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淮安地區農村拆遷如何賠償
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市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
淮政發[2006]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快市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進度,提高拆遷工作效能,保障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現就進一步做好市區(清河區、清浦區、經濟開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做好拆遷工作的積極性
(一)合理設置提前搬遷獎勵標准。獎勵的設置由現行的按戶、按固定標准獎勵改為按房屋的合法面積進行獎勵,標准為100元/平方米,同時設定最低獎勵標准為5000元/戶;獎金期一般為10~30天,具體天數由市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項目大小和拆遷戶數多少確定,並在拆遷通告中予以明確。提前搬遷獎勵的支付由拆遷人予以確認。
(二)適當提高拆遷實施勞務費標准。新標准仍按項目拆遷規模大小,分別制定不同標准,具體由物價部門核定。拆遷實施單位不能按期完成拆遷任務的,拆遷人按合同約定扣減支付。
(三)建立拆遷項目獎勵金制度。發布拆遷通告之前,拆遷人應與拆遷實施單位簽訂拆遷實施勞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拆遷人必須向拆遷實施單位預付不低於30%的拆遷實施勞務費,拆遷實施單位同時向市拆遷管理部門預交拆遷項目獎勵金,獎勵金數額為拆遷勞務費總額的10~15%。市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對項目的拆遷進度、信訪情況、申報裁決、平安拆遷、安全拆除、執行「六項制度」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按考核得分情況確定獎勵金的發放數額和發放時間。獎勵金發放後,由拆遷實施單位獎勵給拆遷工作人員以及積極支持配合拆遷工作的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獎勵金預交數與實發數的差額由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滾動運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切實加強拆遷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各區要高度重視拆遷項目的協調、服務和組織實施力度,人員組織、計劃安排等方案要提前報市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對於人員組織不到位、計劃安排不合理的項目不能草率啟動拆遷。各區對每一個項目都要安排一名黨政領導掛帥,負責掛帥的黨政領導為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進度負總責。每一個項目都要成立項目部,實施項目責任制,一個項目一套工作班子,項目工作班子內部要分工負責、落實責任、嚴格考核獎懲。要建立拆遷例會、聯合會辦和項目督查等制度,確保每個拆遷項目啟動後按計劃快速推進。
(二)建立拆遷項目進展情況通報制度。政府拆遷項目啟動後,一般項目由市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全過程跟蹤督查,重點項目由市城建項目督查辦公室負責督查,每月發一期通報,及時通報拆遷項目進展情況,分析影響拆遷工作進展的原因,協調解決困難和矛盾,對組織不到位、工作不力、進度不快的項目,予以通報批評。
(三)建立拆除工程招投標制度。要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拆遷項目的房屋拆除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工作和房屋拆除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拆除進度和拆除安全。
三、嚴格執行拆遷政策,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一)違法建築一律不得給予補償。規劃部門要依據拆遷當事人的申請,及時對拆遷范圍內房屋的合法性作出書面認定;城管部門要及時提供違法建築處罰的相關資料,並組織好拆遷范圍內違法建築的拆除工作;房管、國土部門要密切配合,為拆遷單位查閱房產、土地檔案等資料提供高效服務。要嚴格執行拆遷政策,任何單位、任何個人都不得違反政策,確保拆遷補償公平、公正、公開。
(二)嚴格執行最低總額保障政策。同一家庭成員或夫妻雙方以各自名義析產或交易並分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人只按原產權證記載的實際面積補償,不執行最低總價保障;對非本市戶口但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被拆遷人,按產權證記載的實際面積照實補償,不執行最低總價保障;對經交易、析產後現已無牆界的房屋,按照各自產權證記載的面積照實補償,不執行最低總價補償。嚴格控制突擊析產和分割交易行為,如自然人住宅房屋析產、交易或分割交易後,其登記單元無獨立出入口或建築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房管部門不予受理登記。
四、強化法律手段,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一)加大司法強制拆遷力度。各區政府要協調法院做好拆遷案件的審理工作,做到依法快審、快判、快結案、快執行,對符合司法強制拆遷條件的要及時組織司法強制拆遷。
(二)加大行政強制拆遷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門、市拆遷管理部門要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政府行政強制拆遷的具體實施辦法,對行政強制拆遷的運作程序、執行主體等予以明確。對始終達不成拆遷協議、漫天要價的要及時申報行政裁決,拆遷管理部門要提高行政裁決的效率和質量。對拒不履行裁決決定的,要及時組織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市拆遷管理部門向市政府提出。市政府收到申請後,按屬地管理原則分別責成清河、清浦區人民政府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化解拆遷矛盾
在拆遷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的優勢,加強政策的宣傳力度,嚴格執行拆遷公示、信訪接待、文明拆遷、投訴舉報、檢查考核、責任追究「六項制度」,拆遷工作人員要登門入戶,做過細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法堅決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拆遷政策,確保補償安置到位;要多渠道解決好群眾因拆遷產生的實際困難;要高度重視拆遷信訪工作,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拆遷矛盾,特別是要認真處理好拆遷信訪的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防止惡性案件的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六、本意見自2006年3月1日起執行。楚州區、淮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本市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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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內含拆遷補償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細則。