。
農村居民建房的耕地佔用稅由所屬鄉鎮財政所負責徵收。自2005年1月1日起其它部門不能委託代征耕地佔用稅,在此之前部分鄉鎮土地管理部門代征了一部分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是否交納以完稅證為依據,農民交納耕地佔用稅後,會拿到財政部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完稅證》。由土地部門代征的也要開具完稅證。

❷ 在農村大田地建房,繳納耕地佔用稅後能辦理宅基證嗎

我覺得是可以的,因為繳完稅之後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❸ 農村自建房需要什麼費用

農民建房收費標准,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農民建房收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0]88號)的規定,凡農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即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證8元)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工本費(每證10元);凡依法批准農民佔用耕地建房的,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由建房農民補充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不能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外,應徵收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2000]1號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准徵收;凡農民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建經營性房屋的,除按相應規定辦理外,應按建安造價的2%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戶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又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戶不超過200元的標准收取土地復墾費;凡農民在小城鎮實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開發的國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對待,不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易地統建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佔用費、建築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牆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扶散費、建築雜訊費、民用衛生設計審查費及各項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災區農民水毀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統一安置的異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費。農民違法佔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鄉(鎮)國土所、建管站辦理農民建房有關行政審批手續,只能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義收取管理費、手續費、資料費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費。不得執行與自身管理職能無關的收費和代理收費。

❹ 農民佔用耕地建住宅如何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中來華人民共和國耕源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建房用地100平米要交稅費嗎要交多少

根據最新法規,只允許少數農村允許自建房,農村自建房在佔用耕地的情況下,因為不涉及到土地徵用問題,需要交納的稅僅有耕地佔用稅和附加稅。 但是,除稅以外由政府部門收取的行政性收費,各地的規定不盡一致。通常有水利基金、新型牆體基金、白蟻防治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項目,這要咨詢當地主管部門。 耕地佔用稅 納稅額 稅率 由於在中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 各地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 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調節力度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方面的差別,耕地佔用稅在稅率設計上採用了地區差別定額稅率。稅率規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40元; 3.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過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計稅依據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佔用耕地的面積為計稅依據,以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稅額計算 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稅收優惠: 免徵耕地佔用稅 1.軍事設施佔用耕地。 2.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佔用耕地。 減征耕地佔用稅: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耕地佔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批准後,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2.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 優待照顧 國家對一些特殊行業佔地、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繳納的耕地佔用稅給予的減征照顧。具體包括: (1)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的用地標准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在減半徵收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減免照顧。減免稅額,一般應控制在農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計征稅額總額的10%以內;少數省、自治區貧困地區較多的,減免比例最高不得超過15%。 (2)對民政部門所辦的福利工廠,確屬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可按殘疾人占工廠人員的比例,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3)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採取以公代賑辦法修築公路,繳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審查核定,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准後,可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4)農村居民在規定的用地標准內新建住房,按規定稅額減半征稅。 (5)對於公路建設耕地佔用稅,可在國務院規定的適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徵收。1990年,財政部統一了公路建設耕地佔用稅稅額標准,原核定的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計征。 建築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一)建築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1、代辦電訊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賑問題 4、內部工程問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關於自建行為的征稅問題 所謂自建行為,是指擁有施工能力的單位自行建造建築物後使用或銷售的行為。按照營業稅的基本原理來看,自建行為因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因而對其中間的建築行為是不應征稅的。 小規模納稅人要交的附加稅是 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你在收到繳稅決定書後,必須首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該稅務部門所作擅自徵收房產稅,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還可以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❻ 農民建房要交耕地佔用稅嗎

耕地佔用稅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屬於不同的稅種,它自1987年開征至今一直在執行。回耕地答佔用稅以耕地為徵收對象,納稅人為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前三年內曾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人為拋荒的耕地)。佔用魚塘、藕塘、打穀場、曬場及其他農用土地建
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佔用園地和其他農用土地,應按章征稅。
1987年4月1日以前建房的農村居民,原則上免徵耕地佔用稅。如果沒有土地證證明是4月1日以前所建,當地財政所應調查取證,實事求是地處理。
農村居民建房的耕地佔用稅由所屬鄉鎮財政所負責徵收。自2005年1月1日起其它部門不能委託代征耕地佔用稅,在此之前部分鄉鎮土地管理部門代征了一部分耕地佔用稅。耕地佔用稅是否交納以完稅證為依據,農民交納耕地佔用稅後,會拿到財政部門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完稅證》。由土地部門代征的也要開具完稅證。

❼ 農民在耕地上蓋房子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條規定:「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❽ 農村建房耕地佔用稅問題

1、「農村建房耕地佔用稅問題」:不是佔用「稅」的問題呀?哪裡有稅的事?

2、再專承包地扣除宅基地佔屬地畝數:不合法。因為:宅基地是村民無償使用的,只要是經過批準的宅基地,就不能因為批宅基地而減少承包地的數額。
相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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