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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通用建房

發布時間:2021-01-05 02:01:01

1. 農村建房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農村建房也是需要辦理房產證的,辦理的手續按照以下順序逐一進行:

1.由建房戶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

2.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3.鎮政府進行初審,並負責調地工作;

4.鎮政府分村定期定點張榜公布初審意見;

5.報縣級機關聯合審批;

6.縣國土資源局收取建房保證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建設工程許可證》;

7.建房戶開工前報告鎮政府,鎮政府現場查驗,敲樁定位,並實行建設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後,建房戶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

9.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查驗,按規定核發建房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建房同地保證金;

10.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國土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

11.建房戶領取房屋產權證。

(1)農村通用建房擴展閱讀:

自建房(農民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規劃區以外或建設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 對於農村建房國家有什麼標准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制定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鄉(鎮)村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條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通用建房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並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准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並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3. 我在農村想建房,需要辦哪些手續

農村建房申請程序:

4. 農村自家宅基地可以自建房嗎

在合法獲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屬於違章建築。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經鄉鎮政府審核,並經縣級政府批准後,方可以實施。未經批準的,即為違法建築。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長春律師:網頁鏈接

隨著我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完善,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工作基本完成,無論是商品房還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將住宅連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一起上市轉讓,進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現有法律、法規的約束,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下簡稱農村宅基地)交易市場尚未形成,農民擁有的宅基地無法進行合法流轉。建立農村宅基地交易市場,允許農村宅基地上市公開轉讓,不僅可以增加農民收入、加快農村中心村、鎮建設,而且對盤活宅基地存量,節約耕地資源,保持耕地面積總量平衡,緩解當前緊張的城市發展建設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5. 關於農村自建房,國家有哪些新政策和規定

國家關於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佔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於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6. 農村建房最多可以審批多少平方米

根據村情與所處地理條件不同,有不同的標准,但農村建房最高可以審批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各地政策有差異,以當地規定為准。

7. 農村可以自建房嗎

按國家政策,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是可以申請宅基地蓋房的。城管為什麼不讓蓋房?如果對方是故意為難,可向其上級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果是屬於以下幾種情況,那麼不讓建房就是合理的:

1、違法建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但在這次土地確權過程中發現很多農房建設並未經批准,「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違法現象也很多。以前可能因為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對種種違法建房行為管理並不到位,但現在各地在宅基地審核方面是越來越嚴格了,違法建房肯定是不允許的。

2、宅基地空閑兩年以上

也有朋友向我們提問說我有宅基地證,可是為什麼也不讓建房。這里我們說個例子大家就都明白了。

市民陳女士打電話向記者反映,自己有宅基地使用證。但是當陳女士近期想回老家蓋房子的時候,當地村委會卻不讓蓋。即便是陳女士向村委會出示了宅基地使用證,對方還是不讓蓋。

記者就此事聯繫到了當地國土資源局。該局的工作人員表示,陳女士現在想蓋房子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兩年以上沒有恢復使用的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的宅基地,土地是要收回的。

該工作人員對記者說道,「如果當年宅基地批下兩年之內,房屋就建好了,那肯定沒問題。但是現在過去了這么多年,一直都沒有蓋房子,國家也不能一直等著,閑著這塊地。所以,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這塊土地就要被收回,即使手上有那本宅基地使用證,也不好使,不能再建房。」

3、宅基地不夠分

上面我們提到,由於歷史原因,很多家庭存在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占等現象,這可能就導致當地的宅基地短缺,有些村民可能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也是沒宅基地可分的,所以就不能建房了。

目前部分地區開始統一規劃建房了。在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當中也指出,要「強化新建農房規劃管控」、「持續推進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建設」。

4、不符合鄉鎮規劃

農民建住宅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已經納入規劃,那也是不允許建房的。

8. 請問國家對新農村建房有什麼要求

農村建房手續辦理須知
一、程序
(一)戶主申請(說明申請事由,用地面積和土地類型,家庭狀
況)村、社簽字。
(二)本戶的戶口簿復印件及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三)規劃內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要辦理《村、
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四)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五)建房戶他處無宅基地的說明書,村主任、駐村幹部簽字。
一戶不能多宅。
(六)分家無房產的應附分家協議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須要路政部門的明確意見。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門的明確意見。
(九)地災踏勘現場意見。
(十)新開宅的農戶,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並交
付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買賣過戶必須只有一宅,且搬遷到外地,由社、村
鎮出具簽字才能過戶。
註:堅決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二、審批面積(具體按當地的政策確定)
(一)1-3人,按3人審批,即90平方米。
(二)4人按4人審批,即120平方米。
(三)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審批150平方米。
(四)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擴建的連同老屋計算面積。
三、幾不批
(一)地界不清的不批。
(二)土地有爭議的不批。
(三)地質有滑坡現象的不批。
(四)禁建區的不批。
(五)界定為基本農田范圍內不批。
(六)規劃區內的不能隨便批。
四、收費標准
(一)農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動的情況下,不收工本費,辦用地許可證。
(二)重新開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辦理用地許可證,但老屋必須拆除後復耕。
(三)重新開宅,新佔耕地(不是水田和劃為基本農田)因兄弟分家無住房確需佔用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但老屋必須拆除後復耕。耕地佔用稅按規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許審批佔用,特別是水田。
五、違法佔地處罰
(一)違法佔地建房的界定
未經批准,騙取批准,批甲占乙,批少佔多,批非佔耕。
(二)實施處罰的程序
立案、調查取證、實地丈量、調查、研究處罰意見、告知、下發處罰書、收繳罰款、補辦用地手續。
(三)處理標准
1.非耕地處罰10元每平方米。
2.耕地(旱地),處罰款不少於20元每平方米,耕地佔用稅照收。
3.耕地(水田),處罰款不少於30元每平方米,耕地佔用稅照收。
註:(1)對部分違法建房戶,態度惡劣,影響較大,在收取罰款時按上限徵收,處罰後強制撤除建(構)築物。
(2)對違法建房戶處罰的依據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六十九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56號)第四十二條,計征罰款。

9. 城鄉規劃法對所有農村個人建房都適用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如果你准備使用的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那麼一般來說: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市、鄉/鎮都應進行建設規劃並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批,你需先問清該片土地是否已在規劃區內,如是則應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申報審批建築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證等手續;2、如果該片土地不屬規劃區內,由於該土地仍是村集體所有,使用仍需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同意。3、如果是在你自己合法承包的土地上,應按承包合同的約定履行(不能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10. 農村現在可以自建房嗎

農村不能隨便建房子。
建房前,要先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版最後報縣級人民權政府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證後才可以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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