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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農村建房補貼

發布時間:2021-01-01 03:58:24

1. 廣東農村自建房每平造價要多少

廣東農村自建房每平造價要看當地的建材成本、人工成本、建造的層數、採用的地基及主體、設計費、報建費等等才能計算出具體的價格,雖然廣東農村的蓋房成本大同小異,但具體位置在哪裡還是有區別的。不妨先詢問當地施工隊或者親自跑跑建材市場看看。

2. 廣東省規定的每戶的宅基地面積是多少

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八條,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村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建設非公寓式住宅,有條件的村推廣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建設用地。新批準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平原地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不含共用配套建設用地面積。

(2)廣東農村建房補貼擴展閱讀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九條,具有本村常住農業戶口的村民,可以申請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設公寓式住宅,簽訂建房協議的農村村民戶人均居住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居住面積的。

(二)以戶為單位建設非公寓式住宅,農村村民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超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面積限額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或將住宅用於其他用途後,再申請住宅建設用地的。

(四)不符合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的。

(五)佔用農用地,超出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各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村民委員會和各申請人簽訂的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五)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戶內家庭成員的戶口、身份證明。

(三)經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的申請人現居住情況說明。

(四)經實地測量繪制的用地界址圖(比例尺1:500)。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有效。逾期未報建又不申請延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准書》自行失效。

3. 廣東省國土廳在農村建民房的住戶辦理宅基地證需什麼手續及多少費用。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在「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辦事指南顯示,該事項辦理條件如下:
(一)具備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審批申請條件的個人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3.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土地權屬無爭議。
5.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另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農地轉用審批手續。
6.鄉、村莊規劃區內建房須先依照相關規定取得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1.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村民宅基地審批的規定。
2.送交資料符合規范要求。
(三)1.數量限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按規定申請住宅面積,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2.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予以批准。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擬用土地界址清楚、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
3)符合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擬用土地在村集體內張榜公示無異議。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擬用土地界址不清楚、面積不準確、權屬有爭議;
3)不符合宅基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擬用土地在村集體內張榜公示存在異議。
辦理依據: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六條
2、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 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所需材料:

1、村委公示二份;
2、村小組會議討論意見二份;
3、宅基地申請書二份;
4、宅基地審批表二份;
5、宗地圖三份;
6、宗地草圖一份;
7、地籍調查表原件一份;
8、戶主戶口本復印件二份(家庭成員各一份);
9、戶主身份證二份;
10、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一份;
11、申請用地位置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示一份;
12、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申請表
13、農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審批表
14、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收費依據及標准:不收費

4. 廣東農村的自建房為什麼能建這么高

因為土地性質的關系,不像國有土地,有的會限高。農村宅基地是集體土地,建房比較自由。當然,有的地方農村也限定高度的,不能超過多少米,不知道廣東有沒有這個要求。由福居庫自建房設計整理回答,僅供參考。

5. 廣東省農村建房有補貼嗎具體的規定是怎麼的

據了解,廣東財政每年撥出專項資金,重點扶持貧困農戶危房改造。對貧困戶危房改造每戶補助1萬元,市區縣按1∶1配套,其餘資金由農戶自籌解決;貧困戶一般損壞改造,視損壞程度給予2000元至3000元補助,資金由市區縣按1∶1配套。
所以請自行准備材料,如(舊危房的照片、拆除危房的照片以及新房的照片等等),關鍵要你家裡主動去找村幹部申請。;『採納』

6. 廣東自建房多少錢一方

自建房算下來不到1000塊一平方,不算裝修。
自建房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並通過僱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築。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集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自建房建設水平越來越高,類型越來越豐富,尤其江浙一帶種類多樣。
自建房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 自建房要選擇好的建造團隊,要有建築草圖。
二、自建房要監工保障,保證建房質量,要准備鋼材,磚瓦,水泥等材料。
三、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佔用公共道路的問題,要處理好鄰里關系。要寫一張建築合同,這樣在結算的時候才能有據可談,避免結算出現問題。
四、自建房要設計好地下管道到問題,一勞永逸,要不然麻煩大了。
五、自建房要不要忘了線路鋪設。要保證牆體垂直。
六、自建房要准備門窗,好預留門窗大小。
七、自建房如果是樓房建設要注意給鄰居的遮蔭問題,處理好自己樓房的面積和結構合理。
八、自建房要准備動力電源。
九、自建房要選擇好建房季節,最好是正月過後就建。
十、自建房地基一定要處理好。
自建房的新方式:輕鋼結構和木結構
輕鋼結構的自建房的優點是:
1.抗震8級、抗風13級。
2.得房率比傳統多40%,
3.集成化的住宅,2個月200平方可建好直接入住。省時省力。
4.環保節能,不會形成建築垃圾。
5.保溫隔熱:2層措施:擠塑板和玻璃纖維棉來隔熱保溫和隔音。
6.單面呼吸指來保障防潮。
7.個性化定製:外觀和戶型以及布局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來設計自家的外觀。
8.舒適程度很高。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也就是城鎮自建房,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以買賣、互換、贈與、繼承、遺贈等方式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則有嚴格規定。《房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68號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如果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則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可以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只可以在自己本村的集體內部買賣,也就是說房子只能賣給自己村的人。

