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贸中的海运操作具体流程是干什么的
客户下订单,那是国际贸易的第一步,表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经签订,接着就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首先,要根据订单或者合同约定,看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条款[一般用贸易术语],因为不同的运输条款涉及的海运操作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说用CIF,那么你们是需要承办运输和保险的,而如果是FOB,那么海上运输就不需要你们来安排,而只需要根据客户的指示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可。
其次,我们以CIF为例来说明这个海运操作的问题。
1.根据CIF,我方安排运输,那么我们要寻找货代公司,一般大的贸易公司有自己常用的货代,由货代办理相关的订舱事宜即可,接下来就是货代的事情;
2.货代为委托人就是我方订舱[涉及订舱单],船公司接受订舱,会给货代订舱回执确认,上面有提单号之类的信息;至此,运输合同已经成立。
3.订舱完成后,你们可以委托货代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也可以自行安排货物完成内陆运输,即工厂到港口的运输,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货物到港以后,要进行报关。如果是集装箱货物,那么有场站收据和装箱单等单证需要处理,还有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是货物装箱的时候需要的,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以及码头之间交接集装箱时使用的单证,还有场站收据就是货物运抵码头之后进场,码头给托运人的收据[其中的货主联或者货代联],同时场站收据中有关单,报关时要用,因为我国目前以货物进港后报关为主,因此场站收据随同报关单向海关报关;
4.货物到达码头后,承运人就是船公司根据船期安排到码头装货,货物装上船后,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是海运提单;
5.取得海运提单后,托运人就是我方可以向银行议付货款(如果是信用证付款的),取得货款后及时将提单副本寄给买方。提单正本须背书转让给银行,因为银行要控制提单以保证自己能够收回支付的货款。
6.取得货款后,我方要进行出口核销或者办理相应的出口退税等。
其实后面的步骤除了收钱和出口核销之外,都可以由货代处理的。
当然,以上只是一般的流程,仅供参考。
㈡ 国际贸易陆运和海运各有什么优缺点
优势:1、陆运时效不用考虑天气状况,欧洲部分地区、俄罗斯、东南亚地区价版格有优势权。
2、海运可达范围广,欧美价格优势明显,适合大量货物运输。
劣势:1、陆运可达范围有限。
2、海运时效不稳定,容易损坏包装。
望采纳
㈢ 海运进出口操作问题
操作员大部分都是女孩子,相当于文员的, 跟进业务员的订单, 衔接好发货人和船公司。 没什么上升空间,除非你转做业务。
㈣ 我公司是外贸公司海运出口,入港前需要在物流场站进行存货,由于场站原因经常造成货物包装破损,品质下降
国际合同里有3%-5%短溢装率、合同内注明 这个短溢装率。 超过这个范围的 货款给予一定减免优惠
一般运输途中破损可能是在所难免,买保险把或者是集装箱装箱的时候做好填充。尽量降低破损。
㈤ 有谁可以把海运进出口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仔细的讲一下。他们分别的什么具体的意思,之间有什么关系谢谢
托运人是指复"委托运输的制单位", 一般都是出口商或他的代理, 而承运人是"承揽了运输业务, 负责把货物从出口商所在地安全地运到进口商所在地的单位",零担货一般是货代,大宗业务也可能是船公司直接承揽。总之,就好象我们寄快递,我们就是托运人,而快递公司就是承运人。
㈥ 一般国际贸易海运报关,报关单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中文品名,海关编码,成交方式,结汇方式,牌子,型号,用途。认真填写,不懂的一定要问你的货代,当然也欢迎光临我们国泰通货运代理,呵呵。
㈦ 谁能讲解一下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相关知识
什么叫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英文名BILL OF LADING 简称B/L,一般指的是正本提单,提单上注明有“Original”字样,有承运人正式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货运代理根据发货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提单也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提单还是发货人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
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海运代理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
提单分类,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划分: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船舶公司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上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划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Clean B/L)是在提单上未批注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受损或包装不良等的提单。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即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有任何不良情况。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即根据提单“收货人”栏内的书写内容划分:“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
指示提单(Order B/L)又分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
不记名指示提单仅填写“To order“(凭指定),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又称“空白抬头”。
记名指示提单填写“To the order of...”(凭某某指定),该某某即为具体的指示人,提单由其背书后可以转让,通常为受托银行;
背书又分两种形式:一种由有权背书人单纯签署,称为空白背书;另一种除背书人签署外,还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称为记名背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凭指示空白背书提单”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
4.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运提单(Direct B/L)是指中途不经换船直接运达指定港口的提单;
转运提单(Transhipment B/L)是在货运过程中至少经过两艘轮船运输的货运提单。即装运港船舶不抵达指定交货港,在中途卸货交另一艘船舶继续运输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由第一程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并能在目地港提货的运单。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是指一批货物需要经过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由一个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所签发的提单。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划分:“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又称繁式提单,是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提单;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基本情况的提单。
6.根据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倒签提单、顺签提单、过期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顺签提单(Post-date B/L)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的作用提单具有以下三项首要作用
1、提单是证实承运人已接收产品和产品已装船的产品收条,关于将产品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产品收条的作用。
不只关于已装船产品,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并且依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便产品尚未装船,只要产品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标明承运人已将产品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收。提单作为产品收条,不只证明收到产品的品种、数量、标记、外表情况,并且还证明收到产品的时间,即产品装船的时间。原本,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产品和产品的情况即可,并非一定要求已将产品装船。
但是,将产品装船意味卖方将产品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实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单来证实产品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产品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关于正当获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正当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交换来提取产品,而承运人只需出于好心,凭提单发货,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并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赞同而让转让给其他人,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正当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录产品的正当持有人。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也跟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便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蒙受损坏或灭掉,也因产品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补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产品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并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产品运输的根据,因此常被人们以为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
