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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包装情况国际贸易的货物

发布时间:2020-12-15 22:40:12

⑴ 外贸中货物的包装尺码如何计算越详细越好!

外贸中的货物尺寸主要是根据运输工具来,还有就是工人搬运等因数来决定的。一般来说,尺寸小些,方正些的要好,货运的时候,不管是海运空运还是快递,陆运,都是对尺寸有限制的,你打包装的时候最好是控制在这个最大尺寸之类

国际贸易运输包装存在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一般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才能到达收货人和消费者手中。为了保证长途运输中的货物不受外界影响和安全到达,就需要有科学合理的运输包装。一般来说,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的要求更高。因此,我们制作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时应当体现下列要求: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每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性,例如,水泥怕潮湿,玻璃制品容易破碎,流体货物容易渗漏和流失点等,这就要求运输包装相应具有防潮、防震、防漏和防毒等良好的性能。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不同运输方式对运输包装的要求不同,例如,海运包装要求牢固,并具有防止挤压和碰撞的功能;铁路运输包装要求具有不怕震动的功能;航空运输包装要求轻便而且不宜过大。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例如,美国政府宣布,从1998年12月17日起,凡未经处理的中国木制包装箱和木制托架,一律不准入境,以免带进甲虫而危害美国森林。又如,有些国家禁止使用柳藤、稻草之类的材料做包装用料,因恐将病虫害带进去;有些国家对包装标志和每件包装的重量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此外,如客户就运输包装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时,也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考虑。(尽量避免出现争议,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⑶ 根据国际贸易实践,论述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的标的物与品质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不同种类的商品有不同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凭样品确定商品的品质。
②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
③凭商品的商标或牌号进行交易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较常使用的方式。
④凭说明书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包装分为两类,一类是运输包装,其目的是保护商品品质和数量,便于运输、装卸和储存。另一类是销售包装,具有保护商品、便于保管、储存、美化、宣传商品的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当规定如下内容: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包装材料和运输标志。

(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商品检验条款
(9)索赔条款
(10)不可抗力条款
(11)仲裁条款

⑷ 国际贸易中,商品包装的种类有

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运输包装:1、箱2、桶3、袋4、包5、其他包装。
(二)销售包装
这两类

⑸ 急求国际贸易中的包装案例

2003年,我国抄某外贸公司与西欧袭一客户签订一份CIF合同,出口一批工艺品,规定内包装盒子由客户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个月,公司去电“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子”,客户未作答复。1个月后公司再次去电“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客户仍未回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厂方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客户突然来电:“此批货物仍用我方提供的内包装。”公司当即回电说明:“货已按你方远东公司代表意见包装完毕,进仓待运,无法更改。”客户回电承认远东公司代表同意我方自己包装是出于好意,旨在解决工厂困难。但是,由于用户现在坚持要用印刷的包装盒,事出无奈,希望我方理解和合作,但经济损失对方不能承担,而包装一定要改,否则将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考虑到该买方是老客户、大客户,关系不宜搞僵,只好同意客户要求,重新更换包装。试就此案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⑹ 外贸出口货物的包装

其实这个条款有点模糊。
但开证人的意思是要求结实牢固的外箱。至于要多坚固专,多结实,这就属是个问题了。建议你参照以前给他们用过的外箱(如果你们以前有跟他们做生意的话),可能客户觉得你们以前用的不够牢固,所以会有这个要求。如果是第一次做这个客户的货的话,最好叫你们的纸箱供应商注意纸箱的厚度问题。

⑺ 国际贸易中的包装问题

合同怎么规定的,你就按照合同来。
如果合同没有特殊规定,那就按照公约中提到的,保全货物的包装方式就可以

⑻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包装由谁供应的通常做法是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由谁供应的通常做法是如下:

  1. 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 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3. 由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4.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中,不别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付的,究竟由何方负提,应在包装条款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利合同的履行。

⑼ 国际贸易为什么对货物要进行包装

国际贸易对货物要进行包装是由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规定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对于货物的检验权是其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约》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及货物检验的具体操作
,买方在货物的检验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订有内容详细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检验时间和地点。包括如下几种做法:a.工厂检验;b.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c.进口国目的港检验;d.出口国装运港检验,进口国目的港复验;e.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2)检验机构。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包括:官司方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非官司方机构(如SGS),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检验室。(3)检验证书。如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质量检验证书等。检验证书一般由卖方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给银行,作为结汇的单据。
应该说,详尽的检验条款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并能督促卖方提交与合同质量标准相符的货物。
2、买方检验权的丧失。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声称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的索赔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索赔权已经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义。具体说来,检验权的丧失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2)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3)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4)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5)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没有通过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3、货物的检验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所谓风险转移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这些损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风险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风险由卖方身上转移到买方身上。谁承担风险,谁就应当对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风险的转移是以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就应当由卖方承担,而在此之后,则由买方承担。
《公约》第36条明确了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责任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1)如果在风险转移于买方的时候,货物即与合同不符,卖方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2)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货物有潜在缺陷的情况下,这种缺陷往往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甚至要经过科学检验或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出现或显露出来,这时尽管风险已经转移于买方,但卖方仍然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因为这种缺陷在风险转移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存在,只不过是当时还不明显,等到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变得明显而已。
(3)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形应承担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违反了他的某项义务,包括关于货物在一定期间内将继续适合于其通常用途或某种特定用途的保证。
4、买方的检验时间。在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种做法:(1)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如买方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前,到卖方的工厂、仓库对货物进行检验。但是,《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以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或样品模型,或者买方拒绝进行检验,则卖方对于通过此项检验本应能发现的缺陷,就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
(2)买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但这种做法多运用于实际交货的情形,如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情形。
(3)双方可以在货物风险转移之后,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公约》第三十八条虽然在第1款规定了买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验货物,但在第2款也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存在着一定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着与合同不符的情况,这种缺陷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他任何外来原因造成,或者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符合合同,但由于其内在的缺陷,导致在货到目的地时货物与合同不符。例如,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外包装完好无损而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者虽然外包装损坏,但这种损坏是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包装所造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举证责任是比较复杂的,有时甚至是难以举证的。

⑽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包装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如果包装物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其数量在出口报关单上有体现而且确定它的商品编码,可以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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