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村莊里的道路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回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答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農村自建房屋歸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農業合作化時期土地入社和實施《六十條》時土地已確定為集體所有是確定集體所有權的主要依據土改中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是農民私有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的法律憑證,因此在農業合作化時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確定土地所有權是否歸集體所有的關鍵。
國家土地所有權推定原則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即根據民法理論中著名的無主地屬於國有的規則,在無法確定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時,集體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集體不能證明該宗土地為集體所有,則推定該宗地屬於國家所有。
⑵ 日照市2015年農村自建住宅房屋確權手續辦理完成後,就可以確定房屋產權歸屬嗎
您好,可以這么理解。
要進行宅基地房屋的確權,首先應明確建造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屬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這是宅基地取得的原則,即「一戶一宅」原則。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村民取得的宅基地不是所有權,而是使用權。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供其家庭人口居住和使用的權利。[1]宅基地使用權僅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通過無償劃撥的方式取得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主體的特定性及分配的福利性的特徵。
鑒於此,在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應屬於本戶家庭共有,而不是歸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登記人員個人所有。所以,家庭共有是確認宅基地房屋權屬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然,宅基地上房屋歸該戶農民共有的原則,只是對「一戶一宅」原則的簡單理解,並不能滿足農村錯綜復雜的所有權確認糾紛的需要。[2]在舊村改造的實踐中,被拆遷的宅基地房屋面臨的問題是復雜的,房屋可能會經歷了重建、擴建、繼承、轉讓等一系列過程,甚至家庭成員中的權利人也會變化。在此情況下,則不能單靠家庭共有這項原則來解決,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上述房屋的流轉,從取得方式上講,不外乎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下面筆者結合房屋拆遷的實際情況,從宅基地房屋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方面對權屬問題進行分析。
二、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的權屬認定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過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權利人通過申請獲得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從而取得該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權屬應為以該戶為主體的家庭成員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是:共有權利人的認定問題,共有房屋因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問題,分家析產問題。
(一)家庭共有權利人的范圍
原始取得的房屋,認定房屋的權屬,就是要確定戶的家庭共有權利人。對此,有人主張認定共有人就是通過審查建房審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記的家庭成員來確定。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非常機械的,不符合我國關於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為在房屋建成到拆遷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員可能會另立門戶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這種情況下該成員已不是該戶的家庭成員,不能作為該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間該戶的家庭中可能會有新的家庭成員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門戶之前特別是在拆遷安置補償時,應當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擁有共有權。
在拆遷工作中,對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權利人,筆者建議按照如下標准進行確認:(1)建房審批表上所登記且戶籍仍在本戶家庭中的成員,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2)該戶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員;(3)該戶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4)上述在拆遷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
需要說明的是,在拆遷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戶中的部分成員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將其戶口遷出而成為城鎮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該家庭戶的成員,原則上不對該房產享有權益;但是並不妨礙其作為繼承人依法繼承去世成員的房產份額。
(二)共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問題
共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引起的權屬糾紛是在拆遷改造中遇到較多的問題之一。問題的起因主要在於房屋翻建或擴建時由一方全部出資或者大部分出資,因此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其所有而引起爭議。
房屋翻建是將原房屋推倒,在原房屋的范圍內重建新房。筆者認為,房屋翻建是基於原宅基地房屋及戶內家庭共有權利人的利益。因此翻建後的宅基地房屋仍屬戶內家庭成員共有,其中一方家庭成員對翻建全部出資或者大部分出資的,在拆遷安置補償時,可以適當對其多分配補償份額。
房屋擴建則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增建部分房屋。因房屋擴建不影響原宅基地房屋共有者利益,如果擴建有合法的審批手續,則擴建部分的房屋歸出資建設者所有較為公平合理。
(三)分家析產所涉宅基地房屋處分問題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各自生活的行為。[3]分家單通常是農村分家析產的書面形式,其中所涉最重大的共有財產分割就是房屋。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證明分家單是真實的,是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的結果,該分家單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分效力是得到法院認可的。因此,在拆遷改造中,分家單也是確認宅基地房屋權屬的一種重要憑據。
三、宅基地房屋繼受取得的權屬認定
宅基地房屋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繼承取得、贈與取得、買賣取得。
(一)繼承取得
宅基地房屋繼承取得,是指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依照《繼承法》規定取得其房屋所有權。因此,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即成為該房屋的權利人。
有人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取得,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私產,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繼承。[4]但是,按照「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了房屋,實際上也就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鑒於存在這種矛盾,筆者建議在拆遷安置補償時,將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房屋補償分開,只有本社區集體經濟組成成員才有權獲得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而房屋補償只要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者即可獲得。這樣就解決了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房屋補償的矛盾。上海市的農村拆遷就採用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和房屋補償分開的做法,而我嶗山區則是採用房地一體的補償方式。
在繼承財產的處理上,會遇到因繼承人身份的不同而導致房屋做不同處理的問題。如果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取得的房產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如果繼承人是城鎮居民,其取得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性就會得到質疑。為解決該問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雖然有如此規定,筆者建議如果繼承人中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由該成員繼承房屋,並由其適當給予城鎮居民繼承人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繼承人經濟補償,這樣會免去一些因確權而需辦理的繁瑣手續,並保證集體經濟資產的穩定性。
對於城鎮化需要而進行的舊村拆遷改造,宅基地房屋的繼承人也無需提前對房屋進行分割,一直維持繼承人對房屋的共有狀態至拆遷安置補償時,因為通常安置的是貨幣或者是商品房,所以不存在上述因繼承人身份不同而導致的分配矛盾問題。
(二)贈與取得
宅基地房屋贈與取得,是指從宅基地房屋所有權人處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受贈人通過贈與方式而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同樣稱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但筆者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宅基地房屋的贈與應僅限於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較為妥當,否則會導致變相地買賣農村宅基地,致使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從而導致房地產市場出現混亂。
(三)買賣取得
鑒於宅基地使用權獲得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特定身份,且帶有福利性的特徵,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買賣是受限制的。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證和房產證。」2004年10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買賣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即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產生的房屋交易,才能依法產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買受者才能獲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在實踐中,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之間的宅基地房屋買賣通常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如在拆遷改造中遇到本村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出售房產,通常建議雙方先到法院去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然後根據法院對權屬的認定進行安置分配。
總之,鑒於我國目前農村宅基地復雜的社會及立法背景,其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也面臨著許多復雜的問題亟待解決。這需要我國完善有關的立法及管理,特別是要完善農村宅基地房屋流轉的登記制度,確保農村宅基地房屋有清晰、明確的產權,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⑶ 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麼產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並轉讓。
(3)農村自建房屋歸屬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