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自建房不批,翻建老房也不允許,這合規嗎
作為一個農民,不論是在外打拚,還是在家鄉務農,農民手裡一旦有了金錢,它們第一步想的就是蓋房子。但是蓋房子就需要有宅基地,那些雖然自身家裡有土地,但是土地沒有審批下來的,這樣情況的土地也不能建房子。
簡單的說,農村建房首先需要經過政府的相關部門審批,批准以後農民就可以在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上進行新建房子。但是前提是自身的戶口還在村集體中,如果是遷出了不會通過審批了。
現在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值錢,致使很多農民都想要在宅基地上建房子或者把原有的房屋進行翻修,不過對於那些沒有統一的就不能蓋房子。對此進行審批宅基地或者在宅基地上蓋房子要符合我國相應的法律規定,這樣還可以合理的利用我國的土資源,也可以節約我國的土地資源。
2. 農村建房審批後能否作廢重新批
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抄權年限,《土地襲管理法》等法律並未涉及,也無相關的行政法規,應當認為是沒有年限的限制。因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繼承,倘若遷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但是農村建房不僅涉及到宅基地還有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審批,分別要取得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據我了解,後兩證都是有具體的有效期的,同時也分別可以申請延期。超出有效期後,再建房時需要重新審批,如規劃與原先審批的宅基地不同,就存在原先的宅基地審批也要重新進行。同時在未建房期間,發生土地徵收、規劃調整、農田整治等情況下,宅基地審批不能作為單獨物權享受補償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