然而依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有经济合同应具有的根本条件:它不是两边意思表现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两边的提单条目是承运人单独拟定的;它实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承受托运人托运产品和将产品装船的有关产品运输的各项任务。
所以,与其说提单自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假如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两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管提单条目有何规定,两边都应按原先签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没有任何商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因为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究竟不同于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单持有人能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目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海运提单特别提示
一套提单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见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因此买方应向卖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单。
发货人发货后,可通过银行(跟单L/C或托收结汇)将提单交给收货人,或者直接通过邮递,或者通过人转交收货人。
收货人应注意提单上的通知方。提单所列货物到港后,船方会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货人持提单去港口提货。 交货人收钱的时间根据你们商定的结汇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提单以及其他议付单据交付银行后,银行审核无误就可以将货款议付给发货人。如果是远期信用证或其他结汇方式就要具体分析了。
㈧ 我是外贸新手,海运至美国的货合同上写door to door,实际是不含对方关税的,客人认为是含的,怎么破
Door to door就是门到门,送到客户门口之前的所有费税都由卖方承担。
㈨ 国际贸易海运应特别注意细节有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
按照我国法律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却屡遭无单放货之害,使出口商货、款两空,从海事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涉及标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或称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自己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这样外国进口商就不必付款赎单了。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如何避免这些风险,法官提示:第一、在签定贸易合同时掌握租船、订舱权,不给外国进口商利用无正本提单进行欺诈的机会;第二、如果外国进口商坚决要求FOB价格条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其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并签发提单或签发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如瓮。第三、国内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外贸人员的海运知识的培训。保证贸易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利用贸易风险转移,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损失。
国际贸易中,由于价格条款的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会发生转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出口企业知道了海运环节出现纠纷可以向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运中发生问题,并不是国内进出口企业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进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3箱不锈钢连接器。根据贸易合同,国内卖方如果超过装船期15日或货物短少超过10%,应支付相当于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卖方在天津港将3箱货物交付了承运人,遗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两箱货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运人和代理人寻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补发一箱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补发了货物。6个月后承运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货物并交付收货人。因收货人不再需要该货物,要山西公司自行处理。山西公司没有其他客户只好将货物降价处理给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对承运人及代理人的诉讼,要求赔偿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违约金。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负有责任,但没有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请求。为什么?其一、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根据贸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合同约定日期15日以上及货物短少超过10%,而本案装船期在合同约定期内,发货数量没有短少,而且根据合同的CIF价格条款,山西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合同义务,此后所发生的短货风险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原告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所以山西公司的违约金损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损失。其二、关于货物降价损失,法院认为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未受到损坏,故降价非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损失,而是贸易双方的行为,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就这类案件法官提示:在贸易中中方应注意利用风险转移原则,不该赔的不能赔,否则赔也白赔。当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会逼迫我方让步,使国内进出口商赔了不该赔的。
三、货物短少、损坏、灭失与承运人责任
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一头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国进行的,加上海运环节复杂以及海上特有的风险,收货人接受的货物很可能出现诸如短少、损坏、灭失的情况,我国进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时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首先要把纠纷的管辖权争取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或仲裁成本,许多进出口商都有过在国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赔了钱的经历,原因是要支付国外律师高昂的费用。那么在我国进行贸易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是否万事大吉,结论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贸易相对方在我国无财产,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执行。这时就需要诉讼技巧,首先要准确判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如果存在要及时对船舶采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印度进口几万吨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洁提单,但在天津港提货时,发现部分豆柏结块、变红,进出口公司的人员下到舱底发现发现舱底温度过高,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而承运人认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在船舶离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外轮取得了30万美元担保。庭审中承运人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但大量证据显示货物结块、变红是承运人给油舱加温所致,承运人应当预见油舱加温会使货舱低部温度升高,而未采取垫舱的措施。其行为属于管货过失。据此,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南京进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余万美元的赔偿。
以上是笔者从法官的角度对国际贸易海运环节出现问题的总结。由于视角有限,规避贸易风险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给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和海运企业以警示,克尽职责,并祝交易成功。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㈩ 国际贸易海运问题
ETA 是指到达指定抄海港的时间袭, 一般后面接海港的名字, 如ETA YANTIAN; 具体靠泊时间需要查询当地码头资料.
港口, 码头,泊位三者是从属的关系. 港口包含码头, 码头包含泊位.
比如A港口下可以有B/C/D 多个码头, 某个码头下有1#,2#,3#等多个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