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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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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间借贷涉嫌诈骗如何报案
拨打110报警,或者到辖区派出所报警,并提供借条等证据材料。
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重庆金融诈骗举报中心扩展阅读:
案例: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借钱不还认定诈骗罪
2014年2月,上诉人罗某结识了时任县信息化扶贫服务中心职工被害人李某。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罗某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头提出借款。李某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人民币2319100元私自挪用给罗某。
至案发前,罗某归还李某276000元,其余2043100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2015年7月24日,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县高速公路出口处将罗某抓获。另查明,案发后,上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以做工程差钱为名,找被害人借钱后将钱全部用于归还欠账和赌博,导致无法偿还债务,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犯罪。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0元。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李某误认为罗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00元交由罗某使用。
罗某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某与李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