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私人建房子的時候和包工頭沒有簽合同,有一個工人受傷了,房主的責任有多大
這個問題需要看雙方在合作之前所訂下的條款和合作方式來認定法律關系。
一、如果是工程全價承包(包工包料),就是多少錢發給承包方完全負責,在法律上屬於合同關系,出了這種工傷事故,發包方可以不承擔責任,應當由包工頭負完全責任。
二、如果是只包工不包料,那麼,在法律上就屬於僱傭關系。這樣子的責任認定比較復雜。若按勞動合同法,凡是在發包方工作過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原則上由發包方負責。通過以往法院判決案例,一般都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各承擔50%的費用或者賠償。
可能在農村的建築慣例中,大多數都是口頭約定,那麼,按照資方舉證原則,這對發包方是相當不利的。如果沒有合法的證明文件如:工程承包合同,安全事故免責協議,往往由發包方承擔全部責任。
當然,在農村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是協商解決。不過,到了法院法官也會考慮到實際情況,做出合適的判決的。
B. 農村建房中房主、包工頭與受傷工人之間的賠償責任認定
農村建房中,提供勞務一方(民事案由規定為提供勞務者)受害的,如何確定賠償主體的問題。
當前因農村建房所引起的受害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受到傷害後,一般會涉及到三方賠償主體:即房主、包工頭及其他有過錯的第三人(農村建房活動中,提供勞務一方因過錯第三人致害的情況還比較少見,主要是在建房活動中因勞務自己受害為主,故本文僅針對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分析討論)。因此,要裁判好這類案件,主要是分析房主、包工頭(接受勞務一方或僱主,民事案由規定為接受勞務者)及施工工人(提供勞務一方或雇員)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其法條中的勞務與僱傭、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僱主與接受勞務一方、雇員與提供勞務一方的含義已無本質區別,只是在不同語境的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筆者在此不做詳細分析,本文中僱主與接受勞務者、雇員與提供勞務者、勞務關系與僱傭關系皆為同一含義)。
C. 農村建房,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有什麼責任
農村建房,工人意外死亡,包工頭需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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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D. 農村建房中 農村包工頭有無資質施工 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建房中,農村包工頭不需要資質就可施工,法律上沒有規定。
中國建築法律一直沒有給包工頭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規定,民工直接受雇於施工企業,與施工企業是勞動關系。
但實際情況是,施工企業很少與民工直接發生關系,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頭與民工簽定勞務合同(實際上大多數情況下為口頭協議)。
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的這種關系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除確屬工程承包、轉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為外,一律按勞務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
其次,由於施工企業與包工頭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或勞務分包關系,因此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嫁給包工頭。
盡管包工頭負有部分管理職責,但僅限於對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應由施工企業全部承擔,而不能將這些法定責任轉嫁給包工頭。
中國《建築法》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確定為施工企業的法定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合同形式將其法定責任轉嫁給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包工頭簽定的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亦可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認定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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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E. 請教律師,我家農村,蓋房子將房子承包給了包工頭,施工過程一個工人摔傷,我家是否有責任,多大的責任
1,應當承擔責任。
2,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或賠償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相對於傷者來說,你家和包工頭均有支付其全部賠償款的義務,當你家承擔責任後可依法定或約定向責任人方進行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應該積極和包工頭,傷者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可以請律師進行訴訟。
(5)農村建房子包工頭擴展閱讀:
案例:2017年10月,周某、趙某、李某三人受徐某的僱傭,在其承包的由鄭某承建的某養雞場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因過梁板斷裂導致牆體倒塌,將周某、趙某、李某三人砸傷。事故發生後,徐某將周某、趙某、李某三人送往醫院救治,並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後周某、趙某、李某三人傷愈出院,其他損失無人賠償。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周某、趙某、李某分別將徐某、鄭某及養雞場法定代表人劉某起訴至法院。
該案經審理後,判決徐某支付周某賠償金5.7萬元、支付趙某賠償金4.8萬元、支付李某賠償金4.3萬元,鄭某及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徐某、鄭某及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周某等三人多次向徐某、鄭某及劉某催要未果,於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2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幹警在第一時間向被執行人徐某、鄭某、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敦促三人盡快履行相應義務。
在履行時間到期後,執行幹警多次聯系三被執行人,但三人仍遲遲不肯履行賠償義務,並且躲避執行,執行幹警多次上門尋找也未果。
2019年3月22日上午,執行幹警得知被執行人劉某正在家中,於是馬上出發,成功將其拘傳至法院。
在被帶回法院後,劉某說道:「我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徐某和鄭某都沒錢還了,我再出錢,但是現在他們都還沒有出面協商這個事,我覺著我履行的話比較虧,我現在可以把他們都叫來法院,一起協商賠償的事情。」
於是,執行幹警讓劉某聯系徐某、鄭某兩人到法院,並通知了申請執行人。臨近中午時分,徐某和鄭某兩人陸續來到法院,還沒來得及用午飯的執行幹警,馬上組織協商賠償事宜。最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當日,被執行人徐某、鄭某、劉某共計籌齊14.8萬元,分別向周某、趙某、李某三人支付了賠償款,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F. 農村建房子包給包工頭有工人摔傷房主有責任嗎
農村蓋房工人在工作中受傷,包工頭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諉責任,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分兩種情形來進行認定:
1、房主與包工頭約定總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後一次性支付給包工頭全部的費用,最後統一驗收蓋房成果,對蓋房的過程不做指揮參與。對於這種情況下,房主和包工頭之間屬於加工承攬關系,包工頭和建房工人之間形成僱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做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在房主與包工頭之間屬於承攬法律關系時,蓋房工人發生人身損害由包工頭承擔。
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關系,解決方案也不盡相同,最主要的是理清其中的法律關系。而包工頭在承攬建房時,一定要為工人購買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好的辦法。別想著和工人簽訂私下的免責協議,法律一般都更加傾向於保護弱者的利益,沒有法律效力,白紙一張!
G. 農村自建房,房主和包工頭有建房協議,包工頭又分包出去,現在宣判房主有15%的責任
工人受傷了,應當來由包工頭負責賠償全源部損失,房主作為定作人是沒有責任的。
因為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屬於僱傭關系,而包工頭與房主之間屬於承攬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H. 農村自建房包工頭不給工人工資 自建房主家可以換工人嗎
如果你的房子是全包的,那自建房主家是不可以換工人的,因為是全部包在裡面了,那換工人自己去請,那就要主家自己付工人工資,如果主家願意多付錢就行,不想多付錢那就不能換工人。
I. 在農村建房需要跟包工頭簽合同嗎
當然要簽訂施工合同,你要辦理產權證,沒有是不行的。合同內容你可以在網內上搜索一下,主要是價容格、工期、安全、付款、驗收以及質保金等條款。注意驗收,不能只是業主個人驗收,還要政府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如建委、規劃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