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細則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細則中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本細則規定標准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五條市區(清浦區、清河區、淮安經濟開發區)和各縣(區)(各縣及淮陰區、楚州區)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附表一執行。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徵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2、徵收精養魚池(含特種養殖)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3、徵收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的,市區和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4、徵收其他農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計算。
5、徵收未利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計算。
6、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市區13000元、各縣(區)11000元。
徵收耕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量計算,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
徵收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該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不足1人的,按1人計算。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市區為13000元、各縣(區)為11000元。
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以畝/人為單位計算,按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但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不足0.1畝的,按0.1畝計算。
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1畝以上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每畝1人計算。
以前已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本次征地時不再納入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數量,不再納入計算被征地農民的數量。
2、徵收未利用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八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見附表二。
2、可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准見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見附表六。
3、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電力、廣播和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代替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4、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市、縣(區)有關文件執行。徵收其他范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等建(構)築物的拆遷補償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具體見附表七。
5、對征地范圍已確定、征地調查通告、征地調查登記開始後栽種的青苗和其他附著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由所有權人自行清除。
第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鄉鎮、街辦和有關部門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資料庫;配合公安部門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和戶籍管理工作。建立資料庫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建立資料庫的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批准,辦理撤銷村民小組建制手續。
第十條建設佔用國有場圃土地的,參照本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准補償給國有場圃。
建設佔用撤組轉戶後收歸國有土地的,參照本細則相應的地類補償標准給予補償,征地前人均耕地按0.1畝計算。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1、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2、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3、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4、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市區每畝9000元,各縣(區)每畝8000元。
市區提取資金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進入個人帳戶的安置補助費市區每人為13000元,各縣(區)每人為11000元;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總額除以被征地農民總人數再乘以70%。
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新徵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五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1、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2、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3、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4、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六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被征地農民產生和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淮安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第一年齡段人員,按市區一次性領取5000元、各縣(區)一次性領取4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細則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各級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選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據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准: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標准見附表八。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標准,並予以公布執行。
