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有房產證的房子能夠買賣嗎
農村有房產證的房子買賣是有條件限制的,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應當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經過規劃建設辦批准建設及驗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應當向當地房管所提出申請,並提交土地使用證、報建驗收證明、房屋面積測繪報告等資料。房管部門在受理農村村民要求辦房產證的申請後。將會檢查相關資料,並將申請登記的事項在村集體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將給予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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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法理邏輯,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對象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准;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
② 新農村建設的房子能不能對村外人賣
不能賣給村外人,當然如果堅持賣,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無法辦理相關的土地證和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規定: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對符合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因發生破產、兼並等致使土地使用權必須轉移的,應當嚴格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要對未經審批擅自將農民集體土地變為建設用地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限期恢復農業用途,退還原農民集體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手續。
③ 新農村建設的房子可以買賣么
根據《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如果該新農村建設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則可以自由買賣,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如果是集體土地,則買賣房屋有一定的限制。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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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並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築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④ 農村房屋可以買賣嗎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樹,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說明自建房可以轉讓,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同一個集體之內,什麼意思呢?你的房屋建好之後可以轉讓給你的鄰居。
但是同時這也有一個很嚴格的規定,那就是說你的鄰居不可以有其他的房產,也就是所對應的是一宅一戶,一戶一宅。
如果說你的鄰居現在只有一戶宅子,這樣的一個指標,同時他也已經有了一處宅基地的話,那麼他們是不可以再購買你的房屋的,因為房屋與宅基地是共同轉讓的,不可以單獨轉讓房屋。
⑤ 農村自建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1.農村本集體經濟來組織成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應認定有效。因購買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進行流轉的障礙。但已經賣房的集體成員不能以「一戶一宅」名義再次申請宅基地建房。
2.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⑥ 農村的房子可以買賣嗎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可以買賣,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回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答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