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建房造成施工人員人身損害責任如何劃分
房主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調解比較困難。受害的農民工一方,有的起訴房主,有的起訴包工頭,多數把房主和包工頭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此類農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理論上爭論較大,實務中判決理由和結果迵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包工頭賠償,房主無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包工頭與房主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攬關系的認定;二是對定作人過失的理解。關於第一個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所以農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師傅」建私房並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發包與承包關系,界定為承攬關系似乎更為恰當。房主與工頭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頭是承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對定作人過失的理解問題,依照現行的建築法律法規,對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必須要由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隊承建,那麼法律如無禁止性規定,應當推定農村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可以由個體工匠承攬,事實上,農村中低層房屋的建築並不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農民們也大都願意將房屋交給他們比較信任的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建房經驗的工匠來做,故要求房主必須選任具備資質(目前個體工匠資質行政審批的規定已經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現實的,將此義務加於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審判實務中,認定房主是否承擔責任可以從房主在建房活動中是否存在定作過失或指示過失來考慮,但需從嚴把握,不能只顧同情受害者而忽視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違反公平原則。因此房主作為定作人不是賠償責任主體,而應由作為僱主的包工頭,對建築民工的損害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B. 農村建房,工人受傷了,房主應承擔多少責任
僱傭法律關系來,是指當事人雙自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首先明確你們之間是僱傭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他喝了酒,帶的工具(摔下來的梯子)是不是有問題都是過錯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你應該還是要承擔責任的,只不過具體是按各自過錯大小劃分,就你說的情況來看,主要責任在工人。
C. 農村建房事故中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包工頭與房主是什麼關系
房主和包工頭往往都覺得不應該由自己承擔責任,調解比較困難。受害的農民工一方,有的起訴房主,有的起訴包工頭,多數把房主和包工頭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此類農村建房事故中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理論上爭論較大,實務中判決理由和結果迵異。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判決包工頭賠償,房主無責任;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包工頭與房主共同賠償,互負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弄清楚,一是承攬關系的認定;二是對定作人過失的理解。關於第一個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所以農村中普遍存在的「土師傅」建私房並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發包與承包關系,界定為承攬關系似乎更為恰當。
房主與工頭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頭是承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對定作人過失的理解問題,依照現行的建築法律法規,對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必須要由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隊承建,那麼法律如無禁止性規定,應當推定農村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可以由個體工匠承攬,事實上,農村中低層房屋的建築並不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農民們也大都願意將房屋交給他們比較信任的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建房經驗的工匠來做,故要求房主必須選任具備資質(目前個體工匠資質行政審批的規定已經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現實的,將此義務加於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審判實務中,認定房主是否承擔責任可以從房主在建房活動中是否存在定作過失或指示過失來考慮,但需從嚴把握,不能只顧同情受害者而忽視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違反公平原則。
因此房主作為定作人不是賠償責任主體,而應由作為僱主的包工頭,對建築民工的損害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D. 如何處理農村建房中出現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專如下屬規定: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 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E. 農村建房過程中工人受傷,房主應承擔責任嗎
需要承擔責任
僱傭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首先明確你們之間是僱傭關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5)農村建房人身損害擴展閱讀
農村建房過程中工人受傷的特殊情況:
1、若房主選擇了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頭,包工頭僱傭的工人出現意外,責任人為包工頭。理論上戶主是不用賠償了,但是出於人道主義,戶主往往會對其進行看望或者少量賠償。
但若包工頭沒有相關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責任人就是戶主和包工頭。兩方一起承擔。所以建議農民朋友在建房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包工頭是否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
2、如果是房主在建房過程全都是自己僱傭的幫工,這種情況下,房主成為接受勞務一方。幫工出現意外,通常情況下責任人就是戶主。
如果是部分包給包工頭,而房主又僱傭了幫工。若因包工頭一方的工人致使幫工受傷,責任人是包工頭一方;若受傷原因與包工頭一方人員無關,責任人為戶主和包工頭;若是因為其他幫工造成幫工受傷,責任人為房主。
F. 關於農村建房中工人意外摔傷的賠償及責任擔負問題
賠償大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數額看對方提供的醫療票據專。——無論對屬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對方威脅人身傷害的,則則無需理會,若真的實施傷害了,你們可以請求賠償,甚至對方可能觸犯刑法。 具體理由:1、如果你們蓋房子不需要給工人錢,只要請吃飯的什麼的,那麼你的情況屬於幫工,例如:農村蓋房,村民,朋友去幹活,幫忙蓋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父親並未拒絕。2、若你們要支付那個工人錢財的,則是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G. 農村建房至人傷害適用什麼法律關系
農村建房一般沒有承包的資質,大多數也沒有掛靠有資質的單位。所以,在建房過程版中,如果工人受傷,權那麼一般都適用的是僱傭法律關系(勞務關系)。
按照侵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H. 農村建房中工人傷亡怎樣賠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內損害的,定作容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I. 農村建房摔傷賠償標准
賠償大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和營養費,具體數額看對方提供的醫療票據。專——無論對方是否有過錯。 如果屬對方威脅人身傷害的,則則無需理會,若真的實施傷害了,你們可以請求賠償,甚至對方可能觸犯刑法。 具體理由:1、如果你們蓋房子不需要給工人錢,只要請吃飯的什麼的,那麼你的情況屬於幫工,例如:農村蓋房,村民,朋友去幹活,幫忙蓋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你父親並未拒絕。2、若你們要支付那個工人錢財的,則是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