第二年齡段人員以後在城鎮就業並參加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可將剩餘的個人帳戶資金轉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並折算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繳費年限(工齡)。折算方法:按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後各年度自由職業者繳費折算(含利息並不低於最低繳費額)。參加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後不願意折算為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繳費年限的,也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資金余額。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領取後不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二十條按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縣(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示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和選擇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名單,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足額支付;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和剩餘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其他相關權利人不得拖延交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取得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被征地農民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存入指定的財政專戶(銀行賬戶),即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被征地農民確定後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支付。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和批准時間,書面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徵收鄉(鎮)、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支付給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十一條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土地且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安置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額支付給其所有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取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後,應首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並按照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提出比較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方案,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通過後,按時足額發放給被征地農民。
第二十二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政府應當針對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制定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計劃。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企業用工需求和農民求職需要,以定向培訓的方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培訓機構,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技能培訓。培訓重點面向16至45周歲未就業的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免收培訓費,培訓費結算辦法參照《淮安市再就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鼓勵被征地農民創業。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施行前徵收土地方案已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仍按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給予征地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標准低於本細則規定標準的,從本細則實施當月起按本細則規定標准執行,高於本細則規定標準的,仍按原標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用地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徵收土地有關費用的,不予報批用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見(試行)》(淮發〔2003〕50號)、《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安置工作的意見(試行)》(淮發〔2004〕33號)與本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文執行。《市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淮政發〔2004〕56號)同時廢止。
附表一:
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
耕地類別 單位
前3年平均年產值
市區 各縣(區)
一般耕地 元/公頃 21000
(1400元/畝) 18000
(1200元/畝)
菜地
露天菜地
元/公頃 24000
(1600元/畝) 21000
