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朝到底富裕到什么程度
宋朝官富民穷,税收高,各种税一大片,甚至刚出生的婴儿都要收人头税,穷人交不起这税,于是便有了不举子的习惯,何谓不举子?就是把出生的婴儿溺死。
苏轼在《与朱鄂州书一首》中说:荆湖北路(今湖北一带),“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东坡被贬黄州,见“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东坡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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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父亲朱松在《韦斋集·戒杀子文》中说:在江西婺源,老百姓“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福建一带杀溺幼婴的风俗最盛。朱松在福建为官时看到,“闻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虽有法而不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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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得臣在《麈史·风俗》中说,“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则率皆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谓之洗儿。”据《道山清话》载,宋神宗、哲宗时的宰执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初生时,父母欲不举,已纳水盆中,为人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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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江南东路(今江苏),“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习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今安徽)为基,江宁(今南京)次之,饶、信(今江西)又次之。”而两浙路(今浙江)一些地方杀婴之风也很严重,“衢、严(今浙江)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生子即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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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料归纳,宋代东南地区,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等地,溺杀婴儿的现象已相当普遍。“宋朝官府不但承继了以往各朝的苛捐杂税,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其中比夏税高数倍的丁赋成为民众最沉重负担。所有因大量交不起税而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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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三山志》卷十记载,三山地区(今福州)“咸平初,夏税及身丁钱总二万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诏放身丁钱,独夏税七千六十九贯有奇”。宋朝老百姓上交身丁钱竟然比夏税高三倍之多。怪不得老百姓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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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谈到,“泉州、漳州、兴化军,人户每年输纳身丁米七斗五升”。《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四说,南宋初期,荆湖南路(今湖南一带)“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朱熹《朱子语类》中也说到,两浙地区“丁钱至有三千五百者”。可见宋代各色人头税花样百出,老百姓沉重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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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生四谛》∶江南东路的太平州,“民生子必纳添丁钱,岁额百万,民贫无以输官,故生子皆溺死”。连宋朝皇帝都承认,《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民为身丁钱,至生子即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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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人范成大说:“处州丁钱太重,遂有杀子之风。”根据《宋会要辑稿·食货》的记载说:“湖州丁绢最重,至生子即杀。宋朝人赵善燎的《自警篇·济人》记载说:浙民岁输身丁钱绢,民生子即弃之,稍长即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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