自建房衰落主要是因為辦證手續繁雜和地方政府規劃法規限製造成。完善個人自建房保護法律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拆除民房嚴格按當地商品房價格加上六十年物業管理費實施賠償;廢除房屋交易的城鄉與地區限制、籍貫限制;廢除房屋的面積限制;刪除繁雜的報建審批、辦證手續,減少昂貴的報建與辦土地證、房產證費用;鼓勵私人起房並在貨款方面給予低息支持;更改強盜邏輯:起商品房是房地產商的私人利益,不能劃為公共利益;舊城改造拆建政府不能為房地產商開路強行拆遷,應盡可能還地於民,規劃後統一集資建造公寓。以此原則定立的個人自建房保護法律應該是比較完善的法律。

農村自建房存在的安全問題
「三無工程」在農村大量存在
農民建房的面積不大,樓層不高,專業施工隊不願干這種「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組建施工隊,施工人員大多為不具專業技能的農民,有時連老、弱、病、殘也上架高空作業,這是導致無設計圖紙、施工隊伍無資質、無施工監理單位建設的農房存在的直接原因。
1、是農民法制意識比較薄弱。村幹部也曾告誡村民新房施工的圖紙要審批、工程隊的資質要審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聞,請的都是當地的泥水師傅、無資質的工程隊,他們除了經驗,幾乎毫無專業的基建知識。村幹部就算發現了違章施工,也沒有強制的執行力,只能出於責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別無他法。不審批,請無資質的施工隊伍,能節省成本。他們從這點出發,什麼安全意識、法制意識都拋在腦後,甚至不知道不審批是違法,出了嚴重事故要承擔法律責任。
2、是農民的安全意識薄弱。搭建的腳架、扶手不穩固,特別是對受力重、易磨損的部位不隨時檢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隱患。建房過程中偷工減料現象十分嚴重,有些新房砂漿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結構不合理,造成磚柱失穩。
城鄉二元結構的管理體制的缺陷。
我們的行政管理把更多的資源、經費和精力投到城市,而忽視了對農村的投人。農村管理的觸角不夠多,很多地方都成為管理的死角。
1、是農村建房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是農村建設規劃存在漏洞。農民不按規劃建房.有的農民受「風水」意識的影響,特別是山區的一些房屋建設時喜歡選擇在依山傍水的集雨地帶或風口道邊建房,一旦洪水暴發,災難在所難免;還有一些農民按自己的建房時間表操作,並且不是成排房子一起建造,而是建造兩間地基的「頂天立地」式樓房。
3、是農村的管理體系比較薄弱。監管的力度小,農民就存在一種僥幸心理,利用監管部門的漏洞,逃避審批。農村的實際情況與城市不同,導致農村建築市場監管長期存在「缺位」。農村建築安全監管主要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而專門負責這一塊工作的人手十分有限。幾個人面對這么大的一個區域,確實很難管得過來。鄉鎮又沒有專門管理建築安全的專業部門,鎮政府只能起兼管作用,但起到的作用又有限。因此,管理「真空」到處存在。

人們所說的自建房,一般指農村自建房。而在縣鎮級別的小城市,也存在著大量的自建房。與農村自建房不同,縣鎮裡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體的農業土地。它們的土地性質一般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擁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這些土地或房產是可以合法過戶或交易的。以往,城鎮管理體制疏鬆,辦理土地使用證門檻低。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鎮土地日趨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拿地門檻或者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減少。

7. 最新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財產權利,合理利用土地, 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設住宅佔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村宅基地的安排與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標准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

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管理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制定本市、縣宅基地管理細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房管、林業、農業、水利、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規劃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單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第六條【公寓式住宅】 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公寓式住宅。

第七條【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市、縣應當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單列農村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農村宅基地建設。

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一戶一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與村莊土地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九條【用地標准】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申請與登記

第十條【申請條件】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條【禁止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審批流程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閑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批准結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五)鄉(鎮)人民政府將上述材料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審批流程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佔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登記發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設住宅,應當在竣工後,憑鄉(鎮)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依法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20日辦結宅基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10日。

依法繼承房屋和依據法院生效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五條【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尚未登記的宅基地面積因歷史原因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下列情況辦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准部分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登記。

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依法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後,申請登記發證。

第十六條【華僑權益】 華僑(港澳台同胞)在農村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按尊重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與以往法規和政策相銜接、以使用現狀確定的原則辦理。

未辦理登記發證的華僑祖屋或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含華僑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規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將原宅基地恢復使用,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政策規定的當地村民每戶用地標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轉讓與退出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並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准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並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佔用的宅基地。

鼓勵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 依法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經協商一致的,也可採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等監督管理方法對農村住宅建設進行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宅基地的登記條件、申請和辦理程序向社會公開,並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佔用農村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辦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上級監督】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在審批、管理宅基地中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立案查處。

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變更,並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佔用耕地責任】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非法佔用基本農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非法建房查處】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進行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65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騙取登記】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依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非法轉讓責任】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配合執法責任】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執法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信息參考來源廣州南沙政務官方網站:http://www.gzns.gov.cn/zwfwzx/

8. 我是廣東陽春市是農村的在農村自建房國家有補償嗎

拆舊起新好似有

9. 想問大家,在廣東,農村蓋房子 是有錢的意思嗎

有沒有錢,看房子漂不漂亮,可以看得出來。光農村有房子,不是有錢的意思。因為,現在基本上,農村人,在農村都需要建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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