(1400元/畝)
大棚菜地
元/公頃 27000
(1800元/畝) 24000
(1600元/畝)
註:1、菜地指連續種植蔬菜3年以上的耕地;
2、糧菜輪作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一般耕地和菜地前3年
平均年產值的平均數執行。
附表二:
青 苗 補 償 標 准
類 別
單 位
補 償 標 准
市 區 各 縣(區)
蔬菜 元/公頃 15000 12000
糧食作物 元/公頃 13500 10500
經濟作物 元/公頃 13500 10500
水生作物 元/公頃 12000 9000
魚池 元/公頃 12000 9000
註:1、本表未列品種可參照相應品種標准補償;
2、精養魚池按魚池標準的1. 2倍補償,特種養殖按魚池標准
的1.8倍補償;
3、青苗等產物由所有者或經營者限期清除並歸其所有。
附表三:
多年生經濟作物移植和砍伐補償標准
品 種 砍伐補償 移植補償 合理密植株數
桃、李、杏、梨、柿、櫻桃、蘋果 6600元/畝 900元/畝 60株/畝
棗、石榴、山楂、板栗 4800元/畝 900元/畝 60株/畝
葡萄 4800元/畝 900元/畝 60株/畝
湖桑 2000元/畝 500元/畝 1000株/畝
註:
1、本表未列品種可參照相應品種標准補償;
2、生長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補償,1年以上3年以下的
按砍伐補償標準的60%補償,1年以下的,按移植補償;
3、果樹苗圃可移植季節的,按每平方米6元補償;不可移植季節
的,按每平方米13元補償;
4、凡密植度小於合理密植株數的,每株砍伐、移植補償標准按
上表砍伐、移植標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數計算;密植度大於合理
密植株數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數標准補償;
5、果樹、樹木、苗圃、農作物等套種套植的,以一種地上附著
物為主補償,套種套植品種按相應品種青苗補償費標準的
80%補償;
6、樹木等附著物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所有。
附表四:
零星樹木和木本花木補償標准
類 別 規格 單位 補償
標准
零星樹木 移植補償 凡樹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種,按胸高直徑計算,付移植費用。密植度大於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費按每平方米6元補償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5
l0
砍伐補償 意楊、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50
桑等其它生長較慢樹種凡可作規格材使用,從胸高直徑計算,付伐除木補償費,樹木歸樹權人所有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00
80
60
40
竹林 元/平方米 4
杞柳等
三條 元/叢 4(每平方米超過3叢的,按每平方米10元補償)
花木苗圃移植 1、生產性花木,不分品種,凡可遷移的,起挖、包紮、運輸、栽植按每平方米6元計算遷移費;不能遷移的,按每平方米10—15元給予補償;
2、庭院觀賞地栽花木,不分品種,按每平方米l0元給予補償;
3、盆栽花木不予補償。
註:樹木等附著物由產權人或經營者限期自行清除,並歸其所有。
附表五:
林 木 補 償 標 准
類別 林 齡 單 位 補償標准
新造林 元/株 4
用
材
林 幼齡林 萬元/公頃 意楊 3.6
水池杉 3.6
泡桐 3
刺槐、柳、國外松 3
其它 3
中齡林 萬元/公頃 意楊 2.7
水池杉2.7
泡桐2.4
刺槐、柳、國外松 2.4
其它 1.8
近熟林 萬元/公頃 意楊1.5
水池杉 1.5
泡桐1.2
刺槐、柳、國外松1.2
其它0.9
成熟林 萬元/公頃 意楊 0.9
水池杉0.9
泡桐 0.6
刺槐、柳、國外松 0.6
其它0.45
註:1、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分別按用材林補償標準的2倍和3倍補償;凡持
有林木林權證的,補償標准相應提高20%;
2、徵佔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經營單位限期伐除並歸其收益或支
配。
附表六:
其它附屬物補償標准
名稱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 備注
噴灌 元/公頃 18000
沼氣池 直徑3米以下 元/只 1000
直徑3米以上 元/只 1400
爐灶 磚砌單眼 元/只 120
磚砌雙眼 元/只 180
磚砌三眼 元/只 220
水井 手壓井 元/眼 150
磚砌 元/只 900
水泥管 元/米 直徑40CM以下30
直徑40CM以上50
豬牛
羊舍 磚砌 元/平方米 40
土牆 元/平方米 8
簡易 元/平方米 5
糞坑 缸式 元/只 40
磚砌 元/平方米
30
院牆 土壁 元/平方米 8
亂磚 元/平方米 1 5
名稱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 備注
院牆 整磚 元/平方米 30
廁所 磚砌、有頂蓋 元/平方米 50
磚砌、無頂蓋 元/平方米 30
簡易 元/平方米 15
打穀場 水泥地面 元/平方米 30
遷墳 單棺 元 240
240
雙棺 元 300
300
拾骨 元 120
12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鋼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7
花卉、果樹大棚 鋼架結構 元/平方米 14
水泥涵管 直徑30CM以下 元/米 10
直徑30-60CM以下 元/米 20
直徑60CM以上 元/米 40
註:
1、電力、廣播、通訊桿線、有線電視及相關設施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2、水產養殖、特種養殖設施能遷移的,給付遷移費;不能遷移的,
按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
3、自建道路、電灌站、排澇站及其他農田水利設施,根據實際情況
給予合理補償。
附表七:
農村房屋拆遷重置價(指導價)
類別 等級
結構、裝修以及設施 重置價格
(元/平方米)
鋼筋
混凝土結構 多層建築,層高3.2-3.8米,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或整板基礎,框架結構,外牆面磚或乳膠漆,內牆中級抹灰、乳膠漆,水磨石或地磚地坪,鋁合金門窗或木門窗,水、電、衛、消防設施齊全。 750
磚混
結構 一級 平均層高2.8-3.0米,磚或鋼筋混凝土基礎,240實心磚牆,房屋設置構造柱,層層圈樑,雙層屋面,外牆貼面磚,內牆塗料,鋼筋混凝土樓梯、陽台、水泥地面,塑鋼窗、鋁合金窗或木門窗。水電衛齊全。 500-550
二級
平均層高2.8-3.0米,磚基礎,240實心磚牆,層層圈樑,現澆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有較好的木桁條、屋面板、內牆塗料,外牆混合砂漿(含外牆塗),水泥地面,較好的木門窗,有水電。 420-480
三級 平均層高2.8-3.0米,磚基礎,180或240磚牆,有圈樑,現澆或多孔板屋面,坡屋面房,雜木桁條、屋面板、內牆塗料,外牆溝縫或混合砂漿粉刷,水泥地面,木門窗,有水電。 390-430
四級
平均層高2.4-2.6米,磚基礎,180或120磚牆,平板屋面,外牆溝縫,水泥地面,木門窗,有水電。 310-350
磚木
結構 一級
一級
層高(檐高)2.8-3.0米,磚或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實砌240mm磚牆,松杉木桁條,密集、合縫的屋面板或旺磚椽子、平瓦屋面,室內採光通風良好,內外牆抹灰,表面刷塗料,鋁合金或較好木門窗,水泥地面,水電設施齊全。 400-450
類別 等級 結構、裝修以及設施 重置價格
(元/平方米)
磚木
結構 二級 層高(檐高)2.8-3.0米,磚基礎,實砌240mm磚牆,較好雜木或水泥桁條、屋面板、木門窗,水泥砂漿地面,內牆塗料,水電設施齊全。 370-410
三級 層高(檐高)2.8-3.0米,實砌240mm磚牆,內牆塗料,雜木桁條,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條蘆席,平瓦屋面。木門窗,簡易水泥地坪,採光、通風一般,水電設施齊全。 320-360
四級 層高(檐高)2.8-3.0米,180mm牆,空斗牆或土坯牆,外牆砂漿溝縫,內牆塗料,雜木桁條,稀疏的屋面板和椽條蘆席,平瓦屋面。木門窗,簡易水泥地坪,採光、通風一般,水電設施齊全。 280-320
簡易
結構 一級 檐高2.8-3.0米,180mm牆,空斗牆或土坯牆,簡易屋瓦面,雜木或毛竹桁條,磚地坪,水電到戶。 160-180
二級 檐高2.8-3.0米,亂磚或土坯牆,泥土地坪,簡易門窗,毛竹桁條,石棉屋面。 90-120
草房 100
註:1、已納入房屋等級評定的項目和室內、院內水電不再另行補償;
2、單位面積指建築面積;
3、主房為草房,且無其他住房的,按簡易結構一級標准照顧確定;
4、房屋拆除由拆遷戶自拆或征、用地單位負責。房屋由拆遷戶自行
拆除的,拆除物歸拆遷戶所有;由征地單位或用地單位組織拆除
的,拆除物歸征地單位或用地單位所有;
5、所有補償的房屋必須是經依法批准有合法手續的。違法佔地、違
法建築不予補償;
6、本表適用於城市、縣城鎮規劃建成區外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後新建房屋用地由拆遷戶按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7、各縣可根據本指導價,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補償標准和實施
細則。
附表八: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准
地 區 年 齡 段 保障標准(元/月)
養老金 生活補助費
市區 第二年齡段 / 120
第三年齡段 / 100
第四年齡段 140 /
各縣區 第二年齡段 / 100
第三年齡段 / 80
第四年齡段 120 /
3. 淮安區政府新農村建設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
你好,(1)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建材價格,地段的商業價值,人民生活水平等等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區別,而這些政策的出台是考慮到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結合採集一定的民眾意見制定出來的補償政策。每個地方都不同(2)這些補償政策通常都會在縣,市兩級政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而讓公眾知曉。一般都是在政府網站,報紙等能比較容易為大眾知曉的方式公布。(3)在你不知道補償標準的情況下,你可以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查詢關於拆遷的具體辦法。 手工答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4. 淮安市農村房屋搬遷最低補償標準是多少
各地區不同,淮安應該是主房620一平次房480一平,土地是28000一畝
5. 江蘇省淮安淮陰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後,從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產生的需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細則。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徵收城市、縣城鎮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細則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細則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准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細則中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本細則規定標准給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五條市區(清浦區、清河區、淮安經濟開發區)和各縣(區)(各縣及淮陰區、楚州區)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附表一執行。 第六條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徵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2、徵收精養魚池(含特種養殖)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徵收其他養殖水面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3、徵收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的,市區和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4、徵收其他農用地的,市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各縣(區)按其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計算。
6. 淮安市農村2020年拆遷自建彩鋼瓦房子補償多少錢1平方米
具體多少錢一平米,沒有辦法給您確定具體的數額,需要根據當地的物價、地價來評估和計算,一般最低是重建成本價。
7. 江蘇省淮安市農村征地補償辦法
具體如下:
根據《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七條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准,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徵收耕地的,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徵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7)淮安新農村建設搬遷補償擴展閱讀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
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餘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徵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8. 江蘇省淮安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屬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徵收決策信息,依法公開,進入官網即可明白
9. 淮安市淮陰區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辦法!
按照條令和規章拆是不上算的,莫過於以平方換平方,或者以人口換平方!平方換平方就是看土地證、房產證、和84-96的航拍圖,(農村一般是房大於證),人口換平方有的地方是人均35平方/人 現在淮安的開發區補償辦法是25平方/人
具體的就不說了,要是想細了解就給分,
10. 淮安2019年農村1.5畝良田徵用,村裡應該補償多少錢
19年淮安農村1.5畝良田被徵用,村裡應該補償多少錢錢
只說重點 :村沒有權專利徵用村民田屬地,只有雙方達成協議後村出資由村收管,村天不同意是無效的。
如果是政府徵用,一切由政府履行。
徵用後會給予合理的補償與安排。
政府項目,不屬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